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泰安登錄考試上課教材
產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前講座 專業科目:保險法規、保險實務 We Care Your Dreams 保護您的夢想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2008/11 修訂 考試科目剖析 金融市場常識 與職業道德 保險法規 保險實務 考試時間 60分鐘 50分鐘 80分鐘 考試題型 單選100題 單選50 題 單選100題 及格分數 70分 (可保留5年) 科 2 目 1.二科合計140分以上 2.任一科不低於60分 參考書籍: 財產保險業務員基本教育訓練教材(95/10修改五版)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題庫(96/06修改) 考題剖析(單選1,734題) 考試科目 保險理論 保險實務 3 考題內容 分數 考題數 題庫數 財產保險理論 財產保險法規 火 災 保 險 汽 車 保 險 50分 50分 18分 44分 25題 25題 18題 44題 331題 376題 178題 302題 運 輸 保 險 工 程 保 險 傷 害 保 險 6分 5分 9分 6題 5題 9題 123題 92題 79題 責任、信用、保證、 及其他財產保險 9分 9題 163題 健 康 保 險 9分 9題 151題 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理論 & 財產保險法規 4 危險及危險管理 5 危險的基本概念 定義: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種類:純損危險、投機性危險 危險因素:實質性、道德性、怠忽性危險因素 危險管理措施 危險控制型:降低或控制損失之頻率與幅度 避免危險、損失預防、損失抑制、非保險轉嫁 危險理財型:損失自留、保險轉嫁 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損失頻率= 理賠次數 / 保險單位數 損失幅度= 損失總額 / 理賠次數 損失幅度(大) 損失頻率(小) 保險轉嫁 損失自留 避免危險 非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自留 損失自留 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幅度(小) 6 損失頻率(大)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 險發生後亦同…… 保險利益原則-需為適法的、財產上的、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發生原因: 1.基於財產權 3.基於有效契約 2.基於法律賠償責任 4.基於期待利益 何時需具備保險利益:損失發生時 7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2 損害補償原則 & 代位求償原則 甲車(投保車體險)遭乙車追撞,乙賠償甲1萬元,甲接受後又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於賠付甲後,向乙代位求償1 萬元,乙聲明異議,保險公司轉要求甲返還1萬元(不當得利) 甲僅能因遭受損害而獲得補償,不能因此而獲得不當得利。 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向乙行使代位求償權。 主力近因原則-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果關係) 甲車投保乙式車體險,於颱風期間將車停放於高架橋上,遭墬 落之招牌擊損,可否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不可以;因主力近因為颱風,需加保颱風洪水險才可理賠。 8 保險的定義(保險法第一條) 保險: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 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 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1.當事人:要保人(交付保費) & 保險人(賠償責任) 2.關係人:被保險人(損害客體) & 受益人(求償主體) 3.輔助人:經紀人 & 代理人 & 公證人 & 業務員 保險是一種?-- (1)契約(2)行為(3)賠償(4)事故 保險代理人分為專屬代理及普通代理(代理2家以上) 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業務員管理規則 9 影響保險契約效力的情形 無效:自始、當然無效 終止:自終止後不生效力(退保) 撤銷:溯及不生效力(需有法定原因) 解除:溯及不生效力(契約約定原因) 除斥期間:契約解除權消滅期間(保險法64條Ⅲ) 1.自知悉有解除之原因起 - 1個月 2.自契約訂定起 - 2年(壽險自殺條款) 10 保險金額相關問題 保險價額: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應扣除折舊) 保險金額: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負擔賠償的最高責任限額 超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不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11 多繳保費無實質效益 比例折賠 最適當 定值保險:投保時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並依此約定 價值為基準計算賠償,例如汽車保險。 不定值保險:投保時未約定價值,須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 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例如火災保險。 危險通知 & 危險增加通知 危險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8條:知悉後5日內通知。 海商法第149條:知悉危險發生後,應即時通知保險人。 海商法第151條:自收貨後1個月內不為危險通知,視為 無損害。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危險增加係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事先通知。 