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專班簡報檔0810-final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外國學生專班簡報檔0810-final

101學年度
&
100學年度下學期
技專校院
申請境外專班說明
教育部
100年8月15日
1
簡報大綱
一、境外專班定義
二、要點沿革
三、要點修訂背景
四、修訂重點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七、申請注意事項
2
一、境外專班定義
境外地區:
指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境外專班:
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定,
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學校合作設
立,並依法授予學位之班別。
3
二、要點沿革
現法
「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
審查作業要點」
自民國100年6月24日施行
民國100年6月24日
教育部臺技通字第1000079072C號令修正發布
整合技職司「技職校院赴東南亞開設境外專班試辦要
點」與高教司原「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學部
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有關境外設班部分規
定,齊一大學赴境外設班之規定。
4
三、要點修訂背景
1 檢討辦理現況、遭遇困境及高等教育國際化
之政策方向
背
景
2
協助各大學辦理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合作學校
共同設境外專班之相關作業
3 促進高等教育國際化、強化學術交流,增進
高等教育產業輸出、提升國際競爭力
5
四、修訂重點
6
1
2
3
4
5
6
7
8
9
刪除招生對象限制
10
11
放寬授課週數規範
擴大適用對象
設班地區不限東南亞
放寬開班條件
新增學士在職專班
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放寬招生名額
放寬師資條件標準
修正來臺修業規定
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擴大適用對象
舊
名稱:
技職校院赴東南亞
開設境外專班試辦
要點
7
新
名稱:
大學開設境外專班
申請及審查作業要
點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2.設班地區不限東南亞
1.本點刪除。
2.原試辦要點所稱境外地區主要為東南亞國家,修正
後放寬為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均可辦理境外專班。
開班國家:
本要點所稱東
南亞國家,指
越南、泰國、
馬來西亞、新
加坡、菲律賓
及印尼。
8
開班國家:
本要點
所稱東南
亞國家,
指越南、
泰國、馬
來西亞、
新加坡、
菲律賓及
印尼。
(一)境外地區:
指臺澎金馬以
外之地區。
(二)境外專班:
依本要點規定
經本部專案核
定,赴境外地
區與當地學校
合作設立,並
依法授予學位
之班別。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3.放寬開班及合作學校條件
舊
開班條件:
(一)公私立科技大學及
技術學院,其財務
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
無重大違規事件者。
(二)所設班別限各校現有之學
院及系所,且該學院、系所最近
一次評鑑結果為二等以上。
(三)所設班別應切合當地國產
業需求,且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
施齊備。
(四)雙方學校應訂有合作協議。
(五)各校申請開班前應查明當
地國相關法令規定,並於招生前
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開班。
9
新
各大學(以下簡稱各校)開設境
外專班,應符合下列開班條件:
(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
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
(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
院及系所為限,且該學院、系所
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二等以上或
通過。
(三)雙方學校應訂有合作協議。
(四)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3.放寬開班及合作學校條件
舊
六、合作學校:
(一)須為經當地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設立或立案之相
當等級大學校院,並能提供
適切之教學場地與足夠教學
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二)學校之設立或立案情
形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查證。
10
新
五、合作學校:
(一)應為當地主管機關設
立或立案之大學或相當等級
之學校。
(二)應能提供適切之教學
場地或足夠教學之師資、圖
書、儀器及設備。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4.新增學士在職專班
舊
開班學制:
大學部二年制、四年制技術
系及碩士班。
11
新
招生學制: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
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
學制)。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
班。
﹙三﹚前二款規定均包括在
職專班。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5.刪除招生對象限制
1.本點刪除。
2.境外專班為專案性質,且為提升就近提供教育服務
之效果,故刪除招生對象限制,僅以報考資格予以
規範。
招生對象:
(一)大學部:不具國籍法
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
且未具僑生身分之外國籍人
士。但原具中華民國國籍,
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未
滿八年者,不得依本要點入
學。
(二)碩士班:持有中華民
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華
僑或具外國籍人士。
12
招生對象:
(一)大學部:不具國籍法
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
國籍,且未具僑生身
分之外國籍人士。但
原具中華民國國籍,
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
籍,未滿八年者,不
得依本要點入學。
(二)碩士班:持有中華民
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
民、華僑或具外國籍
人士。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報考資格:
舊
(一)大學部:
1.二年制: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
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者。
