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機制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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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機制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
地震保險基金
張澤慈
102年04月19日
目
錄
壹、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
貳、住宅地震保險相關法令修正
參、住宅地震保險標準理賠作業程序修正
肆、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修正
壹、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簡介
一、法令規定
保險法新增第138-1條,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
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二、實施日期
自中華民國91年4月1日起實施。
三、承保方式
住宅火險承保範圍擴大承保地震事故,凡投保住
宅火險者須同時投保地震基本保險,保險期間為
一年期。
四、保險標的物
住宅建築物(只保房屋, 不保動產及裝潢) 。
五、 承保範圍
(一) 承保之危險事故:
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
、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洪水。
(二)只保全損,無自負額。
所稱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險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或建築師公會或結構、
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
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
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地震保險基金已訂定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
六、保險金額
(一) 保險金額:房屋之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
每戶房屋最高保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二) 臨時住宿費用每戶新台幣20萬元。
七、保險費率
採全國單一費率
保額新台幣150萬元,每年保費新台幣1,350元
保額低於新台幣150萬元者,按比例計算。
八、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
單位:新台幣
700億
560億
政
府
140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第二層
超過30億元
之 670億元
風險部分,
由地震基金
承擔及分散
400億
200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國內、外再保險市場
或資本市場分散
530億
住宅地震保險金
第一層
30億
共保組織
30億
貳、住宅地震保險相關法令修正
依據保險法第138-1條訂定理賠相關之法令計有: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參、理賠作業 處
理要點
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作業規範
住宅地震保險合格評估人員管理要點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案件處理費用申請及攤回規範
住宅地震保險複評審查機制作業規範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三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
承 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
為再保險。
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
應依下列機制分散:
一、第一層限額新臺幣三十億元,移轉共保
組織承擔。
二、第二層限額新臺幣六百七十億元,由地
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六條 削減給付之比例,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
定後公告之。
第七條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為計算
基礎,每一保險標的物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為限。
第八條 本保險所稱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ㄧ者: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
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
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
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係指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
舉辦之「地震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訓練課程,並
領有受訓合格證明之財產保險業從事理賠、查勘或
損防相關工作人員或保險公證人。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就其共保分進認受成分之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
存或處理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
二、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及未報賠款準備金應以地震保險基金提供之數據
提存之。
三、特別準備金應於每年底就滿期純保險費及收回賠款準備金之總和扣除攤付
賠款及提存賠款準備金後之餘額,全數提存之;如有不足,得就特別準
備金沖減之。
四、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當年度所認受之承擔限額之二倍時,其超過
部分,得收回以收益處理。
五、第三款之特別準備金,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
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 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六、第三款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
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
盈餘公積科目。
七、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特別準備金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
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第十一條 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
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
擔。
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
應注意事項
為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會員)因應重大震災衝擊,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特就住宅地震保險(下稱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特別準備金之處理、沖減與收回作業,
訂定本應注意事項。
共保組織會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將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應補足本保險特別準備金
達滿水位。
共保組織會員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辦理本保險特別準備金
之沖減或收回,其可沖減或收回金額得就提存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沖減或
收回之。如該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或收回時,其不足沖減或收回金
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
之特別盈餘公積之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共保組織會員須於財務報表揭露本應注意事項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及未適用本
應注意事項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應注意事項之每股
盈餘。共保組織會員於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揭露每股盈餘時,應一併揭露上項
規定對每股盈餘之影響。
