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登錄考試上課教材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泰安登錄考試上課教材

產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前講座
專業科目:保險法規、保險實務
We Care Your Dreams
保護您的夢想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2008/11 修訂
考試科目剖析
金融市場常識
與職業道德
保險法規
保險實務
考試時間
60分鐘
50分鐘
80分鐘
考試題型
單選100題
單選50 題
單選100題
及格分數
70分
(可保留5年)
科

2
目
1.二科合計140分以上
2.任一科不低於60分
參考書籍:
財產保險業務員基本教育訓練教材(95/10修改五版)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題庫(96/06修改)
考題剖析(單選1,734題)
考試科目
保險理論
保險實務
3
考題內容
分數
考題數
題庫數
財產保險理論
財產保險法規
火 災 保 險
汽 車 保 險
50分
50分
18分
44分
25題
25題
18題
44題
331題
376題
178題
302題
運 輸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傷 害 保 險
6分
5分
9分
6題
5題
9題
123題
92題
79題
責任、信用、保證、
及其他財產保險
9分
9題
163題
健 康 保 險
9分
9題
151題
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理論
&
財產保險法規
4
危險及危險管理
5

危險的基本概念
定義: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種類:純損危險、投機性危險
危險因素:實質性、道德性、怠忽性危險因素

危險管理措施
危險控制型:降低或控制損失之頻率與幅度
避免危險、損失預防、損失抑制、非保險轉嫁
危險理財型:損失自留、保險轉嫁
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損失頻率= 理賠次數 / 保險單位數
損失幅度= 損失總額 / 理賠次數
損失幅度(大)
損失頻率(小)
保險轉嫁
損失自留
避免危險
非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自留
損失自留
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幅度(小)
6
損失頻率(大)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1
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
險發生後亦同……

保險利益原則-需為適法的、財產上的、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發生原因:
1.基於財產權
3.基於有效契約
2.基於法律賠償責任
4.基於期待利益
何時需具備保險利益:損失發生時
7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2

損害補償原則 & 代位求償原則
甲車(投保車體險)遭乙車追撞,乙賠償甲1萬元,甲接受後又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於賠付甲後,向乙代位求償1
萬元,乙聲明異議,保險公司轉要求甲返還1萬元(不當得利)
甲僅能因遭受損害而獲得補償,不能因此而獲得不當得利。
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向乙行使代位求償權。

主力近因原則-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果關係)
甲車投保乙式車體險,於颱風期間將車停放於高架橋上,遭墬
落之招牌擊損,可否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不可以;因主力近因為颱風,需加保颱風洪水險才可理賠。
8
保險的定義(保險法第一條)

保險: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
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
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1.當事人:要保人(交付保費) & 保險人(賠償責任)
2.關係人:被保險人(損害客體) & 受益人(求償主體)
3.輔助人:經紀人 & 代理人 & 公證人 & 業務員
保險是一種?-- (1)契約(2)行為(3)賠償(4)事故
保險代理人分為專屬代理及普通代理(代理2家以上)
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業務員管理規則
9
影響保險契約效力的情形

無效:自始、當然無效

終止:自終止後不生效力(退保)

撤銷:溯及不生效力(需有法定原因)

解除:溯及不生效力(契約約定原因)
除斥期間:契約解除權消滅期間(保險法64條Ⅲ)
1.自知悉有解除之原因起 - 1個月
2.自契約訂定起 - 2年(壽險自殺條款)
10
保險金額相關問題

保險價額: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應扣除折舊)

保險金額: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負擔賠償的最高責任限額
超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不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11
多繳保費無實質效益
比例折賠
最適當

定值保險:投保時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並依此約定
價值為基準計算賠償,例如汽車保險。

不定值保險:投保時未約定價值,須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
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例如火災保險。
危險通知 & 危險增加通知


危險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8條:知悉後5日內通知。
海商法第149條:知悉危險發生後,應即時通知保險人。
海商法第151條:自收貨後1個月內不為危險通知,視為
無損害。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危險增加係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事先通知。
危險增加非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
例1:家住1樓之住宅,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例2:家住在3樓之住宅,因1樓住戶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12
火災保險
請參考附件火災保險相關數字彙整資料

