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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通關注意事項簡報
(含稅則預審、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
103年5月28日
簡報大綱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
適用ECFA優惠關稅貨物關務程序注意事項
報運進口複合輸入規定貨物應注意事項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 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 貨物名稱、規格等欄位應依發票、輸入許可證所
載填報(如與實際不符,則按實際進口者申報)
,惟如影響貨物價格、稅則歸屬或大陸物品輸入
規定之各項因素(例如:規格尺寸、加工層次或
方法、材質、成分及其比率、調製或保存方式及
用途等)未載列清楚者,須加以補充。
 進口舊品應填報“Used”字樣;並於「申請審驗
方式」欄填報代碼「8」,進口人均應報明來貨廠
牌、規格、型號、出廠序號、製造年月。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
 申請野生動物或其製品輸入時,應先填列動物之學
名,再填列其俗名(貨品名稱)。
 報運菸品進口時,應於「規格」欄依序填報有效日
期(西元年月日8碼或西元年月6碼)、產製日期(
西元年月日8碼或西元年月6碼)、有效期限(月)
、生產批號、尼古丁含量、焦油含量及製造業者名
稱 (有效日期、產製日期及生產批號擇一填報;填
報產製日期者應另加註有效期限) 。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1
報運輸入規定為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
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之貨品時,如進口非供
食品用途者,應註明「非食品等級(NOT FOOD GRADE)」或
其他文字顯示為非食品等級。
報運輸入食品添加物,應於進口報單第28欄之「貨物名稱」欄
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並於「規格」欄位註
明「批號」。
報運進口生鮮、冷藏、冷凍、鹹、浸鹹、乾或燻製之牛肉,應
填明「去骨」或「帶骨」牛肉。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2
 依關稅法第37條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
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
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者。
 依關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免稅進口之貨樣、科學研究用
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
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
、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
政部核定之物品貨物,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及
數量詳列進口報單,並附申請書及證件,聲明進口之翌日
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
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3
 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在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或於
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免稅之貨樣、
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
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
、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
、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
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
於進口報關時,應在進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
、規格及數量,並敘明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
工具名稱、出口報單號碼,以憑核對。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4
 下列進口貨物應於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
貨品分類號列附碼)填報PT(Preferential Tariff Trea
tment ,優惠關稅待遇):
A.符合台巴(巴拿馬)、台瓜(瓜地馬拉)、臺尼(尼加
拉瓜)、臺薩宏(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
原產地規則,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
B.符合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特定產品,給予免關稅待遇者。
C.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臨時原產地規
則,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
物。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5
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貨物名稱、品質、規格等欄位應依輸出許可證或
發票所載填報,傳輸時按貨物名稱、牌名、型號
、規格、預錄式光碟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
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等,依借用分列欄位申報
為原則;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
碼」;如無法分列,得均申報於貨物名稱內。
如需退稅之出口貨物,其名稱與原料核退標準規
定同物異名時,應在貨名下註明核退標準所規定
貨名、規格、型號 。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6
「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標
示有商標者,應逐項填報實際之商標,並儘量以
實際商標縮小影印黏貼,再加蓋騎縫章。如有貿
易局核准商標登錄文號,亦應報明,如未標示商
標,則應填報「NO BRAND」。
依關稅法第37條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運往國外修理、
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詳列
品名、數量及規格等,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
配或加工者,並同時載明將應修理或裝配之損毀
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
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續7
 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復運進口免稅之貨樣、科學
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
之攝影製片器 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
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
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
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於出
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
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
