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能源查核
科技管理學系
國內能源管理法規及政策推動
節能規劃師第三次講義
簡報大綱
1
前 言
目前業者面臨之難題
國內相關環保法規要求日趨嚴格,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
後形成管制壓力。
國際化石能源價格不斷上漲,生產成本日益提高,影響
國際貿易競爭力。
全球暖化議題發酵,環保團體關注。
來自國際供應鏈要求,形成國際貿易障礙。
前 言
依 99年4月8日行政院會報告「推動『節能減碳年』主要行
動計畫」。
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秘書處(經濟部)成立「節能減碳技術
服務團」總團,依產業屬性劃分成立製造業、中小企業、能
源產業、商業、機關及學校,以及綠建築等6大技術服務團。
「節能減碳技術服務團」主要提供有關節能技術及診斷諮詢
服務、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輔導、能源效率提升及改善、綠
色產品研發及低碳化設計等全方位服務。
前 言
「節能減碳技術服務團」提供協助
能源效率提升及改善輔導,降低生產成本。
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輔導,提前因應溫室氣體相關法規
之要求。
綠色產品研發及低碳化設計輔導,符合供應鏈要求,降
低國際貿易障礙。
鼓勵推動使用再生能源,協助進行廠內能源管理,提升
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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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能源管理法及能源查核
貳、政府能源政策推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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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能源管理法- 1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7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補充法)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應擬訂能
源發展綱領,報行政院核定施行。
第二條(能源範圍)
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第四條(能源供應事業)
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之事
業。
第五條(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加強能源之研
究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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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2
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且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院。
第五條之一(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基金之孳息。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
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
金。
第二章 能源供應
第六條(能源業務供應之原則)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第七條(能源供應事業應辦理之事項)【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21;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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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3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
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第三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第八條(能源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
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第九條(能源查核)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
標及執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
第十條(汽電共生設備之設置)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
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
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前項收購餘電費率、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基準及查驗方式之辦法,及裝設汽
電共生之能源用戶與綜合電業相互併聯、電能收購方式、購電與備用電力費率及收購餘電義
務之執行期間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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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4
第十一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
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
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使用能源資料之申報)【相關罰則】§21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第十三條(能源儲存設備之設置)(刪除)
第十四條(使用能源設備器具之進口或製造)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
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能源耗用量及其效
