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金融講堂簡報-羅澤成
信託業概論
羅澤成 教授
簡介
現任:財團法人嘉義中學校友教育事務基金會董事長
私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專任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兼任教授
中華民國證劵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曾任: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
臺灣金控總經理兼臺灣銀行總經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總經理
臺灣銀行副總經理
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董事
國泰世華銀行常務董事
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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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信託起源
貳、信託是啥米?
參、我國信託制度之演變
肆、信託相關法規架構介紹
伍、信託業務發展概況
陸、信託業從業人員資格
柒、未來信託業務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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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信託起源
信託的源起(1/2)
「信託」制度起源於幾百年前的英國,在當時
的封建社會體制下,土地所有權人為迴避對上位
階層之「奉獻」及因死亡而無繼承人之土地將歸
屬領主等問題,進而發展出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土
地移轉給教會或有名望的人,請他們為所有權人
想照顧之人的利益管理的「用益制度」,經過長
期的發展,信託已經演變成受法律嚴格規範的財
產管理制度,並在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廣為運用。
4
信託的源起(2/2)
我國從民國85年制訂信託法、89年
制訂信託業法、90年制定信託稅制,
信託制度才正式引入,並逐步發展,
因此大家對信託的認識仍十分模糊,
究竟什麼是「信託」呢?以下將作
簡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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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信託是啥米?
信託是啥米
美國信託法權威斯科特曾說:
「信託的應用範圍可與人類的想像
力相嫓美」,由此可見信託制度在
國外運用範圍的廣泛以及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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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信託
信託法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
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
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
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
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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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圖
信託財產
委
託
人
信託契約
處
分
管
理
受 託 人
移轉/處分
財產權
信託利益
受
益
人
9
參、我國信託制度之演變
我國信託制度之演變(1/3)
1947年銀行法第一次修正,特設第六章
「信託公司」專章。
1970年行政院頒布「信託投資公司管理
辦法」,六家信託投資公司先後設立。
1975年修正銀行法,第六章改名為「信
託投資公司」。
1996年「信託法」公布,確定信託財產
特性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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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制度之演變(2/3)
2000年「信託業法」公布,確立信託業經營
規範及監督機制。
信託登記規定及信託「相關稅制」於2001年
間修訂,確立信託法制基礎。
2002及2003年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允許信託業者辦理
證券化業務。
2008年「信託業法」修正,開放證券商、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特
定信託業務。
2011年公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加強對
金融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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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制度之演變(3/3)
2014年3月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金
管會完成法令修定放寬銀行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OBU)業務及核准首批證券商國際證
券業務分公司(OSU)執照。
2014年3月金管會函釋信託業法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銀行」,包含經營銀行業
務之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可辦理特定
單獨金錢信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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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四大策略
虛擬
概念
全區
開放
人財
兩留
法規
鬆綁
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原則
1.非居住民:全面開放
2.本國專業機構投資人:大幅鬆綁
3.一般投資人:採漸進式、穩健開放
虛擬
概念
法規
鬆綁
虛擬境外概念,OBU及OSU為主要
銷售通路
1.擴大業務範疇
2.創新金融商品
3.培育專業人才,吸引人才回流
全區
開放
人財
兩留
開放措施全國一體適用
肆、信託相關法規架構介紹
信託相關法規架構圖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信
託
法
信
託
稅
制
信
託
業
法
顧投
法信
投
證
交
法
銀
行
法
相
關
規
範
相
關
規
範
相
關
規
範
信託業務法規
公會自律法規
運用面相關法規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期貨交易法
•央行外匯相關規範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證券交割作業相關規範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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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大綱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總則(何謂信託、無效信託行為等)
信託財產
受益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之監督
信託關係之消滅
公益信託
附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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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範主軸
信託法為規範信託制度之
基本法,是信託行為優先
適用之法規,不受民法及
其他作用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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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大綱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總則(規範對象、負責人、利害關係人等)
設立及變更
業務(業務項目、行為方式、行為準則等)
監督(賠償準備、財務、內部控制等)
公會
罰則
附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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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規範主軸
信託業法為規範信託業者
之法律,重點在嚴格要求
信託業者之行為準則、內
稽內控等制度及違反之罰
則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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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十六條
信託業經營之主要業務
信
託
業
務
金錢之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不動產之信託
租賃權之信託
地上權之信託
專利權之信託
著作權之信託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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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十七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
信
託
附
屬
業
務
1.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
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2.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3.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4.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5.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6.擔任信託法規規定之信託監察人
7.辦理保管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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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信託業務發展概況
經營信託業務之機構
信託業家數
截至2014年4月15日,經主管
機關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
業者計有55家,其中45家為銀
行兼營信託業務,9家為證券商
兼營信託業務,1家為農業金庫
兼營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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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信託業務統計
單位:新台幣億元
業務別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金錢之信託(不含國內基金保管)
