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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法律培训
一、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内涵
二、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架构
三、安全管理法律责任
四、警钟长鸣
五、问题与讨论
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内涵
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管理手册 SMM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手册 EHSMM
质量管理手册 QMM
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标明、阐述和反应的程序
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实施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的程序
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实施纠正的程序
船舶和设备维护程序
环境因素辨识和评价程序
环境因素运行控制程序
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程序
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隐患排查与治理须知
船岸应急反应措施
船员职务规则
驾驶台规则
机舱管理规则
无线电报房规则
船员值班安排须知
甲板部值班巡回检查须知
轮机部值班巡回检查须知
无人机舱值班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实施须知
安全会议和船长复查管理体系须知
油轮货物操作须知
油轮过驳须知
油轮压载须知
油轮洗舱和除气须知
原油洗舱须知
惰性气体系统操作须知
清挖油舱须知
含苯、硫化氢及其他有毒成分货油作业安全须知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火灾和爆炸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船体破损或进水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搁浅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船舶失控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人员严重伤病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油污染紧急情况反应措施
船舶保安事件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弃船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船舶处于恶劣天气严重威胁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救助紧急措施情况的反应措施
封闭场所急救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毒气泄漏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船舶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船员放火守则
热工作业防火须知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使用及保养须知
固定式气体(CO2)灭火系统使用及保养须知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材使用及保养须知
常用消防防护设备使用及保养须知
测爆操作须知
船员健康保障须知
船员作息时间须知
船员伙食管理须知
船舶卫生管理规定
船员安全守则
船舶风险评估须知
船舶召开工前会须知
工作许可制度管理规定
上高、舷外作业安全须知
进入封闭场所作业安全须知
进入泵房作业安全须知
电气作业安全须知
救生艇操作安全须知
直升机船舶作业安全须知
起重机搬运操作须知
靠离泊作业安全须知
个人保护装备使用须知
软梯、船岸通道和安全网安全须知
船用危险物品管理须知
船舶航行计划编制须知
船长常规命令
轮机长常规命令
船长驾驶台命令和轮机长夜间命令规则
无线电通信操作须知
停泊值班操作方案
航前准备操作方案
航行值班操作方案
船舶进出港和引航操作须知
狭水道航行须知*
密集水域航行须知
沿海、大洋及战区航行须知
能见度不良航行须知
船舶防风、防冬及冰区航行须知
船舶防台规定
抵港前准备操作方案
抛锚操作须知
单点系泊操作须知
VLCC船舶操纵须知
船载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须知
船舶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船舶环境保护须知
油污水和油泥处理须知
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废气排放规定
加装燃油和滑油须知
油轮非载货舱监测须知
船舶技术管理须知
机舱设备管理须知
预防检修操作方案
船舶重要设备和系统定期检查和测试规定
船舶主要设备故障时采取的行动须知
船体结构保养须知
油轮专用气体检测仪器使用保养须知
船舶备件、专用工具和物料管理须知
船舶设备技术资料管理方案
船舶润滑油、机械设备冷却水和炉水管理须知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手册/指南
计划
程序
规则/守则
规定
须知
措施
方案
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
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
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
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第二、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三、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
第四、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架构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公约 )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STCW公约 )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the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MARPOL公约)
防污染有关国际法规——
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06年修正)(ISM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3年修正)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969年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及其1973年议定书
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Oil
Tanker and Terminals)——国际航运公会(ICS)、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
坛(OCIMF)以及国际港口协会(IAPH)在实践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的
有关标准出版的指南。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船员条例/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
则
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
条例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应急搜救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认真执行《禁令》的通知(国资委)
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相关法规——
航标条例
航道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法
各地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各港口港规港章
有关航道/狭水道通行规则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
理条例相关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NSM规则)(2001年)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法律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
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责任追究
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1、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要
对有关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对违反《禁令》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
3、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基层单位(厂、矿、项目等),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以外,要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4、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企业,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追究上一级企业
主要负责人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责任追究
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5、对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国资委将严肃查处。
6、进一步严格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
从严、从重执行扣分和降级标准。
7、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并负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中央企业有关
负责人责任,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资委将依据干部
管理权限对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
8、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处罚类型
刑罚(刑法):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法的有关规定——

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
1日起施行,共192条,于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
过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452条,至今已被八个修正案
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
实施)修正、修改,对24个条目作了增补,相当于将刑法扩展为476
条。

着重从安全与环保管理方面看,有8条规定值得注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
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
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
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
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订前: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
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
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直接从事生
产、作业的人员,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
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
犯罪。
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据——①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②地方性法规、规章;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④公认的惯例
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责任认定——
①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
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
③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岗位职
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
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134、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134、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四)“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
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
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
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
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
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
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
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上述“情节严重”或“情
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
参加者,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法律适用——
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
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
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
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
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
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
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
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
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
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属于刑法第134、135条的“情节特别恶劣”
情形或者生产安全犯罪“从重处罚”情形的;
(二)数罪并罚的。
警钟长鸣
黄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处理
国务院对黄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
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其中,中石化的企业管理人员依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法
律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玩忽职守罪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安全重点抓“三防”——防碰撞、防海盗、防污染
重中之重——防碰撞
防碰撞基点——驾驶台纪律
安全——保障从业人员人生安全 关乎
—自身
—他人
—公司品牌与形象
——保障公司和货主财产安全 关乎
—货主利益
安全责任——法律责任
问题与讨论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