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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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匯票的應用
第九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匯票的應用
本
章
內
匯票的意義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匯票的種類
匯票的製作
實務上的匯票條款
容
第一節
匯票的意義
●票匯是順匯的工具,是使用匯票的;逆匯雖然是以
信用狀及託收為主,但絕大部份會跟隨著匯票。匯票
可以說是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財務單據。
●匯票(Bill of Exchange),「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
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
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匯票是一種付款委託的票據,其當事人有三:
一、發票人(Drawer)。
二、付款人(Payer),又稱為被發票人(Drawee)。
三、受款人(Payee)或執票人(Bearer)。
第二節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一、匯票的要項
●匯票是要式有價證券,完成應載事項,才具法律效
力。
●匯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八)付款地。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九)到期日。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第二節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二、匯票的格式
匯票記載事項有兩大項,必要記載事項及任意記載事項。
(一)必要記載事項:
1‧表明匯票之文字:匯票要有「Bill of Exchange」字樣。
2‧一定之金額:匯票中之「the sum of‧‧‧」就是一定之
金額,且必須(用英文)大寫書寫,金額之前尚必須加
書幣別名稱,金額之最後尚必須加「only」(整)。
3‧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匯票上應載明付款人名稱、地
址,以方便提示兌付;信用狀下之匯票一般應以開狀銀
行為付款人,在保兌情形下以保兌銀行為付款人。信用
狀之簽發,不可要求以申請人(進口商)為匯票之付款
人;在其他的付款方式下,匯票的付款人一般均為進口
商。
第二節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二、匯票的格式
(一)必要記載事項:
4‧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應記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未記
載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受款人的表示方法有四種:
(1)無記名式:執票人為受款人。如pay to the bearer。
(2)記名式:受款人為指定之人。如pay to Honhai Co.,
表示受款人為Honhai Co.。
(3)選擇無記名式:以選擇之人或執票人為受款人。如
pay to Honhai Co. or the bearer,表示受款人為
Honhai Co.或執票人。
(4)指示式:受款人是由指定之人指示。如pay to the
order of Honhai Co.,表受款人由Honhai Co.指示。
上述(2)為禁止背書轉讓,缺乏轉讓性;餘(1)、
(3)及(4)均可以背書方式自由轉讓,具有流通性。
第二節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二、匯票的格式
(一)必要記載事項:
5‧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
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
執票人之票據。因此,匯票是支付命令,不是支付請
求,支付命令不得附加條件,例如匯票上加註「Please
pay to…… 」或加註 「…… on testing finished」等,
均會造成匯票失效。
6‧發票地:發票地與匯票適用準據法有相當密切關係,匯
票行為採行為地法律,匯票的效力依發票地法律認定。
依據我國票據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
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第二節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二、匯票的格式
(一)必要記載事項:
7‧發票年、月、日:發票日會與匯票時效有關。
8‧付款地:未載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
地為付款地。
9‧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方式有六種:
(1)見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提示日付款。
(2)發票日後定期付款:「at xxx days after date」,
以發票日後xxx天為付款日(到期日)。
(3)見票後定期付款:「at xxx days after sight」,以
