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白熾燈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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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禁用白熾燈泡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續)
(五)現場稽查量測點數:將受測樓層分割為4區塊或9區塊(視受測空間之商品
或貨架擺設位置),量測位置為區塊的中心點,位置可參考下列圖示:
(六)量測數據計算方式:每一個量測點需量取30~90秒(視取樣點數而定)之平
均值,然後再將所有量測點進行總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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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騎樓如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量測晝光照度小於一百Lux
(勒克斯)始可開啟照明設備,且其照度應維持在一百至三
百Lux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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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
(一)室內照度測定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照度測定法,總號5065,
類號C3069之相關測試規定為測試依據。
(二)照度測定點之決定方法:照度測定時,如無特別規定者,照度測定
面之高度應為離地板上80±5公分。室外時為地板或地面上15公分以
下。但在室內桌上或作業台等有作業對象面時,定為其面上或離台
上5公分以內之假想面。
(三)室內照度規範依據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76年9月17日公告之國家照
度標準(總號12112 類號Z1044),禮堂、餐廳、娛樂室照度200~500
Lux;日用品店店面照度500~700Lux;超級市場主要陳列照度1,000
~3,000Lux;服飾店重點櫥窗照度1,500~3,000Lux。
(四)平均照度之計算法請參考附件二。
(五)全面照明時之照度測定:如無特別規定時應測定其水平面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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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辦公室照度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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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工廠照度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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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商店、百貨、其他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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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美術館、博物館、公共會館、旅館等場所照
度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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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禁止使用白熾燈。
(一)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二)一般照明用途:指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
光源,不包含以非照明為目的之白熾燈泡光源 (如:展售燈
具使用之光源、保溫使用之光源、冷凍冷藏使用之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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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白熾燈泡種類
真柔燈泡
清光燈泡
蠟燭燈泡E27燈頭
真亮燈泡
真柔燈泡
蠟燭燈泡E14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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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七條
工商業廣告招牌,禁止使用白熾燈。
(一)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白熾燈泡做為廣告招牌、看板之
一般照明或提升招牌能見度之裝飾用途並以照明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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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設備使用規定-第八條
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其總蒸氣蒸發率每小時二公噸
或總輸入熱值每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以上者,應設置燃氣系
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但氣體燃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
時,不在此限。
工商業之能源管理人員於鍋爐運轉時,應就鍋爐燃燒時之
空氣量、排氣溫度、爐壁溫度、排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燃料於
鍋爐燃燒是否完全等事項,進行查核及異常調校,並作成紀錄
備查。舊有鍋爐,市政府得輔導工商業者提升運轉效率。
(一)每小時二公噸:2,000kg/hr
(二)每一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1,530,000 kcal/hr
(三)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設備,其設置容量達規定之數額
者,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若氣體燃
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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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第九條
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於下班後應關閉非必要
之能源設備或器具,以減少待機耗能。
(一)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於每日下班後,最後離
開辦公室的人員,應關閉非必要之能源設備或耗電器具,
如照明、空調主機以及事務設備等,以減少空轉或待機之
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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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第十條
 市政府得派員進入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查核或評估
輔導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工商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 市政府進行前項查核或評估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專家學者辦理。
 查核人員於實施查核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第一項之評估輔導,市政府應作成報告書,其有違反本自治條例
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
 第一項查核或評估輔導之對象,由市政府依行業別或使用能源規
模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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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輔導及獎勵說明
(一)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落實節能減碳,已成立節
能服務團,提供業者節能減碳之技術服務。
(二) 市政府為推動工商業節能減碳及發展再生能
源,得就下列事項給予獎勵或補助
1. 實施節能減碳計畫經考評績優者。
2. 推廣節能產品經考評績優者。
3. 使用節能產品績效優良者。
4. 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表現優異者。
5. 發展或製造再生能源設備,經考評績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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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商業應採取之因應方式(Q&A)
 冷氣不外洩
 室內溫度26℃規定
 禁用白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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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不外洩Q&A
(一)冷氣不外洩之管理對象,是否包含位於如車站地下街店面之用戶?
