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104年度公聽會簡報
研修104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
助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草案」公聽會
雲林科技大學獎勵補助工作小組 2014.02製作
簡 報 大 綱
一. 各項獎勵補助指標比率
(一)總經費分配圖
(二)補助指標修訂對照圖
(三)獎勵指標修訂對照圖
二. 草案重點事項之修訂
(一)作業方式相關修訂說明
(二)補助指標修訂事項說明
(三)獎勵指標修訂事項說明
(四)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修訂說明
(五)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修訂說明
三.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草案之修訂
四.明年度獎勵補助辦法預計推動方向
五.校務發展計畫書撰寫說明
1
一、各項獎勵補助指標
比率
2
(一)總經費分配圖
103/104年度總經費分配圖
獎
勵
指
標
65%
補
助
指
標
35%
3
(二)補助指標修訂對照圖
104年度補助指標
103年度補助指標
助學金
及生活
助學金
總額
60%
職員人
數9%
補助弱
勢學生
40%
助學措
施成效
30%
教師數
24%
學生數
67%
現有規
模70%
助學金
及生活
助學金
總額
60%
校園環
境安全
及衛生
推動績
效46%
學生事
務推動
績效
36%
補助弱
勢學生
40%
助學措
施成效
25%
政策績
效15%
學校智
慧財產
權保護
推動績
效18%
學生數
67%
現有規
模60%
職員人
數9%
教師數
24%
4
(三)獎勵指標修訂對照圖
103年度獎勵指標
其他配
合本部
重要政
策推動
績效
15%
整體資
源投入
13%
行政運
作22%
本部主
辦或委
辦之綜
合評鑑
(包括追
蹤評鑑)
成績8%
辦學成
效42%
104年度獎勵指標
前一年
度經費
及財務
執行成
果40%
整體資
源投入
60%
行政運
作30%
校務發
展計畫
36%
辦學特
色70%
核心指
標64%
5
二、草案重點事項之
修訂
6
(一)作業方式相關修訂說明
修訂要點「作業方式」第三項:
修訂後:
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含)在籍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
採定額獎勵補助,提報本部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
經費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其額度,以不超過一
千人以上學校獎勵及補助經費總額為原則,並不適用第四點
及第五點規定參與核配獎勵及補助經費。
配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增訂:
本部核定學校獎勵補助經費,經費核給額度以其前一學年度
決算收入(不含捐贈收入)之金額15%為上限。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3頁
7
(二)補助指標修訂事項說明(1/2)
103年度(現行指標)
104年度(調整指標)
補助指標(35%):
補助指標(35%):
1.現有規模(70%) →24.50%
1.現有規模(60%) →21.00%
(1)學生數(67%) →16.41%
(1)學生數(67%) →14.07%
(2)教師數(24%) →5.88%
(2)教師數(24%) →5.04%
(3)職員人數(9%) →2.21%
(3)職員人數(9%) →1.89%
2.政策績效(15%) →5.25%
(1)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績效(18%)
→0.94%
(2)學生事務推動績效(36%) →1.89%
(3)校園環境安全及衛生推動績效(46%)
→2.42%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2頁
8
(二)補助指標修訂事項說明(2/2)
103年度(現行指標)
104年度(調整指標)
補助指標(35%):
補助指標(35%):
2.助學措施成效(30%) →10.50%
3.助學措施成效(25%) →8.75%
(1)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總額(60%)
→6.30%
(1)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總額(60%)
(2)補助弱勢學生(40%) →4.20%
(2)補助弱勢學生(40%) →3.50%
→5.25%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2頁
9
1-1、現有規模-教師數(1/2)
修訂細項指標「教師數」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編制內專任教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延長
服務,始得列入。另依「大學評鑑辦法」第9條及第10條第1
項規定,受評鑑大學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申請
自訂遴聘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應報經本部核定,始納入
計算。
私立學校於足額聘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情況下,比照「國立大
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
定聘任編制外教學人員相關規定,所聘全部時間實際從事教
學及支給專任教師薪資之專任教師,納入計算。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4頁
10
1-1、現有規模-教師數(2/2)
修訂細項指標「教師數」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合格兼任教師應明列於當年度3月或4月薪資帳冊,且其薪資
帳冊登載之薪資不得為「零」,具教師資格且每週授課達2小
時以上之教師,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
僅支給鐘點費卻發給專任聘書之教師,均僅採計為兼任教師。
PS:有關專任教師薪資帳冊登載之薪資採認方
式,同兼任教師亦不得為「零」。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4頁
11
1-2、現有規模-職員人數
修訂細項指標「職員人數」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派遣人力:指勞務採購派遣人員及人力外包廠商得標後派在
學校辦理非計畫性、非階段性之人力外包服務人員(以薪資計
價或有固定人數之派遣人力);其不包括任務承辦之清潔、保
全、園藝養護等派遣人力。
學校以非政府部門經費支應職員薪資得採計,若薪資同時包
含政府部門經費補助及學校自籌款,不予採計。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5頁
12
2、政策績效(1/2)
103年度(現行指標)
3.學生事務推動績效(26%)
104年度(調整指標)
2.學生事務推動績效(36%)
(1) 品德教育(20%)
(1)整體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成效(20%)
(2) 生命教育(20%)
(2)品德教育(16%)
(3) 性別平等教育(20%)
(3)生命教育(16%)
(4) 服務學習(20%)
(4)性別平等教育(16%)
(5)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措施 (20%)
(5)服務學習(16%)
(6)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措施 (16%)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4頁
13
2、政策績效(2/2)
103年度(現行指標)
4.校園環境安全及衛生推動績效(17%)
104年度(調整指標)
3.校園環境安全及衛生推動績效(46%)
(1) 校園災害防救管理(25%)
(1) 校園災害防救管理(20%)
(2) 校園節能績效(25%)
(2) 校園節能績效(20%)
(3) 校園環境保護管理(25%)
(3) 校園環境保護管理(20%)
(4)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25%)
(4)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20%)
