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服務貿易多邊與雙邊談判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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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服務貿易多邊與雙邊談判之進展
靖心慈副研究員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中華民國100年3月
1
大 綱
壹、服務貿易談判背景
貳、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範
參、我國WTO入會案服務業諮商背景
肆、我國WTO服務業承諾事項
伍、 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進展
陸、 ECFA談判之進展
2
壹、服務貿易談判背景
1980年代初期,美國說服OECD貿易委員會進
行服務貿易之研究
1983年關貿總協(GATT)總理事會指定七位著
名人士進行服務貿易的研究,1985年報告指出
各會員國應準備適當規範服務業之多邊規則
1985年6月印度和巴西代表23個發展中國家表
示不納入服務貿易談判議題 ,才同意展開
GATT第八回合貿易談判
1986年9月美、歐、日、加主導下,成功在烏
拉圭東岬部長級特別會議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
之中
3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八回合貿易談判內容
時
間
(1)1947 年
地點/名稱
涵 蓋 議 題
日內瓦
關稅
45,000
23
關稅
5,000
13
(2)1949 年 阿尼西(法)
關稅減讓稅目數 參加國數
(3)1950—
1951 年
多奎(英)
關稅
8,700
38
(4)1956 年
日內瓦
關稅
3,000
26
日內瓦/
(5)1960—
關稅
4,400
1962 年
狄倫回合
日內瓦/
(6)1964—
關稅及傾銷措施
30,300
1967 年 甘迺迪回合
日內瓦/ 關稅、非關稅措施、
(7)1973—
約 33,000
1979 年
東京回合 「體制性」協定
關稅、非關稅措施、
日內瓦/ 服 務 業 、 智 慧 財 產 (工業產品平
(8)1986—
1994 年 烏拉圭回合
均關稅稅率
權、爭端解決、紡織
降低 40%)
品、農產品、設立世
界貿易組織等
26
62
102
123
4
1986年部長宣言之
服務貿易協商目標
建立服務貿易多邊架構的原則和規則
建立完整服務業子部門的可能原則
以透明化和漸進式自由化的方式進行
談判,當作各國經濟發展的手段
確保此架構會考慮到國家法律和規定
適用到服務業之政策目標,納入國際
組織的相關工作
5
開發中國家之主張背景
開發中國家在阻止GATS納入失敗後,
就主張由下而上方式(bottom-up
approach )處理此議題,使每一會員能決
定國內服務子行業的市場開放程度
服務業應該包括全部的子部門
評估服務貿易效果以決定是否啟動談判
緊急防衛機制納入GATS規則之中
自願性自由化記點
6
已開發國家之主張背景
美國主張服務業全面性自由化,服務貿易包括範圍應
該是全面性,國民待遇義務應該擴展到服務業,應該
對國內規章的結構進行談判,以達到開放市場的目標
美國積極透過各種管道推動將政府所管制服務行業民
營化,以擴大服務業市場的開放範圍
為了爭取與主要往來貿易國之間的開放承諾互惠平等,
美國主張以雙邊互惠的方式進行談判
美國不利的海運服務業,堅持從GATS架構中剔除,且
排除開發中國家可能具有比較利益的勞工移動自由化
議題;具有利益的電信和金融服務業主張特殊處理
歐盟主張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特定的服務業部門,服務
貿易應該定義清楚以包括所有類型的交易,並且主張
建立一個委員會以決定最適當的管制,不適當的措施
都應納入自由化談判之中,所有參與國家都應該按照
部門別為基礎做出承諾
7
1986-1990年服務貿易協商發展
國際服務貿易提供模式的定義成形
各國提供服務業應該包括的子部門,
歐美主張採取負面表列方式排除不列
入的項目
研究現有GATT原則及規定的適用性
研究水平承諾的安排
研究統計資料的收集
8
1991-1994年服務貿易協商發展
討論未來服務貿易協定之架構內容
1991年7月10日,GATT秘書處作成談判版分類參考
標準將服務行業分為12大類,含155個次行業別
(W/120 ),供各國提出服務業承諾表之參考,但並不
具強制拘束力
各國嘗試完成服務貿易之承諾
服務貿易協商小組提出問題並未充分討論完畢,所
以1993年12月14日之MTN.GNS/W/260文件中註明,
預留進一步討論的共識
成立服務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ervices)
負責基本電信、海運服務和自然人移動談判小組、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之進展
9
WTO成立
1994年4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馬爾喀什集會,簽署 「馬
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WTO依上述協定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
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
議
各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其後GATT功能即
完全被WTO所取代
WTO之規範除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
之智慧財產權
WTO最高決策之機構為「部長會議」,於部長會議之
下,設有「總理事會」、「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
政策檢討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而在總理事會下另設
有「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10
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圖
部 長 會 議
貿易政策檢討機構
總理事會
爭端解決機構
•上訴機構
