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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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大气污染防治法》介绍

第三讲《大气污染防治法》介绍
大气污染典型案例
——1952.12英国伦敦烟雾事件,使很多人发
病,仅四天死亡人数达4000人;
——1948.10美国多诺拉大气污染事件,发病
5911人,死亡17人;
——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中,
使许多人发病,死亡数百人;

——1930.12比利时的处于狭窄盆地中的工业
区马斯河谷大气污染事件,使许多人发
病,一周内死亡60余人;
— 1984年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发生严重
的毒气泄漏事故,造成12万余人不同程
度遭受毒害,10万人终身残疾,数千人
死亡。

思考:什么是大气污染?
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
大气污染的危害?
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
大气污染: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
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
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
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
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
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
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物:常见的100多种,其物理、化
学性质复杂,毒性不同。
 大气污染物可分为 一次污染物(原发性)
二次污染物(继发性)
 一次污染物:指物理、化学性质未发生变
化的大气污染物。如:
SO2 、CO2、悬浮颗粒物
等。


二次污染物:指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
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
化,或与大气中的其它物质
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
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
酸雾、硝酸雾等。
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10种):
(1)SO2;
(2)悬浮颗粒;
(3)可吸入颗粒物;
(4)氮氧化物;
(5)CO2;
(6)CO;
(7)臭氧(O3);
(8)铅;
(9)苯并[a]笓;
(10)氟化物。

▲ 大气污染分类:
(1)煤烟型污染(烟尘、SO2、CO、氮氧化
物)
(2)石油型污染(CO、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
物、颗粒物、铅)
(3)混合型污染(介于煤烟型和石油型污染之间)
(4)氮氧型污染(尾气)
(5)沙尘型污染(风沙)
▲大气污染危害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对工业生产的危害;
——对植物的危害;
——对动物的危害;
——对气候的影响。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十分严重)
——SO2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2007年:
2468.1万吨,实际容量1200万吨);
——城市大气中总量悬浮颗粒物浓度严重超
标;
——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
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
 以煤烟型污染为主(长期存在)


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
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最严重的10个
城市中,中国占7个(太原、北京、乌鲁木
齐、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

酸雨分布广(占30%),成酸雨区:
华中(严重)
西南
华东
华南
酸雨造成的损失:1165亿元(95年统计)
 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87年颁布;
95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
改)
 法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
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


规章:《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原国环委等4部委,1987);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环
保局等3部委,1990);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等3部委,1999);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管理办法》
(外经部、环保总局,2001)。

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4)《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5)《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9)《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
▲ 修改《大气法》的背景
——原《大气法》(95.8.29)三大不足(对
污染状况、发展认识不足;措施不力;
责任不明);
——大气污染严重,污染物居高不下;
——有能力对付严重的大气污染;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环境立法。

修改指导思想: 面对现实
抓住要害
突出重点




《大气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体制
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第4条)即: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公安机关——对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监管;
 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监管;
 铁道部门——对铁路、机车、运输监管;
 渔业部门——对渔业船舶、渔港区监管;

其它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海关)——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
 环保部门职责:①制定标准
②审批环评文件
③验收“三同时”
④注册排污申报

⑤征收排污费
⑥调处环境纠纷
⑦现场检查
⑧组织监测网络
⑨划定两控区
⑩做出行政处罚
 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原则
 达标排放原则(要求及适用范围):





排污浓度达标(13)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17)
两控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要求
(15)
煤炭中含硫份达标(3%),灰粉达标
40%(24)
锅炉产品质量达标(27)
对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48)
 限期治理;罚1万—10万。
 监督管理制度
——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15)


总量控制概念:指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和地区大气污染物容
量,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
染物允许排放量,将其分
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至
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的法律规定。
实行总控的对象(15)
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 两控区
 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及发放许可证(15)