共保組織會員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本應注意事項列為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範
圍。共保組織會員之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本應注意事項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
核。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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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複複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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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複複複複複複
複複複複複複複複複複
複複複複複複複複複
複複複
理賠應注意事項
住宅地震保險為政策性保險,係由地震保險基金
事前統籌規劃,大規模地震後由產險公會、各簽
單公司及地震保險基金協調分工共同處理,藉以
集中人力資源避免人力浪費,提升理賠處理效率。
各簽單公司為政府建制之政策性保險服務,務必
去除本位主義,各公司人員接受統一協調調度時
應充分瞭解其義務及責任,配合及服從相關指揮,
並對於不同簽單公司之被保險人一視同仁,提升
服務品質,俾利儘速理賠予受災保戶。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參、理賠作業處理要點(1)
二、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中樞小組(下設媒體文
宣組、理賠服務組及資訊總務組)、災區
聯合理賠服務中心及理賠處理小組。
簽單公司接獲地震保險基金通知後應參加
前項小組相關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辦理災
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召集、人員進駐、任
務編組、合格評估人員指派、地震災情及
被保險人受損情況整理與彙報等事宜。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參、理賠作業處理要點(2)
六、投保之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不符之理賠處理
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高於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產險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
總額」計算之重置成本者,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僅於該重
置成本之限度內為有效,要保人有詐欺情事時,簽單公司
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要保人無詐欺情事
時,簽單公司應按照承保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及保險費。
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產險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
總額」計算之重置成本者,簽單公司應依保險金額理賠。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參、理賠作業處理要點(3)
七、理賠應注意事項-1
地震保險基金通知簽單公司保險損失總額是否超過危險分散機制
之承擔總限額
若未超過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簽單公司應依保險金額
給付予被保險人及抵押權人(40%、60%);
若超過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先給付保險金額之一定比
例予被保險人及抵押權人,俟全部損失確定後,再給付其差額。
簽單公司知悉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事故而致全倒或拆除時,簽單公
司應先給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
本保險以現金給付為限。
簽單公司應於接獲本保險被保險人報案後,彙總製作報案清冊將
案件初步損失情況於下一個工作日通知地震保險基金。
各項理賠費用之申請應依地震保險基金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理
賠案件處理費用申請及攤回規範」辦理。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參、理賠作業處理要點(3)
理賠應注意事項-2
理賠總金額超過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額時
1.建築物無抵押權時
(1)被保險人符合全損理賠標準時,應即給付被保險人臨時住宿
費用。
(2)被保險人之賠款金額依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對全國合計應賠
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削減,但臨時住宿費用的賠付一律為
新台幣20萬元,不受比例削減的影響。
(3)賠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a)賠付比例=(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
(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總額)。
(b)賠款金額=保險金額×賠付比例+臨時住宿費用。
※註:保險損失總額應將理賠費用納入考量。
2.建築物有抵押權時
按賠付比例削減後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
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參、理賠作業處理要點(4)
十三、理賠相關訓練課程
簽單公司應配合派員參加地震保險基金依住宅
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所舉辦之「地震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訓練課
程,及本保險「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進駐人
員」訓練課程。
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作業規範
第八點、理賠資料傳輸作業
未付賠款資料應於賠案建立後下一個工作日內傳輸,嗣後
每日全部更新,未更新者以最近傳輸日之資料為準。
已付賠款資料應於賠款賠付日之下一個工作日傳輸,並於
十五個工作日內寄送相關賠付證明文件至地震保險基金以
供核對。
簽單公司在一次地震事故累積賠付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時,得傳輸現金攤賠資料辦理現金攤賠,並即寄送相關賠
付證明文件至地震保險基金以供核對。
傳輸之賠款資料經程式檢查、驗證後,登錄住宅地震基本
保險資料庫。資料有誤須重傳時,錯誤資料應於傳輸日起
五個工作日內更正,並以原傳輸批號整筆資料重新傳輸。
未付賠款資料傳輸有誤時須全部更新,重新傳輸。
住宅地震保險合格評估人員管理要點(1)
二、合格評估人員資格
凡住宅地震保險簽單公司(以下簡稱簽單公司)從
事理賠、查勘或損防相關工作人員及保險公證人
四、合格評估人員識別證
至災區進行評定時,應出示合格評估人員識別證,
識別證由地震保險基金統一製作發放。
合格評估人員識別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每二年
需參加舉辦之複訓課程且通過考試後得換領新證。
住宅地震保險合格評估人員管理要點(2)
七、統一協調調度之配合
合格評估人員應接受地震保險基金統一或協調
調度進行損失評定。
合格評估人員應配置之總人數,由地震保險基
金依業務需要估算之。各簽單公司應配置之人
數,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本保險業務市占率訂定
之。
簽單公司應確保前項規定所訂定人數百分之六
十以上,可接受地震保險基金進行統一調度。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案件處理費用申請
及攤回規範
二、理賠費用範圍與申報標準
(四)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費用:
1.進駐人員支援費用:進駐人員每日應簽到及簽退,進駐人員支援費用為每人每
日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整,由其所屬簽單公司先行支付,地震保險基金依中
心正/副主任複核之出勤紀錄審核費用。
2.其餘費用:
(1)事前審核:凡支付費用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應事前提具書面申請,由中心正/
副主任核可,採購完成後檢據核銷。
(2)事後審核:屬於日常性小額支出者,於採購後由中心正/副主任簽核相關單據,
彙整後核銷。
(3)採購單據應加註地震保險基金全銜抬頭或統一編號(14533506) 。
支出費用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者,應於中心解散後十五日內,彙整並檢附相關單據
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五)訴訟或仲裁費用:實報實銷,由簽單公司先行支付後再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歸墊。
(八)地震保險基金為處理本保險理賠相關作業而臨時增加之人事費用:實報實銷,由地
震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九)其他為處理本保險理賠相關作業所必要之費用,經提報本保險共保組織委員會審
核通過者,列為本保險理賠費用。
3.