2.四年制: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
13同等學力者。
新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
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具
外國國籍者應具備下列報考
資格:
﹙一﹚二年制學士班: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
具同等學力者。
﹙二﹚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
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舊
報考資格:
(二)碩士班:
1.一般班:
取得國內學士學位,或於符
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
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第三條規定者。
14
新
﹙三﹚碩士班:
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
力者。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舊
2.在職專班:
取得國內學士學位,或於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
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報
考者須為居住當地國二年
以上,並於大學畢業後具
有一年以上符合各校規定
之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士。
15
新
﹙四﹚在職專班:
除具前三款規定外,
並應符合各校所定居
住當地或工作經驗之
年限;該年限由各校
於其招生規定及簡章
中明定之。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舊
16
新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在職專班報考
者所需工作經驗年資,各校應明
定於招生規定及簡章中;工作經
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
載日期起算,至各校招生簡章規
定截止日止。
前項報考資格,持境外地區學歷
或具同等學力者,應依本部學歷
採認規定、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
歷(力)資格認定基準等有關規
定辦理。
各校招生規定及簡章應註明:所
繳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證明,
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
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
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
負法律責任。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報考在職專
班者,其所繳在職身分、經歷及
年資證明,經查有偽造、變造、
假借、冒用或不實,未入學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撤
銷其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7.放寬招生名額
境外專班招生名額係為外加核給,為配合本部高等教育輸出政
策,放寬每班上課人數以予鼓勵,惟各校應本權責確保國內教
學品質。
舊
招生名額:
(一)以本部核定各校當年度
招收外國學生名額為限。
(二)大學部每班不得超過五
十名,碩士班每班不得
超過三十名(含分組)。
17
新
招生名額: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
每班不得超過六十名。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每班(含分組)以不超
過三十名為原則。
(三)前二款招生名額,由學
校衡酌教學能量,並兼
顧確保國內教學品質規
劃之。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8.放寬師資條件標準
舊
師資條件:
(一)各專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之課程由本校或本國策略
聯盟學校之專任教師授課,
各校並應就有效兼顧教師
在國外研究及授課品質訂
定相關規定。
(二)由當地國合作學校教師授
課者,以該校現任正式教
師為限。
18
新
師資條件:
(一)各專班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之課程,由學校
專任、兼任教師授課。
(二)除前款規定外,由當地合
作學校教師授課者,應以該校聘
任合格且符合授課品質所需之專
任、兼任教師為限。
(三)前二款兼任教師,由各校
視實務教學之需求,以優先遴聘
業界專家進行授課為原則;其合
計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授課時數。
(四)各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並確保教師研究及授課品質。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9.修正來臺修業規定
舊
修業年限及學分要求:
(一)依各校國內開班系所之每學
期修業學分數、畢業學分、修業年
限及延長修業年限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應達總
修業年限之四分之一以上。
(三)碩士在職專班不受前款規定
之限制,並應於國內修業達四週以
上。
19
有關學歷採認、同等學力認
新
定、修業年限、學生學籍、
畢業應修學分數及授予學位
等事項,應依相關法令及各
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境外專班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
如下:
﹙一﹚日間部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
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應達八個月以
上。
﹙二﹚日間部碩士班及二年制學士
班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應達四個月
以上。
﹙三﹚進修學制學士班、碩士及在
職專班不受第一、二款規定之限制,
並應於國內修業達二週以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0.放寬授課週數規範
舊
新
授課時間:
(一)為維持專班教學品質及學
生受教權之保障,每學分應授課
滿十八小時,每科目至少應授課
滿五週,並不得採短期密集授課。
(二)大學部及碩士班一般班應
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日間授課。
但當地國非週休二日者,亦得於
星期六授課。碩士班在職專班得
於夜間及假日授課。
(三)採遠距教學方式授課者,
應符合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相
關規定。
20
授課時間:
(一)每學分應授課滿十八小時,
並應確保專班教學品質,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採遠距教學方式授課者,
應符合大學遠距教學實施
辦法及相關規定。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1.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舊