5.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17%)
(5)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20%)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5頁
14
(1)學生事務推動績效-品德教育
修訂細項指標「品德教育」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依各校將「品德教育列入學校整體校務發展與各單位年度施
政計畫中,並於推動時整合與運用校內外資源」、「辦理或
參加品德教育相關研習與進修,提升教師及行政人員品德教
育專業知能」、「開設品德教育相關課程、結合服務學習開
設相關課程、以多元創新方式將品德教育納入非正式課程或
活動」、「品德教育之定期自我檢核與改善機制」進行自我
檢核等4項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依各校前一年度4項品德教育檢核項目達成比率核配。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5-16頁
15
(2)學生事務推動績效-服務學習
修訂細項指標「服務學習」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依各校「已成立服務學習中心或納入學校現有單位專責辦理
規劃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活動」、「已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
之全校性共同必修課程」、「已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
系科所比例占全校系科所20%以上」、「已將服務學習表現
優異學生,列為申請相關獎助學金之審查條件之一」、「已
辦理校內服務學習相關研討會,增加各系所交流與觀摩機
會」、「全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參與服務學習活動比例占
整體數量30%以上」、「已評選及獎勵表揚各系所實施『服
務學習』成效優良者,並辦理經驗分享相關活動」、「已結
合民間團體資源推動服務學習」及「最近二年曾獲本部服務
學習相關獎勵」等9項達成率為計算基準。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6頁
16
(3)校園環境安全及衛生推動績效校園節能績效
修訂細項指標「校園節能績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依102年度之EUI註1較前一年度或與基準年之負成長情形評定
分數,以各校級分占所有學校該項級分總分之比率核配,級
分分配如下: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負成長百分之二以上者。
10分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負成長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二者。
8分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為零成長或負成長未達百分之一者。
5分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為正成長,自評EUI較基準年負成長百分之四以上者。
3分
自評EUI較前一年度為正成長,自評EUI較基準年未達負成長百分之四者。
0分
註1:用電指標(Energy Use Index, EUI)定義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年度用電度數,單位:kWh/m2/year。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7頁
17
(4)校園環境安全及衛生推動績效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
修訂細項指標「校園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之認列須
知內容:
修訂後:
依學校前一年度填報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之完整正確程度分
配核算,經本部查核,填報完整正確達50%者,得參與本小
目經費核配(資料自100年至103年均未更新,視為填報完整
正確未達百分之五十,核給0分)。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8頁
18
3、助學措施成效-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總額
修訂細項指標「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總額」之認列須知
內容:
修訂後:
參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稱之生活助學金,為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
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其申請
資料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8頁
19
(三)獎勵指標修訂事項說明(1/2)
103年度(現行指標)
獎勵指標(65%):
104年度(調整指標)
獎勵指標(65%):
1.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包括追蹤評 1.辦學特色(70%) →45.50%
(1) 校務發展計畫(36%) →16.38%
鑑)成績(8%) →5.20%
【學校自訂含各質與量的績效指標,並建立管考機制】
2.辦學成效(42%) →27.30%
(1)提升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成效(9%) →2.46%
(2)推動國際化成效(5%) →1.36%
(3)提升學生就業成效(9%) →2.46%
(4)學生英語及技能檢定證照成效(22%)→6.00%
(5)學生參與競賽得獎成效(9%) →2.46%
基礎面向(45%) →7.37%
精進特色(55%) →9.01%
(2)核心指標(64%) →29.12%
提升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成效(15%)
→4.37%
提升學生就業成效(25%) →7.28%
(6)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16%) →4.37%
學生檢定證照成效(25%) →7.28%
(7)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10%) →2.73%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20%) →5.82%
(8)整體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成效(11%)→3.00%
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10%) →2.91%
(移至補助指標政策績效學生事務推動績效)
(9)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9%) →2.46%
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5%)
→1.46%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2頁
20
(三)獎勵指標修訂事項說明(2/2)
103年度(現行指標)
104年度(調整指標)
獎勵指標(65%):
獎勵指標(65%):
3. 行政運作(22%) →14.30%
2.行政運作(30%) →19.50%
(1)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15%)→2.15%
(1)前一年度經費及財務執行成果(40%)
(2)專案訪視之成績(55%) →7.86%
→7.80%
(3)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30%) →4.29%
落實學校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35%)
→2.73%
4.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績效 (15%)
(移至補助指標)
→9.75%
5.整體資源投入 (13%) →8.45%
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65%) →5.07%
(2)整體資源投入 (60%) →11.70%
