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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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工作的注意事项
2011年8月
一、实施时间:
开发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起始
时间是2011年9月1日。同时,人劳局的劳
动用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也将正式上线运
行。
二、实施范围:
在开发区内注册或经营地为开发区的
用人单位都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在开发
区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三、新用户注册及登录
用人单位登录http://bda.gov.cn网站,
进入部门网页选择开发区人劳局,下载
《劳动用工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申请表》,
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到开发区人劳局,
获得邀请码后进入http://ldyg.bda.gov.cn
网页注册并完善用人单位企业及员工信息。
四、系统信息更新时间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
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
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变更
手续;
(4)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单位劳动用工登记注
销手续;
(5)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接受发证
机关的检验。
五、劳动用工备案证的办理及备案检 查标准
已在劳动用工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及登录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办理
劳动用工备案证,该证将记录用人单位在人劳局进行劳动用工备
案的情况。
每年分为4个季度检验,每季度检验是否合格以《劳动合同履行
情况季报》是否按时生成为检查指标。每年第一季度的检查标准
除了《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表》之外还有《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表》、
《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企业新毕业学生工资调查表》
是否按时生成。
今年由于制度实施及网络平台的启动均为第三季度,因此,只要
在9月1日后登录系统并录入企业及员工信息的单位申领劳动用工
备案证则视为2011年一、二、三季度均已检验合格。
六、需出示劳动用工备案证的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在人劳局办理各项相关业务时需
出示检验合格的劳动用工备案证,因为人劳局
的各项工作的办理都要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
案为前提。具体业务包括以下几项:
(1)外埠人才调配工作;
(2)征地拆迁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受理工作;
(3)工作居住证的办理工作;
(4)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工作;
(5)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
(6)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立;
(7)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办理工作;
(8)班车补贴;
(9)派遣补贴;
(10)特殊工时申报工作。
七、信息安全
《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企业新毕业学生工资
调查表》、《劳动者工资调查表》是由北京市人事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布置并要求在北京市内注册及经营的用人
单位必须填报的表格,因此我们的劳动用工管理系统中
员工工资是作为必录项必须录入的,这样才能顺利完成
以上几张表格的生成工作。在保证用人单位信息安全方
面,由北京数字证书认定中心提供了数字证书(U盾)
用来保护该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
单位的情况自行购买数字证书,如果用人单位已有开发
区社保中心数字证书,也可以兼容使用到该系统中,以
保证信息的安全。
八、批量信息导入
为方便员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及一些在上班
时间使用网络受到限制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批量信息导入功能,用户
可以先下载标准的excel模板表格到本地硬盘,
然后根据模板的格式,输入员工相应的数据。
我们已将模板文件做了格式保护,请勿更改工
作表的名称及擅自更改公式和函数。输入完毕
后直接导入劳动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用
人单位重复录入信息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