危險增加非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 例1:家住1樓之住宅,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例2:家住在3樓之住宅,因1樓住戶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12 火災保險 請參考附件火災保險相關數字彙整資料 火災的要件: 1.實質的燃燒(燃燒、灼熱、火焰) 2.火力超出一定範圍(惡意之火:地毯上的火) 3.意外與不可抗力原因 13 火災保險承保範圍 住宅火險 火災 閃電、雷擊 爆炸 航空器墜落 機動車輛碰撞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救護費用 14 商業火險 火災 閃電、雷擊 爆炸引起的火災 商業火險承保範圍 不包括單純的爆炸 (如瓦斯氣爆) 救護費用 火災保險保險標的 住宅火險 有形標的: 不動產: 建築物、裝修 動產: 建築物內動產 商業火險 有形標的: 不動產:建築物、營業裝修 動產: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無形標的: 利益:營業中斷 責任:第三人責任 住宅火險自動涵蓋動產,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額之30%,最高限50萬。 住宅火險保障內容包括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1)每一個人體傷 25萬(2)每一個人死亡50萬(3)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500萬(4)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最高50萬(5)保險期間最高1,000萬。 第三人責任險自負額:每一事故體傷2,000元∕每一事故財損1萬元。 15 火災保險保險費 火災保險基本費率訂定基礎,主要依據建築物: 1.使用性質:住宅、宿舍(住火);工廠、商店…(商火) 2.建築等級:特一、特二、頭等、二等、三等(共五級) 高樓加費:被保險建築物總樓層數 1. 15~24層(或50公尺以上):加費10% 2. 25層以上(或90公尺以上):加費15% 巨大保額: 1.同一法人之火險財產保額50億以上 2.同一法人單一保險標的地址之火險財產保額30億以上。 16 火災保險附加險 17 1.地震險 7.第三人責任險 2.颱風及洪水險 8.機動車輛碰撞險 3.爆炸險 9.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4.水漬險 10.恐怖主義險 5.竊盜險 11.營業中斷險 6.煙燻險 12.罷工、暴動、 民眾騷擾及惡意破壞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18 保險標的: 只保建築物,不含動產 建築物全損或鑑定全損才理賠 保險金額:NT$120萬(臨時住宿費用NT$18萬) 保險費:NT$1,459 承保範圍: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火災保險理賠方式 住宅火險 不動產: 重置成本基礎 60%共保原則 動產: 實際現金價值基礎 ◎ 實例題注意60%共保原則 19 商業火險 不動產、動產: 均採實際現金價值 理賠時應依損失金額扣除: 1.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 2.折舊 3.自負額 保險金額 重置成本 x 60% 60%共保原則:住宅火險建築物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60%以 上即視為足額保險,不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賠償之規定。 住宅火險建築物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 x 汽車保險 汽車(公路法第二條):指在公路上及市區道路上, 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全險」是「全部理賠」or「全不理賠」? 汽車保險三大主險: 車體損失險(車損險) 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第三人責任險(強制險) 20 費率自由化 & 保險費 21 分三階段、每階段3年、自91.4.1開始實施 保險費=純保費+附加費用率(總量管制) 附加費用率:車損險32.5%、第三人責任險32.5%(原32.7%) 從人因素係數: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 年齡、性別係數: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未滿20歲 1.89 1.70 30~60歲 1.0 0.9 20~25歲 1.74 1.57 60~70歲 1.07 0.96 25~30歲 1.15 1.04 70歲以上 1.07 0.96 汽、機車強制險保障內容 保險金額 (NT$) 22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最高20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 最高150萬元 每一個死亡 定額給付150萬元 責任基礎:限額無過失責任 保障對象:車禍事故之「受害人」 受 害 人:不包括「單一事故」之駕駛人 單一事故:事故僅涉及一車(非對撞事故) 每人傷害醫療、殘廢、死亡保險金合計以170萬為限。 同一次事故或保險期間內均無最高額之限制。 汽、機車強制險理賠範圍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診療費用:全民健保給付之部分負擔 3.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 23 殘廢給付: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最高150萬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150萬(94.03.01) 問題:可否使用「副本收據」請求醫療費用? 可檢附收據副本或影本,但需加蓋醫院戳章並載明「與 正本相符」或「與正本無誤」等字樣。 強制險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甲騎機車搶奪婦人皮包,於逃避警方拘捕時,遭大貨車 撞斃,家屬可否請求強制險理賠? 