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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上海市东方医院医务部
朱亚玲
只要做好
临床工作
就行!
忙死了,要写
这么多东西
关于写病历
给我写错
了,我要
投诉!
写的什么
字!看也
看不懂
问诊
归纳、分
析、整理
形成医疗
活动记录
书
写
病
历
治疗
诊断
查体
辅检
保险凭证
执行规范
思维逻辑
病历质量
法律依据
技术水平
治疗准确
基本要求
客观
准确
完整
真实
及时
规范
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
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
用外文。
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
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修改要求
诊疗原则:
1.继续完善各项检查,协助明确,排除化疗禁忌;
2.络活喜控制血压,心律平口服控制心律失常;
3.安络血口服、止血敏静滴预防出血;
4.补液对症支持治疗;
5.择期化疗。
注意事项:
注意监测患者有无出血及血压情况,注意患者生命体症变化
征
林立
2009.8.2
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各项记录必须严格按照发生医疗
行为的确切时间记载,并要有完整日
期,按“年、月、日”方式填写,必
要时应加注具体时间,按照24小时
制书写,如下午2点,应写为14点。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
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
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
签名。
电子病例定义
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缩写为
EMR):是指基于一个特定系统的电子化病人记录,该
系统提供用户访问完整准确的数据、警告、提示和临床决
策支持系统的能力。它建立在医院医疗活动全面信息化的
基础上,提供主动的、智能化的服务。
使用信息系统生存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
等数字化信息。而非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文档。
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医疗记录。
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识别和识别手段(电子签名)、
设置权限
电子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必须符合卫生部
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电子病历的优势
易于规范要求、统一标准
优化医院工作流程
提高医院工作效率
降低医护人员劳动强度
有效控制不合理药费开支
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
成。
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
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
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入院录第一页需病史陈述者签名
所有电子医疗文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
完成书写,打印后签字
病程记录满页后打印签字
病程录满页
打印
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
完成
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或死亡的,可以书写24
小时内出入院或死亡记录
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
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记录时间具
体到分钟。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
程记录。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
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对病重患者,
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患者的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 ,交班记录
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
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转出记录由转出
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
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
24小时内完成。
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
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
总结。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
阶段小结。
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
正常情况----患者本人
患者无法签字时----由其授权人员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法定代理人
病情危重----委托代理人
抢救情况下: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无法签字时---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
手术病人在手术前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内容:适应症、手术范围、术前准备、手术方案、
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
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由手术者书写,若1助手写,手术者要签名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
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
内完成
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
内完成
住院病人结账:出院前24小时内,医
师应完成全部电子文书的书写和打印,
各级医师对病历进行全面审核,并签字。
凡有印刷签名处均需医师手写签名确
认
出院条件限制(出院小结;交、接班记
录;术前谈话记录、手术记录;危重病人
讨论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死亡记录、
报告、小结)
病案首页电子化
首页电子化
首页诊断录入采
用ICD-10
与首页上对应的诊断类别为:
“出院主要诊断”——“主要诊断”
“出院其他诊断”——“其他诊断”
新增后点击诊断
类别右侧,在下
拉框中选择合适
诊断类型
在疾病标准名称
中选择疾病名称,
如不能选择相同
名称,请选择相
近疾病名称
如不能完整表达诊断时,
请在描述性诊断中说明,
如:侧别、部位、病理
性质等,所填描述性诊
断将与疾病诊断名称同
时生成在病案首页
病区护士站自动生成
根据医生在工
作站中输入的
出院主要诊断、
出院其它诊断
生成
临床医嘱输入要求
临床医嘱
药品医嘱:直接输入药品代码 例:药品“青霉
素钠针”,输入代码“QMSNZ”
费用医嘱、医技医嘱:加“.”再录代码,调出费
用项目或医技 例:医嘱“护理费”,输入
“.HLF”
特殊医嘱:加“*”号录入代码调出特殊医嘱 例:”
手术”,输入代码,“*SS”
注:费用医嘱:护理对病人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
医嘱
特殊医嘱:不记费用的医嘱,只作档案记录
取消
取消处应用红笔签名及日期
住院医生站注意事项
医技检查检验项目请注意开在临时
医嘱里面,同时请填写好申请单,
且检查部位一次只填一个,否则医
技科室看不到相关信息,引起不必
要的麻烦
一般情况下,医师
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
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
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
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
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注意事项
能够进入医师工作站必须是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
按合理应用抗生素原则等各项制度的要求,各级医师开具
医嘱都有限制
各科用药有相应范围,不能进行超范围用药,特殊情况需
申请后,由药学部个别调整。
医嘱提交后生成打印的医嘱单即不能改动,发现错误必须
改动者,要填写改动申请单,由医务部批准,信息科给予
修改,并留下痕迹。
在病人准备出院时,已开具而因种种原因未能执行的医嘱,
应该及时取消,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
《上海地区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解 读
44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 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四章三十六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五章三十八条
(修改内容总计43项)
(一)完善法制
对比差异
2002
第七条 实习医务人
员、试用期医务人
员书写的病历,应
当经过在本医疗机
构合法执业的医务
人员审阅、修改并
签名。
2010
第八条 实习医务
人员、试用期医务
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当经过本医疗机
构注册的医务人员
审阅、修改并签名。
对比差异
2002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 2010
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
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
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
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