複評審查制度架構圖
複評委員會
9人(四大公會、產險公會、學者專家、地震基金等9人)
督導/ 確認
2名不同公會
複評審查人員
書面複評
土
結
大
木
構
地
技
技
技
建
築
師
師
師
師
公
公
公
會
會
3~5名
複評審查人員
合議複評
會
合
議
複
評
審
查
小
組
1
合
議
複
評
審
查
小
組
2
合
議
複
評
審
查
小
組
3
合
議
複
評
審
查
小
組
4
公
會
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
案件預審
(視需要)
案件預審
(視需要)
案件預審
(視需要)
案件預審
(視需要)
複評審查人員(完成本保險講習之專業技師、建築師)
複評委員會之工作內容為督導複評案件辦理情形及進度、審查複評結果及理賠爭議案件之處理。
住宅地震保險保險單條款
第六十一條:理賠文件
住宅建築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符合第五十六條
承保損失要件者,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理賠:
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 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賠款接受書。
四、 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申請理賠者,拆除
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
參、住宅地震保險標準理賠作業程序
本保險之理賠作業處理流程,係於地震災害
發生時,地震保險基金彙整災情資訊後召開
內部會議,決定究係召開緊急會議、成立理
賠處理小組或交由簽單公司自行處理,而後
進行全損認定及理賠處理流程,並由地震保
險基金彙總簽單公司損失後進行再保險攤回。
地震災害發生
地震保險基金災情彙整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理
賠
作
業
流
程
地震保險基金內部會議
被保險人
申請理賠
1.簽單公司
2.地震保險基金
3.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
1.召開緊急會議
討論議題:
(1)決定是否成立理賠中樞小組及災區聯合
理賠服務中心(含簡易服務中心)
(2)建議是否削額給付及其比例
(3)建議申請國庫擔保貸款
(4)建議特別措施方案
(5)其他重要事項
2.成立理賠處理小組
任務工作:
(1)地震災情及理賠處理情形之整理與彙報
(2)協調調度合格評估人員
(3)討論簽單公司及被保險人有關理賠問題
的詢問
(4)其他相關議題
3.交由簽單公司自行處理
全損認定、理賠處理及相關作業
地震保險基金彙總
地震保險基金支付賠款及再保險攤回
流程與政府資源結合
中央或地方政府災情統計資料
1.通報主管機關及簽單公司
2.發布新聞稿籲請被保險人報案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震災開設時
未成立理賠中樞小組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地方於震災開設災害應變中
心,且被保險建築物損壞時
2.地方未於震災開設災害應變中
心,但被保險建築物損壞,並
經內部會議決議成立理賠處理
小組時
理賠中樞小組與理賠處理
小組均未成立時
參考地方政府徵調緊急評
估人員評估結果
全損認定與危險分散機制
實施辦法理賠標準結合
全損認定、理賠處理及相關作業
全損認定
政府機關通知拆除、
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合格評估人員評定
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
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
重置成本50%以上
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
修復費用≧
重置成本之50%
無法評定
修復費用<重置成本之50%
不符合理賠標準
符合理賠標準
複評審察機制
(1)書面複評
(2) 合議複評
(3)視個案委託鑑定
否
被保險人接受與否
是
不符合理賠標準
被保險人接受與否
否
申訴、調處或評議
符合理賠標準
支付賠款予被保險人
是
免賠結案
訴訟或仲裁
依申訴、調處、評議、訴訟或仲裁之結果辦理
符合理賠標準
不符合理賠標準