凡設籍於臺北市之工商業能源用戶,不論其大門開口有無鄰接外氣
之部分,皆適用「冷氣不外洩」之規定要求。
(二)若現場稽查不合格原因為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時,
是否仍需處分?
若因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導致冷氣外洩時,稽查人
員仍會開立限期改善舉發單,要求限期修復,經限期複查後,仍未
改善,才會告發罰鍰。
(三)若因貨物進出將大門敞開,是否構成違反冷氣外洩之規定?
因考量業者進出貨之方便性及經常性,若指定能源用戶因此原因而
造成冷氣外洩,於現場稽查時,會將此情況排除於「冷氣不外洩」
之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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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溫度26℃量測Q&A(一)
(一)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維持在26℃以上訂定的理由?
1.參考政府公告之夏季舒適溫度26 ~28℃ db (乾球溫度),且依據鄰近地
區國家,如日韓、大陸以及香港等地區,也都同樣的將夏季室內空調
舒適溫度規定在25.5~26℃。
2.依據經濟部能源研究報告,得到90%以上人員可接受且達到節約能源
之目的,舒適之空調溫度最高可設定在攝氏26至27度左右,如設定低
於攝氏25度,長時間生活下會使人體排汗功能降低,影響新陳代謝。
3.行政院環保署委託陽明醫學院研究「臺灣地區室內公共場所空氣品質
標準之建立」報告建議,最適當的室內溫度為23℃~28℃,室內外溫
差夏季小於10℃,其餘各季小於5℃。
4.依臺大醫院家庭醫學科及臺北馬偕醫院小兒科醫生表示,出入冷氣房
一但室內外的溫差超過攝氏7℃以上體能較差得老人或氣喘病童可能
出現「冷氣症候群」,會出現連打噴嚏或四肢無力之現象。
5.節電省成本:依能源局的空調與溫度耗能關係研究,夏季空調每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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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節省空調用電6%。
室內溫度26℃量測Q&A(二)
(二)室內溫度的量測是否有相關的標準作業規範 ? 其依據為何?
目前國內並無相關室內溫度量測之作業規範,故參考國外室內
溫度測定依據:美國冷凍空調協會 ASHRAE Std.-55-2004年版
( Thermal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for Human Occupancy)之舒適度量
測規範為測定基準。
(三)辦公及營業場所室內均溫差緩衝範圍?
按美國冷凍空調學會ASHRAE 41的溫度量測標準方法,規範量
測溫度之儀器的精確度(Accuracy)為±0.5℃,因此量測溫度與實際溫
度的誤差約為0.5℃。
(四)26℃之排除條款
工商業營業及辦公場所的室內冷氣均溫需維持在26℃以上,但部份
營業及辦公場所因營業屬性或操作環境的特殊需求,無法維持在
26℃以上,臺北市政府考量特殊場所的溫度需求差異,另行公告室
內冷氣均溫維持在26 ℃以上的排除適用對象及溫度基準,供本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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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營業及辦公場所遵循應用。
禁用白熾燈泡Q&A
(一)公告項目中之白熾燈泡定義為何?一般鹵素燈及PAR燈亦屬於高耗
能 之燈泡,是否也在公告項目「禁用白熾燈泡」之範圍內?
目前禁用白熾燈之產品僅以白熾燈泡(傳統鎢絲燈泡)為主,不
包含一般鹵素燈及PAR燈。
(二)公告所指之一般照明定義為何?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
泡或木瓜燈泡,是否也在禁用範圍之內?
一般照明定義係為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
光源,故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泡或木瓜燈泡,亦在
「禁用白熾燈泡」範圍內。
(三)禁用白熾燈泡之稽查範圍是否包含後場倉庫非對外營業用之區域?
禁用白熾燈泡規定為禁止指定能源用戶使用白熾燈當作一般
照明用途,故指定能源用戶之後場倉庫區也在本規定之稽查範圍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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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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