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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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暨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簡報大綱
外匯管理現況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
注意事項
銀行業受理外匯申報業務常見缺失
結論
2
我國外匯管理現況
不涉及新台幣兌換之純外幣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涉及新台幣兌換之資金進出:
 商品貿易之外匯收支:完全自由
 服務之外匯收支:完全自由
 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資
金進出完全自由
 除上述外尚有:


居住民個人每年結匯未超過5百萬美元、法人未超過5千萬
美元,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超過上述金額,得經由銀行
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者,逕向銀行業辦
理結匯;超過上述金額,得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
辦理結匯
 由上述可知,我國目前資金進出已相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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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一)
法源依據
 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之1
申報範圍
 新台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
者或需求者
申報原則
 涉及新台幣結匯者:填具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辦
理申報
 未涉及新台幣結匯或進出口貨款以跟單方式辦理新
台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或進出
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 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之申報,準用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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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二)
申報義務人(第2條)
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
易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
 下列各款所定之人,均視同申報義務人:





法定代理人依第6條第2項規定代未滿20歲之我國國民辦理
結匯申報者
公司或個人依第8條第1項規定,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結
匯申報者
非居住民法人之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依第9條第2
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
非居住民之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依第9條第3項規定代辦結
匯申報者
非外匯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且不符合得代辦結匯申報之
規定而為結匯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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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三)
名詞定義(第3條)
 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行號或團體: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
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領有主管機關
核准設立統一編號之團體。
 個人:指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
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 非居住民: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
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
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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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四)
各類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管理
逕行辦理結匯(第4條)
 進、出口貨款
 服務收支(個人服務支出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
金額)
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5千
萬美元之匯款
 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5百
萬美元之匯款
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之
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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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五)
各類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管理
 經銀行確認文件後辦理結匯(第5條)




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
款。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
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依央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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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六)
各類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管理
經核准後辦理結匯(第6條)
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千萬
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百萬
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逾10萬美元之匯款
 未成年人結匯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匯款
 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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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七)
銀行受理結匯申報程序(第7條)
查驗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
在申報書之「銀行業負責輔導申報義務人員
簽章」欄簽章
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
年
10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八)
委託結匯申報 (第8條)
委託公司或個人辦理申報:受託人應依「銀
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
項」有關規定及央行其他規定,並以受託人
之名義辦理申報 。
委託其他個人代辦結匯申報:申報事項仍由
委託人自負責任;受託人應檢附委託書、委
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
核,並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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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九)
非居住民之結匯申報 (第9條)
非居住民自然人:除央行另有規定外,應由
本人親自辦理。
非居住民法人:除央行另有規定外,應出具
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
代理人以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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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十)
網路結匯申報(第10、11條)
 資格
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
之個人
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或經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領
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 受理程序
 應先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 應查驗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 於網路提供申報書樣式及填寫之輔導說明
 製作央行規定格式之買、賣匯水單媒體資料報送央行,並以該媒
體資料視同申報義務人向央行申報。
 申報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 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
者,日後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結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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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十一)
申報書之更正(第12條)
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
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
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
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處罰
 更改出進口結匯證實書
 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
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第4條)
 如發現結匯證實書與憑以掣發之證明文件不符時,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更正
未結匯之申報及更正(第13條)
 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 如發現憑證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
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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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十二)
說明義務 (第14條)
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申報不實之虞者,
央行得向申報義務人及相關之人查詢,受查
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申報不實之處罰(第15條)
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
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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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一)
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第2點)
 避免申報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申報結匯
 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不滿一年者,其結匯金額比照非居住民
辦理,無須輸入電腦查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匯入款結售案件,如該筆匯入款係該申報義務人原先利用申
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年得逕行結匯之金額匯出,再
匯入者,可逕予辦理結售,無須輸入電腦查詢且不計入其當
年累積結匯金額。另應於申報義務人原始賣匯水單正本上加
註匯入結售金額、日期及簽章,並將文件影印留存備查。
 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承辦銀行業留存聯上列印已查詢
結匯金額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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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二)
結匯限額之注意-1(第3、4、25點)
受理依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結匯,每
筆結匯金額以10萬美元為限,並應預防申報
義務人將大額結匯款化整為零
受理依申報辦法第5條第3款辦理新臺幣結匯
申報者,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之
核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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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三)
結匯限額之注意-2
 受理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匯款,其
每筆結匯金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團
體從事之國際人道援助計畫,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結匯款與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相符,經銀行業查
驗函件相符後受理之結匯,不在此限
 民營事業向國外引進中長期資金,並持有央行核章
之外債申報表者:


匯入款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售金額
匯出還本付息款,先計入當年累積結購金額,但每年得逕
行結匯金額用罄後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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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四)
其他限額之結匯-1(第5點)
結匯金額按照非居住民辦理:
 大陸地區人民
 持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華官員證之外交官員
 持中華民國護照之華僑
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相關入境文
件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港澳居民
無結匯金額限制:駐華外交機構
按照團體之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
事務所及診所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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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五)
其他限額之結匯-2
 上市(櫃)公司辦理外籍員工(不含大陸籍員工)匯入認購
公司股票股款及匯出出售公司股票價款:每筆匯入(出)結
匯金額未逾十萬美元者,於確認上市(櫃)公司填報之申報
書及外籍員工認購(出售)股票清冊無誤後辦理結匯。每筆
匯入(出)結匯金額逾十萬美元者,應經由銀行業向外匯局
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 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辦理國內員工匯出(入)認購
(出售)外國母公司股票股款:每名國內員工結匯匯出(入)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於確認外國公司在臺
分(子)公司填報之申報書及結匯清冊無誤後辦理結匯;每
筆結匯匯出(入)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於
清冊加註其出生日期,供銀行業查詢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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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六)
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結匯案件(第6點)
結匯人(含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之
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等值外幣者,免填申報書,且無須計入其當
年累積結匯金額。
應注意並預防結匯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
以規避應辦理之申報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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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七)
向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子公司借款及還
款之結匯案件(第7點)
 借入本金自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匯入臺灣地區結售:


應查驗廠商檢附之投審會核准(備)赴第三地區或大陸地
區投資函及其向子公司借款文件,並核對廠商填報之「借
款申報表」無誤後辦理結匯申報。
匯入借款本金結售金額不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結購外匯還本付息匯往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


廠商得憑銀行業簽發之上述「借款申報表」第二聯正本辦
理結購外匯還本付息。
其結購外匯還本付息金額不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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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八)
自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
及再匯出款之結匯案件(第8點)
 股利、盈餘自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匯入臺灣地區結
售


應查驗投審會核准(備)赴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投資函及第三地
區或大陸地區子公司分配股利、盈餘相關文件,並核對廠商填報
之「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無誤後辦理結匯申報
匯回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子公司股利、盈餘結售金額不計入公司
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資金再匯出臺灣地區


廠商得憑銀行業簽發之上述「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二聯正本
辦理再匯出,其匯出款用途及匯款地區不受限制,匯往大陸地區
者,依第26點規定辦理。
匯回之股利、盈餘以原幣持有者,限以原幣再匯出;結售為新臺
幣者,得以原幣或結購外匯匯出,其結購金額不計入公司當年累
積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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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九)
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1(第9點)
 公司、行號:填列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統一
編號
 團體:填列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統一編號,
如核准設立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應填列主管機關
名稱及其登記證號;另配合歸戶作業,加填稅捐機
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 籌備處:限申報結售僑外投資款,填列主管機關核
准投資文號及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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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
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2
 個人
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居留入出境證證載有效期
限一年以上者(大陸地區人民除外):應將居留證上所
載統一證號及出生年、月、日填列於申報書之「我國國
民」項內。