貨物進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
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貨品除列屬「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61、62章之紡織品(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
件表列項目除外)、毛巾、瓷磚、鞋類【鞋類商品於每雙
本體上均應標示原產地】、襪類及蓋被褥、床罩、床單,
於進口時應標示產地外,進口貨物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原
產地,惟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情事。否則
,如被海關查獲,除依貿易法規定議處外,並依刑法規定
移送法辦。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續
成衣紡織品應採一次車縫方式,且具顯著性與牢固
性。
瓷磚應採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中文或外
文標示產地。
鞋類應採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
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
標明產地。
襪類產品未於每雙本體附縫產地標籤者,應以不易
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續1
 貨物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
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
,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
性或包裝情況特殊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
專案核准。
 輸出貨品係在中華民國製造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
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
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
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續2
1.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
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2.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者。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者,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
我國產地。
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
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 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身或內
、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
外文字樣。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
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續3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
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時,應
同時以顯著與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續4
產地標示不實涉及刑事部分案件處理程序
海關於通商口岸查獲案件: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
理原則」規定,准進口人完成改善通關放行或退運後,檢具
查獲情形(或筆錄)、進口報單及代表性樣品等相關事證,
就觸犯刑法第255條情形,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經司法機
關裁處結果後函復相關單位,並由貿易局決定是否依貿易法
規定辦理;其中完成改善通關放行案件,由海關副知經濟部
中部辨公室,供主管機關加強市面稽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執行落地追蹤查獲案件:該總
隊製作筆錄後移送海關,由海關移送司法警察機關。
市面查緝查獲案件:由主辦單位製作筆錄後,移送司法警察機
關。
貨物進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續5
 海關自102年至103年3月底止,查獲進口貨物產地標示不
實,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案件共有79案,其中62案係涉及產
地標示不實,如貨上標示有「Made in Taiwan」、「產地
:台灣」、「Made in R.O.C.」或「台灣製造」等字樣,
明顯違反前述規定;11案進口貨物標示有臺灣廠商名稱及
地址,但未標示有「進口商」字樣,有誤導民眾貨物產地
為臺灣之嫌疑;其餘6案中有2案部分貨品印有「台灣精品
」、臺灣地名之製品,1案部分貨物同時標示「Made in
China」及「Made in Korea」2種產地字樣,另2案貨物
為中國大陸產製,卻標示為「北海道產」、「北美洲加拿
大地區地址」;最後1案係出口布料委託中國大陸加工成
衣案件,成衣進口時申報產地為臺灣,經海關更正產地為
中國大陸,涉及虛報產地。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
 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
 進口物品是否屬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尚有疑義者,於鑑定期間,除限制輸入貨品
表內輸入規定代號「111」之貨品,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
小組鑑定為與大陸大蒜特性相符之大蒜外,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
准予繳納保證金放行。
 准予繳納保證金放行之貨物,其保證金數額之核定原則如下:
(一)大蒜: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鑑定結果不具大陸大
蒜特性者,其保證金數額為3倍貨價加配額外關稅。
(二)除大蒜外之其他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證金數額為2倍貨價加依法應
納稅額:
1.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其應納稅額應依配額外關稅計算。
2.發現有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7點第1款至第5款情事。
3.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有大陸產地字樣或產地標示有去除、破壞或塗改痕
跡。
4.納稅義務人自貨物進口日起前3年內有違章情事,或現仍欠繳稅款或罰鍰。
(三)符合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之一般優質企業及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前2款
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得為依法應納稅額。
(四)非屬以上各款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得為1倍貨價加依法應納稅額。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續
 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
」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
出入之物品: (財政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
 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
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下
