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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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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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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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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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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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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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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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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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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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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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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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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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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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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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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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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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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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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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Slide 14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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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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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1

前言
• 立法緣由及經過
– 由工廠法延伸而來
– 隨時代變遷需制定新法
– 連續多件重大災害催生
– 六十三年通過,八十年修正

2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職業災害
• 就業場所-不只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
• 設備、物質或能量
• 職業上原因-與業務有關
• 勞工身分
•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3

• 保護對象及義務主體
– 保護對象-勞工
• 受雇
• 從事工作
• 獲致工資
– 義務主體-雇主
• 事業主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雇主需為不受他人約束之概念
4

• 適用範圍
– 目前採列舉方式
• 行業列舉
–有行業分類改變之困擾
• 部分工作場所指定適用
–可能有定義不明確之情況
• 特殊設備、機械之指定適用

5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體系
各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含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專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分業適用安全衛生法規章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其他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保險條例
工廠法(適時廢止﹚
礦場安全法、電業法

一般法中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者

原子能法、消防法
民法、刑法、毒化物管理法
國家標準(工業安全標準﹚
6

•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規定
– 第5條-防止各項危害必要設備
•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危害
• 防止物質引起危害
–爆炸性、發火性
–高壓氣體
–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物質、缺氧空
氣、生物病原體
–廢氣、廢液、殘渣
7

• 防止能量引起危害
–電、熱、其他之能量
–輻射線、高低溫度、超音波、噪音、
震動、異常氣壓
• 防止作業活動危害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採伐
–墜落、崩塌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8

• 防止水患火災
–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9

– 第6條-機械設備防護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不得使用
• 應使用符合標準之機械、器具
• 一般性機械設備-檢點維護等

10

– 第8條-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 固定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雞
• 營建用提升機
• 吊籠
• 其他指定者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指定者
11

– 第7條-環境測定及危害物標示
– 第10條-立即發生危險之避難
– 第11條-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 高溫作業
• 高架作業
• 異常氣壓作業
• 精密作業
• 重體力勞動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12

– 第13條-健康管理
•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
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
• 體格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13

– 第14條-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
• 組織
• 安全衛生人員
• 自動檢查
– 第16.17.18.19條-承攬與承攬責任
• 承攬要件
• 承攬類別
• 承攬責任
• 連帶補償
14

– 第20.21.22條-童工女工保護
• 童工心智、身體未成熟
• 女工體力較不足、需懷孕
• 童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女工不得從事之工作
• 為保護下一代
• 非工作權之剝奪

15

– 第15.23.24.25條-教育訓練宣導及工作守

– 第8.27.28條-行政監督及檢查
– 第28.29條-災害調查處理與報告
– 第五章-罰則
• 徒刑
• 罰金
• 罰鍰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