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政策解读-91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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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91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陈广承 2012.6.27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1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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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部运行的飞行员政策解读
一、飞行员来源
二、飞行员训练
三、飞行员考试
四、关于型别等级
五、关于教员
六、其它
本课程适用于91部运行,135部运行多数政策较为类似,但需额外研究135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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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员来源
自由培养(61部)
养成训练(141部)
军转民
外籍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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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员来源




自由培养(61部)
按照61部要求获取执照
积累飞行经历,达到升级要求,再按照61
部要求获得更高级执照或等级
培训机构需要实施91部合格审定,以确保
训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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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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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成训练(141部)
不需要积累飞行经历,在训练机构连续训
练以获取执照
总时间低于61部要求
训练机构需要91部审定和141部审定,保证
安全和质量
AC-121-36对进入121的飞行员训练提出更
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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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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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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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训练(141部)
AC-121-36:
总时间230,多于普通141飞机商照课程
对于喷气飞机,需要20/50小时高性能
入门体检使用招飞体检标准,而非67部
淘汰率,私照10%,商照5%
上述政策仅限121部,与通航无关
通航飞行员积累500小时安全飞行经历后亦可进
入121部运行喷气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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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照
61部
商照
航线照
训练机构
私照
141部
商照
CPL(I)
14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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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别等级
230小时
高性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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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员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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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民(AC-61-02)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
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
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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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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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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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经历的认可
空军、海军需要推荐函
陆军(直升机),出具原始档案,必要时要求公证
警察,需要警航办文件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三年内不予受理任
何申请
对于伪造军方文件、政府公文、身份证明的,属
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交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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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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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考试
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
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
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对于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充培训,
并由教员签字推荐其参加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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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器等级转换
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
陆地等级;
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
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CCAR-61部颁发型
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
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
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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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考试
可免除实践考试的情况
私照 24个日历月
商照 12个日历月
“仍在飞行”,指在上述期限内飞行时间超过24小时

必需的实践考试
超出时间范围
仪表等级、型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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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训练的要求
满足商照要求的
经历不满足商照要求的(完整商照课程+积累经
历)
经历不满足私照要求的,从头开始
申请仪表等级的,建议做50%的仪表等级课程后
参加考试(军方设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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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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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转换(AC-61-01)
可以是外籍人员,也可以是中国公民
商业飞行,需要换发中国执照
非商业飞行,也可申请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私用执照换发,不需要实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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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办理程序
体检
执照理论考试
实践考试
英语等级(ICAO)
执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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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照确认
各国规章的差异,不足部分需国内补齐
执照确认函申请地址:
http://pilots.caac.gov.cn/fp/foreignpilotadd.asp
正式执照方可办理,不受理临时执照
ICAO成员国执照、中国建交国家
过期执照、作废执照、限制、未载明内容不予确认执照或
等级
USOAP不合格国家暂不受理:
http://legacy.icao.int/fsix/auditRep1_icvm.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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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试

不合格则需要补充培训并教员推荐

实践考试




航线执照:飞机FS-PTS-006、直升机FS-PTS-007
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FS-PTS-003、直升机FS-PTS-004
仪表等级:FS-PTS-005
商照考和仪表等级试不得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实施所有考
试科目,需使用航空器(61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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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照升级
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后,可以申请升级或
增加等级,其在境外的飞行经历时间必须有原执
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经历时间的官方证明文件
(原件)方可用于所需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对
于无法出示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的官方证明文
件的申请人,仅计算其在获得中国执照之后在境
内各飞行单位运行的飞行经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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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使用自由气球、飞艇、滑翔机、初级飞机或自转旋翼机从
事体育活动的外籍驾驶员,可按照CCAR-61部第95条办
理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国内无法提供合格人员从事的某些飞行,例如特种作业训
练、新机型训练或协助建立飞行经历、调机等,可按照
CCAR-61部第95条办理外籍执照认可证书;在商业运输
飞行中,经局方批准,认可证书持有人可以协助中方驾驶
员建立飞行经历,但航空器上还须安排规章所要求的完整
飞行机组的必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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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执照和等级训练
其他训练
训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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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
•
•
•
•
•
•
•
执照和等级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 部颁发
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
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型别等级(飞机类)的训练;
型别等级(多发直升机或审定为多人驾驶直升机或最大起飞全重大于
3180 千克(7000 磅)的直升机)的训练;
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
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进行的训练;
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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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
•
•
•
•
其他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CCAR-61 部
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
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运行中担任机长
50 小时以上,并报局方备案:
农林喷洒作业训练;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
后三点飞机训练;
最大起飞全重小于3180 千克(7000 磅)并且合
格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的转机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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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
•
•
其他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
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
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Y-12 机型的或者持商用
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CESSNA172机型的训练等;
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
场地着陆等作业项目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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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


