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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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02-29320212轉304)
101年6月
1
一、前言
• (一)採購整體:機關、採購單位及業務科室
•
1.態度
• 2.操守
• 3.專業
• (二)著重招標、決標的發包階段
• (三)最有利標的運用
2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原則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採19)
選擇性招標
(採20,21)
限制性招標
(採22)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準用,參考)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公開取得
(採49)
3
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同
質
採
購
比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異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質
選擇性招標
限
制
性
招
標
公
開
取
得
4
未
公
開
公
開
議價
採
報價單
企劃書
購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同質/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最有利標決標
同質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5
1.1.3.異質採購認定原則
評估採購標的異質性之法規依據:
同
質
採
購
異
質
採
購
6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
定原則及一覽表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
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
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
者,均屬同質採購。
施行細則第66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
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
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
條
95.10.23
工程企字0950040989
0號函
技術 品質 功能 管理 商業條款
履約績效 價格 財務計畫 其他
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審計部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
決標方式
最低標
優點
1.自由競爭。
2.招決標程序作業簡便。
3.節省公帑。
1.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
與規格未符標準之廠商,確保
異質採購 採購品質。
最低標 2.發揮與最低標決標相近之價格
競爭方式,降低決標金額節省
經費。
1.非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
2.多目標評選,可考量廠商實績
經驗、履約能力、技術能力及
最有利標
管理能力等因素,選擇最優廠
商。
缺點
1.廠商低價搶標。
2.只考量價格,忽略廠商履約能
力與合理利潤,信譽優良廠商
參標意願低。
1.異質性高低程度,不易訂定明
確規範。
2.投標程序繁複,仍以最低標決
標,廠商投標意願較低。
1.資格審查及評選原因標準訂定
不易,容易引發爭議。
2.招標作業冗長,易受限於評選
委員之主觀判斷。
3.異、同質認定困難,價格評審
漫無標準。
7
1.1.4.常見規劃採購方式階段錯誤態樣
一.同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如設計內容簡單之建築
物整修工程。
二.異質情形小之採購,未評估採用最低標或依「機關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之可行性,逕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
理。
三.異質情形大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勞務服務工作,
逕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98.7.9工程管字第09800303520
號函)
四.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辦理。
五.財物採購,誤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lO款規定辦理。
六.原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上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
用最有利標方式辨理。
8
1.1.5.案例說明-C1.1.誤用最有利標
案例1.1
 ○機關辦理「MP3數位隨身聽(碟)2,792台」採購案,採最有
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 ○機關辦理「購置96年度端午節及中秋節禮盒」採購案,採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電磁爐)
稽查意見
 台北市審計處96.11.26審北五字第0960001237號函:「…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前題乃為招標前
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且不宜以最低標辦理之案件,查本案既已限
定採購標的為MP3,且該產品均屬現貨供應,採購規格訂定並
無困難,尚難謂具異質性之採購,來函所稱MP3種類繁多,容
量、品牌、功能等差異,當屬規格訂定之範疇,貴局未能妥適
規畫採購策略,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案,核有欠妥,仍請查
9
明妥處。」
C1.2.誤用準用最有利標
2.1.3
案例1.2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資訊服務以準用最有
利標辦理「建置○資訊系統計畫」採購,惟設備費遠高於資訊
系統有關勞務服務費用。
稽查意見
1.依採購法第7條:「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
2.本採購兼具財物及勞務性質,其勞務金額遠低於財物金額,應
歸屬財務採購。倘本採購確異質性高,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
時,則應採最有利標決標,卻援引委託專業服務方式辨理,核
有規避上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情事。
10
C1.3.規劃採購方式缺失案例-統包
案例1.3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廁所整修工程,並採最有利標決標。
參考見解
1.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
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統包作業須知5)
2.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
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工程會
96.10.15工程企字第09600413940號函)
3.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
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統包作業須知6)
4.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
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工程會95.6.20工程企字第09500227
11
540號函頒「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C1.4.規格明確
案例1.4
12
1.本案制服之款式設計及質料等,業以小額採購
逕洽○廠商設計完畢。
2.機關再以採購法22-I-9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制服
之採購。
3.本案制服之採購應屬財物採購,無採購法22-I9之適用。
4.另本案規格明確,僅布料織部分規格開放設計,
屬異質程度小者,應無最有利標之適用,建議
得依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C1.5.兼有二種以上性質
案例1.6
 有一採購案,必須以統包方式辦理,費用預估為財物3000
萬元、工程500萬元、勞務1200萬元,如何認定採購性質之
歸屬?需否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參考見解
1.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
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7)
2.本案可歸屬財物採購,總金額為4700萬元,未達查核金額,
免報上級機關監辦。(88.8.24.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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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兼有二種以上性質
案例1.7