列物品:(1)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及第5條之動物用偽藥、禁藥
。(2)農藥管理法第6條及第7條之禁用農藥、偽農藥。(3)警械使
用條例第1條之警械。(4)菸酒管理法第6條之私菸、私酒。(5)藥
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偽藥、禁藥。(6)藥事法第40條之醫療器材
。(7)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之含藥化粧品及第8條之化妝
品色素。(8)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禁止輸入之植物
、植物產品及物品。(9)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之禁止輸入動
物及其產品類之檢疫物。
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
方式」。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
 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續1
 廠商違章進口尚未公告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
案件之處理
 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規定海關
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
下列規定辦理:1.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之
案件,如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
文件者,免依逃避管制論處。2.持憑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報
運進口原屬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者,經查無虛
報貨名,僅規格或成分不符之案件,認屬不涉及逃避管制
。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續2
 虛報進口貨物貨名-涉及逃避管制
 ○公司委由○報關行報運進口中國大陸產製STONE PRODUC
TS乙批,其中第4項來貨原申報貨名板岩石板-燒面,報列
貨品分類號列第6803.00.00.00-7號「已加工板岩及板岩
製品或凝集板岩之製品」,輸入規定空白;經原處分機關
依據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結果,以
實到貨物為「白雲母花崗片麻岩-燒面」,應改歸列貨品
分類號列第6802.23.00.00-1號「花崗岩,經簡單鋸切成
表面平整者」,輸入規定為「MP1」(即大陸物品有條件
准許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審認
進口人涉有虛報貨物名稱,逃避管制情事,經通知進口人
限期補具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惟逾期未能提供,乃依海關
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論處。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續3
 虛報進口貨物品質-涉及逃避管制
 ○公司委由○報關有限公司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調製鯖魚乙批,來貨第
2項原申報貨名為「CHILLED PREPARED MACKEREL」,貨品分類號列第
1604.15.90.90-3號,輸入規定「F01」,經原處分機關改以貨物查驗
(C3)方式通關後,取樣檢送化驗鑑定權威機構化驗結果,來貨每100
g僅含0.99 g鹽分(0.99%)及0.19 g果糖(0.19%),且為未經煮、蒸、
烤、煎、燻、其他方式烹調之魚或是以醋、油等調製或保藏之魚,核
與原申報「CHILLED PREPARED MACKEREL」調製鯖魚不符,原處分機
關乃據以更正貨品分類號列為第0302.64.00.00-8號「鯖魚(正鯖、花
腹鯖、白腹鯖),生鮮或冷藏」項下,其輸入規定為「F01、MW0」,
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審認進口人涉有虛報貨物品質
,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經通知進口人限期補具專案輸入許可文件,
惟逾期未能提供,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
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續4
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
 ○公司委由○報關行報運進口馬來西亞產製SPLIT TILES
乙批,電腦核定按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原處分機關查
驗結果,認實到貨物產地為中國大陸,應歸列貨品分類號
列第6907.90.00.10-1號「無釉陶瓷瓦、立方磚塊及類似
品,不論是否為長方形,其最大表面可被為各邊長7公分
及以上,但小於41公分之正方形包圍,不論有無褙裡者」
,輸入規定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核非屬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物
品,審認進口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
,經通知進口人限期補具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惟逾期未能
提供,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
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續5
 虛報進口貨物規格-涉及逃避管制
 緣進口人於97年10月20日委由○報關行報運進口中國大陸
產製INSULATOR貨物乙批,原申報電壓數分別為114KV、15
0KV及167KV,貨品分類號列第8546.20.00.00-1號「陶瓷
製電絕緣體」,輸入規定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開放陶瓷製電絕緣體(69KV以上)及陶瓷製滅弧礙子(1
1.4KV )二項貨品】。經原處分機關查驗結果,來貨之承
載電壓均低於69KV,核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
品,審認進口人涉有虛報進口貨物規格,逃避管制之情事
,經通知進口人限期補具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惟逾期未能
提供,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
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
適用ECFA優惠關稅貨物關務程序注意事項
ECFA進出口通關程序之業者配合辦理事項
確認進出口貨物是否屬於兩岸早期收穫清單項目。
確認進出口貨物是否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
貨物進出口報關前簽發產地證明書。
進出口貨物內外包裝明確標示產地。
確認裝載貨物之船舶是否符合直接運輸條件。
非直接運輸應準備提交中轉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及進口方海
關認可之其它證明文件。
進口報單填報 PT,並檢證申請減免稅。
通關時未能即時檢附產證正本,得申請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放
行,4個月內補證。
。
適用ECFA優惠關稅貨物關務程序注意事項續
何種狀況下海關得拒絕給予優惠關稅?
進口貨物經認定不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之原產資格。
進口貨物不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直接運輸之規定。
進口商或被請求協助查證之出口方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或書面查證結果
。
原產地證明書未按填寫須知正確填製、簽章或簽發 (如非屬ECFA專用格式
、簽發單位非屬授權簽證機構、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日期係於貨物出口報
關之後,且產證未註明補發字樣) 。
原產地證明書所載內容與所提交之證明文件不相符。
原產地證明書所列貨品名稱、稅號前8位碼、數量、重量、包裝嘜頭、編
號、包裝件數或種類等內容與所申報之貨物不相符。
適用ECFA優惠關稅貨物關務程序注意事項續1
何種狀況下海關得啟動產地查證程序?查證程序為何?