•爭端解決小組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
•國際收支委員會
•預算、財務與行政委
員會
•審理入會申請案工作
小組
•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
小組
•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
小組
•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
工作小組
貨品貿易理事會
與貿易有關智慧
財產權理事會
•市場進入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委員
會
•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委員會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
•關稅估價委員會
•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
•反傾銷措施委員會
•輸入許可發證委員會
•防衛措施委員會
•紡織品督導機構
•國營事業工作小組
•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參與者委員會
服務業貿易理事會
•特別會議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
•特定承諾委員會
•國內規章工作小組
•GATS規則工作小組
•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
會
•政府採購委員會
•國際乳品理事會
(於87.1.1.終止)
•國際牛肉理事會
(於87.1.1.終止)
11
設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
附
錄
三
:
貿
易
政
策
檢
討
機
制
(
T
P
R
M
)
附
錄
二
:
爭
端
解
決
規
則
及
程
序
瞭
解
書
附
錄
一
C
: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智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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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權
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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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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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業
貿
易
總
協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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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A
防補輸原裝執執與技紡食農一一:
衛貼入產船行行貿術織品業九九商
協暨許地前一一易性品衛協九九品
定平可規檢九九有貿與生定四四貿
衡發則驗九九關易成檢 年年易
措證協協四四之障衣驗 烏關協
施程定定年年投礙協與 拉稅定
協序
GG資協定動 圭暨
定協
AA措定 植 回貿
定
TT施
物 合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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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議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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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 定協
)
七六
措 書定
條條
施
(
((
協
詳
關反
定
見
稅傾
註
估銷
)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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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定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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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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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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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
錄
四 四 四 四四
D C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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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國 政 民邊
肉 乳 府 用貿
協 品 採 航易
定 協 購 空協
定 協 器定
定交
易
協
定
GATS
註
:
十款條決端締七完
八瞭第議解約年整
條解一、決成G之
釋書項宣小員A一
義、第言組之T九
瞭第二等之議T九
解二款。裁定條四
書十釋一決書文年
。四義九報、外關
條瞭九告關,稅
釋解四、稅尚暨
義書年G減包貿
瞭、GA讓括易
解第AT表東總
書十TT、京協
、七T法多回定
有條計規邊合(
關釋有之纖談G
豁義六相維判A
