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大气污染防治法》介绍
第三讲《大气污染防治法》介绍 大气污染典型案例 ——1952.12英国伦敦烟雾事件,使很多人发 病,仅四天死亡人数达4000人; ——1948.10美国多诺拉大气污染事件,发病 5911人,死亡17人; ——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中, 使许多人发病,死亡数百人; ——1930.12比利时的处于狭窄盆地中的工业 区马斯河谷大气污染事件,使许多人发 病,一周内死亡60余人; — 1984年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发生严重 的毒气泄漏事故,造成12万余人不同程 度遭受毒害,10万人终身残疾,数千人 死亡。 思考:什么是大气污染? 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 大气污染的危害? 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大气污染: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 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 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 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 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 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 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物:常见的100多种,其物理、化 学性质复杂,毒性不同。 大气污染物可分为 一次污染物(原发性) 二次污染物(继发性) 一次污染物:指物理、化学性质未发生变 化的大气污染物。如: SO2 、CO2、悬浮颗粒物 等。 二次污染物:指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 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 化,或与大气中的其它物质 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 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 酸雾、硝酸雾等。 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10种): (1)SO2; (2)悬浮颗粒; (3)可吸入颗粒物; (4)氮氧化物; (5)CO2; (6)CO; (7)臭氧(O3); (8)铅; (9)苯并[a]笓; (10)氟化物。 ▲ 大气污染分类: (1)煤烟型污染(烟尘、SO2、CO、氮氧化 物) (2)石油型污染(CO、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 物、颗粒物、铅) (3)混合型污染(介于煤烟型和石油型污染之间) (4)氮氧型污染(尾气) (5)沙尘型污染(风沙) ▲大气污染危害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对工业生产的危害; ——对植物的危害; ——对动物的危害; ——对气候的影响。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十分严重) ——SO2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2007年: 2468.1万吨,实际容量1200万吨); ——城市大气中总量悬浮颗粒物浓度严重超 标; ——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 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 以煤烟型污染为主(长期存在) 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 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最严重的10个 城市中,中国占7个(太原、北京、乌鲁木 齐、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 酸雨分布广(占30%),成酸雨区: 华中(严重) 西南 华东 华南 酸雨造成的损失:1165亿元(95年统计) 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87年颁布; 95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 改) 法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 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 规章:《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原国环委等4部委,1987);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环 保局等3部委,1990);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等3部委,1999);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管理办法》 (外经部、环保总局,2001)。 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4)《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5)《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9)《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 ▲ 修改《大气法》的背景 ——原《大气法》(95.8.29)三大不足(对 污染状况、发展认识不足;措施不力; 责任不明); ——大气污染严重,污染物居高不下; ——有能力对付严重的大气污染;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环境立法。 修改指导思想: 面对现实 抓住要害 突出重点 《大气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体制 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第4条)即: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公安机关——对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监管; 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监管; 铁道部门——对铁路、机车、运输监管; 渔业部门——对渔业船舶、渔港区监管; 其它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海关)——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 环保部门职责:①制定标准 ②审批环评文件 ③验收“三同时” ④注册排污申报 ⑤征收排污费 ⑥调处环境纠纷 ⑦现场检查 ⑧组织监测网络 ⑨划定两控区 ⑩做出行政处罚 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原则 达标排放原则(要求及适用范围): 排污浓度达标(13)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17) 两控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要求 (15) 煤炭中含硫份达标(3%),灰粉达标 40%(24) 锅炉产品质量达标(27) 对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48) 限期治理;罚1万—10万。 监督管理制度 ——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15) 总量控制概念:指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和地区大气污染物容 量,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 染物允许排放量,将其分 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至 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的法律规定。 实行总控的对象(15)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两控区 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及发放许可证(15) 国务院——确定各省的总量指标; 省级政府——确定各市的总量指标; 市政府——确定各县的总量指标; 县政府——确定各企业的总量指标。 核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核定总量后——发许可证。 “十一五”总控目标:以火电厂建设脱硫 设施为重点,减少SO2排放量10%(火电机 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达到2.13亿千 瓦);到2010年,SO2排放量由2005年的 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 实施总控情况:“十一五”总控目标没能 完 成; “十一五”期间,2007年下半年SO2排放 量由升转降,比上年同期减少1.81%,第一 次出现了重要转机。 ——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17) 重点城市范围: 直辖市 省会城市 沿海开放城市 重点旅游城市 重点城市:原47个,现扩到 113个。 重点城市的义务: 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更严措施; 实现达标规划(17) 更严措施(25—(2)):划定高污染燃料 区,限期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 能源。 高污染燃料(7种):①原(散)煤; ②煤矸石; ③粉煤; ④煤泥; ⑤燃料油(重油、渣油); ⑥可燃废物; ⑦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 末、稻壳、蔗渣)。 划定重点城市的意义:以重点城市带动其 他城市 如: 北京加大治理力度——13个阶段, 200多个项目,28项措施,1200亿 元; 沈阳拔掉烟筒2200多根。 ——划定“两控区” 概念:指国务院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 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将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 酸雨的地区以及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 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两控区”范围: 涉及27个省(市)的175个城 市; 109万平方公里(占11.4%); SO2(占60%)。 “两控区”防治措施: 限制高硫煤开采使用,配套洗选设施(24)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使用(25) 新、扩建大电厂、大中型企业配套脱硫、 除尘设施(30) 两区内已有企业超排的,限期治理(30) 征收SO2排污费(14) 除上述三项制度外还有: ——环评、“三同时”制度(11)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2) ——征收排污费制度(14) ——限期治理制度(48) ——清洁生产和限期淘汰制度(19)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20) ——现场检查制度(21)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 推行洁净煤(24) 锅炉产品达标(27) 发展集中供热(28) 加强对烟尘污染的存放管理(31) 防治机动车船排污的措施 《大气法》设专章对机动车船防治作了规 定: 排污不得超标(32); 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超标的车船(32) 鼓励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限期停止、 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34) 省级环保部门可委托区取得资质认定的单 位,对机动车检测(35) 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 排污进行抽测(35)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防治废气污染的措施: 严格限制排放有毒物质的废气(36) 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排放转炉气、电石气、 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必须经批 准(37)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 有色金属冶炼中排放的硫化物气体,配脱 硫装置或措施(38)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不得超 标(39) 鼓励消耗O3物质替代品的生产、使用;减 少消耗O3物质的产量;生产、进口消耗 O3物质的单位必须按配额生产(45) 防治烟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需采取措施防止居民 受污染(40) 人口集中区、特殊保护区禁烧沥青、油毡、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产生有毒烟和 恶臭气体的物质(41)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机场、交通干线附近、 政府划定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46) 城市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注: 施工扬尘——建设部门处罚;其他扬尘— —政府指定)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 染(44)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46——61条) 25种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如: 46条:拒绝申报、现场检查、擅自拆闲设 施、无措施存放煤炭等——警告或者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条:超标排污的——限期治理,处1—— 10万元罚款 51条:燃用高污染燃料——责令拆除或没 收设备 57条:在禁区焚烧沥青的——处2万以下的 罚款; 在禁区焚烧秸秆的——处200元以下 的罚款 58条:扬尘污染(无措施)——处2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责令停工整顿; 60条:无洗选设施、不配脱硫装置的—— 处2—20万元罚款; 61条:造成污染事故的——直损 ×50%=50万元(不超) *民事责任:62条:民事赔偿 63条:不可抗拒的自灾(及 时、合理措施)——免 责 *刑事责任:65条: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的——处分(刑 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