38,050
37,528
38,643
38,778
金錢之信託-國內基金保管
18,216
18,129
18,115
19,059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1,422
1,010
789
553
有價證券之信託
2,778
3,272
2,896
2,764
不動產之信託
3,143
3,535
4,370
5,089
其他
32
92
101
96
合計
63,641
63,566
64,914
65,339
149%
149%
152%
156%
以92年42,642億為基期比率
年度
26
金錢信託(不含基金保管)業務統計
單位:新台幣億元
業務別
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28,987
28,624
28,927
28,885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5,654
5,828
6,285
6,115
9
2
4
1
1,087
1,051
1,214
1,218
2
3
3
3
60
67
70
81
其他預收款信託
117
141
173
247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167
129
103
88
指定單獨管理運用
100
91
116
136
不動產投資信託
646
705
674
701
14
16
6
7
其他
1,207
871
1,068
1,296
合計
38,050
37,528
38,643
38,778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券商結構型商品
員工福利信託
保險金信託
生前契約信託
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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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金錢信託之主要投資標的
(102年底業務量)
委託人A
委託人B
境外基金(2.16兆)
境外基金以外之國
外有價證券(7,264億)
委託人C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963億)
委託人D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受
託
人
期貨信託基金(6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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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較常見之信託業務
公益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一般信託資金
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家庭財富信託
遺囑信託
保險金信託
信託業提供之
信託業務
員工持股信託
安養撫育信託
退休安養信託
證券化業務
子女成長
教育信託
預收款及預售屋
信託
不動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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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說明
依信託內容
複雜度區分
繁
簡
量身訂作
大眾化
特
量
身
訂
做
理
財
信
託
套
裝
理
財
信
託
色
參考商品
•各種財產權
•信託目的多重
•量身訂做
•專業規劃
•提供法令稅務專
業諮詢
•VIP服務
• 個人信託
• 安養撫育退休信託
• 子女成長教育信託
• 家庭財富遺囑信託
• 不動產信託
• 預收款及預售屋信託
• 有價證券信託
• 公益信託
•以自益信託為主
•以金錢為主
•目的單純化
•產品制式化
•適合大眾化
•較易推展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國內外有價證券
•集合管理帳戶
專業理財規劃人員
分行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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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託業從業人員資格
信託業人員管理
信託業法第5、6、24條
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
學識或經驗:
人員分類:督導人員、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
專門學識或經驗:受訓或授課經驗
、測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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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資格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
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6條第1項:
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之ㄧ:
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
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
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
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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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測驗(1/6)
一、信託業務專業測驗(高中職以上):
1.測驗科目:
(1)信託法規(50題)
(2)信託實務(80題)
*本項測驗二科總分達140分為合格,
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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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測驗 (2/6)
一、信託業務專業測驗(高中職以上):
2.辦理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
型
筆試
態
辦理地點
辦理頻率
報名費
台北、台中 每年四月 雙科440元
高雄、花蓮 及十月各 單科370元
辦理一次
電腦應試 台北、台中 每日均有 雙科790元
高雄
場次
單科615元
3.需經登錄方能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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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測驗 (3/6)
二、投信及投顧業務員測驗(專科以上)
+信託法規:
1.測驗科目:
(1)投信投顧相關法規(50題)
(2)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50題)
(3)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50題)
*上述三科總分合計達210分為合格;惟其中
有一科成績低於50分者,即屬不合格
(4)信託法規(50題)*測驗成績達70分者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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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測驗(4/6)
二、投信及投顧業務員測驗(專科以上):
2.辦理單位: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型態 辦理地點
辦理頻率
報名費
筆試 台北、台中 每年三、六、 三科:730元
高雄
九及十二月各 單科:530元
辦理一次
電腦 台北、台中 每日均有場次 三科:1080元
應試 高雄
單科:880元
3.需經登錄方能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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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測驗(5/6)
三、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100題)成績達70分為合格。
現行13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之應考人應加考之共同
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範圍涵蓋:
1.證券商業務人員
2.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
3.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4.期貨商業務員
5.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6.投信投顧業務員
7.股務人員
8.票券商業務人員
9.信託業業務人員
10.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
11.人身保險業務員
12.財產保險業務員
13.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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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測驗(6/6)
三、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2.辦理單位:
(1)台灣金融研訓院
(2)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4)產物保險公會
(5)人壽保險公會
3.五年內報考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可不必
重覆應試,超過測驗日五年,如欲再報名任
一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時,則需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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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會論文獎助
一、補助對象:
國內公私立大學研究所博、碩士班研究生,
以研究信託相關議題為畢業論文者
二、申請收件時間:每年11月起至自次年12月底止
三、補助方式:
第一階段:計畫補助(提出論文計畫經核定者)
博士:每名一萬元;碩士:每名五千元
第二階段:論文獎助(論文經審查評定為優良者)
博士:每名一萬~三萬元
碩士:每名一萬~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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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未來信託業務發展方向
未來信託業務發展方向
朝向多元化模式發展
從單純受託投資之信託朝向各種事務處理之信託
將信託與社會責任相結合
發展老人、殘障、兒少等弱勢族群照顧信託及提高
交易安全之預收型信託等
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加強KYC,KYP,適合度及說明揭露等保護機制,並
由金融機構負無過失責任
強化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合作
為提升公益之效益,將加強研議公益信託與公益法
人相結合之可行方式
42
Q&A
43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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