24 被害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強制險不予理賠: 1.故意行為。 2.從事犯罪之行為。 請求權人如有數人,其中1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 行為時,應扣除該1人或數人應得部分,而僅就餘額給 付予其他請求權人。 強制險得追償事項 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公司仍應 先理賠,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酒醉駕車:吐氣(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測值超過標準。 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麻醉藥品…等而駕車者 故意行為所致者。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 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無照駕駛、越級駕駛、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25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原因: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被保險汽車(未投保強制險)。 3.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使用之汽車(贓車)。 4.事故汽車為無須投保強制險者(農耕車)。 請求範圍: 限於強制險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但需扣除: 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得賠償之部分。 26 強制險相關特別規定 27 未投保強制險罰責: 1. 機車:NT$1,500~3,000。 2. 汽車:NT$3,000~15,000。 未投保強制險而肇事罰責: NT$6,000~30,000;扣留牌照。 受益人「直接請求權」。 死亡事故:保額1/2「暫時性保險金」給付。 依強制險規定給付之保險金,如未特別約定時,視為損 害賠償金額(和解金)之一部分。 第三人責任險 28 責任基礎:推定過失責任基礎 承保範圍/保險金額: 1.傷害責任險:強制險理賠不足時 每一個人傷害 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2.財損責任險: 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 賠款紀錄係數:分成19等級(-30% ~ +150%) 1.賠款紀錄:依過去所有肇事紀錄推算,並以前一年度 保費之等級調整其保險費。 2.一年無肇事保費-10%、每肇事1次保費+30%。 自用車第三人責任險被保險人定義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撞到丙車,保 險公司於賠償丙車後,可否向乙追償? 不可以;因乙為附加被保險人。 29 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險 30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 +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以外 上、下或乘坐被保險汽車之人)/依行照記載人數投保。 旅客責任險:營業用大小客車、支付對價之旅客。 雇主責任險: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被保險人僱用之 駕駛人、隨車服務人員、隨車執行職務人員。 酒償險:保障第三人、保費加收10%(已修改為9%)。 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保額:每一個人傷害30萬/死亡或殘廢150萬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營業貨車、曳引車(拖車頭)俗 稱「貨物(100~250萬)貨櫃險(30萬)」/保期限額3倍。 汽車竊盜險的需求 汽車失竊案件居高不下: 平均每天失竊135部車;每10分鐘就有一部車失竊 60000 48,925 48,373 50,719 48,992 33,85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91 91 92 92 93 93 94 94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5 95 汽車零、配件單獨失竊需加保「零件險」才有保障。 31 車體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32 承保範圍:強盜、搶奪、竊盜(協尋期間:30天) 理賠:保險金額 - 自負額(10%或20%) - 折舊 賠償金額 = 保險金額 x (1-折舊率) x (1-自負額) 折舊計算方式: 1個月內,自用車折舊3%(營業車8%) 每增加1個月增加2%,最高25%(營業車30%)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某日甲開車至便利商店外,引擎 未熄火即下車買菸,當他正在結帳時,發現愛車正被人開 走,出門要追已來不及了,竊盜險可否理賠? 竊盜險之附加險~零件險 33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簡稱零件險): 汽車零、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零件單獨失竊)者,除 非加保附加險「零件險」,否則不予理賠。 保費計算: 進口車=保險金額 × 0.22%,最低NT$2,000元 國產車=保險金額 × 0.13%,最低NT$1,000元 理賠限額: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為保費之6倍。 甲的汽車配備雙安全氣囊,某日甲打開車門要開車時, 發現二個安全氣囊被拔走,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竊 盜險可否理賠? 車體損失險(車體險) 34 丙式:車輛碰撞、擦撞 乙式:1.