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 佘祥林案再审案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 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 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庭 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 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 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 控犯故意伤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 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 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 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 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 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 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 能成立。 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 佘祥林无罪。 基础知识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法院的职权及其形式原则 (3)人民法院司法的宪政价值理念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一)英、美、法、德四国法院的组织系 统 1 英国法院的组织系统 民事和刑事两大法院系统 ,专门法院 2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双轨制” 3 法国法院组织系统, 司法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二)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 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三级,由高到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的 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的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 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的最大特色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与我国行政区域 的设置具有严格的对应性。 但是与行政系统的严格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不同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上下 级的监督和指导关系。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一)西方国家法院的职权 1 审判权: 普通审判权和专门审判权。 由普通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划分为初审权、 上诉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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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
佘祥林案再审案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 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 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庭 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 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 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 控犯故意伤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 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 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 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 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 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 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 能成立。 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 佘祥林无罪。
基础知识
(
1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
2
)法院的职权及其形式原则 (
3
)人民法院司法的宪政价值理念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一)英、美、法、德四国法院的组织系 统
1
英国法院的组织系统 民事和刑事两大法院系统 ,专门法院
2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双轨制”
3
法国法院组织系统, 司法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二)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 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三级,由高到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的 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的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 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的最大特色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与我国行政区域 的设置具有严格的对应性。 但是与行政系统的严格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不同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上下 级的监督和指导关系。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一)西方国家法院的职权
1
审判权: 普通审判权和专门审判权。 由普通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划分为初审权、 上诉权和终审权。 专门法院来行使专门审判权,但有的国家 仍由普通法院行使之。
2
法律制定权
3
司法审查权
4
行政裁判权
(二)我国人民法院的职权
1
.我国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性质 国家的审判机关
2
.我国人民法院的职权 (
1
)审判刑事案件 (
2
)审判民商事案件 (
3
)审判行政案件 二审终审制
三、人民法院司法的宪政价值理念
其一,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其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其三,公开审判原则。 其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其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 则。 司法权在行使中所采取的宪政价值理念就 应该是司法公正。
四、结论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院的组织系统,还 反映了法院审判权的范围和行使审判权的 的原则,更反映了法院司法的宪政价值理 念
——
司法公正。
讨论: 中国司法解释与外国判例制度 研讨会案
2005年4月11日~12日,最高法院课题组与 中律原咨询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司法 解释与外国判例制度国际研讨会”。来自国内 外的专家、法官、律师及传媒人士近60人参加 了会议。会议围绕案例指导在中国的发展及在 各地法院的实践、外国判例制度、判例(指导 性案例)的形成程序和运用技能、中国台湾地 区的判例制度和司法解释制度、司法解释制度 改革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和热烈的讨论。 重点提示:我国最高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吗? 为什么?
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首例“民事公诉”案
2002年1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的人 民法院对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
— —
县良种场房地产买卖一案作出判决:确 认浦江县良种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对金华市一通拍卖 有限公司向浦江县良种场和19名买受人收 取的3.72万元佣金,以及5个买受人恶意 串标,各非法所得的2.5万元依法没收, 并各处500元罚款。
2002年5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接群 众举报,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 通过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将所属浦 阳镇小北门巷四十八号房地产以62万元的 价格拍卖给洪素琴等19人。这一价格大大 低于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而经浦江县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
——
价格为110万余元。 县财政局委托有关评 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该宗房地产现在的
同时,检察机关查明,在拍卖中,竞 买人洪素琴与另4个竞买人有故意串通行 为。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县良种场处理 国有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 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请求法院判决这一 房地产拍卖行为无效,须依法制裁被告的 民事违法行为。
[
基础知识
] (
1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
2
)检察院的职权范围
一、检察院的性质
(一)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 一是行政官模式 二是司法官模式 三是准司法官模式
(二)我国检察院的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既是实行行政管理的司法机关,也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 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1
一般法律监督职权
2
刑事诉讼职权
3
其他职权,主要是指作为社会公益代表人在民事诉讼、 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和其他社会事务领域中的职权。
(二)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在我国被界定为司法权。
1
法纪监督;
2
侦查监督;
3
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
4
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5
对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诉吗?
肯定意见 否定意见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 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宪法和法律未对检察 机关是否有民事案件的起诉权作出具体规定 。 基于宪政原理,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赋 予国家机关的职权,它就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它就无论如何也不得行使。
民事公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却 没有其存在的合法依据。 也许法律是有缺陷的,但是,遵循法 律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人民检察院或许会最终合法地享有民 事公诉权。
四、结论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既是实行行政管理 的司法机关,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而所谓的民事公诉案虽说在实践中已经大 量的存在,但却没有在法律上的依据,因 此,根据依法治国的宪政原理、人民检察 院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还不享有民事公诉 权。
讨论: 检察院抗诉三罪犯加刑案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起 贪污案件,经二审审理后获得改判,3名被告人 均被加刑。 2002年,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 该市董市镇堤防管理段原段长李绍清在任职期 间,伙同该段会计周祖平、工程员闫友明,采 取虚增块石抛量、虚开运输单等办法,套取现 金24万余元,3人分别从中分得6.8万元,5.8万 元,3.8万元,余款用于其它支出。
该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定3被告人系 共同贪污,依各自所得赃款对他们作出判决,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缓 刑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 不当,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 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3被告人应对他们合伙贪 污的赃款16.4万元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分别改 判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5年、4年。
检察院是如何依法提出抗诉的?它反 映了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领导体 制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