附註:地震保險基金應應對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案件進行事後審查,並將審查有疑議之案件送請合議複評。
貳、住宅地震保險標準理賠作業程序修正-1
地震通報:增加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緊急會議討論事項:增加是否申請國庫擔保貸款、建議特
別措施方案
增加理賠須知DM
增加圖二、理賠作業處理時程流程圖,顯示各階段及程序
預估所需時間
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案件之資料及結果,應於評定日起3日
內提送地震保險基金
地震保險基金彙整合格評估人員評定之資料及結果,並於
下一個工作日分送至各簽單公司理賠窗口
簽單公司應於接獲地震保險基金彙整之評定資料及結果後
之15個工作天完成案件審查 。
貳、住宅地震保險標準理賠作業程序修正-2
五-1、「理賠中樞小組」新增
媒體文宣分組、理賠服務分組與資訊總務
分組之三個分組
其成員由產險公會、八大簽單公司及地震
保險基金組成並執行各組應辦理事項
理賠中樞小組之任務工作增列「決定是否
成立災區辦公室、設置地點及進駐人員人
數」及「督導所屬資訊總務分組、理賠服
務分組及媒體文宣分組」
媒體文宣分組
分組成員:產險公會人員(1名)、地震保險基
金人員(1名)
應辦理事項:
(1) 發布產險業界及地震保險基金
相關訊息公告
(2) 進行地震事件媒體宣導
理賠服務分組(1)
1.
1.
(1)
(2)
(3)
(4)
分組成員:八大簽單公司理賠窗口(8名)、地震保險基金
(1名)
應辦理事項:
彙整簽單公司、產險公會、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及地震
保險基金等報案資料轉送至承保簽單公司
彙整保戶相關諮詢問題,製作應答回覆內容
利用本保險震後民眾查詢服務系統,統計報案件數,並陳
報理賠中樞小組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擬具該中心設置據點、數量、規模及進駐人數之計畫草
案
理賠服務分組(2)
(5)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合格評估人員統一協調調度標準作業
程序」擬具合格評估人員調度計畫草案
(6)相關計畫草案提送至理賠中樞小組會議討論
(7)利用本保險調度理賠管理資訊系統通知簽單公司,調度災
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進駐人員及合格評估人員
(8)利用本保險地理資訊系統產出合格評估人員統一協調調度
清冊
(9)利用本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資訊系統,彙整合格評估人員
損失評估表,分送至各簽單公司理賠窗口
(10)督導災區辦公室或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
(11)彙整理賠處理情形 (已查勘、已理賠等統計資料) 陳報理
賠中樞小組
資訊總務分組
分組成員:產險公會人員(1名)、地震保險基金人員
(2名)
應辦理事項:
(1) 整備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布條、背心及理賠
須知DM
(2) 整備合格評估人員背心、評定裝備及資料
(3) 整備進駐人員背心及相關進駐所需資料
(4) 本保險震後民眾查詢服務系統安裝及問題排除
(5) 支援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所需物資
(6) 規劃災區辦公室地點及相關設備
災區辦公室
成員:理賠服務分組及資訊總務分組派員擔任
應辦理事項:
(1) 督導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
(2) 支援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所需物資
簽單公司協調作業及分工事項
為強化簽單公司於本保險理賠作業處理角色及功能,其分工事
項臚列如下:
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設置數量超過兩處時,地震保險基金於該中心所擔
任之保單查詢及聯繫村里長等任務工作,委由簽單公司進駐人員執行。
請各簽單公司檢視該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於地震議題中包括本保險理
賠相關之應變內容及人力,以達到相輔相成之效果。
於震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高階主管擔任主召集人統籌理賠事務,並建
