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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法学院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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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模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议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一、董事的概念、资格与种类 (一)董事的概念 (二)董事得资格 (三)董事的种类 (四)董事的选任

• • • • • • • • 二、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的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的责任 三、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一)董事会的组成 (二)董事会的职权

• • • • • • • • • • • • 四、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 (一)董事会的召集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 五、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二)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四)独立董事的职权 六、经理的职权与活动 (一)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经理的职权

• • • • • • • • • • • • • • 第四节 监事会 一、公司监督制度概述 二、监事的任职资格与任期 (一)监事资格 (二)监事的类别 (三)监事的任期与连任 三、监事会的组成与召集 四、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者与监督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 • • •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模式

一、公司组织机构概念 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 三、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公司组织机构概念 • • •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是代表公司活 动、行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 体。 世界各国对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不同。 各国的公司治理机构:美国、日本、德国

“公司治理 结 构”( Corporate governance ) • • •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 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 美国在40年代末就已经有独立董事制度了,但没 有制度性的东西。 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 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 职权弱化也就是虚置,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 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 手中。

• • • • 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 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 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 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 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 察力的问题或分析意见; 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就成了橡皮图章,只是为 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 面的股东;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 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

• 在世界范围内,在公司治理方面,大致 有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型、以德日 为代表的内部监控型,以及由其他一些 东亚国家为代表的家族—国家型三种主 要模式。

• 在世界上,由于公司法存在两大体系,因 而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的董事会制度也 就出现了单层制和双层制两大模式。

1、单层制

• • • • • 单层制(a one-tier board system)公司治理结构 ,也 叫一元制模式, 单层制的特点是:业务执行机关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 经营职能和监督职能统归于董事会,董事既是经营者又是 监督者。 其中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的。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普 遍采用单层董事会制度的模式。

2、双层制

• • 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双层制(a two tier board system )的公司治理结构, 即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由监事会行 使监督权。 双层制的特点是:业务执行机关和监督 机构是分立的不同的公司机关,董事和 监事各施其职,董事在经营决策活动中 受到监事的监督。

• • • • • • 日本和德国是典型的实行双层制模式的国家,但是日 本和德国的具体组织形式又有区别。 以日本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通常实行的是水平式双 层制模式, 即,日本公司的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平行的公司机关, 都对出资人和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主要行使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管层的作用,而董 事会则主要发挥执行的作用。 股东大会分别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对股东大会负责。 在业务上,董事会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法律赋 予监事业务监督权、调查权、要求董事停止重大损害 公司利益的请求权。

德国

• • • • • • 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又普遍体现为垂直式双 层制模式, 而在德国公司中监事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董事会,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即监事会在上,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发 挥的是监督董事会的作用; 董事会在下,主要由执行董事组成,实际发挥的是执 行董事会的作用。 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会则对监事会负责。 在业务上,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提供全面可信的 公司经营与业务报告,甚至有些业务只有经过监事会 同意后才能进行,即监事会是公司特定事项的决策机 构。

• • • 从理论上讲,大陆法系国家为克服代理问题在公 司机关权力构造上奉行的二元制是周到和缜密的 制度设计; 而实践也证明,德国、日本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 构从整体上来说是有效和成功的,效果一点不比 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差。 所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我国更多的效仿了日本 的二元制。

3、混合制模式(选择制模式)

• • • 还有第三类内部监督模式,就是以法国、荷兰、 丹麦等国家为代表实行的混合制模式,这种模式 指引下的公司可以在单层制和双层制之间进行自 由选择,即公司可能选择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 会,或者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比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8条明确规定公司具 有选择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主规定采用。 这实质上是商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在公司治理结构 上的体现。

• • 2002 年日本商法修改导入选择制 韩国和台湾

• • • •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分属于不同法系 的内部监督模式。 由于美国主导全球的经济,所以其扩张力很强, 另外,除德国外的各国其监事会制度不是很有 效,而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上吸收了监事会 的的功能,所以近年来,两大法系的公司治理 结构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 尤其是实行混合制度的国家,在单层制公司治 理结构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如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调查显示, 法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已高达82%。

三、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公司法》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 构均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董 事会和监事会处于平行关系。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 的代表及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

• • 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类似于日本董事 会和监事会并行的水平式双层制模式。 而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及新公司法中又突出强调了英美法系 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的单层制模式,但同时上市 公司依据《公司法》要求成立的监事会制度在 形式上也依然保留。

•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 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 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 董事,可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二名监 事。 • 在股东会的召开时间、通知时间等方面也 较灵活。

• • • • 此外,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的组织机构设置也有不 同。 就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发 展看,目前国资委下具有一个庞大的国有企业外 部监事体系。 同时,在国有控股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也建 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就即将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来说,建 立独立董事会制度也已基本上形成共识。

• • 因此,根据国情,在近期建立并完善双 层制模式下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 度,但使监事会体制向企业内部化过渡, 依据《公司法》使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 的内部监督机构,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 法。 同时,从强化董事会治理结构水平出发,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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