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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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基礎班
(雲林縣政府)
政府採購法特質
南投縣政府簡任秘書兼採購中心主任
廖深利博士
0932-698-808
[email protected]
壹、政府採購之特質
一、以使用公部門預算為主
適用範圍: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2.法人、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超過100 萬元者,
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二、機關(或法人、團體)與廠商間之私經濟行為。
三、以公告招標為原則、不經公告程序為例外。
四、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
驗收爭議處理。
五、政府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如:營造業法、建築法、民法…等。
六、違反法令時可能涉及圖利、收賄、圍標、綁標…等罪。
2
貳、政府採購標的
一、工程:
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改變自然環
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務:
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
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二、勞務: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3
參、政府採購招標文件
一、投標須知
二、契約條款
三、廠商資格:基本資格、特定資格
四、技術規格/設計圖
五、投標項目/數量/價格清單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標封格式
4
肆、政府採購案件金額分類
一、巨額
二、查核金額以上
三、公告金額以上
四、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金額十
分之一
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
六、條約或協定金額(開放外商參與)
5
伍、政府採購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三、限制性招標
四、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五、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6
陸、政府採購決標原則
一、最低標(訂底價、未訂底價) (法52)
二、最有利標(適用、準用、取用) (法52)
三、複數決標 (法52)
四、最高標
五、標價偏低廠商之處理 (法58)
六、超底價決標 (法53)
7
柒、政府採購作業程序
8
主辦機關
限制性招標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作
業
流
程
9
邀請廠商議價或比價
議價
比價
一家廠商
兩家以上廠商
投標
訂定底價
開標
最低標超過底價?
否
是
最低標優先減價
廢標重行招標
是
否
超過底價?
比減價格不得超過三次
所有合格廠商減價
是
仍超過底價
否
決標
不逾預算金額,有緊急情事,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
准,且不超過底價8%准予決
標。查核金額以上超過4%者
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主辦機關
選擇性招標(採20)
資格審查公告(採21)
10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作
業
流
程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並
定期檢討修正(採21)
1.個別邀請符合資格所有廠商
2.公告邀請符合資格所有廠商
3.依照順序邀請符合資格廠商
4.抽籤方式邀請符合資格廠商
(施21條)
平等邀請至少六家合
格廠商投標
招標公告(採27.28)
發售或發給招標文件
(採29)
招標文件釋疑
(採26.51)
投標
開標
審查投標文件
不合格者敘明理由
否
審查結果通知
廠商不服
合格
訂定底價
異議處理(採75)
開價格標或評比價格
廠商不服
申訴(採76)
最低標超過底價?
否
是
最低標優先減價
廢標重行招標
是
否
超過底價?
比減價格不得超過三次
所有合格廠商減價
是
仍超過底價
否
決標
不逾預算金額,有緊急情事,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
准,且不超過底價8%准予決
標。查核金額以上超過4%者
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主辦機關
公開招標(採19)
招標公告(採27.28)
公
開
招
標
之
作
業
流
程
11
發售或發給招標文件
(採29)
招標文件釋疑
(採26.51)
投標
訂定底價
開標
審查投標文件
不合格者敘明理由
否
審查結果通知
廠商不服
合格
異議處理(採75)
開價格標或評比價格
廠商不服
申訴(採76)
最低標超過底價?
否
是
最低標優先減價
廢標重行招標
是
否
超過底價?
比減價格不得超過三次
所有合格廠商減價
是
仍超過底價
否
決標
不逾預算金額,有緊急情事,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
准,且不超過底價8%准予決
標。查核金額以上超過4%者
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主辦機關
1.屬於異質性質之採購(最2)
2.採購金額逾100萬元應報上
級機關核准。
3.100萬以下免報
最有利標
最
有
利
標
招
標
之
作
業
流
程
12
金額100萬元以上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
評選小組開會
評選標準審查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
上應公開閱覽
金額100萬元以下
工程會採購資訊網
路及政府採購公報
招標公告(採27.28)
發售或發給招標文件
(採29)
投標
資格審查
審查投標文件
否
審查結果通知
是
協商成立?