碰撞(車碰車+車碰物)、傾覆(傾斜翻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 3.拋擲物或墜落物 甲式:除乙式承保範圍外另包括 1.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不明原因受損) 2.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 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自用車車體損失險被保險人定義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之血親及 三親等內之姻親。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發生保險事故 致甲車受損,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不予理賠? 不可以;保險公司必須先理賠甲車、再向乙追償。 35 車體損失險相關規定 自負額:甲式、乙式:3/5/7仟;丙式:無自負額 理賠範圍:救護費用、拖車費用、修護費用 全損: 實際全損:無法修復 推定全損:修理費用>(保額 ﹣折舊)x 3/4 自用小客車基本保險費率表: 項 目 甲式 自 負 額 3/5/7仟 基本保費 51,308 保費比例 100% 36 乙式 0 28,599 56% 乙式 3/5/7仟 26,268 52% 丙式 0 11,565 22% 車體損失險之附加險 颱風洪水險 承保範圍: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 理賠時無需負擔自負額。 保險費:保險金額 × 0.79%(原費率0.9%) 罷工暴動險 承保範圍: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理賠時無需負擔自負額。 保險費:保險金額 × 0.17% (原費率0.2%) 37 汽車險短期保險費規定 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車體竊盜損失險及 各種附加條款之短期費率: 1個月或以下者,按全年保險費15%計收,每增加1個 月增加10%,故1~7個月為15%~75%。 1個月以上,每增加1個月增加5%,故8個月以上~12個 月為80%~100%。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38 運輸保險 賣方倉庫 裝貨港 海上航程(空運) 卸貨港 39 買方倉庫 運輸保險種類 40 貨物運輸保險: 海運、空運、陸上、郵包、快遞及隨身攜帶行李 船(機)體保險: 船體險、漁船險、航空器機體險 運輸責任保險: 船舶碰撞責任險、船東保護及補償險(P&I)、 運送人責任險 貿易條件 & 保險利益 貿易 條件 CIF CIP (C&I) 賣方 保險 買方 保險 FOB CFR (C&F) FCA C:成本 I:保險 F:運費 有I:賣方保險 沒有I:買方保險 41 運輸保險單之性質 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 保險單之效力僅及於某一段航程,如一般 進出口貨物保險單。 時間保險單(Time Policy) 以一特定時段(如一年)為保險單之效力 期間,如船體保險單。 42 貨物運輸保險損失型態 43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1.全損(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協議全損) 2.分損 費用(Expenses) 1.損害防止費用 2.施救費用 3.額外費用 (公證費用、理算費用、查勘費用) 保險效力之開始與終止 開始:自離開起運地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終止: 1.運送至目的地之受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 2.運送至目的地途中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1)正常運送途徑以外之儲存處所 (2)貨物之分送或分配處所 3.自承載之海輪完成卸載滿60天 44 協會貨物條款(英國) Institute Cargo Clauses簡稱I.C.C.條款 舊式條款:1963.1.1 新式條款:1982.1.1 全險I. C. C.(ALL RISKS) 水漬險 I. C. C.(W.A.) 平安險 I. C. C.(F.P.A.) 兵險條款 I. W. C. 罷工暴動條款 S. R. C. C. 舊船加費:船齡>10年 45 A條款 I. C. C. (A) B條款 I. C. C. (B) C條款 I. C. C. (C) 兵險條款 I. W. C. 罷工暴動條款 I. S .C 小船加費:噸位<1,000噸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範圍 以汽車「車體險」做比喻, A條款相當於甲式,B條款相當於乙式, C條款相當於丙式。 承保範圍:A條款 > B條款 > C條款 A條款(全險) B條款(水漬險) C條款(平安險) 46 1. B、C條款承保範圍 2. 碰損、溼損、失竊及其它未 載明除外不保的意外事故 1. C條款承保範圍 2. 卸貨時整件貨品之毀損滅失 3.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4. 海浪掃落 5. 海、湖、河水之侵入船艙、貨 櫃 1. 火災、爆炸、投棄 2. 擱淺、觸礁、沉沒、傾覆 3. 共同海損之犧牲、費用分擔 4. 救助及損害防止費用 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名稱 47 W.A.(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漬險 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險 J.W.O.B.:「投棄及海浪掃落」條款 T.P.N.D.:「偷竊、未能送達」條款 I.O.P.:「免計百分比」條款(損失不扣自負額) Franchise:「免責責任比率」條款(不扣自負額) Excess:「超過自負額比率」條款(要扣自負額) FCL-FCL:全櫃貨載(CY-CY) FCL-FCL:併櫃貨載(CFS-CFS) 理賠時所需文件 1. 索賠通知函 5. 提單正本 2. 保險單正本 6. 事故證明 3. 發票副本 7. 公證報告 4. 裝箱單副本 8. 其他理賠相關文件 貨物如為全損時,應提供全份之保險單正本 及提單正本。 48 漁船保險(漁船船體保險) 49 承保內容:全損、附加施救費用 航行區域:需受一定地區之限制 投保方式: 保險同業共保 船東以合作社方式共保 (例如台灣省漁業合作社) 建造期間:可投保漁船船體建造保險 漁船噸位: 1. 