 ○機關辦理○年度○勤務輔助派遣系統(含裝修工程、資訊
硬體、軟體)
 採購總經費為74,877,470元,其中工程為10,497,660元,勞
務為22,076,010元,財物為42,303,800元。
參考見解
1.本採購以財物所佔比例最高,故機關認定歸屬為財務採購辦
理,並以財物採購未達一億元認定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
額採購」。
2.惟查其中勞務部分已逾二千萬元,本應以巨額採購認定之,
今因合併招標致歸屬後重新認定而改變。
3.本案合併招標是否適宜,宜審慎評估。
14
C1.8: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案例1.14
○機關辦理○運動會接駁用車採購,簽辦時逕簽註「擬請准予
比賽期間大會用車分別向○○客運、○○公車船管理處及○○
客運分別議價辦理」。
參考見解
1.按上述行為係屬限制性招標,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簽文
內未見任何法令依據,核未符採購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
條之一規定。
2.另本三件採購標的名稱及性質均相同,且於同一日決標,各案
採購金額併計後達160萬餘元,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
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該機關並未詳加
檢討,是以尚難謂無採購法第14條所稱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
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情形之虞。(採14、細則13)
15
C1.9: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案例1.15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該案之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
理採購」,總工程費55,000,000元;惟「採購金額」以該次
採購案之預算額度1,738,829元認定,未報上級機關監辦。
參考見解
1.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
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
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採購金額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
等標期應為21日,且依採購法第12條規定應報請上級機關派
員監辦。(採12、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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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公告金額以下採購之分批
案例1.17A
○機關於92.7.18~92.12.25期間辦理各里辦公室至○名湯研習
會,共辦理21梯次,每案皆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活動地
點皆位於烏來地區,承作廠商中某甲旅行社承攬18件。
編
簽准日期 活動日期
號
1
92.7.18 92.8.17
2
3
4
5
6
7
8
917
10
92.7.29
92.8.6
92.8.7
92.8.8
92.8.8
92.8.12
92.8.18
92.9.5
92.9.29
92.8.29
92.9.7
92.9.16
92.8.21
92.8.26
92.8.31
92.9.24
92.12.19
92.11.28
標的名稱
金額
實支金額 廠商名稱
○○公所補助○里預
防消滅登革熱研習會
99,800
99,8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99,8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99,800
98,800
99,800
99,800
99,800
99,930
81,800
81,800
99,800
○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
C2.3.預算編列後控留不用
案例2.3
 電腦財物採購預算編列100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80萬元,本採
購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參考見解
 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10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
關決定控留20萬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80萬元認定為未達公
告金額之採購。(93.9.23.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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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一】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
業服務,以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勞務採購,第1、2招標均因無廠商投標
而流標,爰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邀○廠商辦理議價,
惟機關配合廠商之意見,修正預算金額、
履約期限、採購標的之實施計劃、契約之
約定等條件,並與該廠商議價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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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不當採用)
1.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仍以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2.因機關行政作業辦理不及,以採購
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2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不當採用)
1.○機關辦理松山機場停車場改建工程之規劃
設計案,以捷運隧道通過松山機場設站影響
為由,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
招標,以變更設計方式,交原廠商(○工程顧
問公司)辦理。
2.審計處稽查結果:該立體停車場之興建與捷
運潛盾隧道工程施作,無必然關聯,非屬原
有採購之後續維修、擴充,核不符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又因原廠商未具建
築師資格,無法申請建照,又將該案交由○
建築師辦理,認有不當轉包之嫌。
21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不當採用)
○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
充,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
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
招標交由原廠商辦理。
2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1.○機關招標文件訂定:「合約期滿如雙方無
異議,本合約繼續有效,每期一年,如有異
議應於合約屆滿前二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
約。」
2.本案因未敘明續約期間之上限,不符合採購
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工程會88年6月9日工
程企字第8807837號函示:「如未敘明而原
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
行,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
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不得
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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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機關於原有採購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亦於原契約中規定:「甲方得視實際需
求於契約屆滿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第7款之規定辦理續租…」
工程會88.10.14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說明三:
「…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無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7款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
續採限制性招標。」故本案原契約規定核不符採購
法規定,但機關仍得依其事實理由檢討是否符合該
條其他各款情形之一採限制性招標或以契約變更方
式辦理。
24
限制性招標相關作業不當:
未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簽辦時未敘明:

須採限制性招標之事實理由

其法令依據、

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

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

部分案件於簽辦過程中未提及邀標對象,
於簽准後逕邀特定對象議、比價。
25
(二)招標文件重要及應敘明事項
•1.檢驗方式-隨機取樣之方式、送驗之方式。
•(1)如學校服裝採購-a.廠商提供他校合格之檢
驗報告;b.抽樣后未依約親持送驗服裝與廠商代
表至檢驗處,而由廠商獨自送驗;c.不合格之處
置方式。
•2.檢驗合格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1)如消防逃生氣墊、打靶等。
•3.付款、估驗計價及罰則、扣款方式。
•4.評選(審) -如營養午餐、餐盒供應之評定方
式、評選委員之遴選(內聘、外聘)、工作小組
之初審意見。
26
•5.工期之訂定。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一】
•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業務單位:
• 提出採購需求、招標方式及預算,簽報機關首長。
• 總務單位(秘書室):
1. 採購需求核可後,準備招標文件並簽報機關首長。
2. 招標文件核可後,上網公告。
3. 廠商領標時應告知詳細清點招標文件及自赴施工地點勘查。
4. 廠商之疑義依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
5. 廠商之異義依採購法第75條及細則第102~105之1條規定辦
理。
27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6.招標期間招標文件之變更或修正,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但涉
及價金或廠商資格屬重大變更,應自修正日起延長原等標期
天數。
7.採購案如委託設計,專業之疑義應請受委託者做妥適之釋疑。
8.核對收件處所時鐘,做為確切截止投標時間。
9.截止投標至開標時間承辦員應上網查詢「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 採購審查小組:
1.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擬訂有底價之
採購或變更設計新增單價預估金額及分析資料,研提建議金
額,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參核。
2. 開會審議業務單位預估金額,核定建議金額。
3. 底價表務必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填寫簽核時間。
28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底 價 表
採購標的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新 臺 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NT$
)
仟
佰
拾
元 整
新 臺 幣
拾
億
仟
佰
仟
佰
拾
元 整
拾
(NT$
預 估 金 額
萬
)
註:本項金額不應高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應檢附預估金額分析資料。
經底價審議小組審議金額如下:
建 議 底 價新 臺 幣
拾
億
仟
佰
拾
(NT$
核 定 底 價新 臺 幣
採購單位
年 月 日
拾
億
規劃、設計、需求或
使用單位
年 月 日
仟
佰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仟
佰
拾
元 整
)
拾
底價審議小組
年 月 日
萬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年 月 日 時 分
日期時間請寫八碼
29
說明:
1.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
價金之預算金額 (細26)。
2.預估金額: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
提出該採購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
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
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
行簽報核定。 (細53)
3.建議底價:依各機關內部控制規定成立底價審
議小組提列建議金額。(參考本府91.8.12府工三
字第09118672800號函)
4.核定底價:由上述單位人員循序填具預算金額
、預估金額、建議底價(依機關內控規定提出)後
,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法46)
5.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
30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開標主持人、監辦、記錄、業務單位:
1. 依投標須知第34點主持應詢問投標廠商有無提出繳納押標金之
憑證(收據聯或憑據)。
2. 已逾開標時間,廠商仍可依規定核對證件後進場。
3. 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
4. 押標金以支票方式之審查。
5. 檢查招標文件廠商全名、印章印文,避免有「張冠李戴」之情
事。
6. 是否訂定「規格標」應加以審慎考量。
7. 廠商資格審查全部審核完畢後,再依投標須知第39點之規定,
告知不合格廠商無效之處。
8. 宣佈決標或無法決標,並做成紀錄。
9. 填具「押標金審核登記暨廠商簽收開標紀錄」並請廠商蓋章。
31
10.依限完成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公告。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總務單位(秘書室):
1.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
核對手續。
2.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本機關簽訂契約。
32
(機關全銜)
時間:
年
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月
日
午
時
分
案號
開標次別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招標方式
地點: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期
投標廠商
標價
優 先 減 價 後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格後 第3次比減價格
之標價
格後之標價 之標價
後之標價
一、本案投標廠商計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
家,審標結果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家不
合格。
審標結果
/流標原因
/廢標原因
□二、
公司報價(減價後)新台幣(下同)
元整最低,且在底價
元
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
□二、
公司報價新台幣(下同)
元整,在預算金額
元整以內,且為
最有利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宣布決標。
□二、
公司為優勝廠商,報價(減價後)新台幣(下同)
元整,在底價
元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宣布決標。
□二、
公司為符合需要廠商,報價(減價後)新台幣(下同)
元整,在底
價
元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精神宣布決標。
三、□投標廠商未達3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
四、□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無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經主持人當場宣布廢標。
五、其他:
33
(二)開標結果:
1.不予開標:本法48條第1項
2.流標:家數不足
3.廢標:未進入底價
4.保留決標:
(1)低於底價8折(本法58條及細則79、80條)
(2)超底價決標(本法53條第2項)
5.決標
(三)94年正本專案
1.118案→17家廠商
2.87案→5家廠商
3.34案→1家廠商
34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1. 88.09.27
8814175
• 二、 機關依本法第42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
辦理採購,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3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55條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
階段之開標,得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
44條第4項)。
三、 來函說明二所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辦理者,為開
標之要件,不視為「階段」。
四、 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開標後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
情形,仍屬適法。
35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2. 88.08.27
08072
• 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單位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及「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辦