火災的要件:
1.實質的燃燒(燃燒、灼熱、火焰)
2.火力超出一定範圍(惡意之火:地毯上的火)
3.意外與不可抗力原因
13
火災保險承保範圍
住宅火險
火災
閃電、雷擊
爆炸
航空器墜落
機動車輛碰撞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救護費用

14
商業火險
火災
閃電、雷擊
爆炸引起的火災
商業火險承保範圍
不包括單純的爆炸
(如瓦斯氣爆)
救護費用

火災保險保險標的
住宅火險
有形標的:
不動產:
建築物、裝修
動產:
建築物內動產
商業火險
有形標的:
不動產:建築物、營業裝修
動產: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無形標的:
利益:營業中斷 責任:第三人責任

住宅火險自動涵蓋動產,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額之30%,最高限50萬。
住宅火險保障內容包括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1)每一個人體傷
25萬(2)每一個人死亡50萬(3)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500萬(4)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最高50萬(5)保險期間最高1,000萬。
第三人責任險自負額:每一事故體傷2,000元∕每一事故財損1萬元。
15
火災保險保險費

火災保險基本費率訂定基礎,主要依據建築物:
1.使用性質:住宅、宿舍(住火);工廠、商店…(商火)
2.建築等級:特一、特二、頭等、二等、三等(共五級)

高樓加費:被保險建築物總樓層數
1. 15~24層(或50公尺以上):加費10%
2. 25層以上(或90公尺以上):加費15%

巨大保額:
1.同一法人之火險財產保額50億以上
2.同一法人單一保險標的地址之火險財產保額30億以上。
16
火災保險附加險
17
1.地震險
7.第三人責任險
2.颱風及洪水險
8.機動車輛碰撞險
3.爆炸險
9.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4.水漬險
10.恐怖主義險
5.竊盜險
11.營業中斷險
6.煙燻險
12.罷工、暴動、
民眾騷擾及惡意破壞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18

保險標的:
只保建築物,不含動產
建築物全損或鑑定全損才理賠

保險金額:NT$120萬(臨時住宿費用NT$18萬)

保險費:NT$1,459

承保範圍: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火災保險理賠方式
住宅火險
不動產:
重置成本基礎
60%共保原則
 動產:
實際現金價值基礎
◎ 實例題注意60%共保原則



19
商業火險
不動產、動產:
均採實際現金價值
 理賠時應依損失金額扣除:
1.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
2.折舊
3.自負額

保險金額
重置成本 x 60%
60%共保原則:住宅火險建築物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60%以
上即視為足額保險,不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賠償之規定。
住宅火險建築物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 x
汽車保險

汽車(公路法第二條):指在公路上及市區道路上,
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
「全險」是「全部理賠」or「全不理賠」?

汽車保險三大主險:
 車體損失險(車損險)
 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 第三人責任險(強制險)
20
費率自由化 & 保險費





21
分三階段、每階段3年、自91.4.1開始實施
保險費=純保費+附加費用率(總量管制)
附加費用率:車損險32.5%、第三人責任險32.5%(原32.7%)
從人因素係數: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
年齡、性別係數: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未滿20歲
1.89
1.70
30~60歲
1.0
0.9
20~25歲
1.74
1.57
60~70歲
1.07
0.96
25~30歲
1.15
1.04
70歲以上
1.07
0.96
汽、機車強制險保障內容
保險金額
(NT$)






22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最高20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
最高150萬元
每一個死亡
定額給付150萬元
責任基礎:限額無過失責任
保障對象:車禍事故之「受害人」
受 害 人:不包括「單一事故」之駕駛人
單一事故:事故僅涉及一車(非對撞事故)
每人傷害醫療、殘廢、死亡保險金合計以170萬為限。
同一次事故或保險期間內均無最高額之限制。
汽、機車強制險理賠範圍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診療費用:全民健保給付之部分負擔
3.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



23
殘廢給付: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最高150萬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150萬(94.03.01)
問題:可否使用「副本收據」請求醫療費用?
可檢附收據副本或影本,但需加蓋醫院戳章並載明「與
正本相符」或「與正本無誤」等字樣。
強制險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甲騎機車搶奪婦人皮包,於逃避警方拘捕時,遭大貨車
撞斃,家屬可否請求強制險理賠?
24

