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4服務業 - 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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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P4看P9:
以紐西蘭之P4之服務貿易開放程度為例
顏慧欣 博士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1
簡報大綱
 背景說明:深度整合FTA之趨勢
 FTA服務業自由化之面向
 紐國在「跨太平洋戰略性經濟夥伴協定」(P4)
服務業「WTO+」之程度
 結論
2
背景說明:深度整合FTA之趨勢
 美國等主要TPP推動國家不斷重申,TPP將是一個高標準、
深度整合之FTA。
 在TPP推動完成前,其所依據之智利、紐西蘭、新加坡、
汶萊在2005年所完成之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Trans-Pacific SEP Agreement,簡稱P4),可了解TPP深度
整合取向之基礎。
 舉例而言,紐西蘭於P4在2006年協定生效後,紐西蘭零關
稅之項目,占其關稅稅目已達80%以上;在2015年最終降
稅期程完成後,紐西蘭對所有(100%)來自於汶萊、智利
、新加坡之貨品均為零關稅。
 服務業亦呈現深度整合之趨勢。
3
傳統FTA服務業自由化之面向
 服務業障礙來源有兩種
 服務業市場進入與歧視性待遇所造成之障礙
 國內監管措施
 服務業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障礙及歧視性措施
 GATS所界定之數量、配額、交易量、自然人總數、設立型態、
外資持股上限等市場進入限制類型。
 歧視性待遇之消除
 此類限制措施需記載於承諾表,作為拘束各國開放服務貿易市
場之依據。
 傳統FTA以降低與解除此類障礙為首要目標
4
各國針對以下服務業四種提供方式,
進行進一步開放之談判
5
深度整合FTA服務業自由化之面向
 除市場進入限制解除、歧視性待遇消除外,延伸至國內監
管措施之調和
 不屬於GATS第16.2條所列舉、且非歧視性之國內監管措施
,即屬國內監管措施之範圍。
 會員有採取實施國內監管措施之權利:管制及訂定新法規
,原本即屬各國政府主權保留事項之範疇
 但因各國監管措施不同,仍對外國業者造成提供服務及市
場競爭之實質障礙,因此越來越多之FTA,亦對此問題採取
締約各方間之「法規調和」加以處理
6
FTA之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整合
 FTA首要目標,仍在於消除務貿易之市場進入限制及
歧視性待遇消除之進一步自由化(WTO+自由化)
 惟呈現方式有兩種類型:
 正面表列(positive-list):或稱由下而上(bottom-up)
方式,即納入承諾表清單上之服務業,方有自由
化之義務。
 負面表列(negative-list):採由上而下(top-down)方
式

除非在承諾表有特定列出保留,否則所有服務業別必
須遵守市場進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義務
7
紐西蘭在P4下之WTO+自由化程度分析
8
P4服務業「WTO+」市場開放之整體模式
 P4係以「負面表列」方式進行自由化
 唯一排除之服務業為「金融服務」,並約定另行談判
 依據W/120所包含之十二個服務業別作為分析範圍,以
瞭解紐西蘭在TPP中,WTO+承諾自由化幅度最高之項
目,同時作為與台灣該等業別之開放現況之比較基礎。
(方法論參見附件)
 研究限制:
 給分包含市場進入及歧視性限制:WTO+即給分
 僅限於模式三
 靜態分析,未必與現狀一致(可能更開放)
9
紐西蘭在P4服務業開放之總體觀察
 紐西蘭之GATS承諾總得分為74分,但其在P4承諾總得分
為139.5分,兩者有+65.5分之成長。
 台灣之GATS承諾總得分為99.75分
 紐國在P4進一步自由化之內容與幅度,評分結果顯然遠
超過台灣目前開放之程度與範圍(139.5分 vs 99.75分)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紐西蘭GATS
紐西蘭TPP
台灣GATS
台灣進一步自由化
10
紐西蘭在P4進一步開放之主要項目
行業別
1.1 商業服務:專業服務
P4開放程度較高
O
1.3商業服務: 研發服務
1.6 商業服務:其他商業服務
在P4新開項目
O
O
2.1 通訊服務:郵政服務
O
2.2 通訊服務:視聽服務
O
4. 配銷服務業
O
5. 教育服務業
O
6. 環境服務業
O
8. 醫療服務業
O
O
11.1運輸服務:海運服務
O
O
11.2 運輸服務:內河運輸
O
O
11.3 運輸服務:空運服務
O
11.4 運輸服務:太空運輸服務
O
11.5 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
O
11.6 運輸服務:陸上運輸服務
O
11.8 運輸服務:輔助運輸服務
O
11.9 運輸服務:其他運輸服務
O
12 其他類服務
O
11
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
 商業
服務業
之比較
16
紐西蘭GATS
紐西蘭TPP
台灣GATS
台灣進一步自由化
14
12
10
8
6
4
2
0
專業服務
 通訊
服務業
之比較
16
電腦與相關服務
紐西蘭GATS
研發服務
紐西蘭TPP
不動產服務
台灣GATS
租賃服務
其他商業服務
台灣進一步自由化
14
12
10
8
6
4
2
0
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
視聽服務
12
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
7.0

