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錯誤態樣舉例解析
總務處事務組
莊俊凱 組長
本法第75條及第102條所定廠商得提出
異議,左列「不得異議」文字應刪除。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各款認定採購
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
於完成招標決標後再履約。
屬違反校方內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以下得逕洽廠商採購。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採分批採購,
採購金額為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
本案應依公告金額以下且未達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辦理招標。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履約期間修正履約內容,應作成書
面紀錄,並儘速將契約變更需求簽
出,避免造成驗收爭議。
依該次維修或新增採購總數量計算預算金額,
並先行辦理採購,俟完成招標、履約及驗收
程序後,再申請保險理賠,理賠金依主計總
處函釋得作為本案經費來源。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2項
本法第1條,由機關學校訂定公平合理
之契約條文內容。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簡報佔20%。
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3人以上即可,
過半數即可開會,惟如1人請假,則
委員人數過少,較遭人質疑,承辦人
可再協調更換開會時間。
一般而言,廠商議價時之報價應與服
務建議書相同。
需另再表決。所謂序位第1之最有利標
或評選優勝廠商,不是以書面評選結果
獲得序位評比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
原招標規範要求之品項及規格,不宜
增刪品項或降低規格。
1.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2.可彈性調整或提前開會時間,或請委員
多停留至評選結果確定,如確先行離席,
該委員評分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