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葡萄酒卫生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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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标准、规章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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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杨和财
联系电话:15129263028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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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和财-葡萄酒法规与监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市场研究室
 2013年12月6日
主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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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和财-葡萄酒法规与监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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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义
葡萄酒标准体系
葡萄酒管理规章体系
葡萄酒法律体系
国际葡萄酒法规
1.法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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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法规: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地方性法规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修改,不得与最高法规相
冲突。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
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冲突解决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
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
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
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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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葡萄酒标准发展阶段划分及其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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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准发展历程

第一阶段,无标准生产阶段。1984年由原轻工业部制定了中国第一个
葡萄酒标准即QB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比较如下:

第二阶段,1994年—2004年6月30日,全汁与半汁葡萄酒共存阶段。
即国家标准GB/T15037-94《葡萄酒》、行业标准QB/T1980-
94《半汁葡萄酒》,和QB/T1982-94《山葡萄酒》标准,同时将
QB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标准作废。
第三个阶段,2004年7月至今,葡萄酒行业管理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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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葡萄酒标准体系
国家葡萄酒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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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行业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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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GB15037-2006 《葡萄酒》
该国标增加了有关葡萄酒酒种的定义,对
产品分类和检验原则、感观要求、理化要求
均有一定程度的修改,对原料、原产地、生
产年份、品种等内容有严格规定。强调所有
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
精、增稠剂。
葡萄酒GB/T 1503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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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葡萄酒质量相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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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58-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2006《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GB /T-2009《葡萄酒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HJ 452-2008清洁生产葡萄酒制造业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7586-2011 《山葡萄酒》
GB/T 25504-2010《冰葡萄酒》
GB/T 11856-2008《白兰地》
GB/T 27588-2011《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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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葡萄酒质量相关的标准
 GB
2758-2012 《发酵酒与
配制酒》 用于代替GB 2758-2005《发

酵酒卫生标准》。新标准的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修改
了微生物限量指标。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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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在GB 2763—201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
对于葡萄允许使用的28种农药和最大残留量进行
了规定。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关于葡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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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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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
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
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
与GB2760-2007相比,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
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
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该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
使用量。对于葡萄酒而言该标准与《国际葡萄酿酒法
规》有一定的差异。
GB2760-2011中关于葡萄酒能使用的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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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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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替代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规定了选址和厂区环境、厂
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
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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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038-2006《葡萄酒、果酒通用试
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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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果酒产品的分析方
法。本标准适用于葡萄酒、果酒产品。
葡萄酒理化指标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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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543-2009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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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企业的厂区环境、厂房
和设施、设备和工器具、人员管理和培训、
卫生管理、质量管理、物料控制与管理、生
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 、卫生管理、成品储
存与运输、文件和记录、投诉处理和产品召
回、产品信息和宣传引导。
适用于葡萄酒企业的设计、建造(改扩建)、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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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标准 葡萄酒制造业HJ 45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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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制造企业在达到国家
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
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现状,清
洁生产的一般要求。主要包括分级标准、
清洁生产指标、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葡萄原制造业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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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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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5037-2006《葡萄酒》、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标准,葡萄酒标签标注的内容如下。
㈠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标示:酒名称、酒精度、净含量和规格、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
示、贮存条件、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配料表(SO2)、其他标示内
容(等级)
㈡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标示葡萄酒、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
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㈢标示内容的豁免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㈣推荐标示内容
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产品条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明、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
㈤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产品类别
(或糖度)、警示语。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必须符合
GB15037标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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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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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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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认证--《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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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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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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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
葡萄酒监管规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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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行业准入与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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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 第22号《葡萄酒行业准入条
件》。该《准入条件》分企业(项目)布局与规模、原料保障、工艺与装备、质量安全、节能降
耗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与管理7部分,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⑴企业(项目)规模
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
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
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
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
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不受上述条款准入规模限制。
⑵原料保障
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
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
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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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QS认证--《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
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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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于2004年12月23日颁发
了《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监
[2004]557 号发布 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2005
年9月26日有进行了修改,通过依据《细则》审查,
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
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主要包括基本生产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及容易出现的
质量安全问题。必备的生产资源:生产场所、必备的
生产设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检验项目及判定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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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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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替代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1994),于2014年6月1日起
正式施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规定
了选址和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
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
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
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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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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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局 2000-12-19施行
本办法规定了葡萄酒定义、酿酒原料、葡
萄酒生产、葡萄酒标签标识、葡萄酒贮存
运输、葡萄酒的管理等内容。 为了提高我
国葡萄酒质量,规范葡萄酒生产,净化葡
萄酒市场,促进葡萄酒工业健康发展,促
进我国葡萄酒行业与国际接轨,特制订本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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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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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定义、酿酒葡萄、葡萄酒酿造三部
分,从葡萄原料到葡萄酒酿造,在生产工
艺规定了必须遵守的内容与要求,首次对
葡萄酒的原料品质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界定,
山葡萄酒被列入特种葡萄酒中,其酿酒技
术规范中的特殊条文,作为附件,同时颁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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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3.5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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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章中,有关地理标志立法方面存在多种
法律保护范式,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
⑴商标法保护模式及其现状
我国自1994年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
保护。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和2002年制定的《商标
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作出了更明确的规
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
管理办法》规定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的具体程序,对权利主体、客体都有了具体的要求,并且
规定了权利保护的方法,同时还制定了违反规定的罚则。
⑵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及其现状
以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模式在我国仅停留在国家部门规
章层面,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规定》;二是农业部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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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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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内贸部1996年10月11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通知[1996]内贸函消
费字第574号》
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1)《办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办法调整规范的对象为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
的含酒精饮料,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不受办法规范。
(2)备案登记制度
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
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
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4)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制度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早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15条里就已明确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措施和相应的处罚。
(5)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机构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
管理工作。考虑到酒类流通管理的实际情况,许多地方的酒类具体管理工作由酒类专卖局或同类
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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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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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零售企业规范的内容
零售经营规范以零售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
酒类商品零售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经营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
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
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零售许可证;
经营场地包括选址、销售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要求;
经营设备包括陈列和资金结算设备的基本要求。
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人员管理和广告管理4个关键
环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程
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销售管理包括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
、提供发票或小票、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和商品明码标
价等要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商品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卫生管理;广告管理
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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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批发企业规范的内容

