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清主任授課講義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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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政風室主任 王文清
電 話:2521-8225
E-mail:[email protected]
1
綱要
壹、採購
貳、履約及驗收
參、貪污治罪條例
肆、案例
2
壹、採購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三、標價偏低(標比低於60%以下者)
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五、分批辦理採購
3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1、綁標(資格限制競爭-基本資格):(法36、37
(1)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註:不得限制投標廠商設立地或所在地 。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
a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b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c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d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e廠商信用證明。
註: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
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4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1、綁標(資格限制競爭-特定資格):
(3)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規定特定資格。(認定標準5)
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
質或相當之工程、財務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
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2╱5,或累
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




b具有相當人力者: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c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之 1╱10。
d具有相當設備者。
e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
f上述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不得限縮。
註: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
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認定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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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註: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
廠商資格重新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本法第48
條第2項(縮短等標期)之規定,但若僅招標標
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增減,無新增項目,經採
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
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
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工程企
8810727號函釋)
註:流(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或續行
招標,仍應以第1次招標處理,避免刻意縮短
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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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2、綁標(規格限制競爭):(法26)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規範,
有國際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
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
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如特別規定採用進口
品)。
註: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分了解合於規
格之廠商家數,但難謂有幾家廠商符合技術規格即
無「限制競爭」情形。(工程企8814235)
註:規格不當限制,如原廠製造證明、進口證明、原廠
代理證明、原廠授權書、原廠保固維修授意書、正
字標記等。
7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圍標徵候
(1)不肖人士蒐集領標廠商名稱、家數。(法29,34-2)
(2)等標期間於機關門口有不明人士徘徊。(法29,34-2,
87)
(3)押標金之票據連號、押標金票據雖不連號卻由同
一家金融機構開具、押標金退還後流入同一戶頭、
投標文件由同一處郵局寄出、掛號回執連號、投標
文件筆跡相同、投標文件內容雷同。(法48-1、50-1,
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
(4)以不具經驗之新手出席減價會議。
(5)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會議人員為同一廠商之人員。
(6)偽、變造外國廠商簽名或文件。(法50-1)
(7)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相同實績之文件。
8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8)不同投標廠商提出同一廠商具名之文件。例如同一廠
商授權不同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法48-1、50-1)
(9)廠商標封內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空無一物或未繳
押標金。(法48-1、50-1)
(10)廠商投標金額超出公告之預算金額。
(11)明顯不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12)廠商間相互約束活動之行為,例如:彼此協議限制交
易地區、分配工程、提高標價造成廢標、不為投標、
不越區競標、訂定違規制裁手段、為獲得分包機會而
陪標。
(13)廠商間彼此製造競爭假象,誤導招標機關而取得交易
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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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註: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開標前發現,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
該廠商。
註:重大異常關聯判斷標準如下:(工程企9100516820號令)





A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B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C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
所為者。
D廠商地址、電話、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
相同者。
E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註:開標前發現廠商資格明顯不符者,不列入合格廠商家
數。(工程企8818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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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廠商同因投標文
件未附「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而資格不符,
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機關逕行決標,投標廠商間已
有重大異常關連情形,未予處理。
解析: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
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者,得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
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工程企09500256920號
函)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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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價偏低(標比低於60%以下者)
契約變更(工法或材料新增)
1、追加減數量,未依程序簽准,規避稽核。
2、新增項目重新議價,追加預算(圖利)。
3、規定:
 施工中,應不得契約變更。但因法規修訂、安全顧
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異,不在此限。
 會勘:契約變更如屬須先會勘認定者,應由監造或
設計單位簽報首長核派適當人員,邀集監造、原設
計、相關單位及廠商會勘認定,製作會勘紀錄及拍
照存證,研擬因應方案,並敘明變更設計理由、經
費、辦法、責任歸屬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12
三、標價偏低(標比低於60%以下者)