被害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強制險不予理賠:
1.故意行為。
2.從事犯罪之行為。

請求權人如有數人,其中1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
行為時,應扣除該1人或數人應得部分,而僅就餘額給
付予其他請求權人。
強制險得追償事項
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公司仍應
先理賠,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
酒醉駕車:吐氣(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測值超過標準。

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麻醉藥品…等而駕車者

故意行為所致者。
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

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無照駕駛、越級駕駛、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25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請求原因: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被保險汽車(未投保強制險)。
3.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使用之汽車(贓車)。
4.事故汽車為無須投保強制險者(農耕車)。

請求範圍:
限於強制險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但需扣除:
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得賠償之部分。
26
強制險相關特別規定
27

未投保強制險罰責:
1. 機車:NT$1,500~3,000。
2. 汽車:NT$3,000~15,000。

未投保強制險而肇事罰責:
NT$6,000~30,000;扣留牌照。

受益人「直接請求權」。

死亡事故:保額1/2「暫時性保險金」給付。

依強制險規定給付之保險金,如未特別約定時,視為損
害賠償金額(和解金)之一部分。
第三人責任險



28
責任基礎:推定過失責任基礎
承保範圍/保險金額:
1.傷害責任險:強制險理賠不足時
每一個人傷害
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2.財損責任險:
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
賠款紀錄係數:分成19等級(-30% ~ +150%)
1.賠款紀錄:依過去所有肇事紀錄推算,並以前一年度
保費之等級調整其保險費。
2.一年無肇事保費-10%、每肇事1次保費+30%。
自用車第三人責任險被保險人定義
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撞到丙車,保
險公司於賠償丙車後,可否向乙追償?
不可以;因乙為附加被保險人。
29
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險
30
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 +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以外
上、下或乘坐被保險汽車之人)/依行照記載人數投保。

旅客責任險:營業用大小客車、支付對價之旅客。

雇主責任險: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被保險人僱用之
駕駛人、隨車服務人員、隨車執行職務人員。

酒償險:保障第三人、保費加收10%(已修改為9%)。

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保額:每一個人傷害30萬/死亡或殘廢150萬
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營業貨車、曳引車(拖車頭)俗
稱「貨物(100~250萬)貨櫃險(30萬)」/保期限額3倍。
汽車竊盜險的需求

汽車失竊案件居高不下:
平均每天失竊135部車;每10分鐘就有一部車失竊
60000
48,925
48,373
50,719
48,992
33,85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91
91
92
92
93
93
94
94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5
95
汽車零、配件單獨失竊需加保「零件險」才有保障。
31
車體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




32
承保範圍:強盜、搶奪、竊盜(協尋期間:30天)
理賠:保險金額 - 自負額(10%或20%) - 折舊
賠償金額 = 保險金額 x (1-折舊率) x (1-自負額)
折舊計算方式:
1個月內,自用車折舊3%(營業車8%)
每增加1個月增加2%,最高25%(營業車30%)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某日甲開車至便利商店外,引擎
未熄火即下車買菸,當他正在結帳時,發現愛車正被人開
走,出門要追已來不及了,竊盜險可否理賠?
竊盜險之附加險~零件險
33
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簡稱零件險):
汽車零、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零件單獨失竊)者,除
非加保附加險「零件險」,否則不予理賠。

保費計算:
進口車=保險金額 × 0.22%,最低NT$2,000元
國產車=保險金額 × 0.13%,最低NT$1,000元

理賠限額: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為保費之6倍。

甲的汽車配備雙安全氣囊,某日甲打開車門要開車時,
發現二個安全氣囊被拔走,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竊
盜險可否理賠?
車體損失險(車體險)
34

丙式:車輛碰撞、擦撞

乙式:1.碰撞(車碰車+車碰物)、傾覆(傾斜翻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
3.拋擲物或墜落物

甲式:除乙式承保範圍外另包括
1.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不明原因受損)
2.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
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自用車車體損失險被保險人定義
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之血親及
三親等內之姻親。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發生保險事故
致甲車受損,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不予理賠?
不可以;保險公司必須先理賠甲車、再向乙追償。
35
車體損失險相關規定




