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下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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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普通法下的环境保护

香港大学建筑学院房地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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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原则及
演变
香港私有产权的
限制
在普通法司法管
辖区的公共信托
原则
国家的受信责任
香港的情况及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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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原则是一项传统的普通法原则,指出
某些资源,例如空气、土地和水,都是属于公
共财产,而国家负有法律责任为公众褔祉对此
给予控制和管理,并以其他第三者的重要和合
理需要为准
基本的问题是,人们在普通法下是否对自然资
源的使用和享有拥有固有或既得的权利。这一
原则可被称为限制国家处置公共财产权力的一
套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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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的共用传统可被视为现代公共信托原
则的来源
环境保护法具有植根于罗马法的共同法律基础:
法律史学家将现代的公共信托法学归功于查士丁
尼的学院
最初,公共信托原则是对政府让与某些财产施加
受信责任;而其根源可追溯到罗马法和「大宪章」
时期的共同财产概念(即「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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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原则从这样的法学理论产生,即:某些
资源对人类生命必不可少,因此国家应防止它们
被私人利益所攫取
公共信托理论的应用,将不可避免地和私有产权
的主导地位发生冲突。问题是否应以公众利益和
社会公义作为优先考虑
任何人在使用他/她自己的财产时不得对别人造
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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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信托原则,国家负有谨慎责任,以确保
所有自然资源为了公众利益而获妥善管理,包括
存在于私人财产内的资源
所有权权利在普通法中的优越地位已被「地役权、
滋扰、浪费和公共信托原则所减损
公共信托原则可以被看作为一种滋扰概念,以保
护在健康环境中的公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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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
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
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
国家拥有在香港的所有土地,政府获授权依照
《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第2条)。
由于香港对土地和资源并没有绝对产权,它所
享有的土地管理、开发和出租权无可避免地将
会受到束缚。这清晰地为香港实施公共信托原
则寻找到宪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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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原则可被定义为国家以信托方式为公众
持有的共同财产,因而应施加受信责任
如果公共信托是一种信托,那么便应对信托的受
托人(即国家)施加受信责任
即使在缺乏环保法例的情况下,国家仍应负有法
律责任为公众的利益而妥为管理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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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还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
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0(4)条)
更何况,在国家层面上存在环境保护规定
《基本法》中国宪法对香港政府施加法律责任,
其须以信托方式为全体中国人民持有香港所有
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包括生活在香港、澳门和
内地的人民,并以国家作为复归权益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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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传统上运用在航海和渔业外,公共信托原则
在英国并没有重大扩展
美国建国初期,公共信托原则获得美国个别的
州承认其为普通法的一部分,1821年这一原则
正式成为美国的法学理论Arnold v Mundy 6
NJL 1
肯尼亚高等法院表示,该国作为受托人负有受
信责任处理共同自然资源,在经济利益和洁净
环境之间必须取得平衡。 Waweru v Republic
[2006] eKLR 1 at 10
6
British Columbia v Canadian Forest
Products Ltd (2004) 240 DLR (4th) 1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公众对自然资源的权利已
得到承认,而省政府有权代表其公民就环境损失
提出申索。
法院认为公众对环境享有的权利存在于政府植
根于普通法下的权利;认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
属政府,而政府有权执行公共使用权。法院表
示「这全都是根据普通法裁定的案件」来暂行
给予其对公共信托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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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x教授表示,当一个国家拥有供公众免费使用
的资源时,法院将会持相当怀疑的态度来审视
政府的任何行为
每当政府的规管受到质疑,公共信托原则应可
予适用,而该原则的范围正扩大至涉及空气污
染、农药、公用事业通道权,以及其他需要取
得政府许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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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是「共有财
产悲剧」学说中的典型例子
政府必须为准许或从事这些损害环境的行
径承担责任,并有责任确保在其专属经济
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除少数环境保护案例,香港至今没有任何
有关公共信托原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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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责任妥善保护本港的天然资源。公
共信托原则应该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是否承认这一项原则乃取决于香港司法机
关
现在是香港司法机构承担一个负责任角色,
恢复公共信托原则,从而保护一个健康环
境的适当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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