(1)整體教學資源投入(60%) →5.07%
整體教學資源投入(65%) →7.60%
(2)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40%) →3.38%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35%) →4.10%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2頁
21
1、獎勵門檻
學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始得核配獎勵經費:
「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草案)」規定之「全校生師
比」。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之「應有
校舍建築面積」。
「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草案)」規定之「專任助理
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之全校新
生註冊率其前二學年度皆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一百零五年度
實施)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6、19頁
22
2-1、核心指標-提升學生就業成效
修訂細項指標「提升學生就業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原辦法
修正後
提升學生就業成效:依各校填報技專校院
校務基本資料庫之前一學年度日間學制畢
業生實際就業人數核配。
1.大專畢業生就業比率=大專畢業生(公保人數+
農保人數+勞保人數)/(國內大專生勞動力人
數)。
2.國內大專生勞動力人數=大專生畢業人數-
在軍保人數-替代役人數-境外人數-持續
在學人數。
3.境外人數:即已不在臺灣達3個月以上者。
各校前一學年度日間學制
畢業生實際就業人數
前一學年度日間學制畢業生人數 −
日間學制升學 −
日間學制服役中之學生數
。
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
各學年度大專畢業生 公保 + 勞保 + 農保 人數
各學年度畢業生人數 −
軍保數 + 替代役數
國內大專生勞動人數
+境外人數 + 持續在學數
× 𝟕𝟎%
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
各學年度大專畢業生 公保 + 勞保 + 農保 人數
+
× 𝟑𝟎% 。
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6-7、19-20頁
23
2-2、核心指標-學生檢定證照成效
修訂「學生檢定證照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學生檢定證照通過率:以當年度3月15日(含)在籍且實際在學
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參與考試且通過取得檢定證照人數核配,
延畢生不列入計算。其檢定證照應於103年5月31日(含)前通
過取得。
學生檢定證照(含英語檢定證照等)應由各校所系科明定提升
學生就業能力且符合就讀所系科相關之檢定證照種類及名稱,
經學校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且於網站公告者,始得認列。
本項以所系科明定專業證照為主,不包括學校制定全校性適
用之專業證照。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20頁
24
2-3、核心指標-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
修訂「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增訂:
進修學制學生若於業界工作,其工作時數不可做為學生專業
實習時數計算。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20頁
25
2-4、核心指標-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1/3)
修訂「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參照「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所
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
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a.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
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b.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
討、實習或訓練等。
c.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學校本為教育學生之場所,因此上開b.小目各類人才培育事項認列以在籍學
生以外之對象為主。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21-23頁
26
2-4、核心指標-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2/3)
修訂「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教育部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不予認列。
若以補助在籍學生為主要對象之人才培育相關計畫案件及部分教育部培育
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案件等非技術研發之案件,不予認列。例如:
1. 產業碩士專班、產學攜手合作專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外國學生專班、
境外在職專班、產業大學試辦計畫、五專菁英班紮實人力實施計畫、技
專校院幼保相關科系回流教育專班、香港二技專班等九類特殊專班。
2. 勞委會就業學程、教育部顧問室前瞻晶片系統設計學程計畫、人文教育
革新中綱計畫、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協助大專校院提升青年就業力、
教育部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等
政府機關補助對象為校內學生所開設之學程。
3. 學海惜珠、學海飛揚、學海築夢、辦理就業博覽會計畫等。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21-23頁
27
2-4、核心指標-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3/3)
修訂「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之認列須知內容:
修訂後: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明定「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可依下列原則認列:
1.「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填報於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或
2.「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填報於「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金
額」;或
3.惟不得同時填報於「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與「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
或授權金額」。
4.若「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部分金額分配轉入不同合作單位,即轉出金額
不得填報「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或「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金
額」。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21-23頁
28
(四)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修訂說明