見票日後xxx天為付款日(到期日)。
(4)定日付款:「on xxxxxx」,以on 後之日期為付款日
(5)運送單據簽發日後若干日付款:「at xxx days after
B/L date」,以提單簽發日後xxx天為付款日。
(6)裝船日後若干日付款:「at xxx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以裝船日後xxx天為付款日。
第二節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二、匯票的格式
(二)任意記載事項:
1‧兌換條款:國際匯兌上匯票之幣別通常都是外幣,常常
會在匯票上加註付款人得依付款日的匯率,以付款地的
幣別支付之條款。
2‧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條款: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
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
證書(protest)證明之。但如匯票上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條款時,則執票人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即可逕予行使追
索權。
3‧利息條款:實務上,進出口商雙方間常因遠期付款之關
係,匯票上存在著一定之期限,在匯票到期日之前常約
定一定之計息方式,此利息通常是由進口商負擔。
第二節
匯票的要項與格式
二、匯票的格式
(二)任意記載事項:
4‧發票及編號條款:實務上常要求在匯票上註明,此匯票
之簽發與何項貿易契約有關,最簡單的方式是加註貿易
契約編號,這個條款就是發票條款。
5‧避免重複條款:實務上匯票的簽發是一套二份的,其中
第一份會標示「FIRST」或「ORIGINAL」,第二份會
標示「SECOND」或「DUPLICATE」。任何一份均可
以請求兌付,其中一份一經兌付後,另外一份即自動失
其效力,這就是匯票的避免重複條款。
6‧交付單據條款:實務上匯票幾乎都是跟隨商業單據,商
業單據必須在履行匯票一定之條件後才可以將之交付給
付款人,規範此條件者稱交付單據條款。
第三節
匯票的種類
一、依是否跟隨商業單據而分
(一)光票:指僅有財務單據即匯票,未跟隨著商業單據者。
(二)跟單匯票:指附隨著商業單據之匯票。實務上跟單匯票
是跟隨著L/C、D/A、D/P、O/A等商業單據。
二、依付款期限不同而分
(一)即期匯票:指付款人於見票(At Sight)、或執票人提
示(On Presentation)或要求(On Demand)時,付
款人應立即付款之匯票。
(二)遠期匯票:指付款人於未來某一個確定或可以確定的日
期才付款之匯票。實務上遠期匯票之執票人會於到期日
前先請付款人承兌(Acceptance),並以承兌日為見票
日,並據以計算到期日,此時之遠期匯票稱為承兌匯票
(Acceptance Draft)。
第三節
匯票的種類
三、依簽發份數而分
(一)全套匯票:簽發一式多份之匯票(絕大部份為一式二份)。
目的在預防其中一份遺失或遭竊時,他份仍然可以提示
使用。國際貿易上所簽發的匯票都是全套匯票。
(二)單張匯票:指只簽發一張無複本之匯票。一般國際間匯
款所使用的匯票均為光票。
四、依發票主體而分
(一)商業匯票:指由一般商業行為之商人個體為發票人所簽
發的匯票。逆匯工具L/C、D/A、D/P、O/A等項下之匯
票,均為商業匯票。
(二)銀行匯票:指由銀行為發票人所簽發的匯票,順匯工具
票匯項下之匯票即是銀行匯票。
第四節
一、匯票的樣本
匯票的製作
第四節
匯票的製作
二、匯票的製作
(一)發
(四)付
票條款
款期限
圖9‧3
(五)第
一正本
(三)發票地
及發票日
(二)控
管編號
全套匯票的第一份
Drawn under L/C no. NNAGOM2AG0023 dated June 10,2008,
issued by Asia Pacific Bank, P.O.Box1000, Taichung, Taiwan, ROC
No.000001
Dusseldorf, July 5, 2008
At 120 days after date
pay against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unpaid)to the order of
Deutche
Bank
the sum of
(EUR54,300) SAY EURO DOLLARS FIFTY FOUR THOUSAND THREE
HUNDRED ONLY
To:Asia Pacific Bank,
DAKO AG
P.O.Box1000, Taichung,
(authorized signature)
Taiwan, ROC
(十)
第一份已
付第二份不付
Dusseldorf, Germany
(八)付款
人
(六)發
(七)受
(九)發
票金額
款人
票人
第四節
匯票的製作
二、匯票的製作
(十二)第
(十一)第二份
二正本
已付第一份不付
圖9‧4
全套匯票的第二份
Drawn under L/C no. NNAGOM2AG0023 dated June 10,2008,
issued by Asia Pacific Bank, P.O.Box1000, Taichung, Taiwan, ROC
At 120 days after date
No.000001
Dusseldorf, July 5, 2008
pay against this Second Bill of Exchange
(First unpaid)to the order of
Deutche
Bank
the sum of
(EUR54,300)EURO DOLLARS FIFTY FOUR THOUSAND THREE
HUNDRED ONLY
To:Asia Pacific Bank,
P.O.Box1000, Taichung,
Taiwan, ROC
DAKO AG
(authorized signature)
Dusseldorf, Germany
第四節
匯票的製作
二、匯票的製作
匯票的製作內容說明:
(一)發票條款:Drawn under L/C no. NNAGOM2AG0023
dated June 10,2008,issued by Asia Pacific Bank,
P.O.Box1000, Taichung, Taiwan, ROC,係表示本匯
票係根據亞太銀行2008年6月10日開發NNAGOM2AG0023
之信用狀簽發的。
(二)控管編號:No.000001,係發票人自行編列控管用號碼。
(三)發票地及發票日:Dusseldorf, July 5, 2008,表示係2008
年7月5日在德國杜塞道夫簽發,如爾後有訴訟將會適用
德國準據法。發票日不應逾信用狀有效日期或最後提示
期限。
第四節
匯票的製作
二、匯票的製作
匯票的製作內容說明:
(四)付款期限:At 120 days after date,表在匯票簽發日後
120天付款。因此,本例將以發票日July 5, 2008為準,該
日不算以July 6, 2008起算120天為付款日。
(五)第一正本:First Bill of Exchange,表係全套匯票二份之
第一份正本,也表示匯票(Bill of Exchange)字樣。
(六)發票金額:(EUR54,300)SAY EURO DOLLARS
FIFTY FOUR THOUSAND THREE HUNDRED
ONLY,表歐元54,300,必須用大寫金額,且應加ONLY
作結束,大小寫金額應一致。
(七)受款人:Deutche Bank,表以德意志銀行(Deutche
Bank) 為受款人,在D/A、D/P或O/A,以出口商為受款人,
但在出口押匯的場合應以指定銀行(押匯銀行)為受款人。
第四節
匯票的製作
二、匯票的製作
匯票的製作內容說明:
(八)付款人:Asia Pacific Bank,,表以開狀行亞太銀行為付
款人,在信用狀的場合裡,不得以信用狀的申請人為付
款人。在D/A、D/P或O/A,以進口商為付款人。
(九)發票人:DAKO AG,表示由DAKO AG簽發匯票,應有
發票地,且必須經有權簽章人員簽章。
(十)第一份已付第二份不付:Second unpaid,表第一份已經
付款時,第二份將不再付款,避免重複。
(十一)第二份已付第一份不付:First unpaid,表第二份已經
付款時,第一份將不再付款,避免重複。
(十二)第二正本:Second Bill of Exchange,表係全套匯票
二份之第二份正本,也表匯票(Bill of Exchange)字
樣。
第五節
實務上的匯票條款
一、在信用狀的場合
(一)發票人:為信用狀的受益人,轉讓情形下為受讓人。
(二)付款人:為開狀銀行,在保兌情形下通常為保兌銀行,
在開狀銀行授權另一家銀行為補償銀行時,付款銀行可
能為補償銀行。信用狀之開發其使用方式不可要求以申
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
(三)匯票期限:
1‧即期信用狀之匯票期限為見票即付:如At Sight,
表見票後付款。
2‧遠期匯票期限:如at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表裝運日後60天付款,不論匯票與單據
何時寄達開狀銀行,其到期日之計算方式為提單之
裝運日後加60天為到期日。
第五節
實務上的匯票條款
一、在信用狀的場合
(四)匯票條款在信用狀上之表示方式:
1‧在SWIFT MT700信用狀:必須同時於42C及42a欄
位表示。
(1)於42C「drafts at」欄位表匯票期限,如見票後
60天,表示為「60 DAYS AFTER SIGHT」。
(2)於42a「Drawee」欄位表付款人,付款人須是
銀行,例如以台灣企銀國外部為付款人,則表
示為「MBBTTWTP」或表示其英文全名。
2‧在航郵信用狀或傳統的書信信用狀:例如規定「由
受益人簽發作成以花旗銀行紐約總行之即期匯
票」,則表示為「Beneficiary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Citibank, New York」。
第五節
實務上的匯票條款
二、在託收的場合
(一)發票人:為託收的受益人,即出口商。
(二)付款人:一般為進口商。
(三)匯票期限:
1‧付款交單(D/P):匯票為At Sight,表見票後付
款。以匯票及單據寄達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付款
後交單。
2‧承兌交單(D/A):遠期匯票期限,如at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表以匯票及單據寄達代
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承兌後交單,並於承兌之到期
日(其到期日之計算方式為提單之裝運日後加60天
為到期日)付款。
第五節
實務上的匯票條款
二、在託收的場合
(四)匯票條款在託收有關場合之表示方式:
1‧在託收指示書上:例如D/A發票日後60天,表示為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with
XXX(Exporter) draft at 60 days after date drawn
on YYY(Importer)」。
2‧在託收通知付款上(MT400):在32a欄位填列收
妥的金額,包括託收指示所載到期日、幣別代號及
被發票人所支付或將支付之本金金額。常用代號表
示,其表示方式分(D)(日)及(M)(月)二種
型態。
第五節
實務上的匯票條款
二、在託收的場合
(四)匯票條款在託收有關場合之表示方式:
表9‧1
MT400之32K欄位填列規則表
代號
意義
BE
表匯票日後
CC
表通關日後
FD
表通過食品與藥物檢驗後
FP
表第一次提示後
GA
表貨到後
ID
表發票日後
ST
表見票後
TD
表運輸單據日後
XX
表見 72 欄位陳述
例如
到期期間
填列方式
60days after sight
D060ST
at sight
D000ST
First Presentation
D000FP
1 Month after invoice date
M001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