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
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
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
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
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
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
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
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
人签字。
的负责人签字。
对比差异
2002
2010
第十条 因实施保 第十条 因实施保护
护性医疗措施不宜
性医疗措施不宜向
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
知患者近亲属,由
知患者近亲属,由
患者近亲属签署同
患者近亲属签署知
意书,并及时记录。 情同意书,并及时
记录。
(二).规范行为
对比差异
2010
2002
第三条 病历书
第三条 病历书
写应当客观、真
写应当客观、真
实、准确、及时、 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
完整。
对比差异
2002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
使用蓝黑墨水、碳
素墨水,门(急)
诊病历和需复写的
资料可以使用蓝黑
或黑色油水的圆珠
笔。
2010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
蓝黑墨水、碳素墨
水,需复写的病历
资料可以使用蓝或
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
应当符合病历保存
的要求。
对比差异
2002
第五条 病历书写
应当使用中文和医
学术语,通用的外
文缩写和无正式中
文译名的症状、体
征、疾病名称等可
以使用外文。
2010
第五条 病历书写
应当使用中文。通
用的外文缩写和无
正式中文译名的症
状、体征、疾病名
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对比差异
2010
2002
第六条 病历书写
第六条 病历书
应规范使用医学术
写应当文字工整, 语,文字工整,字
字迹清晰,表述
迹清晰,表述准确,
准确,语句通顺, 语句通顺,标点正
标点正确。
确。
对比差异
2002
2010
第六条 病书写过程 第七条:
中出现错字时,应
新增:
当用双线划在错字
注明修改时间,修
上,不得采用刮、
改人签名。
粘、涂等方法掩盖
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对比差异
2002
第八条 上级医务
人员有审核修改下
级医务人员书写的
病历的责任。修改
时,应当注明修改
日期,修改人员签
名,并保持原记录
清楚、可辨。
2010
第七条:上级医务
人员有审查修改下
级医务人员书写的
病历的责任。
2010新增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对比差异
2002
2010
第十二条 门(急) 第十二条
诊病历首页内容应
新增:
当包括患者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年龄、民族、
婚姻状况、职业、
工作单位、住址、
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对比差异
2002
第十五条 抢救
危重患者时,应
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收入急诊观察
室的患者,应当
书写留观期间的
观察记录。
2010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
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
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
记录,重点记录观察
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
措施,记录简明扼要,
并注明患者去向。抢
救危重患者时,应当
书写抢救记录。门
(急)诊抢救记录书
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
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
内容及要求执行。
对比差异
2002
2010
第十七条 住院志
第十七条入院记录
是指:患者入院后, 是指患者入院后,
由经治医师通过问
由经治医师通过问
诊、查体、辅助检
诊、查体、辅助检
查获得有关资料,
查获得有关资料,
并对这些资料归纳
并对这些资料归纳
分析书写而成的记
分析书写而成的记
录。
录。
对比差异
2002
第十八条(九)初
步诊断是指经治医
师根据患者入院时
情况,综合分析所
作出的诊断。如初
步诊断为多项时,
应当主次分明。
2010
第十八条(九)
新增:
对待查病例应列出
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对比差异
2002
二十三条:(二)
日常病程记录由医师
书写,也可以由实习
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
务人员书写。对病情
稳定的慢性患者,至
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
记录。
2010
二十二条(二)
日常病程记录由经治医
师书写,也可以由实
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
医务人员书写,但应
有经治医师签名。对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
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
录。
对比差异
2002
2010
二十三条(四)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是指
二十二条(四)
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
新增:
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
具体讨论意见及
召集有关医务人员,
主
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
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持人小结意见等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
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
名、专业技术职务、
讨论意见等。
对比差异
2002
2010:
二十三条(六)转科
二十二条(六)
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
新增:
期、转出或转入日期,
患者姓名、性别、年
转出、转入科室
龄、主诉、入院情况、
入院诊断、诊疗经过、
目前情况、目前诊断、
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
或转入诊疗计划、医
师签名等。
2010新增
二十二条(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
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
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
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
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
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
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
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对比差异
2002
二十三条(九)会诊
记录(含会诊意见内
容包括:申请会诊记
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
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
疗情况、申请会诊的
理由和目的,申请会
诊医师签名等。会诊
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
意见,会诊医师所在
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
名称、会诊时间及会
诊医师签名等。
2010
二十二条(十)
新增:
(1).会诊记录应另页
书写。
(2).常规会诊意见记
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
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
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
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
出后10分钟内到场,
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
成会诊记录。
(3) .申请会诊医师应
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
意见执行情况。
对比差异
2002
2010
二十三条(十)术 二十二条(十一)
前小结内容包括:
新增:
简要病情、术前诊
手术者术前查看患
断、手术指征、拟
者相关情况等
施手术名称和方式、
拟施麻醉方式、注
意事项等。
对比差异
2002
2010
二十三条(十一)术
二十二条(十二)
前讨论记录内容包括:
新增:
术前准备情况、手术
具体讨论意见及
指征、手术方案、可
主持人小结意见
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
措施、参加讨论者的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讨论日期、记录者签
名等。
2010新增
二十二条(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
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
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
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
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
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
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
