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態樣舉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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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事務組
莊俊凱 組長

本法第75條及第102條所定廠商得提出
異議,左列「不得異議」文字應刪除。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各款認定採購
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
於完成招標決標後再履約。

屬違反校方內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以下得逕洽廠商採購。
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採分批採購,
採購金額為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
本案應依公告金額以下且未達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辦理招標。
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
履約期間修正履約內容,應作成書
面紀錄,並儘速將契約變更需求簽
出,避免造成驗收爭議。

依該次維修或新增採購總數量計算預算金額,
並先行辦理採購,俟完成招標、履約及驗收
程序後,再申請保險理賠,理賠金依主計總
處函釋得作為本案經費來源。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2項

本法第1條,由機關學校訂定公平合理
之契約條文內容。
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簡報佔20%。

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3人以上即可,
過半數即可開會,惟如1人請假,則
委員人數過少,較遭人質疑,承辦人
可再協調更換開會時間。

一般而言,廠商議價時之報價應與服
務建議書相同。

需另再表決。所謂序位第1之最有利標
或評選優勝廠商,不是以書面評選結果
獲得序位評比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

原招標規範要求之品項及規格,不宜
增刪品項或降低規格。


1.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2.可彈性調整或提前開會時間,或請委員
多停留至評選結果確定,如確先行離席,
該委員評分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