法」第3條規定意旨,監辦人員針對採購負有監督之職責
,本案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辦理之事務,將涉
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
,如監辦人員為其委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故採購
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不宜由監辦人員擔任。至有關
底價之訂定,應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辦理
,無需監辦人員參與底價之訂定。
36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4. 89.03.08 89004694
• 來函所附之規格書雖不在洽詢範圍,惟查部分規定與本法規定不符:
(一)領標方式僅限「自行領取」一種,違反本法第29條第1項之規
定。
(二)「資本額」及「實績」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
始得訂定。依等標期推測,本案並非特殊或巨額採購。
(三)授權經銷證明及生產廠商所承諾負責維護證明,不符合「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至第5條規定。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其期間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5款規定。
37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5. 95.07.25
09500256920
•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38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6. 94.10.18
09400380130
• 二、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
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
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
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
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 三、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
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
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
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39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一】
•(一)規格訂定案例討論
•1.床舖案
•2.運動健身器材採購案
•3.視聽設備採購
•(1)規格、需求公告上網,尋求廠商意見(類似
公開閱覽制度)。
•(2)蒐集目錄規格
•(3)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
40
3.2.4.案例說明:訂定技術規格不當限制競爭
案例3.7
• 美國軍用標準
Military Standards
810_f
•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
(NEC…)
• 非屬國際標準,亦
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26條執行注意事項
§6、§7辦理
41
不當限制競爭
-技術規格
案例3.8
• PANASONIC攝影機
CP480
• 提及特定商名者應
註明「或同等品」,
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
6條執行注意事項§6
~8、§10~12辦理
42
42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二】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1. 88.10.27
8816968
• 二、 有關「投標廠商應具有昇降設備及停車設備ISO-9001認證通過
之證明文件」乙節,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
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
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
,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 三、 至於「決標後核對其資格不符可否註銷其得標資格,改由其他
符合資格廠商得標」乙節,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機關應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又其原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決標者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43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三】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2. 88.10.07
8814235
• 二、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
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
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三、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
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
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
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44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四】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3. 88.08.17
8811886
•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第
一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
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
競爭之相關資料〔第二項〕。•••」機關邀請之專家學
者參與評估所訂定之規格,為機關之利害關係人,可要求
參與者書面切結保證遵守本法保密規定。若參與者不慎將
規格資料外洩,應由洩密者自行負責。為避免發生洩密事
件,宜預先告知參與者前揭規定及應保密之文件。
45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五】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5. 87.12.18
8716377
• 主旨:關於省立醫療院所委託 貴處標購醫療器材指定三種(含以下)廠牌
為規格及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則不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應
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 另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鑒於同等品之使用爭議,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市
場競爭,曾就有關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訂有處理原則,該
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公貳字第八六O五二二五-OO七函略以:「招標單
位在現行法令允以同等品替代狀況下,拒絕得標廠商以同
等品替代,即有明顯阻礙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影響
廠商履約權益,應屬對相關產品市場廠商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46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一】
• (一)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及同質
採購最低標決標之差異性分析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1.前置作業:
• (1)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 (2)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
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
• (3)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
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