是
公開招標應有三家合格標。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九至十一款無限制家數巷。
合格
不合格
廠商不服
評選會議綜合評選
異議處理
是否訂有協商措施
廠商不服
最有利標
否
是
否
簽請機關首長決標
廢標
決標結果公告
申訴
捌、政府採購重點事項
一、電子化採購
二、等標期
三、廠商資格
四、技術規格
五、押標金
六、保證金
七、底價
八、廠商家數
九、爭議處理
十、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十一、共同供應契約
13
玖、政府採購防弊措施
一、上級機關監辦
二、主會計/政風監辦
三、施工查核小組
四、採購稽核小組
五、審計機關稽察
六、廠商異議申訴制度
14
廠商提出申訴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機關
依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事件
*繳費三萬元
申訴書副本送招標機關
向申訴會遞申訴書正本
廠
商
申
訴
流
程
是
不受理
否
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或第三者鑑定
申訴會受理:指定預審委員1~3
人;必要時選任諮詢委員1~3人
;進行實體審查或僅就書面審
議。
機關與廠商依申訴會
通知到場陳訴意見
必要時通知招標機關
停止採購程序
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
視同調解方案
審議判斷
視同訴願決定
審議判斷指明機關違反法令
是
廠商得求償
15
機關於10日內向申訴會
提書面意見
程序審查是否逾期或不合程序
機關依申訴委員會之建議
辦理或另為適法之處置
否
廠商得依審議判斷之
性質視同訴願決定或
調解方案爭訟或異議
廠商認為機關辦理採購
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益
廠商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
機關提出異議
廠
商
異
議
流
程
是
機關審查是否逾法定期
限或不合法定程序
否
不予受理,並通知廠
商。但經機關評估認
為其異議有理者,得
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
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
序。
機關受理,自收受異議書之日2
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否
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廠商
是
否
結束
廠商是否不服
是
廠商自行依相關
法令提請訴願或
提請訴訟等等
否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是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16
機關逾20日
不為處理則
廠商得於期
限屆滿之日
起15日內提
出申訴
履約爭議
機關與廠商
進行協議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流
程
17
是
達成協議
結案
否
向案件所屬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是
不能調解或明顯無成立之望
駁回
否
推選或選任調解人
委員會指定日期,通知兩
造及調解人到場進行調解
當事人合意
當事人不合意
但已甚接近
調解不成立(含兩
造到場及一造或
兩造不到場)
調解成立
是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
向法院起訴
付予證明書
廠商或機關提
出異議
仲裁或民事訴訟
否
否
調解成立書送達;與
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
提出調解方案
是
廠商或機關逾期(10日)
提出異議
否
視為調解不成立
玖、政府採購防弊措施
七、利益迴避
八、刑罰
九、拒絕往來廠商
十、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十一、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十二、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發證及管理
18
拾、採購品質管理PQM
19
一、公共工程品質的十大殺手
(1/3)
1 決標方式不良,低價搶標結果造成承
商降低品質以維持利潤( 80.1 % ) 。
2 規劃設計條件(服務費率、工作內容、
工作時程、監造責任區分)不合理,造
成參與意願低落 ( 73.4 % ) 。
3 細部設計時程不足、發包匆促
(71.9% )
20
一、公共工程品質的十大殺手
(2/3)
4 現行招標制度無法鼓勵營造體系良性
發展( 66.7 % ) 。
5 先期規劃(包括可行性評估及資料蒐
集彙整)不足( 62.3 % ) 。
6 預算執行壓力造成執行時不足
( 60.0% )
21
一、公共工程品質的十大殺手
(3/3)
7 主辦單位工程專業能力不足( 54.9 % )
8 外力(如民意代表或官員)不當介入,影響
正常採購及營造流程( 53.4 % ) 。
9 甄選機制不周延、無法選出良好團隊(51.9%)
10 營造廠營運管理能力不佳( 51.9 % ) 。
22
二、PQM基本觀念
23
 工程生命週期
構想
問題
決策
概
可
P
Q
M
規設
施工
念
行
性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竣工檢驗
使用與管理
24
營
運
∞
費用支出
影響程度
0
決策
(構想)
25
規劃
設計
施工
 品管三步曲理論
(William Edwards Deming , 1950)
採購品管
26
合約品管
實體品管
需求?
確定採購標的
確定採購需求
瞭解市場現況
預期採購效益
訊息整合與研判
研擬最適採購方式
執行
回饋分析
27
工?財?勞?