自負額:甲式、乙式:3/5/7仟;丙式:無自負額
理賠範圍:救護費用、拖車費用、修護費用
全損:
實際全損:無法修復
推定全損:修理費用>(保額 ﹣折舊)x 3/4
自用小客車基本保險費率表:
項
目
甲式
自 負 額 3/5/7仟
基本保費 51,308
保費比例 100%
36
乙式
0
28,599
56%
乙式
3/5/7仟
26,268
52%
丙式
0
11,565
22%
車體損失險之附加險

颱風洪水險
承保範圍: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
理賠時無需負擔自負額。
保險費:保險金額 × 0.79%(原費率0.9%)

罷工暴動險
承保範圍: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理賠時無需負擔自負額。
保險費:保險金額 × 0.17% (原費率0.2%)
37
汽車險短期保險費規定

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車體竊盜損失險及
各種附加條款之短期費率:
1個月或以下者,按全年保險費15%計收,每增加1個
月增加10%,故1~7個月為15%~75%。
1個月以上,每增加1個月增加5%,故8個月以上~12個
月為80%~100%。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38
運輸保險
賣方倉庫
裝貨港
海上航程(空運)
卸貨港
39
買方倉庫
運輸保險種類
40

貨物運輸保險:
海運、空運、陸上、郵包、快遞及隨身攜帶行李

船(機)體保險:
船體險、漁船險、航空器機體險

運輸責任保險:
船舶碰撞責任險、船東保護及補償險(P&I)、
運送人責任險
貿易條件 & 保險利益
貿易
條件
CIF
CIP
(C&I)
賣方
保險


買方
保險
FOB
CFR
(C&F)
FCA



 C:成本 I:保險 F:運費
有I:賣方保險
沒有I:買方保險
41
運輸保險單之性質

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
保險單之效力僅及於某一段航程,如一般
進出口貨物保險單。

時間保險單(Time Policy)
以一特定時段(如一年)為保險單之效力
期間,如船體保險單。
42
貨物運輸保險損失型態
43
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1.全損(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協議全損)
2.分損

費用(Expenses)
1.損害防止費用
2.施救費用
3.額外費用
(公證費用、理算費用、查勘費用)
保險效力之開始與終止

開始:自離開起運地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
終止:
1.運送至目的地之受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
2.運送至目的地途中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1)正常運送途徑以外之儲存處所
(2)貨物之分送或分配處所
3.自承載之海輪完成卸載滿60天
44
協會貨物條款(英國)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簡稱I.C.C.條款
舊式條款:1963.1.1
新式條款:1982.1.1
全險I. C. C.(ALL RISKS)
水漬險 I. C. C.(W.A.)
平安險 I. C. C.(F.P.A.)
兵險條款 I. W. C.
罷工暴動條款 S. R. C. C.
舊船加費:船齡>10年
45
A條款 I. C. C. (A)
B條款 I. C. C. (B)
C條款 I. C. C. (C)
兵險條款 I. W. C.
罷工暴動條款 I. S .C
小船加費:噸位<1,000噸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範圍


以汽車「車體險」做比喻, A條款相當於甲式,B條款相當於乙式,
C條款相當於丙式。
承保範圍:A條款 > B條款 > C條款
A條款(全險)
B條款(水漬險)
C條款(平安險)
46
1. B、C條款承保範圍
2. 碰損、溼損、失竊及其它未
載明除外不保的意外事故
1. C條款承保範圍
2. 卸貨時整件貨品之毀損滅失
3.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4. 海浪掃落
5. 海、湖、河水之侵入船艙、貨 櫃
1. 火災、爆炸、投棄
2. 擱淺、觸礁、沉沒、傾覆
3. 共同海損之犧牲、費用分擔
4. 救助及損害防止費用
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名稱
47

W.A.(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漬險

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險

J.W.O.B.:「投棄及海浪掃落」條款

T.P.N.D.:「偷竊、未能送達」條款

I.O.P.:「免計百分比」條款(損失不扣自負額)

Franchise:「免責責任比率」條款(不扣自負額)

Excess:「超過自負額比率」條款(要扣自負額)

FCL-FCL:全櫃貨載(CY-CY)

