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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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郭星华 教授
一、法治思想的历史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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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希腊人的人治论与法治论
重点介绍两位伟大思想家的理论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8-3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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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国家中,真正的太平盛世,得力
于哲学家获得政治权力或握有政治权力
的人奇迹般地成为真正的哲学家。惟有
哲学理论与政治权力的结合,才能消灭
国家的恶行,实现最大的善。这是柏拉
图为理想国设定的实质性和典型性的社
会原则。这个社会原则是贤人治国或
“知识专政”,它构成了《理想国》中
一切法律论点的基础
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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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就是柏拉图面对政治现实的一部法
哲学著作。这部著作的中心论题,就是确立和
描述一种新的国家统治形式,即“法治国”。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是“第二等好的国家”的
统治者,即这个国家是奉法律至上的政府,统
治者和臣民都服从法律;这个国家的人们(包
括官吏)应受法律统治而非强迫性的统治。
推崇法治的三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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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性是贪婪与自私的,人类必须
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
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第二,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和毁灭,
第三,法律具有巨大的治国安邦的功能,
可以把各种需要和冲突协调起来。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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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了法
治一词的基本要素:“法治应包含两重
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政订
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两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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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必
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
法律至上成了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
志和应有部分。
B.人们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
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也可导致法律
统治,但不能导致法治。
什么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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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某一阶级
(或个人)的利益,是良法 。
第二,良法意味着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
因此,为了制订良法,必须实行以公民
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第三,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体
制于久远。
斯多噶学派对自然法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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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噶学派形成于公元前300年前后,代
表人物主要有芝诺(Zenon,公元前336264)
斯多噶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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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斯多噶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
们哲学体系中心。
第二,斯多噶学派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
了一起。
第三,斯多噶学派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仍
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
第四,与第三点联系,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
斯多噶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
罗马人的“以法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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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的法治观,来源于希腊文明,不
仅是制度(宪法)文明,而且是思想文
明,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
噶学说,其中,斯多噶学说(自然法观
念)构成了连接希腊法文化和罗马法文
化的桥梁。
罗马社会是一个“泛权利”的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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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权利不是希腊法哲学所认为的那样
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生于法律。盖尤
斯(Gaius,约130-180)曾指出“一切权
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
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
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
官吏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
二、我国的人治与法治之争
三种观点:“法治说”,“法治与人治结合
说”,“摈弃法治与人治说”。这三种观点主
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1、法治说:人治是凭主观办事、以言代法,法治
是依法办事、以法治国判定法治与人治最根本
的标志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
法律权威高,还是个人意志强
2、结合说:二者不可能截然分开,二者可以相互
结合
3、摈弃说:不作概念分析,人治、法治的提法不
科学,不宜作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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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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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
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
之后的产物。
2、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
治”则是一种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
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
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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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对于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
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
的国家一般法律;
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
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
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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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
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
合。
1、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
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
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2、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
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
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
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