免瞭個關協達T
義解釋解定成T
務書義釋(之)
瞭、瞭及M有,
解收解締F關除
書支書約A協了
、平:成)定一
第衡第員、、九
二條二之爭各四
貳、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範
GATS目標
- 促進世界服務業貿易漸進式自由化
- 促進世界經濟成長與發展
- 增加開發中國家之參與
GATS基本原則
有關服務業貿易相關措施,應符合下列原則
- 最惠國待遇:各會員有關服務貿易之市場開
放措施,應立即且無條件對來自其他會員之服
務或服務業者提供相同之待遇
13
-國民待遇:除各會員服務業承諾表所列行業限制外,其
他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給予其他會員服務業
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業者之待遇
-透明化:各會員各項與GATS規範相關之措施,必須公
開化,為確保透明化及公開化,GATS明定各會員必須提
出通知之項目與時間,並要求各會員必須設立查詢單位,
俾應其他會員要求,提供特定資訊
-漸進式自由化:各會員經濟發展及服務業自由化程度不
同,GATS並未要求每個會員相同程度之開放服務業市場,
但明定將定期檢討各會員服務業開放程度,以確保服務
業貿易朝自由化的目標發展,2000年已開始進行服務業
進一步自由化多邊回合談判
14
GATS架構
- GATS條文:分為六篇,共二十九條條文,
主要為GATS規範要點
- GATS附則:主要規範GATS例外原則、特定
服務業市場開放規範及未來談判原則
- 服務業承諾表:WTO各會員服務業承諾
開放項目及內容,分為水平承諾、特定部
門承諾及最惠國待遇豁免三部分
15
WTO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架構
WTO設立協定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
服務業承諾表
GATS條文
個
別
行
業
二 一
原 第 第
則 六 五
篇 篇
最 組
一 後 織
、 規 性
免 定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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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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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表
諾
表
GATS附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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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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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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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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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一
般
義
務
及
規
定
第
一
篇
範
圍
及
定
義
)
16
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一篇
第一條
第二篇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三條之一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五條之一
第六條
範圍及定義
範圍與定義
一般義務及規定
最惠國待遇
透明化
機密資訊之揭露
增進開發中國家之參與
經濟整合
勞動市場整合協定
國內規章
17
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一
第十五條
認許
獨占及排他性服務提供者
商業行為
緊急防衛措施
支付與移轉
確保國際收支平衡之限制
政府採購
一般性例外規定
國家安全之例外
補貼
18
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三篇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四篇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特定承諾
市場開放
國民待遇
額外承諾
漸進自由化
特定承諾之談判
特定承諾表
承諾表之修改
19
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五篇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六篇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組織性規定
諮商
爭端解決及執行
服務貿易理事會
技術合作
與其他國際組織之關係
最後規定
利益之拒絕
定義
附件
20
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八個附件
豁免第二條(最惠國待遇)之附件
依本協定提供服務自然人移動之附件
空運服務業附則
金融服務業附則
金融服務業附則二
海運服務業談判附則
電信附則
基本電信談判附則
21
GATS規範之服務行業及服務提供模式
- 服務行業:WTO秘書處依據聯合國中央分類標準
表(CPC),將服務行業分為12大類,包括約155個次
行業別(WTO編號:MTN/GNS/W/120, 10 July 1991)
WTO 秘書處依據聯合國中央分類標準表(CPC)所列服務行業別
1.商業服務業
2.通訊服務業
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4.行銷服務業
5.教育服務業
6.環境服務業
7. 金融服務業
8. 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9. 旅遊服務業
10.運動、文化及娛樂服務業
11.運輸服務業
12.其他服務業
