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
征缴讲座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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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
的个人编码规则
二、社保新系统操作常见问题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介绍
四、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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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
的个人编码规则
(我市计划2013年9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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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1. 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
使用个人编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329号)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贯彻执行
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 〔2011〕3851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
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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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2.港澳台居民的个人编码规则
国籍:344香港、446澳门、158台湾
身份证明类别:B港澳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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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身份证明号码编码规则:
香港:810000+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澳门:820000+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台湾:710000+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注意事项:如有括号,要用“半角”录入括号
个人社保号编码规则:与身份证明号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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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留使用原个人号。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身份证明号码个人编码例子
参保人A,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R362590(6)。
其个人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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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香港
身份证明类别:港澳台身份证
身份证明号码:810000R362590(6)
个人社保号: 810000R362590(6)
查询个人信息的方法
由于身份证明号码、个人社保号带括号无法使用查询
模块,目前可以通过单位职工名册查询来查询个人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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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个人信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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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3.外国人的个人编码规则
外国人参保所需资料:本人有效护照、《外国
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
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
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遗迹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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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3.外国人的个人编码规则
国籍:按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身份证明类别:1护照或A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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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身份证明号码编码规则
护照:国家或地区代码+0+护照号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国家或地区代码+0+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
注意事项:不包括“.”、“-”等特殊符号,
如有括号,按“半角”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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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号编码规则:与身份证明号码一致,
不保留使用原个人号。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身份证明号码个人编码例子1
外国人B,德国籍,护照号码G01234-56。
其个人基础信息:
国籍:德国
身份证明类别:护照
身份证明号码:DEU0G0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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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号: DEU0G0123456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身份证明号码个人编码例子2
外国人C,丹麦籍,外国人永久居留证324578912056。
其个人基础信息:
国籍:丹麦
身份证明类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身份证明号码:DNK032457891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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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号: DNK0324578912056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4.国内就业华侨的个人编码规则
国籍:按护照
身份证明类别:1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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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华侨人员的
个人编码规则
身份证明号码编码规则
CHN+0+护照号码
注意事项:不包括“.”、“-”等特殊符号,
如有括号,按“半角”录入。
个人社保号编码规则:与身份证明号码一致,
不保留使用原个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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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社保新系统操作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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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增减员
1. 个人基本信息不唯一问题
2. 执行增减员保存过程失败
3. 同一缴费人可以在大市范围内多个单
位同时参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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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员—个人基本信息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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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员均可以通过只录入身份证号码或个人号
查找到现有数据。
增员时,录入姓名+身份证,若该条数据是不
带个人号的数据,系统提示“已存在身份证号
码,不同姓名的参保人员”
增减员—个人基本信息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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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区月容440701197110220345存在多条个
人基本信息。
增减员—个人基本信息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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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录入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员
增减员—个人基本信息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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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该条个人基础信息带
社保信息)进行增员
增减员—个人基本信息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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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该个人基础信息不带
社保信息)进行增员
增减员—执行增减员保存过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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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提示:执行增减员保存过程失败,失败信息:个
人社保信息生成失败!传入参数。
增减员—执行增减员保存过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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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原因:
参保人姓名与系统已存在的个人基础信息存在
差异
增减员—执行增减员保存过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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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提示:执行增减员保存过程失败,失败信息:个
人缴费工资生成失败!传入参数。
增减员—执行增减员保存过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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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原因:
1.参保人当月存在有效的个人核定信息,核定
信息的缴费工资与本次增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不
一致。
2.参保人当月终止了个人核定,但修改了个人
关键信息,系统仍记录该被终止的个人核定为
有效个人核定。
增减员—多个单位同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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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缴费人可以在大市范围内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的问
题
增减员—多个单位同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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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员—多个单位同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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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员—多个单位同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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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重复参保的原因:
目前,新系统增员时,只对同一缴费人校验是
否存在重复参保的征收品目,若不存在,将允
许增员。
我市已向省局提出变更需求:增员时,校验参
保人是否已在大市范围内参保,若存在,校验
时提示“该参保人已在统筹区内参保,不允许
增员”,校验不通过。
增减员—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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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员时,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使用)不需
要录入。
提纲
(二)个人核定
1. 变更个人核定的模块
2. 7月个体养老保险的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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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核定—变更个人核定的模块
1.增减员:可以生成、终止当月或下月的个
人核定。
2.个人参保变更:对已存在的个人核定,通
过变更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类别、人
员状态变更其当月或下月个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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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核定—变更个人核定的模块
3.缴费工资变动申报:可以变更当月或下月
的缴费工资
4.缴费基数调整: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
恩平市,可以变更当月或下月各征收品目的
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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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核定—变更个人核定的模块
5.个人核定历史变更:对以前未申报月份的的个
人核定信息进行变更。可以变更以前月份的缴费工