批发经营规范以批发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
酒类商品批发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
经营技术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

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
,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

经营场地包括选址、交易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方面要求;

经营设备包括陈列、仓储、结算、通讯等方面的要求。

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批发销售、人员、财务和广告5个关键环节管
理要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
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批发销售管理包括客户管理、批
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
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和
广告管理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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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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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酒类
广告管理办法。(2005修正本)
酒类广告,是指以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
企业名称等为内容的广告。规定:
40度以上(含40度)酒除销售现场,原则上不允许广告
,国家级、部级和省级优质烈性酒须经省一级工商行政
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酒
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
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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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广告发布时间、数量和版面等的限制
①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
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
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超过2条。
③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超过2条,并不得在
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
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
间、版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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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类广告的发布标准
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还应符合以
下标准:
①酒类广告应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
语。
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第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第二,饮酒的动作;
第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第四,表现驾驶车、船、收音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第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第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
或者暗示;
第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第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
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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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类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细则
根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中伪造、变造
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
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视
其情节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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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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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6 年7月1 日制定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㈠适用对象
葡萄酒消费税是“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
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
酒)。
㈡证明单
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
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
下简称退税申请表),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㈢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
及使用情况。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
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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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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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2月14日下发了《葡萄
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OO1-2000)》,自2001年3
月1日起实施。
㈠葡萄酒加工贸易单、损耗标准
损耗率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单位质量的葡萄原酒与经加工
制成的单位质量葡萄酒之差占指葡萄原酒的百分比。
葡萄酒是指原酒经过物理、生物稳定工艺处理后装瓶、质量符
合成品葡萄酒标准(GB/T15037-94)要求的产品。葡萄原
酒品质规格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㈡葡萄酒单耗标准
葡萄原酒加工葡萄酒损耗率计算公式为:E=(X-Y)/X×100%
其中:E-损耗率,X-葡萄原酒的质量,Y-加工完成后成品
葡萄酒的质量。
进口原酒加工成品葡萄酒的总损耗率为7.5%~9.0%。
做高档红葡萄酒还需进行小木桶贮存,木桶损耗率为3%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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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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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
