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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違憲審查機制面對政治僵局 之觀察 -論大法官與政治的互動關係 姜威宇 壹、前言 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 問題意識:探討大法官在面對政治與憲法糾葛,而 須作成解釋時,是否會受作成解釋時空下,政治力 量板塊分配的影響,而於解釋時採取不同的態度。 研究方法:首先於600多號解釋中,挑出大法官曾 於解釋主文、理由書或是意見書提及「政治問題」 的解釋。以及雖未觸及「政治問題」,然而觀察這 幾號解釋皆涉及行政權跟立法權之爭議,且國 民黨、民進黨對這些議題的立場截然不同,而引起 大規模的政治風暴。 透過上述基準,選擇11號解釋,分別為: 釋字第328、329、342、387、419、520、585、 613、632、633、645號 壹、前言 研究方法 判斷大法官態度的觀點: 1. 是否認定為政治問題 2. 視其違憲審查類型: 機關權限爭議 法律違憲疑義 貳、解釋 解釋要旨及每號解釋大法官之態度(1) 釋字328:政治問題不審查→大法官不為實質審查 →消極 釋字329:→大法官明確認定條約之意涵→ 積極 釋字342 :議會自律原則→重大明顯瑕疵理論→事 實涵攝不審查→消極 釋字387 :雖涉政府體制論爭→多數意見不採政治 問題→積極 釋字419 :用語模糊、引用政治問題→忠告→消極 貳、解釋 解釋要旨及每號解釋大法官之態度(2) 釋字520 :大法官對是否為政治問題內部不一 致→多數意見否認→大法官態度模糊,未做合 /違憲宣告→結論兩黨各自表述→看似積極介 入卻為消極決定 釋字585 :國會調查權界限→未以政治問題迴 避、逐條檢驗合憲性、立即失效→積極裁判, 確立界限 釋字613 :NCC獨立及人事任命→大法官界定 為行政權,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 正性信賴→涵攝事實、逐條審查、限期失效→ 積極 貳、解釋 解釋要旨及每號解釋大法官之態度(3) 釋字632 :不行使監委同意權→大法官對 是否為政治問題內部不一致→理由書未採 →解釋結果模糊→未如585、613積極 釋字633 :修正後真調會條例合憲性→略 同於585 →積極 釋字645 :公投審議會人事違憲、但通過 程序合憲→援用342重大明顯瑕疵→未如 585、613積極 参、社會脈絡 一、政黨輪替後行政與立法的緊張關係(1) 1. 我國為剛性政黨:黨員自由意志小於黨之 政策,故若行政、立法由不同黨所掌控, 黨與黨間衝突將表現於其上。 2. 第四次修憲之影響:政府體制並非內閣 制,行政立法皆有民主正當性,而可能形 成分裂政府。 3. 在89年5月20日政黨輪替後:行政權由民 進黨掌控,國會多數為國民黨→形成分裂 政府→行政與立法衝突嚴重。 参、社會脈絡 一、政黨輪替後行政與立法的緊張關係(2) 不同政府型態下作成之釋字: 型態 一致政府 時間 ~89,05,20 分裂政府 89,5,20~97,5,20 一致政府 97,5,20~ 釋字 #328,#342,#387 ,#419 #520,#585,#613 ,#632,#633 #645 参、社會脈絡 二、社會脈絡與解釋的關聯性(1) 政治爭議越演越烈→形成行政立法之衝突 →體制下合法解決途徑:立法委員按憲法 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長 提出不信任案。 但第四次修憲賦予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 權力→立法院不願提出不信任案→轉而尋 求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面對實際上衝突已經無法透過他法 解決→不得不介入 参、社會脈絡 二、社會脈絡與解釋鏈的關聯性(2) 以520為分水嶺: 520前大法官態度似較消極,因為國會多數為國 民黨,行政權亦屬國民黨,政治僵局程度低,縱使 不積極介入亦不會難以解決。 520解釋中:首次面對分裂政府下大規模僵局→ 採較保守態度,卻無法有效化解政治僵局,造 成極大政治及社會成本的浪費。 520後:大法官意識到若採保守態度無法化 解政治僵局,轉而明確做出解釋→態度轉為 積極,何者違憲何者合憲一目了然,而不同 520曖昧不清。 肆、評價與結論 越來越積極的大法官 我們認為大法官在政治力量越分歧時(分 裂政府、行政院立法院由不同黨掌控), 為回應的紛爭解決的高度需由,其解釋的 態度會越積極。 司法積極與抗多數決困境?大法官如何面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