47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二】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 (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
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項
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
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 (2)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
進階資格者。
• (3)由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
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48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三】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3.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評選
• (1)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招標文件所
訂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
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
• (2)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
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
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
錄。
• (4)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5)機關對於評選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
;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 (6)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並應
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49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四】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4.最有利標決標-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
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 5.履約管理及驗收-機關對於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
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應審察是否有違§1:依公平、公
開之採購程序)。
50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五】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1.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 (1)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
招標。
• (2)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
51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六】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2.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 (1)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
會之相關規定。
• (2)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
進階資格者。
• (3)由工作小組依據審查項目或審查委員會指定之項目,
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52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七】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3.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 (1)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為利審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投
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條件,建議依「資格與規格」及「價格」分二段開標。
• (2)由審查委員會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
,逐項辦理評分。
• (3)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
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
錄。
• (4)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5)機關對於審查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
。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 (6)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投標文件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審查
結果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53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八】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4.最低標決標
•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
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54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九】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5.履約管理及驗收:機關對於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
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55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十】
•(四)最有利標依其評定方法可分:
•1.總評分法
•2.評分單價法
•3.序位法
56
首頁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1適用最有利標
2準用最有利標
3取最有利標精神
4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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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1.擬採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及外聘評審委員篩選條件之簽
辦文件、評審須知(含評分表、總表)
• 2.核定外聘、內派評審委員之簽辦文件(如有成立工作小
組之需要者,一併簽辦)(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內派委員
建議名單、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工作小組成員建議名單
)
• 3.成立評審小組之簽辦文件(免召開第1次會議者、召開
第1次會議者)、開會通知單(稿)、會議時間意願調查表
• 4.準備招標文件階段第1次評審小組會議紀錄之簽辦文件
、函(稿)、會議紀錄。(註:由機關自行訂定評審項目、
評審標準、評定方式者,免召開此一會議)
• 5.召開第2次評審小組會議(評審會議)開會通知單(致委
員稿、致廠商稿)、議程表、初審意見
• 6.評審結果之簽辦公文、函(稿)、會議紀錄、紀錄附件
58
主旨:有關擬以取最有利標精神委託專業廠商辦理「○○」採購案,簽請 鑒核。
說明:
一、本案緣起、經費分析、委辦需求等相關事項之說明:(例如費用需求分析,預算
金額、採購金額、委辦事項、履約期限、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
二、本案採購金額為○萬元,屬未達公告金額之專業服務,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
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
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
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擬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
招標。