持外僑居留證者:應將居留證上所載統一證號、發給日
期、到期日期及出生年、月、日填列於申報書之「外國
人」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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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一)
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3
 非居住民法人
 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為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書
填列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照號碼,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 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為申報義務人,
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 非居住民自然人
 持外國護照:護照號碼
 持外交部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之華僑:護照號碼,於國別欄內填報
發證地所在國,並應加註發證單位
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相關入境文件證載有效期限
未滿一年之港澳居民:填列其統一證號碼,如無統一證號碼,則
填載許可證號碼
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入
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之統一證號碼,如無統一證號碼,則填載許
可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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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二)
填報事項之輔導-1(第10-14點)
 申報書之填報事關申報義務人權責,除申報義務人不識字外,




銀行業不得代為填寫申報書;如為代填案件,仍須由申報義
務人簽名或蓋章,以明責任。
申報之結匯性質,與其結匯金額顯有違常情或與其身分業別
不符時,應輔導申報義務人據實申報後,再予受理
申報書之金額不得更改,其他項目如經更改,應請申報義務
人加蓋印章或由其本人簽字
銀行業應查核申報書各欄位是否均已填報完整,其中結匯性
質應詳實填報,不得以匯款分類編號替代之。
申報義務人為公司者,請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簽章;如蓋用
限定用途之專用章,其限定之用途應以專供辦理結匯用,或
與結匯事項有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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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三)
填報事項之輔導-2
結匯性質之填報
 居住民
 結購:填報外匯資金用途
 結售:填報外匯資金所得來源

非居住民
 結購-填報新台幣資金所得來源
 結售-填報新台幣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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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四)
填報事項之輔導-3(第15點)
 申報義務人將國外匯入款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匯入款先存入外匯存款後提領,或各項匯入款透
過國內他行匯入,或逕由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
入等三種情形之結售,申報時應注意:


結匯性質應填列原自國外匯入款或自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匯入款之性質
匯款地區國別一欄,如係結售外匯存款或國內他行匯入款,
應填列為「本國」;如係結售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
款,應填列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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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五)
填報事項之輔導-4(第16點)
申報義務人結購外匯暫存外匯存款或轉匯國
內他行,如該款將再轉匯往國外或國內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或結購外匯係逕匯往國內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申報時應注意:
結匯性質應填列匯往國外或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匯出款之性質。
 受款地區國別一欄,如係結購外匯暫存外匯存款
或轉匯國內他行,應填列為「本國」;如係匯往
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填列為「本國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

30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六)
網路申報(第17-21點)
 申報義務人應親赴櫃檯辦理網路申報相關約定事項
 應依臨櫃事項設計控管程式並於網路提供填報說明、申報辦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項之輔導
 透過線上即時查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留存查詢紀錄
 受理應確認文件後始得辦理結匯之項目,應確認申報義務人
提供之書面、傳真或掃描之相關文件,並留存備查
 不得竄改留存之申報義務人網路申報資料
 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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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七)
身分文件及結匯事項之確認 (第22點)
查驗申報義務人填報之登記證號確與其身分
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相符
確認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新臺幣結匯係屬
申報義務人本身所有者或需求者
查核委託或授權辦理結匯申報之事實
申報義務人為公司者,應上經濟部全國商工
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確認公司基本登記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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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八)
證明文件之確認及大額結匯款化整為零之預防
(第23點)
 受理公司逾1百萬美元,個人逾50萬美元之新臺幣
結匯申報,應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
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
理,並將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留存備查。
 注意並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
避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供確認交易事實之規定
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結匯案件之確
認(第24點)
 依注意事項附表一~八確認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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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十九)
代結匯之確認-1(第27點)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

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報之申報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
並在許可有效期間內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最近一
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
之證明文件、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及代理外籍勞
工匯出在臺薪資結匯清單
申報書結匯性質欄應勾選第二項,並填寫結匯性質為「代
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資」。
結匯清單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如發
現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有不合理、異常者,應請申報義務人
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
後,始得受理。
34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
代結匯之確認-2
 經營以新臺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業
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
經理事業及信託業)代委託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
券之結匯申報



