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規 - 新竹市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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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規-特推會法規與運作
報告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特教科 吳美君小姐
報告日期:103年8月5日
大綱
前言
特殊教育法規的立法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運作
問題討論與結語
前言
行政的功能:領導、規劃、服務
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學校行政人員對特殊教育的認知、態度及重
視程度,是決定學校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之績
效的重要因素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功能及重要性
特殊教育法規的立法
我國特殊教育法的修法沿革:
第一階段:
民國73年12月17日-特殊教育法訂定公布
第二階段:
民國86年5月14日-特殊教育法第一次修法
第三階段:
民國98年11月18日-特殊教育法第二次修法
98年特殊教育法修法的基本理念
1.建構特殊教育完整體系向下延伸至3歲兒童,向上擴
展至高等級成人教育(現況:配合幼托整合,向下延伸
至2歲幼兒)
2.強化特殊教育支持系統,統整教育支援性網路,要
求專業化鑑定及評鑑效能
3.增進特殊教育服務品質,充實優質化專業人力,實
踐個別化教育及多元評量
4.提升家長特殊教育知能,參予特教事務與輔導,激
發親師關懷弱勢生之願力
5.符應特殊教育發展趨勢,建構無障礙教學環境,滿
足多元安置與適性化服務
(教育部,2009)
98年特殊教育法修法的重點
1.特殊教育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系統呈現
2.中央特殊教育預算占年度教育預算,由3%提高至
4.5%
3.明確規範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之
組成
4.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5.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具體做法及獎
勵措施
6.有效建立教育支持系統及行政網絡
7.授權修訂子法計有49項之多,期能使特殊教育達質
、量並進
(教育部,2009.10.24)
98年特殊教育法修訂的章節架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通則
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
第三節資賦優異教育
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條文修正部分
1.修正所稱「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之
定義
2.修正各級主管機關均應遴聘相關人員,設
立及辦理「特殊教育諮詢會」與「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5條、第6
條)
3.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
央政府原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
,修正為提高至4.5%(第9條)
(蔡昆瀛,2010)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通則條文修正部分
1.修正特殊教育之實施階段,增列高等教育及成人教
育階段
2.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各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如未安置於
特殊教育班,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
關申請(第11條)
3.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
單位,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
4.增訂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蔡昆瀛,2010)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通則條文修正部分
5.增訂監護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
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配合鑑定
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6.增訂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
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
專才者協助教學
7.增訂學生或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學
校提出申訴之規定
(蔡昆瀛,2010)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條文修正部分
1.修正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
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
施,應自三歲開始
3.增訂特殊學校設立主體、程序、變更、停辦之規定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
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4.高級中等以下各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
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
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
陪同參與
(蔡昆瀛,2010)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條文修正部分
5.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
以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政府
應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
終身學習活動
6.修正各級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減免學
費、獎補助費之規定,及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
費之義務
7.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
,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之支持服務
(蔡昆瀛,2010)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三節資賦優異教育條文修正部分
1.增訂學前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特殊教育方
案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
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2.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
生之性向及優勢能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3.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
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資賦
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4.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
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
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蔡昆瀛,2010)
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條文修正部分
1.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
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
作,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規定
2.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
3.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
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
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
鑑項目之結果應予以公佈,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
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蔡昆瀛,2010)
第四章附則條文修正部分
1.公立特殊教育學校所獲之收入及其支出,應
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剩餘款
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
學設備之用
2.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應邀請
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之
(蔡昆瀛,2010)
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機關
中央:
1.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
地方: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處)
-特殊教育科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
辦法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設置辦法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的法源
法源:「特殊教育法」第45條(教育部,2009)
條文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
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
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
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法規:「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實施辦法」第4條(教育部,2010)
條文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
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
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為之。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
、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
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
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教育部,2011)
條文內容: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
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
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
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
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
限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實施對象: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
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
作業流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任務: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
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
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
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
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任務: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
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教育部,2011)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辦法
實施對象:
一、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
二、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
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
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
作業流程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辦法
任務: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
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
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
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
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
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辦法
任務: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
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任務
綜觀教育部及地方相關法規內容:
辦理所有的特殊教育行政管理業務
辦理疑似生之篩選、提報,轉介前介入輔導、
安置建議等事項
辦理審議資源班計畫、學生IEP、IGP之審議、
評量調整、課程、教學、編班、相關支持服
務、行政資源支援等事項
辦理特教研習、評鑑、輔具及福利補助申請
等事項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運作
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人員面臨的問題
教育局(處)行政人員:
抱怨經常接到家長請求或電話控訴學校特教的案件,
以有限的行政人力,例行性業務已夠繁重
特師:抱怨行政並不重視、不支持
普師:抱怨服務時數不足、配合排課、評量,增加負
擔……
學校行政:抱怨特教老師、特教生常常是化外之民,
無從管理起
家長:抱怨時學校並無著力點
校長:抱怨學校被要求設置的委員會相當多,諸如性
別平等、友善校園、法治教育……等,特教推行委員
會只是其中之一,難以兼顧
(洪榮照,2011)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召開之前置作業
國中小特推會之行政執行單位為輔導室,執行
行政人員為輔導主任、特教組長
特推會所有議案,需先由輔導室草擬規劃,涉
及不同單位人員者,輔導室應先溝通協調,舉
例如下:
1.有關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研擬
2.有關財物採購、經費編列之規劃
輔導室應準備書面報告,並蒐集相關資訊備妥提
案,以供會議進行使用。
(洪榮照,2011)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之召開
特推會時間安排及會議資料之提供
ex:提前發出會議通知、事先提供非個案隱私
之開會資料
特推會應由校長親自主持
特推會會議資料之準備
特推會審議之重點
特推會議案討論之進行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召開後之工作
行政執行單位(輔導室)應完成會議紀錄,
簽請校長核定後執行,並確實將會議紀錄留
校備查
行政執行單位(輔導室)應將重要議案之決
議,分送有關單位確實執行,並於下次會議
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行政執行單位(輔導室)對於案件執行情形,
應作有效控管,對於跨處室業務,應主動聯
繫、處理
(洪榮照,2011)
執行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注意事項
1.前置作業是否周延
2.學習者的立場與需求
3.資源的爭取與有效運用
4.教師專業
5.處室間彼此的尊重、協調與配合
6.執行力
(洪榮照,2011)
桃園縣學校執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
之相關表件及參考範例資料
桃園縣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之檢核
第一階段:學校自我考核
第二階段:教育局(處)督導
實施方式:
(1)聘任督學行政視導
(2)教育局特教科抽查及訪視
(3)特教輔導團訪視輔導
問題討論及結語
問題討論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之利與弊
特教愛的語錄
愛是投入,投入就會深入
愛是瞭解,瞭解就會諒解
愛是關懷,關懷就會開懷
愛是磨練,磨練就會熟練
愛是付出,付出就會傑出
感謝聆聽 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