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对比差异
2002
二十三条(十二)
麻醉记录应当另页
书写,内容包括患
者一般情况、麻醉
前用药、术前诊断、
术中诊断、麻醉方
式、麻醉期间用药
及处理、手术起止
时间、麻醉医师签
名等
2010
二十二条(十四)
新增:
(1)术前特殊情况
(2)手术方式及日期
(3)麻醉诱导及各项
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
(4)麻醉期间用药名
称、方式及剂量
(5)麻醉期间特殊或
突发情况及处理
2010新增
二十二条(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
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
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
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
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
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
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
日期。
对比差异
2002
2010
二十九条 死亡病例
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
二十二条(二十二)
死亡一周内,由科主
新增:
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
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人小结意见、记录者
职资格的医师主持,
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
的签名等。
分析的记录。内容包
括讨论日期、主持人
及参加人员姓名、专
业技术职务、讨论意
见等。
2010新增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
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
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
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
手写签名。
2010新增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
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
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
求。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
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
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三 ). 维护患方权益
对比差异
2002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
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
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
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
(治疗)同意书、手术同
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
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
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
录(或死亡记录)、病程
记录(含抢救记录)、疑
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
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2010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
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
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
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
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病危(重)通知书、医嘱
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
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理资料等。
对比差异
2002
2010
第二十四条 手术同意书
是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 第二十三条 手术同
意书是由患者签署是
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
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
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 书。内容包括术前诊
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断、手术名称、术中
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 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
师签名等。
发症、手术风险、患
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
等。
2010新增
第二十四条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
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
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
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
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
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
写日期。
2010新增
第二十五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
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
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
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
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对比差异
2002
第二十五条 特殊
检查、特殊治疗同
意书是指在实施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
前,经治医师向患
者告知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相关情
况,并由患者签署
同意检查、治疗的
医学文书。
2010
第二十六条
新增:
是否同意检查、
治疗
2010新增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
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
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
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
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
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四). 提高质量
2010新增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三)现病史: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
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
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
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
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
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
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
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对比差异
2002
第十八条(四)既
往史内容包括既往
一般健康状况、疾
病史、传染病史、
预防接种史、手术
外伤史、输血史、
药物过敏史等。
2010
第十八条(四)
新增:
食物过敏史
2010新增
第十八条(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
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
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
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
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
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
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对比差异
2002
第十八条(八)辅助
检查:指入院前所作
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
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当写明日期,如系
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
检查,应当写明该机
构名称。
2010
第十八条(八)辅助
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
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
要检查及其结果。应
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
