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 -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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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講習─人事法規
主講單位:人事室
主 講 人:羅淑惠
主任
大綱
•差勤
• 訓練進修
• 兼職限制
• 服務
• 其他宣導事項
差勤
工作時間規定(一)
本校除進修推廣部、進修學院員工依特定上班時間到
勤,駐警隊依排定值勤時間到勤及員工應業務特殊
需要經簽陳學校核准特定時間上、下班外,其餘人
員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全日上班:8時至8時30分及17時至17時30分。
半日上班:8時至8時30及12時至12時30分。
工作時間規定(二)
二.請假時間計算:
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8時至17時
半日請假:上午如請假,當日下午上班時間不再彈性,
仍為13時至17時,即在13:00之前到校刷卡。下午
請假,則早上須上足4小時後,始得刷卡離校。
三.上下班刷卡規定:
辦公時間到、退勤者,均應刷卡,於上、下班各刷
一次。忘記刷卡(漏刷)人員,應自行填報登記單,
每人每月上、下班有漏刷紀錄至多五次,超過部份
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工作時間規定(三)
四. 按小時請假:
(一)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按正常上
班時間8時起算至9時整以前上班者,應請假1小時,
9時01分至10時整以前上班者,應請假2小時,餘類
推。
(二)已上班1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8小時扣除當日刷卡
上班至離校刷卡時間計算請假時數(扣除後之請假
時數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
各假別日數(一)
各假別日數(二)
訓練進修
訓練進修
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
進修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校
實施要點。
•依進修時間分為:
(一)全時進修: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二)公餘進修: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三)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
進修。
(四)選送進修:指本校基於校務推動需要,
由各單位主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定進修
計畫,選送職員參加與其業務相關之進修,
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之
案件。
(五)自行申請進修:職員依規定提出與其
業務相關之進修申請,經甄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如不申請經費則免
提會審議),並奉校長核定之案件。
(六)入學進修: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
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訓練進修
(七)選修學分: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
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自行申請進修人員,應於榜示錄取後7日內,以書面
向學校報告。但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如不申請學校經
費補助,則不受規範。
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
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進修學士班以四
年為限、碩士班以三年為限、博士班以五年為限,
修畢學分後之論文寫作,不再給予公假。
• ※經本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
總人數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預算員額十分
之ㄧ為限。如經榜示錄取人數超過上述規
定限額時,須按本校「職員進修評分標準
表」初評分數,並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
冊,陳請校長交付本校甄審委員會審議,
經評審後,再依積分高低排定順序簽請校
長核定優先順序後據以辦理。
訓練進修
職員進修之經費補助標準
(一)入學進修部分:公餘時間進修攻讀學位者,
其經費 補助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不
分公、私立學校);補助年限為學士班四年,碩士
班三年,博士班五年。
(二)選修學分部分:公餘時間選修學分,每人每
年合計不得超過二萬元整(需提甄審會審議)。
前項進修費用補助標準,須視當年度預算及進修
人數辦理。
※其他進修相關規定請見本校職員進修實施要點
訓練進修
專案人員進修
•專案工作人員不得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惟得專案簽准利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之公
餘時間從事進修,並得於完成進修後申請改敘薪
級,於奉准後依「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進
用專案工作人員報酬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改敘。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
間進修。」按所稱非上班時間進修,即於機關所
定正常上班時間以外時間。至於正常上班時間請
事、休假從事進修,非上開所稱公餘進修。
•最低訓練時數: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每年需參加
訓練課程至少40小時(其中應有5小時為數位學習
課程),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每年需參加訓練課
程至少20小時。
兼職限制
兼職限制、兼職酬勞
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相關規定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
機關首長核准。
•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
員。
兼職限制、兼職酬勞
公務人員兼職酬勞相關規定
1.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
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2.兼職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交通費為限,不得另
立名目支領(如出席費等)。
3.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6,000元。
4.兼職交通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
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
兼職限制、兼職酬勞
專案人員兼職兼課相關規定
•
•
專案工作人員於僱用期間,工作時間內不得在
校內、外兼職或兼課,如因業務需要利用公餘
時間兼職或兼課,須依校內相關規定經專案簽
准。
兼職以一份為限(不含兼辦本校進修推廣部、
附設進修學院暨進修專科學校業務);兼課時
數每週不得逾四小時(含校內各學制、專班級
校外)。
• 為落實上開相關規定,避免兼課時間與上班或加
班時間重複,請於下班刷退後,再進行兼職或兼
課事宜。
服務
服務
廣義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
遭受損害者亦同。
•刑法第10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
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
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其他宣導事項
其他宣導事項
廉政倫理宣導
一. 為提升政府優質廉能形象,請各單位同仁於佳
節期間遵守廉政倫理規範內有關「受贈財物」
與「飲宴應酬」等相關規定。該規定中與機關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餽贈財
物或邀宴應酬,原則上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
錄程序。(教育部102年6月7日臺教政(一)字第
1020086380號書函)
二. 廉政倫理相關規定,請至人事室【廉政倫理專
區】瀏覽。
其他宣導事項
行政院102年6月20日第3353次會議院長提示(摘要)
最近幾天媒體報導酒駕肇事造成人民傷亡事件,造
成社會極大衝擊,在此,各機關務必遵守下列事
項:
一. 所有軍公教人員都必須以身作則,不得有酒駕
行為,違者將處以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二. 確實轉知所屬機關基層同仁有關酒駕之新規
定,並加強宣導防範,務必要求同仁絕對不可
有酒駕行為,唯有透過不斷的宣導,才能逐漸
杜絕酒駕行為。
其他宣導事項
行政院102年6月20日第3353次會議院長提示(摘要)
三. 各級首長及主管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嚴格遵
守相關規定,各機關在安排宴飲的場合如有飲
酒的情況,請務必考量到賓客交通的安排,要
提醒賓客有飲酒就不要開車,或安排計程車載
送等,務必讓所有賓客在宴飲之後避免酒駕行
為。酒駕肇事造成無辜生命的損傷或家庭破碎,
對社會絕對無法交代,希望整個軍公教體系要
以身作則,請各部會首長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務
必做好這件事情。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