FCL-FCL:併櫃貨載(CFS-CFS)
理賠時所需文件
1. 索賠通知函
5. 提單正本
2. 保險單正本
6. 事故證明
3. 發票副本
7. 公證報告
4. 裝箱單副本
8. 其他理賠相關文件
貨物如為全損時,應提供全份之保險單正本
及提單正本。
48
漁船保險(漁船船體保險)





49
承保內容:全損、附加施救費用
航行區域:需受一定地區之限制
投保方式:
 保險同業共保
 船東以合作社方式共保 (例如台灣省漁業合作社)
建造期間:可投保漁船船體建造保險
漁船噸位: 1. 20噸以下
2. 20~1,000噸
3. 1,000噸以上
工程保險

起源:鍋爐保險(國內最早:營造綜合保險)

特性:1.保險期間長
2.危險性高
3.專業技術
4.查勘重要
5.無固定費率
台灣平均每年有3.5次颱風侵襲
台灣平均每年有感地震約200次
50
工程保險種類

營造綜合保險

安裝綜合保險

機械類工程險

工程保證保險
營造綜合險業務約佔工程險
總量之50~55%
營造及安裝綜合險業務約佔
工程險總量之85%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工程押標金保證保險
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工程保留款保證保險
工程支付款保證保險
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機械類工程保險約佔工程險總量之40%
51
營造綜合保險
52

承保範圍:
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附加鄰屋龜裂條款)。
3.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
保險標的 & 保險金額:
1.工程本體:工程完成時所需之總工程費。
2.臨時工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3.施工機具設備:新品重置價格。
4.拆除清理費用:依保單之約定。
5.鄰近財物:依保單之約定。
營造綜合保險 vs. 安裝工程保險
項
目
保險標的物
主要為土木、建築等工程
安裝工程保險
主要為機器設備安裝工程
保險效力
終止時間
同左列規定並受下列約束:
工程啟用、接管、驗收或保 1.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最
險期間屆滿之日,並以其中
長以30日為限)。
先屆期者為準。
2.舊機器不可投保試車。
因材料或器
材瑕疵所致
之損失
工程本體不理賠,但如因左
列原因導致工程其他無缺陷 均不理賠,除非加費投保。
部分之毀損,仍需理賠。
保險期間
53
營造綜合保險
自始日零時起
至終日零時止
自始日中午12時起
至終日中午12時止
傷害保險

定義:(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
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外來性:需為外來不可抗力所造成。
突發性:需為突發事故,非延續性或累積性事故。
不可預料性:事故發生非被保險人可預期。

54
相關規定同壽險「意外險」。
健康保險

定義:(保險法第125條)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
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一般而言造成不良健康事故
的原因有疾病及傷害事故,此與保險法對於健康保險之
定義有所不同。
疾病:指自契約生效日(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
55
保險期間:產險業僅能經營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業務,
且無保證續保附加條款。
其他相關規定同壽險「健康險」。
責任保險
56

定義: (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
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
功能:(1)保護肇事者(2)保障受害者(3)保障社會安定

種類:(1)一般責任保險(2)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
國內現行商品: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產品意外責任保險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醫師、律師、會計師…)
責任保險的特性

依據:法律民事賠償責任

限額:以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責任限額

修正:經常依客觀法律環境變動而修正

保險人承擔較長之未了責任
事故發生基礎: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索賠。
索賠基礎:除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外,必須於保
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才負擔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效:自知悉有請求權起2年/自事故發生起10年
57
保證及信用保險
58

定義:(保險法第95條之1)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所致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
商品種類:
1.員工誠實信用保證保險
2.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
3.限額保證支票信用保險
4.住宅抵押貸款償還保證保險
5.工程契約保證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
59

定義:(保險法第96條)
指不屬於火災、海上、陸空、責任及保證等保險
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
保險。

商品種類:
1.現金保險
2.竊盜損失險
3.銀行業綜合保險
及格率 ~
60

考前:題庫研讀二遍
第一遍瀏覽並標出正確答案
第二遍只看題目及正確答案

應試:第一印象作答
看完題目即憑第一印象作答
切勿三心二意以免混淆思緒
測驗成績公佈
61

產險公會網站:
測驗日期後10日放榜,
可自行上產險公會網站查詢成績
http://insurance.tradevan.com.tw

成績通知:
測驗日期後25日,透過通知公佈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