增訂「獎勵補助經費不予核配原則」第二項:
增訂:
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列入不予核配獎勵經費之區間及不予核配獎勵
經費之比例如下:
1.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不予核配獎勵經費百分之三十。
2.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不予核配獎勵經費百分之五十。
3.百分之四十以下:不予核配全額獎勵經費。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0頁
29
(五)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修訂說明(1/5)
修訂「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一項第五款:
修訂後:
在維持總金額不變原則下,涉及本獎勵補助經費報本部支用計畫書所列項
目、規格、數量及細項改變者,應經由專責小組會議通過,其會議紀錄
(包括簽到單)、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應存校備查,於執行績效訪視時
一併查核。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0頁
30
(五)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修訂說明(2/5)
修訂「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五項第一、二款:
修訂後:
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以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應優先保留經常門經
費百分之三十以上供作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
(包括學輔相關政策之研習)、進修(護理高階師資不足之學校,須優先選
送教師進修博士學位)、著作及升等送審之用途;另由其他經常門經費支付
電子期刊訂閱費用。
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不得用於:校內人員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1頁
31
(五)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修訂說明(3/5)
修訂「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
修訂後:
各校應將本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清冊、會議紀錄(包括專責小組、公開招標
紀錄及簽到單)與核定版支用計畫書彙整書面報告一份,送交內部專兼任
稽核人員進行專案查核並出具稽核報告。
各校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一學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包括平衡
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本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清冊、
會議紀錄(包括專責小組、公開招標紀錄及簽到單)、稽核報告(含期中稽
核會議紀錄)及核定版支用計畫等資料備文報部,俾便考核運用成效。同份
資料應公告於本部及各校網站,未公告上網之學校,不予核配獎勵補助經
費。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2頁
32
(五)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修訂說明(4/5)
修訂「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七項:
修訂後:
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於十二月二
十五日前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使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其所稱執行完竣,指已完成核銷並付款。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2頁
33
(五)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修訂說明(5/5)
修訂「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八項:
修訂後:
獎勵、補助經費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
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關係或契約責任者(係指已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驗收完成並做應付傳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12頁
34
三、技專校院提升師
資素質實施要點
草案之修訂
35
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草案修訂
增訂:
專任教師指經資格審定且有支給專任教師薪資之教師,
其資格認定方式如下:
私立學校於足額聘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情況下,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
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聘任編制外教學人員
相關規定,所聘全部時間實際從事教學及支給專任教師薪資之專任教
師,納入計算。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延長服務。另
依「大學評鑑辦法」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受評鑑大學經評鑑為辦
理完善,績效卓著者,申請自訂遴聘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應報經本
部核定,始納入計算。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28頁
36
四、明年度獎勵補助
辦法預計推動方向
37
明年度獎勵補助辦法預計推動方向
獎勵門檻:前2學年度全校新生註 冊率皆
達40%以上。
38
五、校務發展計畫書
撰寫說明
註:詳見會議資料第54頁
39
校務發展計畫補充說明
依學校發展特色及定位自行擬訂。
學校自訂之績效指標可參考:
提升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成效
教師進修研習成效
推動國際化成效
教師升等成效
提升學生就業成效
產學合作技術研發成效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成效
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成效
學生檢定證照成效
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成效
學生參與競賽得獎成效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
產業專班培育成效
教師進修學位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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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模式
校務發展計畫沒有特定的格式
審查原則
計畫目標與學校擬指標的相關性
計畫內容完整性
計畫自我改善機制的妥善性
審查方式
一校以兩位委員審查為原則
如有特殊情況將再送另一位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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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請
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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