務教
業育營
之及造
比環、
較境配
服銷
、
紐西蘭GATS
紐西蘭TPP
台灣GATS
台灣進一步自由化
6.0
5.0
4.0
3.0
2.0
1.0
0.0
營造相關服務業
配銷服務業
教育服務業
環境服務業

較閒
文醫
化療
服、
務觀
業光
之與
比休
紐西蘭GATS
14
紐西蘭TPP
台灣GATS
台灣進一步自由化
12
10
8
6
4
2
0
保險服務
銀行服務
醫療服務業
觀光旅遊業
休閒、文化與運動服務
13
歸納
 專業服務業、不動產商業服務、電信服務、視聽服
務、教育服務業與觀光服務業等,亦屬於紐國在
TPP下自由化程度高於台灣開放現況之服務業別。
 即便金融服務業紐西蘭在TPP並未有進一步開放,
惟其在GATS之開放承諾程度已高於台灣現狀。
14
運輸服務
 運輸服務為紐國在P4「WTO+」程度最高之服務業
 其開放程度亦大幅高於台灣開放現況,其中包括海運服務
(台灣GATS未開放,但有自主自由化開放)、內河運輸(
台灣GATS未開放)、空運服務、太空運輸(台灣GATS未
開放)、鐵路運輸、陸上運輸、管線運輸服務(台灣GATS
未開放)與其他運輸
7
紐西蘭GATS
紐西蘭TPP
台灣GATS
台灣進一步自由化
6
5
4
3
2
1
0
海運服務
內河運輸
空運服務
太空運輸
鐵路運輸
陸上運輸
管線運輸
輔助運輸
其他運輸服務
其他類服務
15
紐國在 P4服務業開放程度之總結(一)
行業別
自由化得分差距
專業服務
+7.25
不動產商業服務
+1.5
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
+1.25
其他商業服務
+0.75
郵政服務
+1
電信服務
+1.75
視聽服務
+3.5
配銷服務業
+0.5
教育服務業
+1.75
銀行與證券服務*
+3.5
觀光旅遊業
+1.75
休閒、文化與運動服務
+0.25
*此分數差距為紐國GATS與我國現狀之比較。
16
紐國在 P4服務業開放程度之總結(二)
行業別
自由化得分差距
海運服務
+1
內河運輸
+6
空運服務
+3.25
太空運輸
+1
鐵路運輸服務
+2
陸上運輸服務
+2.5
管線運輸服務
+2
其他運輸服務
+1
其他類服務
+1
17
P4對於市場開放之「WTO+」規則要求
 提供服務所在地之自由
 締約各方不得要求服務提供者,必須在當地設置辦
公室、代表處或任何企業之駐點,以及居住所等要
求,作為得提供服務之條件。
 亦即不得要求必須設立本地據點(local presence)
18
P4對於國內監管措施之「WTO+」要求
 服務業所涉及之「執照發放要件及程序」、「資格認定標
準與程序」,以及「技術標準」等三種類型的監管措施
 要求應符合必要性原則、透明化、公開化及非歧視性等規範 ,
且適用範圍不限於承諾開放之服務業
 上述三種類型措施是否符合規範,應以國際標準作為衡量標準
 專業證照相互承認(recognition)
 締約雙方應要求其各種專業證照服務之主管機關,對專業人士
之學歷、經驗、證照等各種要求,透過相互承認彼此法規制度
或法規調和等各種方式,來達到降低障礙之安排
 優先以工程師、建築師、地質學家、地球物理學家、會計師等
,作為優先推動相互承認之領域。
19
結論:台灣參與TPP之服務業整合的準備
 市場開放:我國若擬推動參與TPP組織之經濟整合
活動,則應針對如專業服務業與內河運輸等自由化
程度與紐國差異較大之服務業別,評估我國再進一
步自由化之取向
 國內監管措施:
 在國內服務業監管法規上,對於一般性適用之監管法規
調和,所有服務業者主管機關均應對可能趨勢,有所評
估與掌握。
 又晚近由美國等所簽署之FTA,皆出現納入特定部門之
監管措施原則之規範,如電信、金融、郵政等 。對此我
國相關服務業主管機關亦應有所準備。
20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附件
量化結果之研究方法
 針對P4開放程度進行分析時,係以W/120所包含之
十二個服務業別(包括次行業別)為分析之基礎範
圍。
 對照紐國在GATS為有開放或部分開放,與其於
TPP承諾表中是否列出排除或保留清單,同樣轉化
為1(完全開放)、0.75(多數開放)、0.5(部分
開放)和0(完全不開放)四種評分。
22
附件
研究方法之評分範例說明
以假想的X國作為範例,在『電腦服務』中,其在GATS完全未開放,故
得分為0;但在FTA有開放但仍有限制,則獲得0.5分。又如X國之『電
信服務』,其GATS承諾已開放但設有限制,故評分為0.5分;FTA中雖
有進一步自由化但仍維持若干限制,則給分為0.75。最後再如X國之『
金融服務』,GATS無開放承諾,故得0分;但在FTA完全解除市場進入
限制,則給分為1。
行業別
GATS
FTA
電腦服務
0
0.5
電信服務
0.5
0.75
金融服務
0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