训练注意事项
如训练时无法进行复杂飞机训练或者夜间训练,可以在执
照上签注相应限制
仪表等级可以取“仅限NDB”,30小时训练,取消该限
制20小时训练
军转民人员如果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知识和飞行
经历要求,并且前24个月内在飞行,可以先申请私用驾驶
员执照,通用航空公司可以为其实施熟练性飞行,以便考取
商照,提供此类教学的飞行人员须向局方备案,不需要持
有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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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

训练注意事项
熟练检查应针对执照上的某一个等级或副驾驶资格进行,
使用该等级下的一种机型进行,例如多发等级,可使用
PA-42、Y-12 等该级别等级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对于混
飞同一等级下多种机型的,航空公司或训练机构应建立轮
替训练机制,以保证飞行人员对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练性
仅通过了适用于CCAR-135 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
考试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
照人不得在CCAR-121 部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
请人通过了适用于CCAR-121 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
论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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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

训练注意事项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
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
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
任机长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
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
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双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
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
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授权教员应在具
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教学,并只能同时对一名学员实
施教学;在两名持照驾驶员担任机组成员飞行且没有教员
资格,不得将时间计入训练时间,但均可计入经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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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

训练注意事项
在使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飞行训练时,如果两名学
员同时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接受教学,则该时间
可在规章允许范围内全部计入各自的经历时间,但只能将
该时间的50%计入各自的训练时间。
模拟机、训练器应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CCAR-60 部合
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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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训练

本节上述内容参看AC-61-08以及AC-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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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员考试
理论考试
实践考试
考试员手册
英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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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员考试




理论考试
AC-61-09下设各类考试大纲
FS-ATS-1……FS-ATS-10
局方不提供考试题库、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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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员考试




实践考试
AC-61-10下设各类实践考试标准以及配套
考试工作单
FS-PTS-1……FS-PTS-13
申请人提供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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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员考试



考试员手册
AC-61-11
监察员、委任代表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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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员考试







英语考试
AC-61-05下设英语考试大纲
FS-LTS-E
4级3年,5级6年,6级终身
涉及国际地区航线需要
国内航线机组有外籍,需要
其他情况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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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型别等级
AC-61-12
小直升机
境外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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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型别等级

AC-61-12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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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1-12

1.目的
依据CCAR-61.27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
全重在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涡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
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
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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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航空
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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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
附件一
http://pilots.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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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训练要求
地面训练
航空器和运行限制介绍;重量与平衡;不利天气下的常规做
法;空气动力特性、性能和最低设备清单、外形偏离清单;
燃油和滑油系统;动力装置;电源系统;液压系统;起落架和刹
车;气源系统;……
飞行训练
地面内容;基本飞行;熟练性训练;应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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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实践考试
5.1 完成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
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FS-PTS-006)组
织实践考试。
5.2 完成直升机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
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FS-PTS-007)
组织实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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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型别等级



小直升机(AC-61-08、AC-61-12)
对于已经获得一种以上直升机型别等级的飞行人员,转机
型到其它最大起飞全重3180 千克(7000 磅)以下并且
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时,不需要在执照上申请新
的型别等级,由考试员在执照记录页签注该机型的熟练检
查记录,实践考试工作单交局方存档。
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下的审定为单人驾驶的
单发直升机,可以将理论培训时间缩减为该附件的50%(
同厂家的可缩减至30%),飞行培训时间缩减为5小时(
同厂家的缩减为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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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型别等级