国务院——确定各省的总量指标;
 省级政府——确定各市的总量指标;
 市政府——确定各县的总量指标;
 县政府——确定各企业的总量指标。

核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核定总量后——发许可证。
 “十一五”总控目标:以火电厂建设脱硫
设施为重点,减少SO2排放量10%(火电机
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达到2.13亿千
瓦);到2010年,SO2排放量由2005年的
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

实施总控情况:“十一五”总控目标没能
完
成;
 “十一五”期间,2007年下半年SO2排放
量由升转降,比上年同期减少1.81%,第一
次出现了重要转机。
 ——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17)


重点城市范围: 直辖市
省会城市
沿海开放城市
重点旅游城市
重点城市:原47个,现扩到 113个。
 重点城市的义务:
 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更严措施;
实现达标规划(17)

更严措施(25—(2)):划定高污染燃料
区,限期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
能源。
 高污染燃料(7种):①原(散)煤;
②煤矸石;
③粉煤;

④煤泥;
⑤燃料油(重油、渣油);
⑥可燃废物;
⑦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
末、稻壳、蔗渣)。
划定重点城市的意义:以重点城市带动其
他城市
 如: 北京加大治理力度——13个阶段,
200多个项目,28项措施,1200亿
元;
沈阳拔掉烟筒2200多根。
 ——划定“两控区”

概念:指国务院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
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将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
酸雨的地区以及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
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 “两控区”范围: 涉及27个省(市)的175个城
市;
109万平方公里(占11.4%);
SO2(占60%)。

“两控区”防治措施:
 限制高硫煤开采使用,配套洗选设施(24)
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使用(25)
 新、扩建大电厂、大中型企业配套脱硫、
除尘设施(30)
 两区内已有企业超排的,限期治理(30)
 征收SO2排污费(14)

除上述三项制度外还有:
 ——环评、“三同时”制度(11)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2)
 ——征收排污费制度(14)

——限期治理制度(48)
 ——清洁生产和限期淘汰制度(19)
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20)
 ——现场检查制度(21)
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
 推行洁净煤(24)
 锅炉产品达标(27)
 发展集中供热(28)
 加强对烟尘污染的存放管理(31)

防治机动车船排污的措施
 《大气法》设专章对机动车船防治作了规
定:
 排污不得超标(32);
 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超标的车船(32)




鼓励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限期停止、
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34)
省级环保部门可委托区取得资质认定的单
位,对机动车检测(35)
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
排污进行抽测(35)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 防治废气污染的措施:
 严格限制排放有毒物质的废气(36)
 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排放转炉气、电石气、
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必须经批
准(37)
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
有色金属冶炼中排放的硫化物气体,配脱
硫装置或措施(38)


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不得超
标(39)
鼓励消耗O3物质替代品的生产、使用;减
少消耗O3物质的产量;生产、进口消耗
O3物质的单位必须按配额生产(45)
防治烟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 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需采取措施防止居民
受污染(40)
 人口集中区、特殊保护区禁烧沥青、油毡、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产生有毒烟和
恶臭气体的物质(41)
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机场、交通干线附近、
政府划定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46)



城市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注:
施工扬尘——建设部门处罚;其他扬尘—
—政府指定)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
染(44)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46——61条)
 25种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如:
 46条:拒绝申报、现场检查、擅自拆闲设
施、无措施存放煤炭等——警告或者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条:超标排污的——限期治理,处1——
10万元罚款
 51条:燃用高污染燃料——责令拆除或没
收设备
 57条:在禁区焚烧沥青的——处2万以下的
罚款;
在禁区焚烧秸秆的——处200元以下
的罚款

58条:扬尘污染(无措施)——处2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责令停工整顿;
 60条:无洗选设施、不配脱硫装置的——
处2—20万元罚款;
 61条:造成污染事故的——直损
×50%=50万元(不超)

*民事责任:62条:民事赔偿
63条:不可抗拒的自灾(及
时、合理措施)——免
责
*刑事责任:65条: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的——处分(刑
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