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
冊
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
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
匯授權書
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委託人
利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
售,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35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一)
代結匯之確認-3
保險業者辦理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申報
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
人結匯清冊
 業者與要保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
結匯者,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
書代替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 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
就要保人利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
重行辦理匯入結售,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
36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二)
代結匯之確認-4
臺灣期貨交易所代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
割之結匯申報
臺灣期貨交易所填報之申報書及結算會員結匯清
冊
 查詢計入結算會員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37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三)
代結匯之確認-5
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以新臺幣全權委託業務,代委託
人辦理投資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結匯申報



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
冊。
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
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
匯授權書。
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共同委任按出資比例
分別計入個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
委託人利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
匯入結售,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38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四)
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1(第28點)
 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之結匯申報


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央行同意函及委託人結匯清冊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
 期貨商代理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內外幣計價期貨及國
外期貨交易業務之結匯申報


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經紀業
務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及委託
人結匯清冊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
39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五)
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2
 期貨商代理僑外或大陸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
結匯申報


憑辦文件: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
期貨經紀業務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
證照及僑外或大陸投資人結匯清冊
結匯項目以下列二項為限:
 僑外或大陸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損益之結匯。
 僑外或大陸投資人為支付本人國內期貨交易損益、期貨交易
手續費及稅捐之預先結售外匯,但結售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五
百萬元。
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40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六)
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3
 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款及手續費之結匯申報


憑辦文件: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
期貨經紀業務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
證照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申報


憑辦文件: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及央行同意函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除央行同意函另有規定者外,不計
入證券商或客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41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七)
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4
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業、信託業)或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以新臺幣收付境外基金
款項之結匯申報
憑辦文件: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填報之
申報書、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申報生效函影本、
央行同意函及投資人結匯清冊
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總代理人、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或投資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42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八)
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5
 證券商承銷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支付承銷價款之結匯
申報


憑辦文件: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央行同意函及支付承銷
價款證明文件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參與證券商受理或從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
ETF)之申購或買回之結匯申報


參與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央行同意函及經總代理確認之
跨國匯出(入)暨交易申請書
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總代理、參與證券商或投資
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43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二十九)
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6
 信用卡業者或發卡銀行代持卡人辦理信用卡、轉帳
卡及金融卡國外提款或消費款之結匯申報


信用卡業者或發卡銀行填報之申報書及央行核發其代持卡
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之同意文件,結匯金額無須查詢,
且不計入信用卡業者或發卡銀行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信用卡業者或發卡銀行應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
規範」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將代持卡人辦理結匯資料報送
外匯局,憑以計入持卡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44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結匯資料之檢送(第29點)
 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銀行業受理下
列各種投資之結購外匯申報,應另確認相關業者檢
附以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後辦
理 :






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結匯投資境外
基金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信託業辦理全權
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45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一)
申報書內容之更改 (第30點)
 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
 非屬故意申報不實者:檢附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
報不實意見書、相關證明文件、原申報書及買(賣)匯水單、更
正後之申報書及買(賣)匯水單。
 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
檢附繳交罰款之收據、更正後之申報書及買(賣)匯水單及相關
證明文件。
 更改出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者
 檢附銀行業原掣發之單證、更正後銀行業掣發之單證及用以證明
申請更改內容之文件
 更改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買(賣)匯水單者
 檢附銀行業原掣發之買(賣)匯水單、更正後銀行業掣發之買
(賣)匯水單及用以證明申請更改內容之文件
46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二)
申報文件之報送及留存(31點)
依申報辦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加註結
匯日期、金額及簽章後,影印一份留存備查
除申報書第一聯及買(賣)匯水單(網路申
報係以製作之媒體資料)仍應隨交易日報送
外匯局外,相關證明文件免報送外匯局
47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三)
對外及僑外直接投資結匯案件之確認-1(第24
點)
 對外直接投資

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 不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個人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
額)

無主管機關核准函:
 得利用當年累積結匯金額逕行匯出,每筆結匯金額達申報辦
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所定金額時,應確認具體對外投資計
畫或相關證明文件。