境外训练(AC-61-03)
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干租模拟机除外)而需要直接
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其训练中心须经民航总局审定并
取得CCAR-142 部合格证或经局方认可;如需为取得执照
或等级在实践考试中使用外籍考试员,须由局方派出监察
员同时考试,实践考试工作单由监察员填写;
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复训和熟练检查的(干租模拟机除外
),该训练中心须经民航总局审定并取得CCAR-142 部合
格证,如需在熟练检查中使用外籍考试员的,考试员须经
局方审查后批准,回国后其执照签注由负责上述审查的监
察员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外籍考试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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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型别等级


境外训练(AC-61-03)
在境外训练并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的,如回国后换
发执照的实践考试实施有困难,例如水上飞机、飞艇,经
局方批准,可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
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如果仅在中国执照上
增加某个等级,而不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则该训
练课程需取得局方单独批准,并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
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实
施实践考试的外籍考试员须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附在执
照申请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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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AC-61-16 关于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咨询通告适用按照CCAR-61部或者CCAR-141部提供航
空器驾驶员训练的飞行教员、地面教员的管理,不适用于
按照CCAR-135部、CCAR-121部或者CCAR-142部提供
训练的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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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
•
•
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
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教员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类别航空器
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仪表等级教员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类别航空器的仪表等级理
论考试;
飞行教员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法理论考试;
飞行教员申请人应在教员执照实践考试前24个月内通过所
要求的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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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应完成经批准的飞行
教员课程培训,并通过相应实践考试,方
可申请飞行教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每个
等级训练课程的时间设置应不低于CCAR141部附件E或者附件F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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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
•
持有按照CCAR-61部第221条规定颁发的教员执照的教员
,可申请换发飞机类别教员执照,无需通过理论考试,但
需满足以下条件:
参加了经批准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设置的至少20小
时的地面课程,该课程对法规差异、运行环境、教学差异
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完成了完整的教员执照飞行训练课程并通过了相应的实践
考试;
初次申请换发,仅允许申请仪表等级教员执照,安全飞行
教学200小时以后,可申请与其驾驶员执照相适应的单发
、多发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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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持有境外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经执照确
认后,培训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补充包括
法规差异和运行环境差异在内的地面训练
和相应的飞行训练,并完成所要求的理论
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可申请颁发相应类别
、级别或仪表等级飞行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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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持有或过去三年内曾经持有飞行教员执照(按照CCAR61部第221条规定颁发的教员执照的除外),因身体等原
因无法履行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可以申请在飞行训练器或
者飞行模拟机上担任教员,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可以
批准函的形式批准其在与其原持有飞行教员执照等级相适
应的飞行训练器或者飞行模拟机上担任教员,并报飞行标
准司备案,有效期一年;此类教员的权利、限制等参照
CCAR-61部H章相关条款实施,更新按照CCAR-61部第
217条(a)(3)款实施,且需在飞行训练器或者飞行模拟机上
向考试员展示其保持有相应的飞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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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咨询通告附件一给出
的样例为飞行教员建立完整的教学记录;
如果采用满足24个日历月教学经历的方式
进行飞行教员执照更新时,应提供按照该
格式建立的前二年内的飞行教员教学记录
,否则只能按照CCAR-61部第217条(a)
(1)款或(a)(3)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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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地面教员适用于类别等级、级别等级教学,地面
教员执照持有人仅可以在本类别航空器训练时提
供地面训练,除飞机类别可涵盖初级飞机类别外
,其他类别不可互相涵盖、替代;实施型别等级
教学的地面训练的人员无需持有地面教员执照,
但须向局方展示其具备在训练大纲中的教学能力
,并在训练大纲中列出地面教学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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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地面教员执照申请人应完成经批准的地面
教员执照课程培训,并通过相应理论考试
,方可申请地面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
训练课程的时间设置应不低于CCAR-141部
附件G要求;初级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申请
高级地面教员等级时,无需再次通过私用
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教学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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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训练机构应当按照附件二给出的样例为地面教员
建立完整的教学记录,详细记载教学和推荐记录
。
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每两个日历年推荐考试人数
低于10名,或者被推荐者考试首次通过率低于
70%,则该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将不能继续履行
地面教员的职责,须重新经过地面教员课程培训
,或者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方可恢复其相
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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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在按照CCAR-91部运行的机构中实施型别
等级教学的教员,应持有相应的教员执照
,并在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型别等级,
或者持有按照CCAR-61部第221条规定颁
发的相应运输教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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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
•
•
对于需要在按照CCAR-91部运行的机构中实施型别等级
教学,却不具备4.1款规定的条件的人员,在满足下列条
件时,可以由该机构的主任运行监察员在其运行规范I部
分中对满足条件的人员进行教员授权,并在训练大纲中写
明,而无需办理教员执照;授权时应标明所批准型别等级
及有效期,有效期两年: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和相应
型别等级;
具有相应级别等级航空器上500小时机长经历,前12个月内在相应型
别等级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50小时;
接受了CCAR-61部第205条(a)款所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者接受了
AC-61-06所要求的地面训练,无需通过教员执照所需要的理论考试
;
接受了至少5小时在相应型别等级上的教学训练,并经该机构的主任
运行监察员考核表明其具备相应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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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按照前款实施型别等级教学的教员的权利
、限制、更新、重新办理等参照CCAR-61
部H章相关条款实施;申请委任代表资格时
,无需持有教员执照,但仅委任相应型别
等级考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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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
•
实施飞行教员执照的考试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之一: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以及仪表等
级(如适用)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运行监察员;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以及仪表等
级(如适用)和型别等级(如适用),连续担任商用执照委任代表3
年以上,并且为现任委任代表;
对于新机型或者国内无合适人选担任飞行教员考试员的情况,地区管
理局可批准一次或一组飞行教员实践考试,该考试由地区管理局指定
运行监察员实施,该监察员应持有相应类别、级别驾驶员执照,并参
加了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组织的考试员培训班且考核合格。考试实施后
,地区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包括考试结果上报飞标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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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
飞行教员考试员的数量根据局方的需要由局方确定,原则
上不超过相应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总人数的20%。
飞行教员考试员应采取单位推荐和局方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产生。飞行训练机构以文件形式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推荐合
适委任代表;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本地区的
需要选择合适委任代表或运行监察员,如有必要应对被推
荐人员进行面试,完成审查和选择后以文件形式批准,并
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备案并由飞行标准司在网上公布。
当飞行教员考试员不再担任委任代表或运行监察员时,其
教员考试员的资格同时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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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教员