新
開班計畫內容及審核:
(二)開班計畫應於每年度本部
公告期限之前,以開班系(所)
或學院為單位報本部審查;通過
後僅得於所報年度(分春、秋二
季)設班招生,未能順利招生開
班者,得於次期受理審查期間報
請本部同意後始得延後招生,並
以一次為限,若仍無法順利招生
者,應謹慎檢討後另案報本部審
查核定後再行開班招生。
21
開班計畫內容及審核:
(一)各校應於招生前一年
六月三十日前擬訂開班計畫
報本部核定,並得依所報計
畫分春、秋二季招生。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1.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舊
(一)
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申請理由、
當地國准許開班之法令規定或核
准文件、與當地國合作學校簽訂
之合作協議、當地國合作學校現
況(含我國駐外館處查證之立案情
形、系所、學生人數、師資、圖
儀設備、空間規劃)、國內開班系
所現況(含學生人數、師資)、
招生名額、報名資格、甄試方式
與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師
資、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
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
點及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標準,
其開班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22
新
(二)
前款開班計畫(格式如附件一)應載
明下列事項:
1.申請理由。
2.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3.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4.當地合作學校立案情形之有關文件。
5.合作學校現況(包括系所、學生人
數、師資、圖儀設備、空間規劃)。
6.國內開班系所現況(包括學生人數、
師資)。
7.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甄試方式與
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
8.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規劃、
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點及方式。
9.收費標準。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1.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舊
(三)為維護國內學校自身教學
質量,同一系(所)或學
院所提之開班計畫,不論
學制,每年度以一案為限。
(四)連續三年經本部核定並順
利招生開班之系(所)或
學院,得於第四年度檢附
辦理狀況報告書,併同未
來二年度開班計畫,報本
部審核;辦理狀況報告書
格式如附件二。
23
新
﹙三﹚各校於開班前,將當地主管機
關核准開班之文件報本部備查。
﹙四﹚各校開班計畫經本部核定後,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1.應於計畫所定開學日前,檢附招生結果
備查表(如附件二)報本部備查;
放棄招生者,應函報本部備查,後
續如需再辦理招生,應另案函送開
班計畫報本部核定。
2.經本部核定之班別得連續辦理招生,並
應於本部所定期限前,檢附境外專
班連續招生備查表(如附件三)報
本部備查。
3.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十九條規定,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
核定。
(五)經本部核定之班別如因合作學校或
招生規劃變更,應重新函送修正開
班計畫報本部核定後,始得招生。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舊
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擬定公開招生規定,併同開
班計畫報本部審查核定後始
得進行招生。
24
新
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擬定公開招生規定,併同開
班計畫報本部審查核定後始
得進行招生。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舊
各校招生規定應明定招生委
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
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
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25
新
各校招生規定應明定招生委
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
方式、招生紛爭及申訴處理
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
務事項。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舊
專班於國內修業期間,
應安排認識臺灣文化之
課程及活動。
26
新
專班於國內修業期間,
應安排認識臺灣文化之
課程及活動。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舊
各校開辦專班,應重視
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
原則,並應遵守當地國
法令。
27
新
各校開設專班,應重視
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
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
令。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舊
本部得視需要辦理訪視,辦
理不善者,得限期改善或酌
減招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
停止招生或停辦,並列為重
大行政缺失。
28
新
本部得視需要進行訪視,辦
理不善或未依本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者,得限期改善或調
整招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
依法停止招生或停辦,並列
為重大行政缺失。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舊
本要點試辦二年,由本
部評估試辦成效後,決
定是否繼續辦理。
29
新
本要點試辦二年,由本
部評估試辦成效後,決
定是否繼續辦理。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附件一
(學校名稱)
○○(學院/系/所) 赴○○境外專班開班計畫
招生學院、系/所:
聯絡人:
電話:
Email:
單位主管(核章):
30
教務長(核章):
校長(核章):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一、開班依據
(依大學法第2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本要點第14點之相關
規定,檢附招生規定)
二、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三、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四、合作學校現況