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再間接投資大陸地區者:匯出之投資款
以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未逾一百萬美元為限,逾一百萬美元
者,應確認經濟部核准對大陸地區投資文件。
48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四)
對外及僑外直接投資結匯案件之確認-2
 僑外直接投資

華僑、外國人來台投資(含減資、轉讓及撤資):事前核准
制
除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得
免申請核准投資之案件外,應確認主管機關相關核准文件。
 僑外投資股利或盈餘匯出:


子公司:原核准投資文件、股東會議紀錄、股利計算書及
盈餘分配表
分公司:分公司認許文件、最近一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及
經稅務機關核章之報稅文件或最近一年度會計師簽證之年
度財務報表
49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五)
對大陸地區匯款案件之確認-1(第26點)
 不得受理未經許可之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匯款
及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出入款
 對大陸地區直接投資案件-匯出匯款



應確認經濟部核准對大陸地區直接投資文件無誤後,始得
受理。
以新臺幣結匯匯出者,除個人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外,公司、行號及團體均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個案累計直接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
以下者:
 得逕行受理投資人匯出投資款至大陸地區,不須確認經濟部
核准投資文件。
 投資人以新臺幣結匯匯出者,結匯金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公司、行號結匯(或匯出)金額達一百萬美元或個
人、團體結匯(或匯出)金額達五十萬美元者,應依申報辦
法第5條規定確認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始得受理。
50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六)
對大陸地區匯款案件之確認-2
 對大陸地區直接投資案件-匯入匯款



匯入轉讓、減資或撤資款:應確認經濟部核准轉讓、減資
或撤資文件,或經濟部備查對大陸地區實行直接投資文件
無誤後,始得受理。
匯入股利或盈餘:應確認經濟部原核准(備)對大陸地區
直接投資文件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分配股利(盈餘)相關
文件。
匯入匯款結售為新臺幣者:公司、行號及團體均無須計入
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個人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但匯入款如係原先利用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匯出,再匯
入者,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51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 (三十七)
對大陸地區匯款案件之確認-3
對大陸地區證券投資案件
 匯出匯款、匯入匯款:應確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函報證券主管機關有關
業者經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核准為「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QFII)」之影本無誤後始得受理。
 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除應確認上述規定之文
件外,並應確認第27點第2款(投信或投顧業者經
營以新臺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代委
託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或附表四(投
信事業募集基金之結匯)規定之文件。
52
外匯申報業務常見缺失(一)
未依央行規定之格式印製申報書
未確認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新臺幣結匯係屬申報義
務人本身所有者或需求者後,再予受理 。
查詢已超過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仍予受理
結匯。
未於申報書承辦銀行業留存聯上列印已查詢當年累積
結匯金額之紀錄
誤以匯入查詢匯出結匯案件,誤以匯出查詢匯入結匯
案件
銀行業及輔導申報義務人員簽章者為非經本行許可辦
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及人員
大額結匯未先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即予受理結匯
53
外匯申報業務常見缺失(二)
非居住民自然人未親自辦理仍予受理結匯申報
受理非居住民申報資金用途之性質結購外匯
居住民委託其他個人辦理結匯,未檢附委託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
未注意預防申報義務人化整為零結匯申報
 非居住民經常以低於10萬美元結匯。
 規避大額結匯應確認文件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上結匯
應填申報書及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自國外同一帳戶匯入予多人分散結匯
 國內自同一新台幣帳戶提領,再以多人名義匯至國
外同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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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申報業務常見缺失(三)
申報書未填報完整或填報錯誤仍予受理結匯
 未填寫結匯性質、地址或電話
 申報書經塗改,未經申報人簽章
 申報書金額塗改
 以結購申報書辦理結售,以結售申報書辦理結購
匯款性質填報常見錯誤
 197三角貿易匯入、出款,誤以700出、進口貨款填
報
 自OBU分行匯出、入,誤以693他行轉匯入或匯入
國內他行填報
 693他行匯入匯款再匯出,漏報他行匯入匯款
 693轉匯國內他行,申報性質誤為匯至國外之性質
55
結
論
落實外匯申報制度
確實輔導客戶誠實申報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