记录检查结果,如系
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
检查,应当写明该机
构名称及检查号。
2010新增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
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
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
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
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
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
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2010新增
第二十二条(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
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
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
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
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
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
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五) .简化
对比差异
2002
第二十三条(十四)手术
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
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
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
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
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
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
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
号)、手术日期、手术名
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
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
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
器械护士签名等。
2010
第二十二条(十七)手术
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
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
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
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
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
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
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
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
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对比差异
2002
第三十二条 护理记录分
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
重患者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
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
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
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
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
号(或病案号)、床位号、
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
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
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略)
2010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
取消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
三 . 《上海地区病历质量考核评
价标准实施细则》
解 读
(一)考核分值
1.本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总分1000分
门诊病历:100分
急诊病历:100分
急诊留观病历:200分
住院运行病历及终末病历:600分
(其中终末病历满分600分、住院运行病历
满分480分)
2.每一项目内扣分采取累加的计分方式,扣分最多不超过本
项目的分值
3.终末病历质量评价具体方法如下:
(1)将终末病历分值换算为百分制
(2)甲级病历>90分,乙级病历76-90分,
丙级病历<75分
(二). 标准组成特点
1.涵盖门诊病历
急诊病历
急诊留观病历
住院运行病历及终末病历
2.提出病历排序指导性意见
(三)具体解读
1.门急诊病历
(1) 一般项目:细化(出生年月日;急诊病历时
间精确到分钟)
(2) 主诉:准确;能导出第一诊断
不用诊断代替主诉
(3) 现病史:诊断不明确需有相应鉴别诊断
(4)既往史:与本次诊断相关的既往史(复诊无需)
(5) 检查:体格检查与辅助检查 (急诊需记录本
次疾病相关的生命体征及一般情况)
(6)处理:需要复诊的病人记录复诊时间
对待查病历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抢救记录内容及要求同住院病历
(7)医师签名:签全名并盖章
(8)病历书写:修改处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9)备注:病情稳定,继续原用药患者,仅需写明“ XX病
(代)配药,目前病情稳定,维持原治疗方案”
2.急诊留观病历
(1)留观记录:要求同入院记录
(2)病程记录:
每次记录须精确到分钟
观察记录每24小时不少于1次
急、危、重症随时记录
抢救记录内容及要求同住院病历
各种诊疗按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若患者(受委托
人)拒绝诊疗措施,应写明,并请患者(受委托人)
签字为证,如患者(受委托人)拒绝签字,应当注明
注明患者去向
(3)出观记录:同出院记录
3.住院病历
(1)首页:三级医师签名
(2)入院记录:
辅助检查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
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
检查号
初步诊断规范、全面。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
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书写病历医师签名、主治医师签名及确诊日期
(3)病程记录:
首次病程录:
诊断不明的需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均需有鉴别诊断的分析
日常病程录:
有本医疗机构注册的经治医师(2002:合法执业)
签名;至少3天记录一次(2002:对病情稳定的慢性
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一周二次
首次主任(副)查房记录于入院一周内完成
对诊断困难、疗效不确切的病历于入院二周内进
行疑难病历讨论(讨论需有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
小结意见)
疑难病例主任查房讨论意见需包括症状、体征、
实验室检查结果在鉴别诊断中的意义;明确诊断
的途径、措施和方法
抢救记录时间精确到分钟
放弃抢救请受委托人签字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
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
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
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
书写)
急会诊记录时间精确到分钟
中等以上(手术难度较大或病情较重)择期手术须
有术前讨论记录
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病人离室前须有手术
安全核查记录
死亡讨论: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
危重病例须有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告
病危后需连续3天,第1天主任(副)查房要求反
映出当前主要矛盾、解决主要矛盾的途径、措施、
方法,如以后病情无特殊变化,后二次主任(副)
查房可无需反映以上“两点” )
使用贵重药物、大型检查(CT、MRI、DSA、核素
检查等)须写明指征
病程录中须体现抗生素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
输血患者须记录输血指征、输血品种(如全血、红
细胞悬液、白细胞、血小板、冷沉淀等)、输血量
及输血过程有无反应
植入体内的人工材料条形码粘贴在病历中
出院前一天或当天须有上级医生同意出院记录
(4)出院(死亡)记录:至少上下二级医师签字(双人
复核)
(5)辅助检查:报告人员签名或印章
(6)知情同意: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
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是否同意的知情同
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
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
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7)医嘱:有资质医师签名
(8)病历书写:
修改处有修改日期及修改人签名(本人及上级医师)
本医疗机构注册的经治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病历书写及下达医嘱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24小时制)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