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注销辅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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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迁移注销辅导课件

迁移注销流程辅导课件
(仅供迁入、迁出分局为松江的企业参考)
松江区税务局
2013年5月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
税服务,我们为您提供相关事项告知
书,在您办理企业迁移注销事项前,
请您仔细阅读了解:
一、迁移注销的含义
二、办理流程
三、迁移注销中的常见问题
四、政策依据
一、迁移注销的含义
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
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
变主管税务机关,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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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流程
 您在进行迁移注销时,请参考流程图(详见
附件2)中的流程办理(以下流程仅供迁入、
迁出分局为松江的企业参考)。
 流程图中标注解释:
①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
②三分局登记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
号楼2楼
电话;63185500*1235
③松江子网站网址:www.sjtax.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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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迁移注销中的常见问题
(一)迁移注销流程中迁出程序的常见问题
(二)迁移注销流程中迁出程序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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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2、《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
税征科﹝2010﹞7号】
3、《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
4、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19号】
5、《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
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
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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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移注销流程中迁出程序的
常见问题
1、纳税人在迁移注销过程中能否领购发票?
2、迁移注销纳税人清税的所属期如何计算?
3、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不予受理迁移注销?
4、纳税人在迁移过程中如何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
5、迁移过程中,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和亏
损弥补能否继续使用?
6、纳税人如何办理迁移注销的迁出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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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迁移注销流程中迁出程序的
常见问题
1、迁移注销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如何办理迁移注销的迁入操作程序?
3、预留用票纳税人在迁入分局第一次申报如何确
定应纳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
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尚未抵扣
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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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在迁移注销过程中能否领购发票?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
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规定,纳税
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
费(清税)、缴销发票(清票);如纳税人因生
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 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
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
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
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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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迁移注销纳税人清税的所属期如何计算?
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
规定,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
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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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不予受理迁移注销?
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
规定,税务机关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
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
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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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在迁移过程中如何抵扣增值税
抵扣凭证?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
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规定,纳税
人收到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在规
定的期限内到迁出分局办理认证事项;收到原税
号其他抵扣凭证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迁出分
局报送电子数据。迁出分局应为该纳税人提供上
述服务至正式注销后的180天。
 纳税人收到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
到迁入分局办理认证;收到的新税号其他抵扣凭
证,应向迁入分局报送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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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迁移过程中,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留抵
税额和亏损弥补能否继续使用?
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和企业
所得税亏损可以正常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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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如何办理迁移注销的迁出操作
程序?

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规定,纳税人根据《注销迁
出受理单》上规定的时间,到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
《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到迁入
分局办理迁移开业税务登记等手续。
纳税人在迁入分局办妥相关事宜后,凭迁入分局开出的
《准予迁入通知书》及新税务登记证,在2个工作日内至
迁出分局办理预留发票验旧、缴销(属税控企业,作注销
报税,收缴或注销税控专用设备),迁出分局发放《迁移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无预留发票的纳税人,迁出分
局直接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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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移注销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
的规定,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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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如何办理迁移注销的迁入操
作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
的规定,纳税人凭《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
知书》及相关资料至迁入分局,办理开业
登记等涉税事项。
 分局在收到《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及相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划分管理所、
户管注册、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相关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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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留用票纳税人在迁入分局第一次
申报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 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
规定,纳税人在迁入分局进行第一次申报
时,迁入分局应凭预留发票的存根联确定
应纳税额。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迁
入分局第一个月申报的销售额为当月销项
加上预留发票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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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
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尚未抵扣进
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
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
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
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
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
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
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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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敬请关注松江区税务局网站
www.sjtax.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