22
A.專業服務
法律服務
1. 商業服務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
C.研究與發展服務
租稅服務
2. 通訊服務
D.不動產服務
建築服務
3.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 工程技術服務
4. 配銷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獸醫服務
5. 教育服務
C.電信服務
A.郵政服務
6. 環境服務
能源服務
B.快遞服務
D.視聽服務
諮詢服務
7. 金融服務
8. 健康與社會服務
9. 觀光及旅遊服務
10.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
11. 運輸服務
中小型服務企業
12. 其他服務
廣告服務
23
-服務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自一會員境內
向其他會員境內消費者提供服務
2.國外消費:服務提供者在一會員境內對進
入其境內之其他會員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據點呈現:一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
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服務
4.自然人呈現:一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會
員境內以自然人(個人)身份提供服務
24
服務業貿易提供模式之定義
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
模式2.國外消費
模式3.商業據點呈現
模式4.自然人呈現
服務出口國
國界
服務進口國
服務
模式一
(消費者)
服務
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皆
不移動,僅服務移動,
例如透過網路、電話提
供諮詢服務。
服務消費者至服務提供
者所在國接受服務,例
如觀光、留學、港口
模式二
(消費者)
服務
模式三
(分公司等
商業據點)
模式四
(消費者)
服務
(我是醫師)
(醫師在為消
費者看病)
服務提供者至服務消
費者所在國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服務,例如
銀行設立分行。
服務提供者以自然
人移動方式至服務
消費者所在國提供
服務,例如醫師等
25
專業服務業。
大項
細項
主管
高級經理人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ICT)
專家
為事業發展進入的人士
其它
商業訪客(BV)
履約人士(CSS)
獨立專業人士提供履約服務
銷售談判者
負責建立商業據點人士
法人專家從事大量商業活動
法人人士從事大量商業活動
個人獨立專業人士
安裝服務者
受訓研究生(Graduate trainees)
擁有國際認許聲譽人士
法律代表
其它(Other)
在外國旗幟和外國註冊之下提供國際土地、航空或水運之外國企
業人士
藝術師、運動員和其他從事公開表演服務者
時尚模特兒和特殊職業者
持有國家契約之公營或民營企業人士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和專業人士之眷屬和合夥人
其他
26
適用範圍
影響服務業貿易之措施,係指下列機關及團體所採取之措施
(GATS第一條):
- 中央、區域或地方政府與機關或
- 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之非政府機構
執行政府功能而提供之服務(例如戶政服務),不受GATS規範
- 稱服務者,包括各行業提供之服務,但行使政府權力所
提供之服務,不受GATS規範
27
服務業承諾表格式
- 水平承諾及特定承諾表之格式
服務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 (2)國外消費 (3)商業據點呈現 (4)自然人呈現
行業別
市場開放之限制
(1)
(2)
(3)
(4)
國民待遇之限制
(1)
(2)
(3)
(4)
附加承諾
市場開放之限制:-無限制(none) -不予承諾(unbound) -技術上不可行
(unbound*)
-GATS 第十六條市場開放所列之限制措施
國民待遇之限制:-無限制(none) -不予承諾(unbound) -技術上不可行
(unbound*)
-不符合 GATS 第十七條國民待遇之限制措施
附加承諾:對服務業貿易有影響,但不屬於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範圍內之措施,
一般列入承諾表者,大都為與貿易便捷化有關的措施
28
教育服務業承諾表範例
29
最惠國待遇豁免表格式
行業別
不符合最惠國
待遇之措施
適用國家
適用時期
需要豁免之條件
-依據 GATS 免除最惠國待遇義務附則,會員列入最惠國待遇豁免表
之行業,可免除 GATS 第二條第一項最惠國待遇規定所應負擔義務
之條件
-服務業貿易理事會應審查所有超過五年以上之免除,世界貿易組織設
立協定生效五年內應進行首次審查,2000 年正進行各會員最惠國待遇
豁免之首次審查
-原則上,最惠國待遇豁免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並應於其後之服務業貿易
自由化談判中諮商
30
參、我國WTO入會案服務業諮商背景
自83年7月提出第一版服務業承諾表後,
即開始與有興趣與我國諮商之會員進行雙
邊諮商。共與美國等13個會員分別進行一
次至多次,總計約61場次之雙邊諮商
我國WTO入會案服務業承諾表於90年9月18
日我入會工作小組會議中獲得採認
31
我國WTO入會案完成雙邊諮商簽署協議日期
簽署雙邊協議(29 會員)
未簽署雙邊協議(1 會員)
會員名稱
簽署協議日期
會員名稱
簽署協議日期
會員名稱
完成諮商日期
南非
捷克
斯洛伐克
土耳其
薩爾瓦多
哥倫比亞
烏拉圭
智利(2)
韓國(1)
澳洲(6)
日本(2)
挪威(2)*
冰島(2)*
馬來西亞
菲律賓
84/2/24
84/5/23
84/5/30
84/7/24
84/7/17
85/6/25
85/6/26
85/12/13
85/12/24
86/2/3
86/1/24
86/1/24
86/2/28
86/5/13
86/5/21
紐西蘭(5)
新加坡(2)
波蘭
瑞士(5)
匈牙利
墨西哥
阿根廷
泰國
美國(11)
歐聯(9)
加拿大(8)
哥斯大黎加
秘魯
巴西
86/10/31
86/11/12
87/5/19
87/5/20
87/5/21
87/5/21
87/7/1