合发布了《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经贸市[1997]
432号文件,从而形成了对进口酒类产品的管理制度。
国家加强进口酒类产品国内市场管理的目的
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进口酒类的生产、加工管理
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查管理
法律责任
酒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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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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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
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并应当根据实际进口葡萄酒的酒标
,在“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品名、品牌(中、外文),如“干红葡
萄酒,十字木桐古堡CHATEAU CROIX MOUTON”;在“规格
型号”栏目中填报葡萄酒的容器容积、年份和产区,如“瓶装
750ML,2004年,波尔多产区”,如果酒标上已注明等级的(
如AOC、VDQS、VIN DE PAYS等),应当在该栏目填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除提交目前海关规定要
求的单证和资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内容完
整、文字清晰的进口葡萄酒酒标(包括正标、背标)彩色照片
或电子照片(不低于300万像素)彩色打印件。(二)原厂商
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进口无法提交原厂商发票的,进口
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应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
商业发票,发票上应当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对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海关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报关
单申报的内容与酒标内容不符的,海关将按申报不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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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流通监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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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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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与法规
前身:国际葡萄及葡萄酒局
根据1924年11月29日的国际协定创立的政府间机构
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
按照2001年4月3日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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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的46个成员国
西班牙
法国
意大利
冰岛
葡萄牙
北克(观察员)
墨西哥
芬兰
挪威
瑞典
德国
奥地利
比利时
塞浦路斯
克罗地亚
希腊
卢森堡
摩洛哥
阿尔及利亚
突尼斯
阿根廷
巴西
玻利维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马其顿王国
马耳他
荷兰
瑞士
塞尔维亚西南部
土耳其
黎巴嫩
以色列
南非
黑色:成员国 /红色: 等待批准的观察员
杨和财-葡萄酒法规与监管
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
保加利亚
匈牙利
乔治亚
摩尔达维亚
罗马尼亚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俄罗斯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的科研机构
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委员会
葡萄栽培
第二委员会
酒类研究
选择葡萄
葡萄酒工艺
葡萄生理学
食用葡萄与葡萄干
疾病、虫害及葡萄保护
葡萄酒微生物学
酿酒准则国际代码
葡萄酒分析和葡萄酒附属委员会
鉴定
葡萄栽培的分区
营养健康委员会
食品安全
营养与葡萄酒
葡萄酒消费的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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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课题工作组
葡萄栽培的发展-可追溯-国际竞争
第三委员会
葡萄酒经济
经济分析和状况
市场分析和葡萄酿酒业网络
法律法规
葡萄蒸馏酒和
葡萄饮料研究
培训
特殊术语目录
政府间机构合作
食品法典
世界健康组织
W.H.O
美国食品农业组织
F.A.O.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协会
U.P.O.V.
世界贸易组织
W.T.O.
欧盟委员会
E.U.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国际法定计量组织
O.I.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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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
国际葡萄酒及烈性酒联盟
F.I.V.S
欧洲葡萄栽培地区汇编
A.R.E.V.
国际葡萄酒大学联盟
A.U.I.V
国际葡萄酒法律联盟
A.I.D.V.
国际酿酒师协会
U.I.OE
魁北克
(加拿大)
国际斟酒侍者联盟
A.I.S.
Académie Amorim
世界葡萄酒比赛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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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V. 标准的国际执行
分析方法
产品界定
酿酒准则
酿酒规范
竞争标准
标签标准
直接执行
间接执行
世界70%的葡萄酒生产已
采用
世界25%的葡萄酒生产已采用
MERCOSUR协定
欧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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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OIV有关葡萄酒的相关标准
1970年,OIV制定了葡萄酒技术法规,各成员国开始逐渐
遵循,该法规1977年被修订为国际葡萄酒法规。
OIV的国际酿酒法规规定了葡萄酒酿造过程所使用的产品、
关于采用和不采用的酿酒工艺及处理加工的条款,包括现有的
相关国际标准,该法规还包括葡萄酿酒药典及葡萄酒(汁)的
分析方法。这主要有三部经典著作:即《国际葡萄酿酒法规》
简称《法规》、《国际葡萄酿酒药典》简称《药典》和《国际
葡萄酒和葡萄汁分析方法汇编》。这三部著作是国际葡萄酒界
交往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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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葡萄酿酒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国际各类葡萄酒标准,各种工
艺的定义、目的、规定和OIV的建议。该法规是葡
萄酒厂酿酒工艺遵循的依据,是提高酿酒技术的手
册,具有国际权威性,也是进出口贸易协议和商务
条约的参照。该法规正在每年被OIV各成员国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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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概要