三、本案為評審需要,擬成立評審小組,建議評審小組總額○人,分別為外聘委員○
人及本機關內派委員○人,其中外聘委員部分,擬自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建議篩選條件如下:
(一)專長關鍵字:
(二)在職情況:
(三)縣市別:
(四)身分別:
(五)專長類科別A:可用專家學者人數,○人;欲挑選外聘人數,○人。
(六)專長類科別B:可用專家學者人數,○人;欲挑選外聘人數,○人。
四、檢陳本案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評審須知、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契約
條款等如附件。
擬辦:擬奉 核可後,辦理遴選委員及後續招標作業。
59
表1 三種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比較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1.施行細則64條之2
條 依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採購法第49條
9、10、11款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2.工程會95.08.14函修「機
據 採購法第56條
法
採購法第39條
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告 招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 同左
標 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公
公告金額以上
額 採 不限
購
金
招 公開招標
標
方
式
種 採 不限
類購
制 商 招 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
數 標 方可開標
限廠
限制性招標公開客觀
評選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
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公告金額以下
不限(公告金額以下可以取
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
(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
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辦理第一 分段開標(採評分方式審查)
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
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不限
9款為勞務採購
不限
同招標方式
不限
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
可開標
權 核 依採購第56條第3項應先 機關首長
限 准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
委 評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同適用最有利標
員 選 則第四條:委員五至十七
組 ( 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成 審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自行成立,不需外聘專家、 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
學者,委員人數建議同左五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至十七人。
組成審查委員會
60
(建議稱為評審小組避免混肴)
小 工 成 需成立
組作立
需成立
則 時 訂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採購法第47條 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
機 定 第1項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及 底 第22條)
原價
得不成立
需成立
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 底價應於第一階段
議價前定之。
開標前定之
(施行細則第54條第4
項)
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 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最低價承攬
決 可採行協商。
標 固定金額或費率評定最有利標後 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 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
即決標。
序與第二家以上之廠商 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
辦理議價後決標。。
價。
採固定金額或費率,議
價程序不可免
再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 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 建議採用「準用最有 無
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 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 利標」模式。
低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 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
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 錯誤行為態樣:未達公
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
分較高者決標,仍相同者抽 (專8條、技11條、資11 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
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
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選 條)
議價或比價。
辦法第14條)※以上2項為總
評分法及單價評分法時擇一 錯誤行為態樣:對於同分、
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
使用
3.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 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
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
抽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 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
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
選辦法第15條之1)
※以上3項為序位法時擇一使用 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
有 1.
二
家
以
上 2.
分
數
相
同
理
。
61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臺北市數位學習與知識管理整合平台先期規劃委託顧問服務案
評審項目與企劃書內容對照表
評選項目
專案規劃能力
專案管理能力
廠商履約能力
分項評審項目
廠商建議書
章節
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頁次 文件名稱 章節 頁次
1.對本府現有數位學習平台概況、本
府網路市民與無線網路服務,及中
央電子化政府相關服務概況等,與
本專案相關事項之現況理解
2.本專案之實地訪談與資料收集執行
構想、分析方法
3.本專案之發展策略規劃構想,及成
果報告之文件大綱
1.專案工作項目劃分、時程、交付內
容及重要查核點之妥適性
2.專案組織(含專家或支援人力)成員
能力水準及分工配置妥適性
1.單位特性、人力規模、學術地位或
商譽、財務狀況、經營能力
2.相關技術經驗(曾參與研究發展、
科技專案相關案件實績經驗成果)
創新優惠措施
註:本表請廠商自行填寫,併入本案企劃書首頁
62
工作小組作業範例
一、工作小組工作報告
98年99年餐廳伙食委外案工作小組工作報告
1.採購案名稱: 「98年99年餐廳伙食委外案」
2.工作小組人員:
組長 楊燦能 主持小組會議、採購專業人員證照
輔導員 李㊣㊣ 採購專業人員證照
組員 陳㊣㊣ 衛生安全
組員 惠㊣㊣ 採購專業人員證照
護士 王□□ 餐廳管理、綜整會議資料
3.會議時間:97年11月21日下午
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5.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63
6.尚須討論事項如下:
(1)是否依契約規定派駐營養師,並執業登錄於本單位?
(2)每半年一次食品送樣至本市衛生局檢驗室檢驗,時間由本機
關指定,費用由廠商自付。
(3)使用何種餐具?中心原本之不鏽鋼餐具或另外提供?清洗方
式為自行清洗或外送清洗?
(4)是否提供各合作廠商與本身的合約(如食材供應商CAS.GMP.
吉園圃…、病媒防治、垃圾及廚餘清運廠商)
(5)是否有鍋爐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有證照)派駐,
有無針對中心之鍋爐、冷凍冷藏櫃、冷氣之維護保養計劃?
(6)廚師是否有廚師證書(有效期4年)
(7)可否一案一保險?
(8)假日及年節依需求配合供餐?
(9)是否提供樣品展示櫃及牙籤、餐巾紙、餐巾紙盒、素食湯保
溫鍋?
(10)客訴處理及回覆時間?
(11)油脂截流槽的處理及清洗方式?
(12)派駐中心的人力規劃及人力調度計劃?
64
評選項
子項目分析
目
A廠商


