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規 - 新竹市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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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規-特推會法規與運作
報告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特教科 吳美君小姐
報告日期:103年8月5日
大綱
 前言
 特殊教育法規的立法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相關法規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運作
 問題討論與結語
前言




行政的功能:領導、規劃、服務
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學校行政人員對特殊教育的認知、態度及重
視程度,是決定學校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之績
效的重要因素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功能及重要性
特殊教育法規的立法
我國特殊教育法的修法沿革:
 第一階段:
民國73年12月17日-特殊教育法訂定公布
 第二階段:
民國86年5月14日-特殊教育法第一次修法
 第三階段:
民國98年11月18日-特殊教育法第二次修法
98年特殊教育法修法的基本理念
1.建構特殊教育完整體系向下延伸至3歲兒童,向上擴
展至高等級成人教育(現況:配合幼托整合,向下延伸
至2歲幼兒)
 2.強化特殊教育支持系統,統整教育支援性網路,要
求專業化鑑定及評鑑效能
 3.增進特殊教育服務品質,充實優質化專業人力,實
踐個別化教育及多元評量
 4.提升家長特殊教育知能,參予特教事務與輔導,激
發親師關懷弱勢生之願力
 5.符應特殊教育發展趨勢,建構無障礙教學環境,滿
足多元安置與適性化服務
(教育部,2009)

98年特殊教育法修法的重點
1.特殊教育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系統呈現
 2.中央特殊教育預算占年度教育預算,由3%提高至
4.5%
 3.明確規範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之
組成
 4.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 5.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具體做法及獎
勵措施
 6.有效建立教育支持系統及行政網絡
 7.授權修訂子法計有49項之多,期能使特殊教育達質
、量並進
(教育部,2009.10.24)

98年特殊教育法修訂的章節架構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通則
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
第三節資賦優異教育
 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 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條文修正部分
 1.修正所稱「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之
定義
 2.修正各級主管機關均應遴聘相關人員,設
立及辦理「特殊教育諮詢會」與「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5條、第6
條)
 3.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
央政府原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
,修正為提高至4.5%(第9條)
(蔡昆瀛,2010)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通則條文修正部分
1.修正特殊教育之實施階段,增列高等教育及成人教
育階段
 2.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各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如未安置於
特殊教育班,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
關申請(第11條)
 3.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
單位,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
 4.增訂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蔡昆瀛,2010)
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通則條文修正部分
5.增訂監護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
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配合鑑定
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 6.增訂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
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
專才者協助教學
 7.增訂學生或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學
校提出申訴之規定
(蔡昆瀛,2010)
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條文修正部分
1.修正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
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 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
施,應自三歲開始
 3.增訂特殊學校設立主體、程序、變更、停辦之規定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
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 4.高級中等以下各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
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
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
陪同參與
(蔡昆瀛,2010)
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條文修正部分
5.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
以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政府
應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
終身學習活動
 6.修正各級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減免學
費、獎補助費之規定,及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
費之義務
 7.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
,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之支持服務
(蔡昆瀛,2010)
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三節資賦優異教育條文修正部分
1.增訂學前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特殊教育方
案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
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2.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
生之性向及優勢能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3.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
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資賦
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 4.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
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
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蔡昆瀛,2010)

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條文修正部分
1.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
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
作,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規定
 2.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
 3.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
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
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
鑑項目之結果應予以公佈,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
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蔡昆瀛,2010)

第四章附則條文修正部分
 1.公立特殊教育學校所獲之收入及其支出,應
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剩餘款
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
學設備之用
 2.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應邀請
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之
(蔡昆瀛,2010)
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機關
 中央:
1.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
 地方: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處)
-特殊教育科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相關法規
 特殊教育法
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
辦法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設置辦法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的法源
 法源:「特殊教育法」第45條(教育部,2009)
 條文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
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
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
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法規:「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實施辦法」第4條(教育部,2010)
 條文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
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
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為之。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
、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
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
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教育部,2011)
 條文內容: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
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
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
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
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
限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實施對象: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 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
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
作業流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任務: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
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
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
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
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任務: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
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教育部,2011)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辦法
 實施對象:
一、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
二、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
 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
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
作業流程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任務: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
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
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
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
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
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任務: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
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任務
綜觀教育部及地方相關法規內容:
 辦理所有的特殊教育行政管理業務
 辦理疑似生之篩選、提報,轉介前介入輔導、
安置建議等事項
 辦理審議資源班計畫、學生IEP、IGP之審議、
評量調整、課程、教學、編班、相關支持服
務、行政資源支援等事項
 辦理特教研習、評鑑、輔具及福利補助申請
等事項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運作
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人員面臨的問題
教育局(處)行政人員:
抱怨經常接到家長請求或電話控訴學校特教的案件,
以有限的行政人力,例行性業務已夠繁重
 特師:抱怨行政並不重視、不支持
 普師:抱怨服務時數不足、配合排課、評量,增加負
擔……
 學校行政:抱怨特教老師、特教生常常是化外之民,
無從管理起
 家長:抱怨時學校並無著力點
 校長:抱怨學校被要求設置的委員會相當多,諸如性
別平等、友善校園、法治教育……等,特教推行委員
會只是其中之一,難以兼顧
(洪榮照,2011)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召開之前置作業
 國中小特推會之行政執行單位為輔導室,執行
行政人員為輔導主任、特教組長
 特推會所有議案,需先由輔導室草擬規劃,涉
及不同單位人員者,輔導室應先溝通協調,舉
例如下:
1.有關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研擬
2.有關財物採購、經費編列之規劃
 輔導室應準備書面報告,並蒐集相關資訊備妥提
案,以供會議進行使用。
(洪榮照,2011)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之召開
 特推會時間安排及會議資料之提供
ex:提前發出會議通知、事先提供非個案隱私
之開會資料
 特推會應由校長親自主持
 特推會會議資料之準備
 特推會審議之重點
 特推會議案討論之進行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召開後之工作
 行政執行單位(輔導室)應完成會議紀錄,
簽請校長核定後執行,並確實將會議紀錄留
校備查
 行政執行單位(輔導室)應將重要議案之決
議,分送有關單位確實執行,並於下次會議
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 行政執行單位(輔導室)對於案件執行情形,
應作有效控管,對於跨處室業務,應主動聯
繫、處理
(洪榮照,2011)
執行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注意事項
 1.前置作業是否周延
 2.學習者的立場與需求
 3.資源的爭取與有效運用
 4.教師專業
 5.處室間彼此的尊重、協調與配合
 6.執行力
(洪榮照,2011)
桃園縣學校執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
之相關表件及參考範例資料
桃園縣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之檢核
 第一階段:學校自我考核
 第二階段:教育局(處)督導
實施方式:
(1)聘任督學行政視導
(2)教育局特教科抽查及訪視
(3)特教輔導團訪視輔導
問題討論及結語
 問題討論
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之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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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是投入,投入就會深入
愛是瞭解,瞭解就會諒解
愛是關懷,關懷就會開懷
愛是磨練,磨練就會熟練
愛是付出,付出就會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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