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五條(車輛之進口與製造)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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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5
第一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與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
文件之核發、撤銷或廢止、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
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之訂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條第二項能源發展綱領,就全國能源分期分區供給容量及效率規定,
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國內能源開發及使用之審查準據。
第十六條(能源使用設施新設或擴建之核准)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
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送請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前,應依前條所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對能源用戶之使用
數量、種類、效率及區位等事項進行審查。
能源用戶應依前項審查結論,就能源使用數量、種類、效率及設施設置區位切實執行;中
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追蹤查核其執行情形。
第一項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
第十七條(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標準)
新建建築物之設計與建造之有關節約能源標準,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中央空調系統之限制標準)
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其冷凍主機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額者,應裝設
個別電表及線路。
綜合電業為實施中央空氣調節系統用電之負載管理,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採行差別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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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6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裝置方式、採用電纜種類及表計
規格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能源管制限制配售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
行之。
第十九條之一(專業機構或技師之檢)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本法公告或指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
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
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實施前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一項專業機構或技師,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遵行事項之管理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罰則--不遵規定供應能源)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
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
者,除加倍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經主管機關為加倍處罰,仍不遵行者,對
其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條之一(罰則--未經許可經營能源供應事業)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輸入、輸出、生產、
銷售之產品。
第二十一條(罰則--違反申報資料、標示不實或管理人員設置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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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7
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業務。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
器具或車輛。
第二十二條(罰則--違反儲存義務)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
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罰則--違反節約能源規定)
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
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第二十四條(罰則--能源用戶違反規定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二、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
五、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
供資料之命令。
六、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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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8
第二十五條(罰則--未經核准擴充)
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
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
第二十六條(罰則--違反新建築物節約能源標準)
能源用戶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之節約能源標準者,得停供其能源。