近5年內承包
團膳業務(承 
包政府機關或
公私立學校以
合約影本為依
據、私人單位 
須經法院公證)
並出示契約價
金之總額。
經營實
績



優良認證(獲
健康飲食業者、

HACCP…等
證明)

臺北市政府,履約自93年9月4 
日至96年12月31日,契約價金
未標示,月營業額300萬元(P70)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履約 
期間未標示,契約價金
123,840,000元;另履約自95年
10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契 
約價金19,000,000元(P70,附件
1)
中央警察大學,履約自94年8 
月至96年6月,契約價金未標
示,月營業額200萬元(P70,附
件2~5)

臺北市西園國小、中正國小、
雙園國小、臺北榮家、竹師附
小、竹北高中、楠梓榮民自費 
安養中心、僑委會華僑會館、
八德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新竹
西門國小、嘉楠療養中心等,
履約及契約價金未標示,月營 
業額100萬~400萬元(P70)
95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CAS 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P71)

89年度食品GMP認證體系推行
委員會認證書(P71)(即食餐盒 
蘆洲廠)
N.A.KEMA 1994 年 登 錄 ISO 
9002:1994證書(P71)
行政院衛生署93年12月21日換
發91年度輔導餐飲業實施食品
安全管制系統HACCP先期輔導 
證明書(P71)(盒餐蘆洲廠)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5年8月4日
北衛藥字第0950062877號函確
立92年7月31日至95年7月31日
無查獲發生食品中毒事件(P81)
B廠商
署立桃園醫院及療養院,履約自94 
年1月至95年12月,契約價金未標
示,月營業額330萬元(P46~47)
署立竹東醫院,履約自94年1月至 
95年12月,契約金額未標示,月營
業額80萬元(P48)
署立臺北醫院,履約自94年4月至
96年3月,契約金額未標示,月營
業額18萬元(P51)

署立樂生療養院,履約自94年7月
至95年6月,契約金額未標示,月
營業額125萬元(P52)

行政院衛生署員工消費合作社,履
約自88年12月至93年1月,契約金
額未標示,月營業額60萬元(P53)
廣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約 
自92年11月至94年12月,契約金額
未標示,月營業額1500萬元,未經
法院公證(P59)
餘私人單位計有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鹽野義製
藥股份有限公司、樹林農會、利樂
包股份有限公司、承豐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台南郭綜合醫院、桃園壢
新醫院等,均未經法院認證(P39)。
89年度ISO 9002國際標準認證(P61)
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89年國家商品
品質金牌獎(P6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1年8月6日推廣
製作團體膳食健康餐感謝狀(P62)
行政院衛生署94年1月13日換發90
年度輔導餐飲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
系 統 HACCP 先 期 輔 導 證 明 書
(P63)(署立台北醫院病患伙食)
行政院衛生署94年1月13日換發91
年度輔導餐飲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
系統HACCP先期輔導證明書
(P65)(署立桃園醫院病患伙食)
C廠商
經 濟 部標 準檢 驗局 ,

履約期限及契約價
金未標示,(P35)
桃園縣政府員工消
費合作社,履約自 
95年4月6日至97年4
月5日止,契約金額
未標示(P35及39)

國 立 臺北 藝術 大學 ,
履約期限及契約金
額未標示(P37)
國立教育研究院籌 
備處,履約期限及
契約金額未標示
(P38)

私立華梵大學(葷食
餐廳),履約其限及
契約價金未標示,
未經法院公證(P36)