资、参保险种(校验个人险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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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某缴费单位7月没有申报社保费,而且7月有
一员工需要减员。
分析:在个人核定历史变更对需要减册的员工取消
所有原申报险种,再通过单位自行申报模块补申报
7月社保费。
7月个体养老的抵缴
由于个体养老缴费基数在7月中旬进行了调整,
下限回调至1984元,因此,7月个体养老(0107、
0104)按2487元缴纳且未停保的参保人,在8月按
1481元缴纳养老保险,抵缴7月多缴的社保费,从9
月起,按1984元缴纳养老保险。
这类人员的最新个人核定时间是9月,因此,如
需修改8月的个人核定,只能通过增减员终止和生
成8月的个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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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个体养老的抵缴
被调整了8月养老缴费基数为1481元的参保人,8月
发生险种变动的操作说明:
情况1: 8月停止参加个体养老保险,不能通过个
人参保变更减少险种的方式来停止参加个体养老保
险,只能减员,再增员才可以正常申报8月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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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个体养老的抵缴
被调整了8月养老缴费基数为1481元的参保人,8月
发生险种变动的操作说明:
情况2: 8月需要继续参加个体养老保险,但要停
止其他险种,由于个人参保变更减少险种的生效时
间是9月,该类人员应先减员,重新增员,由于养
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1984元,7月按2487元申
报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差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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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个体养老的抵缴
被调整了8月养老缴费基数为1481元的参保人,8月
发生险种变动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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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3: 8月需要新增其他种,首先应在单位缴费
核定增加新险种的核定,然后在个人参保变更模块
选择新增的险种,但生效年月从9月开始(可保证9
月批量申报无误),在单位自行申报模块申报8月
社保费(8月申报数据没有包含新增险种数据),
最后在补缴申报模块,补申报8月新增险种。
提纲
(三)其他问题
1. 补缴申报
2. 常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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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申报
补缴申报模块的适用范围:没有个人核定过的
险种和月份
2013年6月以前(不含6月)月份的补申报。
2013年7月及以后,单位本月申报后,新增人员申报当
月社保费,补缴险种为此人增员时的所有险种。
当月存在个人核定,可对漏个人核定的险种补缴
差额补缴(我市暂未开通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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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查询
1.申报缴款分户查询
可以查询汇总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人数)、缴款方式、
入库情况、开票情况、申报明细数据。
我市提出了增加排序功能、“全选”功能的需求。对参
保人以“缴款书银行转帐”为缴款方式清缴后,受理申
报人会发生变化,例如社保托收数据未清缴时,受理申
报人是“多渠道虚拟”,清缴后,变为与开票人相同的
操作员姓名,建议受理申报人不应发生变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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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查询
2.个人基本信息查询
查询已经进行登记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提供
变更历史、变动情况、核定信息、缴费明细、
欠费明细的查询链接,以便查询更明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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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查询
3.单位职工名册查询
查询某月单位内所有有效核定的职工人员名单,
查询个人信息,导出职工名册、导出个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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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介绍
(2013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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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1. 相关文件
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
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642号)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核定费率浮动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江社保〔2012〕129号)
2. 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的单位:我市行政区域范
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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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3.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按行业风险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二、三类行业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
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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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业风险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我市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0.5%
二类行业1%
三类行业1.5%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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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业风险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2012年12月15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为简化办理
流程,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时,由地税部门
根据单位注册、登记的材料直接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
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单位
可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
书》,从办理变更的次月起按新的行业基准费率申报缴纳
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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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
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
险待遇的费用/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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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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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率
浮动比例
二类费率
三类费率
支出率≦10%
70%
0.70%
1.05%
10%<支出率≦30%
80%
0.80%
1.20%
30%<支出率≦50%
90%
0.90%
1.35%
50%<支出率≦60%
100%
1%
1.50%
60%<支出率≦90%
110%
1.10%
1.65%
90%<支出率≦120%
120%
1.20%
1.80%
支出率>120%
130%
1.30%
1.95%
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例子:A单位,从事服装制造,其行业风险类别属于二类
行业。
1.2013年1—6月按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如果A单位2012年没有发生工伤保险基金费用,2013年7
月起,该单位将按基准费率1%的70%,即下调至0.7%的费
率缴纳2013年度工伤保险费。如果A单位2012年工伤保险
费支出率大于120%,A单位将按基准费率1%的130%,即上
浮至1.3%的费率缴纳2013年度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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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费率浮动的原则 :
二、三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
的,不参加当年社保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
缴费。
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
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
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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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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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
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
个人零星申领
集中批量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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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个人零星申领所需资料
1.申领人为中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
本市参保人
2.申领人为港澳台人员且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的,需以代办方式申领社保卡
3. 申领人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本市参保人的,需以代办方
式申领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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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限
1.持卡人不满16周岁的:5年
2.持卡人已满16周岁不满26周岁的:10年
3.持卡人已满26周岁不满46周岁的:20年
4.持卡人年满46周岁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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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代理银行
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广发行、邮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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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原医保IC卡与社保卡的过渡
原医保IC卡在2013年年底前与社保卡可并行使用,但
自持卡人激活社保卡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待遇将统一发放到
社保卡上。原医保IC卡内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在2014年
1月1日后,原医保IC卡的余额将自动转到社保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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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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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
划卡比例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3%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
周岁)
3.5%
45周岁以上至退休
4%
退休后
4%
备注:实际划入金额需减去个人账户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
基数的0.5%比例划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帐规定
例子: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张某,38岁,3月医
疗保险缴费工资为3000元,4月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
金额是多少呢?
个人帐户划帐金额=3000×3.5%-2100×0.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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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点门诊医疗
2013年起,参保人选择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
门诊机构的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至50元/月(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范围内费用支
付比例提高到70%。
参保人选择其他医疗机构的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元/月(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480元),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50%。
个人定点门诊机构的变更在每年的10、11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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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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