在《法规》主要分两部分:定义和葡萄酒的酿造及加工。
定义中主要对于葡萄、果汁、葡萄酒、特种葡萄酒、
掺酒精的未发酵葡萄汁和以葡萄、葡萄汁或葡萄酒为原
料的产品(高酒度的葡萄酒)
葡萄酒的酿造及加工主要对“葡萄”的处理中的分
选、破碎、去梗、自流汁等术语作了定义和规定。对
“葡萄汁”中的二氧化硫处理、果胶酶处理、粘土类澄
清处理、过滤、澄清、接种酵母等方法作了规定。对
“葡萄酒”处理中的澄清、二氧化硫处理、单宁处理等
方面的处理作了规定。《法规》中对每种工艺方式都从
定义、目的、规定及OIV建议这四个方面作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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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法规》中对葡萄酒的基本定义是:葡萄酒仅指破碎的
鲜葡萄或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酒精发酵而产生的饮料,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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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酒度不得低于8.5%(V/V)。
例如:《法规》中第
二部分“葡萄酒的酿
造及加工”对于葡萄
酒的柠檬酸处理规定
如下
1.定义:将柠檬酸加入
葡萄酒中。
2.目的:将三价铁离子
固定在可溶解的复合
离子,以此减少三价
铁破败的可能性。
3.规定:所用的柠檬酸
应符合《国际葡萄酒
药典》的规定;在向
用户发货的葡萄酒中
柠檬酸的含量应小于
1g/L。
4.OIV建议:可许可此
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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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一本咨询性质的技术参
考资料,无论是政府或非政府部门,
本国机构或国际机构,遇到葡萄酒法
规方面的问题时,均可以此作为基本
依据,并可对各大经济集团或国际组
织制定协调政策作出重要贡献。该法
规正在每年被OIV各成员国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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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葡萄酿酒药典》
《药典》在葡萄酒界具有权威性,实际上是国际葡萄酿酒辅
料标准,它将葡萄酒用的各种材料的特征、实验、有关成分的
允许量、保存等作了详细的介绍。《药典》可以作为葡萄酒厂
鉴定酿酒辅料的标准规格和检验方法,也是辅料生产、检验、
供应、使用和管理的依据。
《药典》中叙述了葡萄酒酿制及保存中使用的主要化学药物、
有机物或气体药物,同时对于这些药物的鉴别特征及其纯度,
以及最低功效均作了明确描述。但是《药典》对于这些药物何
时使用,使用方法及限量没有作出规定。《药典》和法规相辅
相成,是执行法规必不可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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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药典》中酿造葡萄酒使用的药品中对“硅藻土”的规定:
硅藻土:此种岩石由硅藻制外壳的化石组成。它的粉末用做过滤的添加剂。
特征:
白色,浅黄或玫瑰色粉末,不溶于酸。用于少放大直径500倍的显微镜检查,可以很
容易鉴别这种物质。
试验:
干燥损失
将2g左右经过准确称重的试验品在100~105℃下烘干,至重量稳定时确定,测定硅
藻土重量损失不应超过1%。
煅烧损失
在600℃温度下煅烧,在上述试验条件下干烧的硅藻土重量损失不应超过3%。
粉末的细度
在 100℃ 下 干 燥 , 直 到 出 现 稳 定 的 重 量 , 将 5g 硅 藻 土 通 过 22 号 标 准 筛 ( 筛 孔
0.125mm)。剩留在筛子上的残渣不应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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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葡萄酒和葡萄汁分析方法汇编》
《国际葡萄酒和葡萄汁分析方法汇编》是OIV各成员国
对于葡萄酒和葡萄汁的物理化学性质进行分析检验的通用方
法。《国际葡萄酒和葡萄汁分析方法汇编》同《法规》、
《药典》一样,也是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一部重要的法规。
我国国家标准GB 15038-2006《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中的部分指标的分析方法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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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总裁、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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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Enology, NWSU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