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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法规解读
及律师服务
主讲人:郭东伟 律师
主 要 内 容
一、城市更新定义
二、城市更新种类
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
及律师服务
一、城市更新定义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
指由符合办法规定的主体对于特定城市建
成区具备特定条件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
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
拆除重建的活动。
特定建成区包括:
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
旧屋村。
城市更新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
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
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
的建成区域 。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所称
“旧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原村
(居)民于1993年撤县改区以前建造的,建筑质量
差,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
严重衰退的原农村旧(祖)屋集中区。
特定条件的区域包括:
(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符
合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
新的其他情形。
二、城市更新种类
城市更新种类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一)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1)不改变主体结构;
(2)不改变使用功能;
(3)不加建附属设施。
(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1)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2)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主体;
(3)不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4)不改变主体结构。
(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改善或消除的情
况下方可采用。
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
操作及律师服务
(一)操作流程
第一阶段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申报和审批;
第二阶段 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确权和
处理;
第三阶段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申报和审批;
第四阶段 拆迁补偿安置和改造实施主体核准;
第五阶段 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二)律师服务
第一阶段
计划申报审批阶段
(1)对项目范围内权利人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
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
(2)协助完成城市更新单元制定计划申报所需委托协议、
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作为更新意愿证明材料)的签署,并
收集、整理更新单元内土地及建筑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3)协助项目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申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4)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的审批工作。
第二阶段 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和处理
阶段
(1)协助项目单位向规土部门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申
请土地确权登记,必要时协助补办相关手续;
(2)按照房屋是否具备合法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分
别向规土部门或区城改办提供土地、规划、房屋
权属等资料申请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或者房屋权属
认定处理;
(3)对于不具备合法手续且未确权发证的房屋,协
助项目单位测绘查丈,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4)协助项目单位对于查封房、抵押房等权利受限
的特殊房地产进行处理。
(5)根据登记及处理情况及时提出异议,参与异议
处理。
第三阶段
规划编制、申报和审批阶段
(1)协助区城改办、项目单位选择具备设计
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
划草案,签订委托协议;
(2)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
报工作;
(3)协助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工作。
第四阶段
拆迁补偿安置和改造实
施主体核准阶段
(1)协助项目单位或者与拆迁权利人共同确定评估机构,
对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装修进行价值评
估,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基础;
(2)协助项目单位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含租户解约补
偿方案),就项目补偿安置出具法律意见或法律风险评估;
(3)协助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专业拆迁公司,参与谈判,
确定合作方式及签订合作协议;
(4)协助项目单位或拆迁公司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解除租
约的谈判;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收购协议以及解除租赁合同协议
的签订,必要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第四阶段
拆迁补偿安置和改造实
施主体核准阶段
(6)协助项目单位完成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
(7)协助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申办项目改造实施主体
确认手续;
(8)协助项目单位与区城改办签订《资金监管协
议》,提供《银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获得
《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并申报纳入年度实施
计划;
(9)协助项目单位向规土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
可证;
(10)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手续;
(11)代理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仲裁
和诉讼。
第五阶段
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阶段
(1)协助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报备;
(2)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协助项目单位申请制作宗地图;
(4)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签订;
(5)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其他行政许可、非行
政许可或行政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