第二十七條(罰則--違反能源管制配售辦法)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
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其能源。
第二十八條(強制執行)(刪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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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
能源查核- 1
第六條(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九條所稱能源查核制度包括左列各款:
一、能源查核專責組織。
二、能源流程分析。
三、監視及測試儀表。
四、定期檢查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五、能源耗用統計及單位產品能源使用效率分析。
第七條(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九條所稱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節約能源總量及節約率。
二、節約能源措施及其節約能源種類與數量。
三、節約能源計畫之預定進度。
四、執行計畫所需之人力及經費。
第八條(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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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數量者,從於每
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申報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查核
能源查核- 2
第十條(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數量或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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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
理能源管理人員登記。前項登記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能源
管理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其資格以合於左列各款之一,並參加中央主
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結業者為限: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工廠實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
明者。
能源管理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推動能源查核制度。
二、訂定並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三、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四、配合節約能源目標,檢討各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消費量。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並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有關能源事務。前項能源管理人員,主管機
關必要時得調訓之。
能源查核
能源查核- 3
第十一條(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能源用戶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
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其內容包括左列各款:
一、能源種類及其來源。
二、能源使用數量。
三、能源儲存數量(包括安全存量)。
四、產品生產總量。
五、單位產品能源耗用量。
六、本期節約能源達成百分率。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能源用戶按期提供有關使用能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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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 4
能源查核
能源管理
(energy management)
管理科學
重視各種能源在處理或
使用過程的效率問題。
並應用熱力學的觀念,
找出何種過程應使用何種
能源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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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合理
與有效的利用做法
工廠能源管理的最終目的:
促進合理與有效的利用能
源,以達到節約能源、降低
成本的目標,是屬於高階管
理的一環。
能源查核- 5
能源查核的目的
(1)對政府而言
掌握全國能源利用、供需狀況。
規劃適合的能源政策,有效利用能源。
創造國家總體的利益。
(2)對業者而言
發現能源使用上的問題,隨即改善。
節省能源費用,創造利潤。
遵守政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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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 6
如何建立能源查核制度
1.設立能源查核組織
2.能源使用流程分析
3.監視及測試儀表
4.依設備特性進行能源效率評估
5.訂定各類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
6.定期檢查各項設備的效率
7.查核分析
8.節約能源潛力分析
9.節能能源執行計畫成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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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能源查核組織
能源查核-查核組織-1
將能源查核納入生產管理體系
由全體員工共同參與
配合工廠既有之管理體系編組能源查核組 織,在健全制
度的實施下,激發員工自發性的檢測製程上的節能點,
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益,增加產出。
這是許多國內、外工廠將能源查核納入生產管體