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進口貨物,當海關對於同一份原產地
證明書多項貨物或部分貨物之原產資格有疑問時,即應啟動
查證程序。
進口地海關對於進口人所申報之產地及其證明文件有疑義時
,得依下列方式啟動查證程序:
1.要求進口人限期提供補充資料
2.透過我方與陸方聯絡人,書面請求出口方之出口商、生產
商或簽證機構對貨物原產地提供相關查證協助。
3.啟動原產資格查證時,海關得依進口人之申請,於繳納保
證金後,貨物先予驗放。
適用ECFA優惠關稅貨物關務程序注意事項續2
 海關實施ECFA貨品貿易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訊交
換
 ECFA早期收穫計畫已於100年1月1日生效實施,雙
方海關為ECFA項下貨品貿易提供進一步之通關便
捷,並落實「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第3章第8
條第9款有關建立與ECFA貨品貿易有關的海關電子
資訊交換系統之合作內容,自本(103)年4月1日
起透過電子連線系統傳輸經出口方海關核實之原
產地證明書電子資料。
適用ECFA優惠關稅貨物關務程序注意事項續3
 為配合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訊傳輸,報運出口ECFA貨品貿
易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者,如已取
得ECFA產證,自本(103)年4月1日起(以ECFA產證簽發
日期為準),其報關採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
ge ,電子資料交換)申報者,應於「輸出許可文件號碼」
及「輸出許可文件項次」訊息欄填報ECFA產證編號及項次
(1、2……);採XML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
可延伸標記語言)申報者,則應於「產地證明書號碼」及
「產地證明書項次」訊息欄分別填報。另「輸出許可文件
號碼」訊息欄之欄位共14碼,應靠左填寫ECFA產證編號11
碼,後3碼可填「0」補滿14碼後傳輸,海關將擷取前11碼
作為產證編號。另貨物之「型號」及「規格」(或「成分
及規格」)訊息欄為必填欄位,如無型號、成分及規格者
,則須填報「NIL」。
適用ECFA優惠關稅貨物關務程序注意事項續4
 進口貨物符合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申請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
優惠關稅待遇者,除於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填報「PT」外,並應
於「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大陸核發之ECFA產證編號15位碼(即
自第2位碼起填報,第1位碼「H」免填報),並於填報產地證明書編
號之次ㄧ欄位填報產證項次1、2……。
 為讓廠商有熟悉本作業方式的調適期間,至本(103)年6月30日止廠
商如無ECFA產證電子連線資料,仍允許僅憑紙本原產地證明書辦理通
關,但將發送訊息通知報關業者,海關未收到該產證電子資料。自本
(103)年7月1日起,若廠商在進口申報時進口方海關未收到相關電
子資料者,需由出口方海關補發送電子資料方可辦理通關,請廠商注
意配合以免延誤通關。為特別服務商民,財政部關務署設有服務專線
(02)25581843,協助解決廠商有關進、出口報單填報及通關問題,
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報運進口複合輸入規定貨物應注意事項
殺蟲劑原體
CCC CODE: 3808.91.10.00-6 「殺蟲劑原
體」
輸入規定:
801【 (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三)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
辦理。(四)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
規定辦理。(五)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
應註明「本貨品非屬農藥、動物用藥品、
環境衛生用藥品及毒性化學物質」字樣,
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報運進口複合輸入規定貨物應注意事項續
培尼皮質醇
CCC CODE: 2937.29.10.00-9 「培尼皮質
醇」
輸入規定:
802【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二)
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
報運進口複合輸入規定貨物應注意事項續1
牙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
CCC CODE: 9018.49.10.00-3 「牙科用其
他儀器及器具」
輸入規定:
803【(一)進口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二)進口低週波、高週波、
超音波、超短波器材,應依602規定辦理。】
MP1【(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
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局
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
理。】
報運進口複合輸入規定貨物應注意事項續2
複合輸入規定8XX,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同
意文件,憑以填列14碼傳輸報單,得列入C
1免審免驗通關。
複合輸入規定8XX,如未事先申請同意文件
,單證比對作業無法回歸簽審機關執行而
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結通關﹔如由海關
以「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函
詢主管機關,曠日費時,易延宕通關時效
。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
 法令依據
關稅法第21條
 申請人資格
依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2 條之規
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
物之稅則號別。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續
 受理申請地點
稅則預先審核之申請人,可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提出
申請,本關業務一組設有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TEL
:07-5628262)。
 申請方式
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地區海關申請
,經財政部關務署複核地區海關歸列意見後,由地區海關
函復之。前項申請書一份以申請單項貨物為限,並應詳填
貨品之名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
、主要功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
料。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續1
 補件通知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海
關應以書面通知請其限期補件,俟補件後再行預先
審核。
 不受理預審稅則之貨品
 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尚未生產等虛擬性貨物。
 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之相同或類似貨
物。
 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如廢料。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續2
 答覆時間
地區海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補件後翌日起30日內答
復申請人;如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
應於120日內答復之。
 預審答覆之效力
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預先審核制度,係依據關稅法及進口
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進口實到貨物與
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
別核定。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
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
答復函影本以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
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續3
 覆審
申請人不服地區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
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財政部關務署應於接到
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20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
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核定
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
理。
 變更預審稅則之處理
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
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
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90日為限。前項變更後之預先
審核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
相關輸入規定辦理。答復函適用期限延長者,係自海關通
知申請人變更原審核之稅則號別文到之翌日起算。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續4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經常發生之錯誤
貨品名稱、型號、規格敘述不詳。
未說明成分或製造過程。
未檢附型錄。
貨物曾經進口過。
未說明功能、用途。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