單一?
成果檢討
供給?
廠商資格?
公開、選擇、限制?
最低標、最有利標?
定底價、不定底價?
複數、非複數決標?
……
PQM基本架構
 基本理論 – 經濟學
Pure Price Competition
28
異
質
品
同質化過程
0%
同質程度
同
質
品
100 %
 同質化概念
Input(異質)
標
件
評
委
會
Output(同質
化)
評
審
標
準
(採購需求)
29
Price
Competition
Contractor
 經濟學 VS. 政府採購
市場機制、競爭機制(價格)
資訊不對稱
— 前、後合約機會主義行為
交易成本vs.總成本
30
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
 強勢監造等同高品質的省思
 業主 VS. 廠商
加強監督、步步跟催、相互對立
監造成本高、品質成本大

品質提升 ?
日本
採購品管 、合約管理 、施工管理
監造成本低、品質成本小
31
品質佳
最低價決標的省思
 最低價之定義
•
決標成本+ 履約成本+ 使用成本
總成本
• 暫時性的VS. 最可靠的
 無法分辨廠商優劣,無選擇能力
惡性競爭
劣幣驅良幣
 歐美國家常用其他機制搭配最低價
如保險、廠商記錄、履約能力 ……
32
 採購品管之基本觀念(1/4)
W.Edwards Deming管理十四要點
(M.I.T高等工程研究中心,1982)

停止僅依賴檢驗以獲得品質(3/14)
以「一開始就製造出高品質的方式,
來取代大量的檢驗
33
 採購品管之基本觀念(2/4)

停止僅依賴檢驗以獲得品質(3/14)
品質非來自檢驗,
而是來自於不斷的改善流程
檢驗 找出壞品質,不能靠檢驗追求好品質


檢驗是必要的,專業執行,瞭解現況
改善流程
建立好品質
改善勝於防堵
品質必須由管理階層帶頭
34
PDCA
 採購品管之基本觀念(4/4)
W.Edwards Deming管理十四要點
(M.I.T高等工程研究中心,1982)

停止僅以價格作為考量交易的基礎(4/14)
應以最低總成本來考量
35
 採購品管之涵義
 從上游到下游
 垂直整合
∩
PQM
決策、規設、施工品管
TQM
介面成本極小化
變更設計、工程爭議…
 良幣驅劣幣
健全市場競爭環境
創造最大公共利益
36
 採購品管涵義圖
PQM
規劃設計品管
垂
直
整
合
介面成本極小化
施工品管
37
承
先
啟
後
 採購品管理念
PQM
優
質
廠
商
38
規劃
設計
監造
公共工程市場
施工
專案管理
統包
劣
質
廠
商
 採購市場管理機制
勾結成本<<勾結利益
勾結誘因
勾結行為
市場失靈
C Cheat = PCheat × C Penalty
勾結成本 >>勾結利益
39
公共工程生命週期
一
、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規
劃
階
段
40
二
、
基
本
三
、
細
部
設
設
計
計
階
階
段
段
四
、
工
程
採
購
發
包
階
段
六
、
工
七
程
拆
接
除
管
或
階
階
報
段
段
廢
五
、
施
工
與
驗
收
、
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公正原則
(法6)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
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
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
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
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41
工程採購依金額分類之
招標方式
42
壹、小額採購: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可採
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公開招標。(中央主計處規定民意代表所
提工程建議案應公開招標)
2.公開取得企劃書,評選之。
3.限制性招標: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
4.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5.異質性質採購最低標。
以上五項均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
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43
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下。
(即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44
1.公開招標
2.公開取得企劃書,由評選小組之內部委員評定符
合需要者議價。
3.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第一款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4.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第二款,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5.依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
報價單或企劃書,得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若未取得三家廠商投標是先經首長獲授權人員核准
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上級核准)
6.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得
採限制性招標。
7.異質採購最低標。
參、公告金額以上,(即100萬元以上)可
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公開招標,最低標得標。
2.符合本法22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者
得採限制性招標。
3.符合本法第22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敘明不
採公告方式辦理之適當理由簽報主管機關
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4.公開取得企劃書,由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
利標,簽請首長核定。(經上級機關核准)
5.異質採購最低標。
6.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一項各款之規
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特別採購招標
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45
招標等標期限標準
1.公開招標等標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4.巨額金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2.選擇性招標等標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十日
3.巨額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
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46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1
採購
同質採
購
異質採購
採購法第22 未達公告金
條第1項第 額擇符合需
9~11款
要者議比價
公開評選
大
差異性
小
多
異質項目
少
公開取得
參考
限制性招標
47
工程及非以現
貨供應之財物
yes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機關異質採購最
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
低標作業須知
準用
最低標
決標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2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
格符合者,再開價格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
標,最低標決標。
項第1款、第2款,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
以最低標決標。
審查,借重專家學者
之專業審查機制。
最有利標決標
採購法第56條、最
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
依採購法第58條規
須知
標作業須知
定程序處理
48
同質/異質 採購
同
質
採
購
異
質
採
購
49
政府採購
決標方式
認定原則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
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
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
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政府採購
法施行細
則第66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
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
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工程會
95.5.23函
說明二
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
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
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
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
參、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
適用
不宜用
採用
情形
50
異質項目較多或差異情形較大之異質採購
1.已訂有明確規格
2.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
3.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
→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1.適用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
2.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
款→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商
3.參考最有利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取最有
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適用
前置
程序
程序2
51
1.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
體事實理由
2.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無得授權規定)
3.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1.準備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須知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須至少有1人具採購專業
人員資格)
3.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資格標審查
5.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辦理廠商評選
6.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或15條:經評選委員會