一. 校名(冠以地區全稱):
二. 立案情形:
三. 現有系所及學生人數:
四. 師資情形:
五. 圖儀設備:
六. 空間規劃(含專班開設地點、場地規模與可使用資源):
31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五、本校招生學院、系/所現況
學院、系/
所名稱
學院、系/所名稱
專任教師
教授 名
專任教師數
教授 名
數
副教授 副教授
名名
助理教授
名名
助理教授
講師 名
講師 名
兼職教師數
兼職教師數
教授 名
名
副教授副教授
名
助理教授
名
助理教授
名
名
講師 講師
名
教授 名
現有班級 博士班 班 名 碩士班 班 名 學士班 班 名
現有班級與學生數
博士班 班 名
碩士班 班 名
學士班 班 名
與學生數
32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六、招生規劃
一.招生學制:(註明日間學士班、日間碩士班、進修學制學
士班、進修學制碩士班,在職專班另行註明)
二.招生起始年度與季別︰
三.開學日期:
四.招生名額:
五.報考資格:
六.報考及考試日期:
七、甄試方式及錄取標準
(應依所採行之授課語言設置合宜之語言能力門檻)
33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八、專班之授課師資
﹙一﹚師資整體規劃(限實際授課教師數)
本校教師
當地合作學校教師
專任
兼任
專任
兼任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合計
﹙二﹚授課師資名冊(限實際授課教師與實際授課時數)
1.本校(學校名稱) 授課教師
姓名
專/兼任
職稱
業依規定規劃
全部授課時數
之1/2以上由本
校專、兼任教
師進行授課,
由雙方兼任教
師授課之時數,
業依規定合計
不超過全部授
課時數之1/4。
學歷
任教科目
學分數
授課時數
學歷
任教科目
學分數
授課時數
2.合作學校(學校名稱)之授課教師
姓名
34
專/兼任
職稱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九、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本校學則規定)
十、課程規劃
一.授課語言:□中文、□英文、□當地國語言 (
)
二.授課方式:□面授
□遠距教學(應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辦理並詳與敘明)
□實習
課程別
科目數/學分數
35
語言(說明
通識
專業 實習 遠距 論文
語言別)
校外
實習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課程表
(應包含科目名稱
、學分數、時數、
修課學期、選必修
等)
業依規定規
劃每學分授
課時數達18
小時。
36
○○年度○季班境外專班課程配當表
第○學年上/下學期
節
次
A
上課
時間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科目名稱
授課教師
受聘學校名稱
專/兼任
學分數/時數
必/選修
B
C
D
E
F
G
H
I
J
K
備註:本課程表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
止共計授課_週。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十一、收費標準
(如有規劃在臺上課,應另行呈現)
學雜費
學分費
(每學期)
NT
(US)
住宿費
生活費
其他費用
十二、獎助學金
種類
37
金額(每學期)
人數
申請條件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十三、學業輔導措施
(應敘明平常學業輔導措施外另應敘明學生延畢之輔導方式)
注意:
1. 所有表格均須填寫,如未辦理事項請填「無」,勿
留空白。
2. 如因資料填寫不全或不明確,而致審查不通過者,
由學校自行負責。
38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39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40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41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42
七、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期程
101學年度&100學年度下學期
開班申請報部期限:
100年9月30日
43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二) 報部程序
1. 檢附資料:
依本部格式撰寫開班計畫書(附件一)並檢附學校自
我檢核後,報部提出申請
(下載請至:技職司資訊傳播網>檔案下載
http://www.edu.tw/tve/download_list.aspx)
44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二) 報部程序
2.報部期限:
(1)於100年9月30日前將開班計畫書乙式3份函報深
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乙式1份函報本部
(2)開班計畫書電子檔寄至深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
[email protected] (本部免電子檔)
45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二) 報部程序
3.本次申請
(1)100學年度下學期開班計畫書
(2)101學年度開班計畫書
4.核定開班:100年11月15日(暫定)
【備註】:明年開始依新要點規定,於每年6月30日
前報部申請
46
七、申請注意事項
(三) 申請格式
如附件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理由。
2.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3.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4.當地合作學校立案情形之有關文件。
5.合作學校現況
(包括系所、學生人數、師資、圖儀設備、空間規劃)。
6.國內開班系所現況(包括學生人數、師資)。
7.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
8.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
點及方式。
9.收費標準。
47
七、申請注意事項
(四) 申請附件
1.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
規事件之證明。
2.該學院、系所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二等以上之
證明。
3.招生規定
4.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5.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48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五) 承辦單位
聯絡人:教育部技職司四科&深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
技職司:
張惠雯科長
(02-77365861/[email protected])
楊子慧幹事
(02-77365863/[email protected])
深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
林秀鴻小姐
(02-27303638/[email protected])
49
感謝聆聽。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