D廠商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履約自95年1月1日至95年
12月31日,契約價金未標
示(P45)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履
約自95年6月1日起,契約
金額未標示(P47~48)
臺灣銀行行員訓練所,履
約自94年4月16日至96年4
月 15 日 , 契 約 金 額
3,780,000元(P49~50)
臺灣銀行臺北市職工福利
社,履約自94年1月1日起,
契約金額未標示(P51~52)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履
約自95年7月1日至97年6
月30日,契約金額含營業
稅每月租金30,000元,未
經法院公證(P53~5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年11
月3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538591600 號 無 食 品 中
毒
證
明
函
(P8)(94.10~95.10)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
司95年5月15日ISO9001國
際標準認可證書(P9)
UNIVERSAL
CERTIFICATION SERVICE
CO.,LTD95年8月16日登錄
HACCP證書(P10)
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94年
國家商品品質金牌獎(P11)
65
五、履約管理【一】
• (一)在與廠商訂定契約之前,應徹底將契約內容包括數量
、條文及重要的採購設備型號圖與說予以核對,避免有誤
植或惡意塗改地方出現,造成爾後履約爭議協調。
• (二)開工前現場協調會勘相當重要,在還沒正式開工之前
,召集監造建築師(業務承辦科)、廠商,進行現場會勘
動作,站在甲方立場重點有三:一、維持機關現況上班品
質,二、維護甲方現場安全,三、工程品質。例如一個學
校,會要求廠商一對學校安全負責,二維護教學品質,三
工程品質的掌控,廠商及監造建築師的部分,則是讓他們
釐清合約圖說內的施工範圍及相關程序表等,做一個確定
的釐清,然後依照契約書及相關規定辦理。
66
五、履約管理【二】
• (三)採購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
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所謂「分段查
驗」包含了材料檢驗、估驗計價、竣工查證……等等,都
將做為日後驗收之書面資料,內業部分之驗收。又同條第
5項規定:「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
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二項之規定。」財物
或勞務採購也有可能類似工程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所
以可於契約書明訂如第一項所述:「廠商執行品質管理、
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
程序或檢驗標準。」或分段查驗,以有效掌控採購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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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約管理【三】
•(四)太陽光電案-設計與監造不同廠商之困擾。
•(五)施工過程中機關首長或長官指使廠商變更,
但廠商未告知監造及承辦單位或未納入每週之工
務會議,再併入歷次變更設計。
•(六)資訊單位平台建置-初驗由原定30天簽准展
延至60天,期程將屆方知所交資料大部分不全,
根本未達竣工標準(勞務之認定較工程、財物還
難);亦或業務科室認為廠商只要有繳交即達竣
工期限之規定,且可於驗收不合格后再補繳!?
•(七)新建工程10年未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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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與驗收【一】
• (一)施行細則第93條: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
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
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二)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
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
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三)驗收紀錄:1.整理驗收結果(符合及未符合分列)
、 2.確認驗收缺失及改善方式與標準、 3.驗收人與驗
收(複驗)人最好是同一人、 4.紀錄最後2項分別註記
:a.隱蔽及未抽驗部分由廠商及監造單位負責b.以下空白
、 5.當天作成紀錄並簽名、 6.簽報完成後以雙掛號寄
送會議紀錄。
69
六、竣工與驗收【二】
• (四)驗收建議用語
• 1.尚符(尺寸,因測量會有誤差)
• 例: 經丈量窗戶200x100cm尺寸與竣工圖說尚符
• 2.相符(數量,可以確定數量者) : 經清點數量與竣工圖說
相符
• 例: 經清點w10型窗戶六樘數量與竣工圖說相符
• 3.符合(內業文書)
• 例: 抽驗試驗報告, 試驗結果經監造建築師確認符合合約
規範。
• 4. 抽驗 清點 丈量 測試
• 5.竣工圖說變更設計部分應用雲圖狀標示
70
六、竣工與驗收【三】
• (五)採購法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
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
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
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
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
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
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71
六、竣工與驗收【四】
• (六)施行細則第90條: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
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 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 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
有困難者。
• 三、小額採購。
•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
之證明文書者。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
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72
六、竣工與驗收【五】
• (七)施行細則第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
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
收紀錄。
• (八)無論是初驗、初驗(複驗)、正式驗收或正式驗收(
複驗),除務必當場將紀錄完成及各單位簽章(當然包括
最重要的承商)外,因廠商部分經常非負責人親自出席,
所以每一項紀錄要正式函文給廠商,避免廠商參與人員離
職,廠商事後不認帳。同樣的假如在進行正式驗收(複驗
)時又發現有正式驗收未列之缺失,當場告知改善期限,
並於函送正式驗收(複驗)紀錄時,文內特別載明改善期
限。這類缺失造成之履約爭議,在非工程單位相當的多,
而且不僅限於工程採購,應特別注意。
73
六、竣工與驗收【六】
96/03/03
•
•
•
•
09600064270
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月31日北府採一字第0960000585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
,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
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準此
,初驗尚非正式驗收之必經程序。
• 三、有關初驗之辦理方式,本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2項、第93條及第
96條分別已有規定,本會並訂有初驗紀錄格式供各機關參考。本會88
年8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19號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並已說明初驗得免派員監辦。
• 四、至於採購案訂有初驗程序者,其結果可作為正式驗收之用。依本
會訂頒之「初驗紀錄」格式,倘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
符,機關應於紀錄載明初驗結果與不符情形,及改善、拆除、重作、
退貨、換貨之期限;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
適用本法第72條規定。其經機關檢討採行減價收受者,屬查核金額以
74
上之採購,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六、竣工與驗收【七】
96/01/26
09600042090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依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第7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規
定期限辦理,以免影響廠商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本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限期辦理驗收,並
得辦理部分驗收」,其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並明
定相關期限,本會訂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
本亦分別定有驗收程序,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二、機關人員如拖延驗收程序,未依期限完成廠商領
款,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
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
75
六、竣工與驗收【七】
•(九)案例分享
•1.文康活動驗收案-車上電視顯示器比契約中廠商企
劃書少2台,但不影響服務品質。
•2.路燈桿基座混凝土未乾,審計單位認定虛報竣工。
•3.驗收時工地現場與設計監造單位提供之竣工圖說(
原契約圖說經歷次變更后彙整繪製而成)未符,再進
行補辦變更設計。
•4.圖書館書架固定案-驗收合格後保固期中監造與施
工廠商之責任認定。
•5.履約或驗收時發現廠商未完成或無法完成,以「契
約變更」或「減價收受」結案。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