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者,仍應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核定之
7.決標會議:不得再洽廠商減價(應監辦、做紀錄)
最有利標作業程序-準用
※1.無需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
標之具體事實理由
前置
2.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無得授權規定)
程序
※3.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1.準備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須知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須至少有1人具採購專業
人員資格)
3.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
程序2
4.公開評選公告→等標期→※開標:不受3家限制→資
格標審查
5.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辦理廠商評選
6.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或15條:經評選委員會
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者,仍應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與適用
核定之
不同處 ※7.決標會議:依優勝序位議價(應監辦、做紀錄)
52
最有利標作業程序-參考
前置
程序
程序2
※與適用
不同處
53
※1.無需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
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
※2.無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之規定(可先簽請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
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3.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1.準備招標文件,訂定評審須知
※2.得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機關自行訂定評審須知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資格標
審查
※5.召開評審會議:辦理廠商評選
※6.評審結果簽報首長核定(參考)
※7.決標會議: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應監辦、
做紀錄)
工作小組
1. 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2. 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得由專責採購、
業務、需求或其他單位人員擔任
3. 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4. 工作小組應擬初審意見(毋須評定優勝序位):
1)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
文件規定
2)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3) 建議標示各廠商投標文件頁次,以利委員查閱
5. 為提升初審意見之品質,建議各機關於開標後應予
工作小組充裕作業時間
6.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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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
1. 置委員5~17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2. 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
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3. 遴聘時應避免出自同一任職單位,多元性專長之人數比
例,不得超過工程專業及相關特殊工程專業評選委員人
數之1/2
4. 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時應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5. 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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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
1. 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
原則
2. 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3. 本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為之
4.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
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5. 廠商簡報時另提之變更或補充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
6. 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
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7. 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
投標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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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
8.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
人數之1/3
9.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10.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
不同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
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11.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
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12.評選後機關應彙整製作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
蓋章。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13.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
購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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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1
適用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
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
原則
資格、規格及價格依序分段開標
→以最低標決標
程序
1.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2.成立工作小組及審查委員會
3.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
4.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
5.採最低標決標(比價或議價)
註:訂定審查標準、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58
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2
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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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員會違法之決議,不得接受
2.審查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
當行為,應不予開標決標
3.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
規定懲處
4.應督促廠商切實履行契約,不得
任意變更
5.採購稽核小組應加強稽核
6.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加強查核
審查標準
訂定及格分數
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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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
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工作小組應擬初審意見(毋須評定優勝序位):
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
件規定
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 建議標示各廠商投標文件頁次,以利委員查閱
 為提升初審意見之品質,建議各機關於開標後應
予工作小組充裕作業時間
得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
會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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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
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
總平均不低於及格分數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
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
異,或不同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
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得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
會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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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
廖深利
0932-69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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