87/7/30
87/8/8
88/1/22
88/6/28
88/9/22
89/4/12
89/4/13
香港(6)
86/7/22
註:()與我進行服務業諮商之WTO會員及次數
*:挪威、冰島、瑞典及芬蘭以「北歐」名義與我進行服務業諮商
32
肆、我國WTO服務業承諾事項
承諾遵守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並依規定提出服務
業承諾表。包括水平承諾(即承諾表中所列各類服務業所
涉共同事項)、特定行業承諾,以及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
水平承諾方面:依國內相關規定,對外人在我國投資(對證
券市場上市、上櫃公司之證券投資,除另有規定者外,無
限制)、外人在我國取得土地之權利及利益,以及外人進出
我國境及短期停留等三項目,作有限度之承諾
特定行業承諾:依照GATT秘書處所建議之服務業分類,對
商業、通訊、營造及工程、行銷、教育、環境保護、金融、
健康及社會、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運動,以及運輸等
十一大類服務業,共就約一百項次類行業或業務,就各相
關會員之要求,配合我國長期發展需要,提出程度不等之
承諾
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保留外國人取得土地、經營空運地
勤服務業,以及從事機場機坪裝卸貨服務之互惠規定
33
與模式四自然人呈現相關之承諾
水平承諾:自然人入境及短期停留:
一、商業訪客得入境且初次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九十天: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
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中
華臺北停留之自然人,且其在停留期間未接受
中華臺北境內支付之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
接銷售之活動。
二、受中華臺北企業僱用之自然人得入境並居、
停留,但不得超過三年。
34
與模式四自然人呈現相關之承諾
三、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得入境並居留。初次
居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一年,且
展延次數無限制。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
其他會員之法人僱用超過一年,透過在中華臺北
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份,短期入境以提供服務
之自然人。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
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之部門負責人。高
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
日常業務有決策權之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專
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之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
之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之
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
照者)
35
與模式四自然人呈現相關之承諾
四、履約人員:在中華臺北無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所
僱用之人員,得依下列條件入境及停留:
1.該外國企業已與在中華臺北從事商業活動之企業簽
訂服務契約。
2.此類人員應受僱於該外國企業一年以上,且符合前
述「專家」之定義。
3.此類人員在中華臺北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工作。
4.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之服務行為。並未給與此
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之身份,在中華臺北廣泛執業
之資格。
每次停留之期間不得超過九十天或契約期間,以較短
者為準;有效期間為十二個月;可多次入境。
36
與模式四自然人呈現相關之承諾
四、履約人員:契約必須係為提供下列12項服
務而簽訂:
建築服務業(8671)
專業
工程服務業(8672)
專業
工程綜合服務業(8673)
專業
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服務業(8674)專業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841,842,843,844.845,849)
研究與發展服務業(851,852,853)
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調查服務業(864) 其它商業
管理顧問服務業(865)
其它商業
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業(866)
其它商業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業(8675) 其它商業
設備維修服務業(633,8861-8866)(海運船隻及陸運設備除外)
旅行社與旅遊服務業(7471)
旅遊服務
37
與模式四自然人呈現相關之承諾
特定部門承諾部分:
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業(872):
市場進入之限制模式一至三為無限制,模式四
為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國民待遇之限制:模式一為技術上不可行;模
式二及三為無限制;模式四為除水平承諾所列者
外,不予承諾。
但最後進入我國之外國人仍須符合我國
服務業水平承諾和特定部門承諾之要求
38
伍、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進展
39
GATS對服務業談判有什麼授權?