系所共同得到的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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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查核組織-2
能源查核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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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查核組織工作職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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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組織工作-3
2.能源使用流程分析
能源查核- 能源流程-1
有系統的實施能源查核的基本步驟
即對每一生產過程及每一部門使用能源的效率,作一分
析。
工作的進行可由有關部門指定一位徹底瞭解生產過程的
工程師負責。
所用方法,則是對投入能源、使用能源,及損耗能源予
以分別測定,並加以比較。各廠應根據本身的能源流程
圖(如圖2-1,以紡織染整廠為例)設定各項查核點,並
定期查核及記錄能源使用量。
查核工作可依原料、電力、蒸汽產量,和單元設備等查
核要項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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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短纖染整能源流程圖
80
能源查核- 能源流程-2
能源查核- 監視測試-1
3.監視及測試儀表
統計分析資料的來源有賴於儀表的裝設。有些情
況,為測定能源流量或設備能源效率,可能必須
購買較精密的測試儀表。至於是否值得購置,當
視所節省能源的經濟效益而定。
各種主要設備均需裝設適當儀表,定時記錄,建
立長時期的資料,俾作為統計分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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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 能源效率-1
4.依設備特性進行能源效率評估
能源管理員應參照原始設計資料、試車及操作記錄,訂
定各單元設備的能源耗用基準。其內容包括:
(1)單位產品耗電量
訂定主要耗電設備,如樹脂定型系統的單位產品耗電量。
(2)單位產品耗蒸汽量
訂定主要耗蒸汽設備,如染色機的單位產品耗蒸汽量。
(3)單位產品總耗能量
訂定單位產品之總耗電與耗熱量。
82
能源查核- 設備管理
5.訂定各類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
對於主要使用源設備,如假撚機、絲光機、樹脂定
型機和鍋爐,應訂定正確的操作與管理方法,並
遵循訂定的操作和管理方法,確保設備能夠在高
效率的狀況下運轉,避免因操作的錯誤和管理上
的疏忽所造成能源浪費。
蒸汽鍋爐效率檢測作業指導書
目 錄
化纖廠假撚機效率檢測作業指導書
目 錄
頁次
1.目的…………………………………… 3
2.適用範圍……………………………… 3
3.設備規範……………………………… 3
4.測試儀器……………………………… 3
5.測試事項……………………………… 3
6.測定方法……………………………… 4
7.作業要點……………………………… 4
8.試驗結果之報告……………………… 5
9.範例說明……………………………….7
83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設備規範……………… 3
3.測試儀器……………… 3
4.測試事項.… ………… 4
5.測定方法……………… 4
6.作業要點……………… 5
7.測試報告……………… 6
8.範例說明……………… 6
9.定義…………………… 6
10.測試人力… ………… 6
11. 安全事項… ………… 7
12. 維護保養探討 ……… 7
13. 節能應用探討 ……… 7
14. 作業流程 …………… 9
能源查核- 設備的效率
6.定期檢查各項設備的效率
(1)公共設施
–蒸汽及其他的漏損現象
–保溫、絕緣的裝設與修補
–鍋爐燃燒器
–電力系統
–冷能系統
–照明
(2)生產線之耗能變化
(3)單元設備運轉狀態。
84
能源查核-7管理分析1
7.管理分析
以圖表顯示設備及全廠每單位產量的能源消費量,
為查核分析能源效率的良好方法。
(1)每日繪製圖表
能源消費較多的設備,如鍋爐、絲光機、樹脂定型機等,應
每日記錄其能源消費量供繪製圖表。
(2)定期繪製的圖表
為追蹤總能源消費的行蹤,個別能源使用者必須轉換為一個
相同的或統一的通用單位,千卡或英熱單位。總能源消費
的圖表包括各工廠(各單位)的區域性的總能源消費量的
追蹤,以及廠總源消費追蹤。
通常區域總能源消費量的追蹤圖至少一週繪製一次,如果能
每日繪製最佳。全工廠總能源消費追蹤圖至少每月繪製一
次。
能源使用單位由各查核點的記錄資料繪製的圖表和能源查核
流程圖,依查核分析檢討表逐一檢討分析表異原因,藉此
可即時發現問題,並速謀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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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分析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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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 管理分析-2
能源查核- 管理分析-3
查核分析檢討表
87
能源查核- 潛力分析-1
8.節約能源潛力分析
(1)全廠能源平衡分析
能源管理人員依據每日和定期的能源使用記錄,
分別以電能、熱能(燃料和蒸汽)繪製的全廠能源
使用平衡圖
定期(每週或每月)進行全廠能源消費平衡分析,
以瞭解各生產部門的單元設備能源使用比率,隨時
尋找節約能源機會。
(2)發掘節約源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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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查是首項要務-經全廠能源平衡分析後,
可針對能源消費比率較大之處,進行能源節約機會
的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研討改進方案,例如加強保養或
投資購置儀器更換高效率的設備等。
能源查核- 潛力分析-2
8.節約能源潛力分析
對於節約源機會經濟評估,可採下列方法:
a.最富潛力優先分析
能源調查常發掘許多對於節能上富有潛力的經濟動機。如,
造紙業之乾燥系統所使用的熱能佔全廠能源80%以上,因此
強調乾燥系統效率的改善,對工廠的節能有很大的幫助。
b.節約能源機會分類
節約能源,首先應致力於高效益的低耗資甚至不需耗資需求
的計畫,其次才進行資本密集的計畫。
c.評估投資的經濟價值
對於需投入資本的計畫,不僅需要計算每年節省的能源費用,
而且還需要知識進行此項計畫的投資金額,完工時間和資本
回收年限。因此,對於此類計畫,應該評估每一個投資項目