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宜於事件
發生72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緊急會勘。
先行施工:因應方案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可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後,即核定先行施工。
變更圖說:依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
應再簽報首長核定。
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應
檢討行政責任。
新增單價:未議價前,得按首長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
表預估單價八成估驗,俟與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
整計價。
新增工程項目,單價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
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
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工程企90027293號函)
13
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法18、22)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
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
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4、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後續維修、零配件
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
應(包括原簽約、製造商或原分包)廠商採購。
6、原招標目的範圍,未能預見,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
之變更),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累計)。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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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採購標的非屬獨家製造之產品,惟機關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或因機關行政作業辦理不及,
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機關辦理松山機場停車場改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案,
以捷運隧道通過松山機場設站影響為由,依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以契約變更方式,交
原廠商(○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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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充,機關依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6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招標
交由原廠商辦理。
案例:○機關辦理○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採購,原採購
(規劃)250萬元,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
後續擴充金額為1,600餘萬元(設計、監造),惟未計入
採購金額。又決標後因施工標二度追加工程費3.88億
及2億元,追加後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機關併
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採購金
額達3,4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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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必須追
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未逾原主契約
金額百分之五十者(指累計)。
案例:OO法院刑事庭第一、第二法庭法檯等裝修工程,
採購金額99萬9460元,裝修項目:法台桌、通譯桌、
活動櫃、報到桌、法台造型壁板、法台地板、法台
欄杆、法官椅、實木門、磁磚修補、法庭壁面批
土及水泥漆…等。其於完工前另需再裝修第三法庭,
預估採購金額約40萬元,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6款洽原廠商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新莊機場工區發現紅火蟻入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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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逾小額而未達公告金額:
1、不得分批辦理,規避本辦法之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6)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等標期、法定家數、開決標程度悉依規定
(2)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3)限制性招標:(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
甲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1至15款之一者,簽報首長核准
乙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指經需求、使用或
採購單位敘明不採公告方式及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
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免報經主管
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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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丙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1次應公開(工程會之資
訊網路或採購公報)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同質採
購)及企劃書(異質採購) ,擇符合需要者(以擇取所有

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為宜)辦理比價或議價。第1次公告
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法49、中央招標
辦法2-1-3、3)
A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成立評審小組。
B仍須準備相當或簡化之招標文件(機關公告、訂定廠商資
格、廠商購買標單投標、押標金額度、訂底價、開標、監
標、決標、訂約、驗收等),以示公平,並利執行。
C第2次公告,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4)共通性採購:共通性之財物或勞務,簽訂共同供應
契約。
(5)預約式採購:(法52第1項1至2款採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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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批辦理採購
1、分批採購:
(1)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並以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法14
(2)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
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工程企8810509號函)
2、分別辦理採購:
(1)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
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細13)
(2)未達公告金額者,應注意有無利用分批採購規避公開
招標,並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獨厚特定廠商。
3、注意化整為零,或以時間急迫緊急發包或分批採購,逃
避稽核與公告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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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規劃採購方式,未依「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
外」之方針審慎評估,如○機關採統包最有利標決標方
式辦理不具異質性,且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並無困難
之廁所修繕工程。
解析:
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
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
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 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應以同質最低標
決標辦理。
 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 :土地開挖工程、農路、步道施築
工程、道路鋪面、照明工程、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景
觀綠美化、植栽工程、垃圾清除工程。既有設施修繕、更
新工程、防漏工程。圍牆、圍籬工程、油漆工程、其他設
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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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履約及驗收
一、偷工減料
二、隱蔽部分
三、估驗(驗收)缺失
四、契約變更(工法或材料新增)
五、超額估驗不實
六、虛報停工(實質施工)
七、監工包庇
八、竣工不實(規避逾期罰款)
九、驗收不實、刁難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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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工減料
(一)管線( 深度 、 回填砂 、 級配 或CLSM)、
(二)RCP涵管(擋土版、基座、擠壓式填縫帶、級配)
注意:



開挖 深度 不足(挖方、填方、運費)。
舖設 回填砂 厚度不足。
原開挖土方堆置管溝兩側後回填。
23
24
二、隱蔽部分
基樁之長度不足(社子島堤防之預力基樁)
 預壘樁(直徑≦ 60 ㎝)
 反循環基樁(直徑≧ 60 ㎝,基礎支撐)

全套管基樁(乾式)
25
三、估驗(驗收)缺失
監工日報表紀錄不實:

過於簡略:重要施工項目、完成數量及進料,未
填載或不實記載。
 未按期陳報。
 廠商代填寫。
 未一次退件。
異動紀錄統計表(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
期檢討、歷次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未全部檢附。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未檢附 :
 土木及建築類:進口證明、設備試驗報告、運轉
試車紀錄、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
環境清潔檢查紀錄、混凝土圓柱體28日抗壓強度
統計紀錄表、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


26
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表、連續壁、預壘樁施築
紀錄表、分段查驗紀錄表、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
計表、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鋼結構電焊施
工紀錄表、橋樑高程紀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
取樣紀錄表(道路工程)、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
表、竣工高程檢測紀錄(排水防洪工程)等。
 機具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
消防等):進口證明、設備試驗報告、運轉試車
紀錄、絕緣測試紀錄、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
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各項工程材料試
(檢)驗紀錄表、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重要設
備零件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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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變更(工法或材料新增)
1、追加減數量,未依程序簽准,規避稽核。
2、新增項目重新議價,追加預算(圖利)。
3、規定:


施工中,應不得契約變更。但因法規修訂、
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
異,不在此限。
會勘:契約變更如屬須先會勘認定者,應由
監造或設計單位簽報首長核派適當人員,邀
集監造、原設計、相關單位及廠商會勘認定,
製作會勘紀錄及拍照存證,研擬因應方案,
並敘明變更設計理由、經費、辦法、責任歸
屬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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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宜於
事件發生72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緊急會勘。
先行施工:因應方案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可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後,即核定先行施工。
變更圖說:依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
料,應再簽報首長核定。
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
應檢討行政責任。
新增工程項目,單價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
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其底價訂定,
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工程企90027293
號函)
29
五、超額估驗不實
超估施工進度(或數量)溢領款項

因應:估驗計價應附詳細表及施工照片(每期建立樁
號),按每期實做工程數量及契約單價計算其金額。
對有疑問者除退回補正(應一次通知補正)外,發
現有偽填工程進度者,應立即查處簽辦。



未辦理材料試驗或檢驗不合格,仍核准估驗
進度落後逾 10 %未暫停估驗。
延誤期限情節重大者,未刊登公報:(本法
101條、細則111條)
 巨額工程:落後 10 %以上。
 其他採購:落後 20 %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
30
六、虛報停工(實質施工)




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廠商應於「當日」以書面
報告監造單位,監工應確實查核並按規定時間向機關
陳報。
開工:監造單位於開工次日起 7日 內提報開工報核
表。15日內提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桿狀圖或施
工預定進度網狀圖。
停工:非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監造單位應於停工次日
起 2日 內檢具事證,填報停工報核表向機關
報核,機關應即派員查證,並於收受停工報核
表次日起 5日 內核定。
復工:監造單位應於復工次日起 2日 內,填報復工
報核表向機關報核。
31
七、監工包庇
材料未檢驗或偽造檢驗報告或檢驗品調包
因應:

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取樣方法、試驗次數及
標準)、品質查核紀錄表。
 驗收結果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
作、退貨或換貨(應再辦理複驗)。機關得於必要
時減價收受(註),查核金額以上須經上級機關核
准。(法72、細97)
註:(1)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2)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3)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有困難者。

32
八、竣工不實(規避逾期罰款)



廠商應於竣工日前或當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
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
知之日起 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承商,依據契
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
竣工。(細則92)
竣工後 7日 內,監造單位應將竣工圖表、結算總
表、結算明細表及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
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日 內
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細則92)
財物或勞務有初驗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細則
92)
33
案例:承包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

解析:依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
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
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
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
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
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
加者,仍得予確定。」故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
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
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工程會97.11.6工程管
字第09700439140號函)
34
九、驗收不實、刁難索賄



驗收紀錄太簡略(未記錄缺失敷衍過關)
 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
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 初驗及驗收如無法於1日驗完,應先預定
期限,並依所訂期限當場完成紀錄製作,
由參與人員簽名後,將紀錄分送參與人員
攜回陳核。
規避逾期罰款。
延宕結算付款。
35
規定:



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驗收,並得辦
理部分驗收(驗收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
分能先行使用,得經機關首長核准辦理驗收,並
支付部分價金)。(法71、72)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
於竣工後 7日 內,將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及
契約規定之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
全部資料之日起 30日 內辦理 初驗 ,並作成初
驗紀錄。(細則92)
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 20日 內
辦理 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細則93)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
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日 內辦理 驗收,並作成
驗收紀錄。(細94)
36
驗收:
1.準備「監工日報表」、「估驗計價單」(含
「詳細表」、「施工照片」)、「竣工照片」、
「廠商自主檢查表」及本機關「查核表」。
2.竣工後 7日 內,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清點及
丈量工程尺寸及數量,填製「結算總表」、「結
算明細表」及「竣工圖」。
3.彙整「 異動紀錄 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
復工、竣工報核表、工期檢討、歷次變更設計資
料與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
4.彙整各項材料試驗報告,辦理情形資料填載
「 材料檢(查、試)驗紀錄 統計表」。
5.「初驗(複驗)紀錄」、「驗收(複驗)紀錄」
、「結算驗收明細表」、「結算驗收證明書」。

37
參、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 第1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第3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
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
舞弊情事者。
 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收賄)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38
第5條:(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
罰金)
 第1款: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
募稅捐或公債者。
 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收賄)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39
第6條:(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1款: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 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註),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
 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
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 (註)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等。
40
第8條: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
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參、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92年7月23日修正)
第13條第1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
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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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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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鄉長圖利案。
養工處瀝青弊案。
「00大樓發電機維護」偽造文書案。
「蓄水池新築工程」竣工不實案。
「00溪護欄修護工程」竣工不實案。
「內湖00道路新築工程」偷工減料圖利案。
「北投00街工程」偷工減料圖利案。
員工勾結油灌車司機盜賣柴油案。
基隆河及社子防潮堤拆遷補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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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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