立單獨聯繫窗口與地震保險基金保持聯繫,以相互迅速瞭解保戶受損狀況及
運作情形。
成立客服中心(Call Center)接受民眾報案、保險諮詢等服務,並架接本保
險震後民眾查詢服務平臺,當民眾非為該公司保戶,亦可轉知正確之簽單公
司聯絡方式,便於民眾保險諮詢與申請報案等事宜。
主動聯繫對受損嚴重災區保戶進行理賠相關事宜。
八大簽單公司理賠窗口成員,倘遇地震震度達6級且造成通訊中斷無法與
地震保險基金聯繫時,所有成員應於隔日進駐地震保險基金瞭解各項訊息並
執行相關作業。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
評定及鑑定基準
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建築物全損理賠
評定作業
(一)、現地檢測
(二)、損害與損失評估
(三)、理賠認定
理賠
1. 建築物整體傾倒塌陷
建築物整體傾倒塌陷
Y
N
2. 結構體受損
整體或樓層傾斜率
整體傾斜率或
部分以上樓層
傾斜率≧1/30
構件破壞程度(DL)
N
評估損壞係數SDF,對應SRCR
(DL~DF對照表、SDF組合公式、
SDF~SRCR對應關係)
修復費用
SRCR=
重置成本 ≧50%
3. 大地工程受損影響
N
複評會議
Y
40%≦SRCR<50%
不理賠
50%
(最大值)
Y
不
堪
居
住
必
須
拆
除
重
建
非危
經險
修發
復生
不時
適重
居置
住成
且本
修
復
費以
用上
為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標準訂定方式
瞭解不同構件(梁、柱、結構牆)損壞程度(Damage Level,
DL)之劃分與判定方法。
決定表達構件物理性損失程度指標之損壞係數(Damage
Factor,DF)。
DL
I
II
III
IV
V
本DL與DF以右表轉換
DF 0.1 0.2 0.3 0.65 1
將構件損壞係數組合為樓層損壞係數,採受損最嚴重樓層
係數(Storey Damage Factor,SDF)。
nc
 DFC ,i
SDF=
wC
i 1
nC
nb
 wB
 DFB ,i
 wW
nB
wC  wB  wW
i 1
nw
 DF
W ,i
i 1
nW
計算修復費用比(Repair Cost Ratio)。
築巢專案受損建築+模擬損失案例共約150筆資料建立損失案例。
利用迴歸統計分析方式得SRCR(Storey Repair Cost Ratio)曲
線公式。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全損理賠評定曲線
SRCR = -5.2171 × SDF2 + 4.2401 × SDF - 0.051
受
損
最
嚴
重
樓
層
修
復
費
用
比
受損最嚴重樓層損壞係數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修正
增加七、加強磚造建築物之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
修正八、其他類型(木造、磚造或其他)建築物之全
損評定及鑑定基準(複雜困難部分,委請專業技師或
建築師鑑定)
修正各結構類型損失評估與全損認定表
委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鑑定案件,其應提供鑑定報告
□屬集合住宅建築物者,請填寫本幢(具結構獨立行為
者)所包含之門牌號碼:
□屬集合住宅建築物且評定及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
拆除重建」者,其全損認定結果同
保單號碼
(代表保單),請填寫附件清
冊。
102年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之編組及任務
人員編組:由八大簽單公司、地震保險基金
(理賠中樞小組並可視實際情況增派簽單公司人員支援)
任務編組:服務(4人) 、理賠(3人) 、總務(2人)
平時編組
為使大地震發生時,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能即時接受理賠
中樞小組指示設置,於平時依每季進行編組。
召集公司
負責月份
國泰世紀產險、新光產險
第一季(1~3月)
富邦產險、兆豐產險
第二季(4~6月)
台灣產險、第一產險
明台產險、華南產險
第三季(7~9月)
第四季(10~12月)
財團法人地震保險基金
02-2396-3000
0800-580-921(我幫您,九二一)
http://www.trei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