20噸以下 2. 20~1,000噸 3. 1,000噸以上 工程保險 起源:鍋爐保險(國內最早:營造綜合保險) 特性:1.保險期間長 2.危險性高 3.專業技術 4.查勘重要 5.無固定費率 台灣平均每年有3.5次颱風侵襲 台灣平均每年有感地震約200次 50 工程保險種類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綜合保險 機械類工程險 工程保證保險 營造綜合險業務約佔工程險 總量之50~55% 營造及安裝綜合險業務約佔 工程險總量之85%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鍋爐保險 機械保險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工程押標金保證保險 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工程保留款保證保險 工程支付款保證保險 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機械類工程保險約佔工程險總量之40% 51 營造綜合保險 52 承保範圍: 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附加鄰屋龜裂條款)。 3.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標的 & 保險金額: 1.工程本體:工程完成時所需之總工程費。 2.臨時工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3.施工機具設備:新品重置價格。 4.拆除清理費用:依保單之約定。 5.鄰近財物:依保單之約定。 營造綜合保險 vs. 安裝工程保險 項 目 保險標的物 主要為土木、建築等工程 安裝工程保險 主要為機器設備安裝工程 保險效力 終止時間 同左列規定並受下列約束: 工程啟用、接管、驗收或保 1.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最 險期間屆滿之日,並以其中 長以30日為限)。 先屆期者為準。 2.舊機器不可投保試車。 因材料或器 材瑕疵所致 之損失 工程本體不理賠,但如因左 列原因導致工程其他無缺陷 均不理賠,除非加費投保。 部分之毀損,仍需理賠。 保險期間 53 營造綜合保險 自始日零時起 至終日零時止 自始日中午12時起 至終日中午12時止 傷害保險 定義:(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 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外來性:需為外來不可抗力所造成。 突發性:需為突發事故,非延續性或累積性事故。 不可預料性:事故發生非被保險人可預期。 54 相關規定同壽險「意外險」。 健康保險 定義:(保險法第125條)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 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一般而言造成不良健康事故 的原因有疾病及傷害事故,此與保險法對於健康保險之 定義有所不同。 疾病:指自契約生效日(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55 保險期間:產險業僅能經營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業務, 且無保證續保附加條款。 其他相關規定同壽險「健康險」。 責任保險 56 定義: (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 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功能:(1)保護肇事者(2)保障受害者(3)保障社會安定 種類:(1)一般責任保險(2)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國內現行商品: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產品意外責任保險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醫師、律師、會計師…) 責任保險的特性 依據:法律民事賠償責任 限額:以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責任限額 修正:經常依客觀法律環境變動而修正 保險人承擔較長之未了責任 事故發生基礎: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索賠。 索賠基礎:除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外,必須於保 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才負擔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效:自知悉有請求權起2年/自事故發生起10年 57 保證及信用保險 58 定義:(保險法第95條之1)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所致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商品種類: 1.員工誠實信用保證保險 2.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 3.限額保證支票信用保險 4.住宅抵押貸款償還保證保險 5.工程契約保證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 59 定義:(保險法第96條) 指不屬於火災、海上、陸空、責任及保證等保險 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 保險。 商品種類: 1.現金保險 2.竊盜損失險 3.銀行業綜合保險 及格率 ~ 60 考前:題庫研讀二遍 第一遍瀏覽並標出正確答案 第二遍只看題目及正確答案 應試:第一印象作答 看完題目即憑第一印象作答 切勿三心二意以免混淆思緒 測驗成績公佈 61 產險公會網站: 測驗日期後10日放榜, 可自行上產險公會網站查詢成績 http://insurance.tradevan.com.tw 成績通知: 測驗日期後25日,透過通知公佈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