的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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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使用平衡圖
90
能源查核- 潛力分析-3
熱能使用平衡流程圖
91
能源查核- 潛力分析-4
能源查核- 成效撿討
9.節能能源執行計畫成效檢討
(1)計畫成效
a.能源節約計畫執行期間,能源管理人員應依據進度時程 表中所列各
階段的評核點,預作成效評估,以確定是否遵照計畫徹底執行;同時瞭解
相關得失,便於掌握計畫的預期成效。
b.能源管理人員發現計畫執行部門,末遵照計畫施行時,應立即提出執
行缺失與修正建議,簽報主管核准後,副本交執行部門主管加強管理。並
繼續督導至完全修正為止。
(2)達成目標的檢討
能源管理人員在能源耗用績效分析時,應隨時檢討目標達成的可能性,並
須一一檢討各部門的目標達成率。對於落後的部門,應主動瞭解原因,謀
求對策,必要時提交能源管理會議中討論,並追蹤成效。
(3)節能績效評核
a.績效評核應由廠長以上之主管主持,評核人員則由能源規劃小組成員
與能源管理人員所組成。於每年元月份,評核前一年度的執行成果,並辦
理獎懲,以貫徹執行。
b.評核內容應以節約計畫成效、目標達成、生產績效、維護績效(設備
故障率),和能源使用效率等分別檢討評分。同時亦須就單一部門的設備
92能源使用效率與全廠整體之節約率詳加評核。
政府的能源政策推動措施
六大能源政策
政策方針
穩定能源供應
加強能源供應規劃
促進能源多元化
規劃能源設施用地
維持安全存備容量
能源礦藏探勘開發
提高能源效率
提高能源生產力
推動節約能源
發揮市場機能
反應社會成本
開放能源事業
重視環保安全
檢討研訂相關法規
建立公平競爭環境
推動能源事業
自由化與民營化
注重能源安全
推廣清潔能源
推廣高效率燃料及污
染防治技術與設備
配合國際趨勢研擬對策
加強研究發展
開發與推廣節能技術
開發與推廣新能源及
再生能源使用
促進民間研究與發展
本土優勢能源技術
推動教育宣導
普及學校能源教育
推展社會能源教育
培養能源專業人才
加強國際能源資訊交流
政策內容
總目標
93
自由、秩序、效率、潔淨之能源供需體系
政府的能源政策推動措施
8.1
節約能源目標及策略
7.4
(
(LOE/
能 9.0
源
密
集千
元
度
6.6
)
6.0
2,336
3,989
5,643
2010
2015
2020
2025
(base)
2005(基準年)
)
982
萬
公
秉
油
當
量
整
體
節
約
量
能源密集度
至 2025 年
下降 22-27%
節能方針
法規與政策
部門節能行動
1.推動跨部會
整合機制
2. 「能源管
理法」修正
強化能源效
率管理
3.部門分工節
能與相關行
政管制政策
規劃
1. 產業部門節
能行動
2. 住宅及政府
部門節能行
動
3.運輸部門節能
行動
4.能源部門節能
行動
產業結構調整
1. 逐步淘汰高耗
能生產製程與
設備,改採清
潔與高效率之
設備與技術。
2. 強化產業聚落
規劃,促進資
源共享。
3. 促進能源價格
合理化,以反
應內部與外部
推動措施 成本。
財政誘因
技術研發
1.投資抵減
2.節能績效
保證合約
之融資機
制
3.租稅優惠
4.推動能源
價格合理
化
1.擴張研發
能量
2.加速新產
品、新技
術開發
3.推動節能
環保產業
發展
4.示範應用
推廣
94
節約能源推動
教育宣導
1.社會大眾
教育
2.教育訓練
3.學校教育
4.媒體傳播
5.民眾參與
節約能源行動計畫
部門節約
目標:至2010年整體節約能源982萬公秉油當量(萬KLOE)
產業部門
運輸部門
住宅與政府部門
能源部門
750萬KLOE
100萬KLOE
58萬KLOE
74萬KLOE
1.擴大能源查核
,成立產業節
約能源技術服
務團。
2.輔導集團式企
業成立內部節
能服務團。
3.推動連鎖商店
簽署自願性節
能協議。
4.推動製造業高
效率馬達汰換
計畫。
5. 研訂重要產品及
設備之溫室氣體
排放標竿值,並
推動實施。
6. 輔導產業生產技
95術提昇。
1.提高車輛耗能標準
。
2.研議獎勵使用油電
混 合車。
3.推廣使用省油車輛
。
4.規範貨車使用導風
板。
5. 健全完善的軌道運輸
服務。
6. 提升公路客運及市區
公車服務功能。
7. 合理化汽(機)車成長管
理。
8. 運用先進科技提升運
輸系統能源使用效率
。
9. 提升貨物運輸之運作
效率。
10. 推廣低污染省能源運
具或交通設施。
1.研訂提高器具及車
輛之中長期能源
效率標準並納入
檢驗。
2.推廣節能標章產品
認證
3.規劃政府機關節能
機制。
4.推動能源技術服務
業(ESCO)。
5. 落實執行符合空調節
能設計規範之空調
設計簽證制度。
6. 擴大建築外殼節能設
計之管制建築規模
與類型,並提高建
築外殼耗能基準。
1. 實施時間電價及節
電措施
2. 改善電網結構,提
高輸配電能力,力
求電力區域 供需平
衡,改善 輸電線路
損失。
3.修正「汽電共生系
統實施辦法」,鼓
勵汽電共生設置。
4.推動電力需量反 應
5. 能源價格合理化。
6. 將燃煤及複循環燃氣發
電機組效率標準納入
現階段開放民間設立
發電廠方案規範內容
。
7. 督導台電公司新建及汰
舊換新發電廠採用高
效率發電機組。
教育宣導
(學校及社會大眾)
學校節能
1.協助培訓種子教師
及開發教材。
2.建立能源教育重點
學校。
3.辦理全國性中小學
節能宣導活動。
社會大眾節能
1.推廣用電器具、車
輛及耗能設備節
能標章產品認證。
2.網路節能宣導,提
供產業、學校教育
及社會大眾所需節
能資訊。
3.推動夏日節能社會
運動。
4.成立冷氣不外洩 輔
導服務團。
5.培訓能源管理專業
人才。
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方向及措施
節能減碳政策-台灣永續能源政策綱領
確立能源供給結構及部門能源使用之積極目標,97.6.10經濟
部及各有關機關擬訂具體行動計畫,訂定各工作項目量化目
標據以推動,積極落實辦理。 能源、環保與經濟未來世代發展的需求
永續能源政策目標
具體策略
提高能源效率
效率
未來8年每年提高能源效
率2%以上,使能源密集
度於2015年較2005年下
降20%以上;並藉由技
術突破及配套措施,
2025年下降50%以上。
96
發展潔淨能源
確保能源供應穩定
潔淨
穩定
1.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
於2016年至2020年間回
到2008年排放量,於
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
量。
2.發電系統中低碳能源占
比由40%增加至2025年的
55%以上。
建立滿足未來4年經濟
成長6%及2015年每人
年均所得達3萬美元經
濟發展目標的能源安
全供應系統。
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方向及措施
節能減碳政策-永續能源政策原則-「二高二低」
97
政府推動節能減碳相關法源
部會法規競合(減碳四法)
98
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
推動組織架構與任務
99
國家節能減碳
推動會行動方案
節能減碳總計畫
環保暑
國科會
農委會
工程會
研考會
新聞局
內政部
經濟部
財政部
外交部
教育部
交通部
100
能源用戶節約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
101
能源查核- 申報表
102
103
註 組織分工圖應包含(1)主要成員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2)執行、管理及考核運作方式。請務必填寫,否則將無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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