飞行教员考试员由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局方主管监察员负责对考试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试员应当每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地区管理局飞行标
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特殊事件、重要或不能决断的问题
应当随时报告。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教员考
试员进行培训,以便其掌握最新的民用航空规章以及飞行
标准管理程序、咨询通告、考试标准等,并就教员考试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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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练检查委任代表继续适用于通用航空,此类人
员不需要持有教员执照,主要执行熟练检查任务,
不执行执照等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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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升机航线运输驾驶员考试员可行使仪表
等级以及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
解决直升机企业委任代表重复申请资格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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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体育总局管理

1.
2.
3.
航空器人员训练管理中委托管理部分:
依据:《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驾
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
航发[2012]33号)
飞机、直升机由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直接管理
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小型飞艇、气
球授权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审定、持续监督、
考试、审查执照申请文件,飞标司负责训练机构
和人员执照的最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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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3-01

原CCAR-63部没有直升机机械员的具体内
容,而目前我国主要在Mi-8\Mi-171\Mi26等俄制直升机上有必需的机械员,AC63-01,针对通航的需求设定了直升机机
械员的培训和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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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部咨询通告清单
AC-61-01
AC-61-02
AC-61-03
AC-61-04
AC-61-05
AC-61-06
AC-61-07
AC-61-08
AC-61-09
AC-61-10
AC-61-11
AC-61-12
AC-61-14
AC-61-15
AC-61-16
AC-61-17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关于执照换发或新颁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关于规范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的通知
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
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
飞行人员英语语言等级考试点要求
关于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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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ilots.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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