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稅實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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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稅實務簡介
財政部關稅總局
保稅退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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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稅
進口原料
加工
符合法令
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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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退稅廠商之資格
退稅案件 進口原料關稅以現金繳納
 原料進口商
 加工製造商
 成品出口商
沖稅案件
擇一申請
進口原料關稅以記帳方式
只限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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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退稅之稅目
關稅
依據關稅法應課徵之進口關稅
貨物税 海關代徵之貨物稅
營業税 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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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退稅之期限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
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
沖退,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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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退稅之要件
進
口
原
料
經
過
加
工
原
料
核
退
標
準
產
品
外
銷
視
同
外
銷
符
合
有
關
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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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前應辦理事項
進口稅則是否取消退稅
申請進口報單第3聯
申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
申請出口報單第3聯
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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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文件及裝訂順序
退稅同意書等文件
•(如無合作廠商,即自行進出口並自行申請退稅,則無需同意
書)
文
件
裝
訂
順
序
沖退稅用進口報單第3聯或其影本
沖退稅用出口報單第3聯
•如係設立保稅工廠接管盤存申請沖退稅,則檢附盤存統
計表以代替出口報單第3聯
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丙表)1份
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甲表)1式2聯
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乙表)1式2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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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符合先進口加工後出口原則
FOB>CIF
出口成品之離岸價格須高於進口原料之
進口起岸價格
不可擅加塗改、加註或有其他不法沖
退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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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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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退稅用同意書
 缺退稅用進口報單副本
 未提供原料核退標準文號或標準已廢止
或逾期
 外銷品或使用原料名稱、規格與原料核
退標準不符
 進口報單名稱、規格、進口商與原料核
退標準或出口報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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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報單逾沖退稅期限
 成品出口時用料清表漏報原料進口商
或製造商
 出口報單各項外銷品之淨重或FOB金額
未分項申報
 進口報單單項原料有多項不同規格未
分項申報
 出口報單正頁資料與用料清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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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商、加工製造商欄位誤列
或同時列二進口商
 有二層加工者須於用料清表列明,
並使用二標準
 若有報明使用之進口報單號碼,
應檢附相同報單申請退稅
 出口成品或進口原料英文品名如有
多種表示,請於標準內一併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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