1.第十九條 (特定承諾之談判)
--會員應自WTO協定生效後五年開始回合談判,以達到漸進
之更高度自由化。
--應建立談判準則及程序, 進行全面性及個別行業之服務貿
易評估, 建立自願性自由化及對LDC特別待遇之處理模
式。
2.第六條(國內規章)
--國內規章指資格要件、資格程序、核照要件、核照程序、
技術標準
--服務貿易理事會應經由其設立之適當機構制訂必要的規範
40
GATS對服務業談判有什麼授權?(續)
3.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
--在不歧視原則下, 應就緊急防衛措施進行多邊諮商談判
4.第十三條(政府採購)
--WTO協定生效後兩年內,應在GATS架構下就服
務貿易政府採購進行多邊諮商談判。
5.第十五條(補貼)
--會員皆認為在某些情況下,補貼會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效
果。會員應參與談判,俾制訂多邊規範,以避免此類貿易
扭曲效果。
41
WTO杜哈回合談判議題
1. 農業
2.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NAMA)
3. 服務業
4. 智慧財產權
5. 爭端解決
6. 貿易規則(反傾銷、補貼、區域貿易協定RTA )
7. 貿易與發展
8. 貿易與環境
9. 貿易便捷化(新加坡議題之一,投資、競爭政
策、政府採購未納入)
42
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時程
GATS 既定談判
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
我國成為WTO第144會員
2000.2 2001.3
決
議
新
回杜
合哈
談部
判長
開會
始議
WTO
服
務
貿
易會
談員
判同
準意
則
及
程
序
2004.8.1 2005.5
2002.1.1
2005.12
2001.11
2002.6.30 2003.3.31
2006.7.24
特會
定員
承應
諾提
初出
始服
要務
求貿
易
特會
定員
承應
諾提
初出
始服
回務
應貿
易
通
過
七
月
套
案
提
交
修
正
回
應
清
單
香
港
部
長
會
議
杜
哈
談
判
中
止
43
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涵蓋範圍
一、特定承諾談判
1. 進一步自由化談判及承諾
2. 其他具部門特性之實質提案
3. 發性自由化之處理
4. 最惠國待遇豁免之談判
二、GATS規則之制定
1.第6條(國內規章)第4項
2.第10條(防衛措施)
3.第13條(政府採購)
4. 第15條(補貼)
三、會員提出之其他議題
1. GATS之技術性檢討
2. 澄清GATS條文,如第5條(經濟
整合)、第20條(特定承諾表)
3. 第7條(認許)
4. 第8條(獨占及排他性服務提供者)
5. 第9條(商業行為)
6. 第21條(承諾表之修正)
7. 承諾表之更正
8. 修改承諾表填寫準則
9. 分類問題
四、服務貿易理事會檢討工作
1.最惠國豁免待遇
2.空運附則
3.電信費率瞭解書
44
陸、ECFA談判之進展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內容有:(1)漸
進式開放協議;(2)市場開放項目及開放時間
表;(3)納入早期收穫;(4)領域涉及投資、
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經濟合作
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和後續協議市場開放要
求清單提出原則,至少有三頂:(1)中國大陸
與其他WTO會員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承諾開放之服
務項目,中國大陸在杜哈回合談判提出之服務項
目承諾開放清單;(2)我國相對中國大陸在
WTO承諾開放程度較高的服務項目;(3)我國
具有商業利益和業者已提出開放要求之服務項目,
並考量業別敏感性、消費者保護和中國大陸之市
場規模等因素,尋求真正對等公平進入市場之機
會
45
ECFA早期收穫
臺灣服務貿易承諾開放之項目:(1)研究與
發展服務、(2)會議服務、(3)合辦之專
業展覽、(4)特製品設計服務、(5)華語
電影片和合拍電影片放映服務(大陸電影片
每年以10部為限)、(6)活動物除之經紀商
服務、(7)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8)空
運電腦訂位系統服務、(9)大陸銀行在臺灣
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1年可申請設立分行。關
於設立商業據點,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可以
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
46
ECFA早期收穫
大陸服務貿易承諾開放之項目:(1)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在大陸臨時開展審計業務
時申請有效期為1年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
可證」)、(2)電腦軟體執行、數據處理
(輸入準備)服務、(3)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
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4)會議服務、(5)
專業設計服務、(6)視聽服務之錄像分銷服
務(包括娛樂軟件和錄音製品分銷服務,臺
灣有關規定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拍攝、擁
有50%以上電影片著作權的華語電影片經大
陸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在
大陸發行放映,電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
臺灣居民應占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50%以上)
47
ECFA早期收穫
(7)醫院服務(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
合作醫院,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蘇省、福
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8)飛機維
修和保養服務、(9)保險及其相關服務允許臺灣保險
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
司市場准入條件、(10)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
證券期貨和保險)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提出申請前在
大陸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可建立小企業
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
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盈利性資格採取多家分行整體考
核的方式、(11)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在大陸申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給予適當便利、將臺灣證券交
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允許投資的交易所名單、簡化臺
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
格的相關程序。關於設立商業據點,在加入世界貿易組
織時承諾的基礎上,大陸主要是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設
立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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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 指教
謝謝!
聯絡電話:02-27356006轉313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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