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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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怀集县国税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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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业务离不开发票的填开,正确的使用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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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以为企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错误。
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
会在发票抵扣、发票认证、
发票填开、发票保管等方
面发生疏忽和遗漏,那么,
怎样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正确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1.开具发票的时间
2. 发票的使用期限
3.发票的抵扣期限
4.发票丢失的处理
5.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发生退货的处理
7.发票的保管期限
1.开具发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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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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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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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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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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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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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
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
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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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
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
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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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的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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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
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
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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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丢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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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
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
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
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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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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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
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
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
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报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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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退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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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
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
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
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
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
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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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票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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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
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
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
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
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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