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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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
全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工作会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考核
管理要求
内容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要求
创建和申报材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加强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建设生态省(区)、生态市、生态县的细胞工程
生态乡镇和生态
村建设是生态示范系
列创建的基础细胞工
程,重点是要解决农
村的环境污染问题,
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
作,协调经济与环境
和谐发展。
生态省
生态市
生态县
80%
生态乡镇
生态村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是系列生态示范创建
的细胞工程
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建设小康社会、统筹
城乡发展重要措施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总体进展顺利,发展势头良好
创建活动的系统性不断加强
创建活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重视
创建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命名数量逐年增加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自2000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559个乡镇达到国家
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238个行政村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建
设标准,树立了一批乡镇和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先
进典型。
目前,我区已有22个市、县(区)获全国生态示范区命名;
2个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1个行政村达到国家
级生态村建设标准;13个乡镇、20个行政村获自治区级生
态乡镇、生态村命名。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成效
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了
乡镇经济发展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通
过开展创建工作,乡镇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投资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经济增长的
效益和质量明显提高。一些地方做到了
“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增加了农民收
入,促使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让
农民得到了实惠。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成效
美化了村容镇貌,改善了生态环境和生产
条件,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在完成创
建工作的农村,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庭
院净化,村容村貌明显好转,农村公共设
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发生了根
本性变化。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成效
增强了环境意识,普及了环保知识,提升了乡
镇生态文明水平。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农民素
质和农村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引发了农村思
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方式开始
发生一些变革,基本杜绝了污水乱泼、垃圾乱
倒、柴草乱堆的现象,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农村
环境、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发展
经济、保护环境、善待自然、关注健康”成为
广大群众的共识。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存在问题
全国在创建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
西部不平衡,区域分布差异较大
(西藏、青海没有/主要集中在江苏、浙
江、山东和北京等东部地区)。
我区与全国情况相似,生态乡镇和
生态村获命名的集中在南宁、桂林、
崇左。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存在问题
对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缺乏系统安排。
有的只是环保部门在推,政府支持和
其他部门参与不够。
有的虽然政府和部门积极性很高,但
群众的参与程度不够。
个别的在创建中还没有真正综合协调,
统筹各领域的发展,为创建而创建,
工作不扎实。
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
生态村考核要求
村镇生态示范创建考核管理要求
国家级生态乡镇、生
态村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
生态村
市级生态乡镇、生态
村
国家级生态村镇审核程序
各省申报,审查,公示
国家专家技术复核
实地抽查(督查中心)
不合格
省级环保厅局核实
合格
情况待核
生态司核定
环保部部务会审议
向社会公告
国家级生态村镇考核的原则要求
《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
见》(环发[2010]16号)规定:“从2012年起,
凡申报环境保护部考评的,均须先达到省级生态县
(市)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标准1年以上方可申
报。”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环发[2010]75号)规定:
2012年1月1日起,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需达到省
级建设标准1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
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实施2个
以上。
向环保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是每年6月30日。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
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
审查复核
指标说明
适用范围:行政村。
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程序
申报自治区级生态村须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并经乡政府和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县
(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向自治区
环境保护厅提出复核申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复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自
治区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
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技术总结包括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表和各
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必要的监测、
检测报告、认证报告等。
材料审查-市环境保护局
对申报自治区级生态村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组织专家组到申报行政村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
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
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行政村做好改进工作。实地
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报告。
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行政村提出是否达到国
家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
家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行政村在市级主要媒体及区环保厅
官网上公示7天,公示有疑问的需进行复查。
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行政村,向自治区环境保护
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
复查情况。申请材料纸质2份、电子文件1份。
材料复核-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环保厅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审查意见
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
各市申报的行政村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
现场抽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若发现抽查数量三
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行为,则取消该市环境保护局本次所有申报村的
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级生态村复核申请。
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
合条件的行政村,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监督管理
自治区环保厅对达到自治区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
行政村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
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
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市环境保
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
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市环境保护局的自治区级生
态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
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
理该市自治区级生态村复核申请。
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自治区级生态村
申报、审核、考核、公示、复查、工作总结等制
度。
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环境保
护厅上报本省本年度自治区级生态村工作总结,
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
立制情况等。
自治区级生态村应加强村庄生态保护、村容村貌
整治、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发展生态型产业,
违反生态村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自治区环保
厅将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报
市环保局备案,并有年度实施工作计划或方案;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
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
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
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
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生态村建设规划编制
要有村庄建设规划作为基础,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要有生态保护和建设内容,维护生态平衡;
要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改善和维护居住环境和村容村貌,
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要有发展生态经济的内容,努力不断提高农民收入;
要有生态文化建设的内容,培养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
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成效持久深入。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
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需证明材料) ;
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
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
植物现象;
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需证明材料)。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
和建议的渠道。(现场察看、走访、问卷调查)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高于所在县
(区、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市)平均水平 10%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75
环境卫生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无害化处理率(%)
100
≥70
污染控制
5、生活污水处理率(%)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50
100
7、清洁能源普及率(%)
≥70
8、农膜回收率(%)
≥8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80
率(%)
高于所在县(区、
11、绿化覆盖率(%)
市)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50
可持续发展
比例(%)
低于所在县(区、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市)平均水平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公众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逐年上升
≥95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提供统计证明材料。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
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
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600户以上应建公厕。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有固定的收集桶、箱、池;
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县(区)垃圾处理厂进行了
无害化处理;或根据村庄条件选择适当地点、采取了一
定防护措施,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
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
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
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
生总量×100%。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5.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
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地、收集利用及土
(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
×100% 。
根据污水排入水体功能,确定不同要求。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6.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
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
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
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环境保护部的统计口
径。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7.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
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
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
海洋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清
洁油等化石能源。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8.农膜回收率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 。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
它方式的综合利用等,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
总量×100%
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
设施并走访群众。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
产生量的百分比 。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无规模化养殖的不考核。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11.绿化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
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
总面积之内。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
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
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或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
的工业村、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不考核此部分。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农业、农资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指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
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
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
发放总数×100%。 。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考核要求
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
审查复核
指标说明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程序
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市)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向自治区环
境保护厅提出复核申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复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自
治区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
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技术总结包括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和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必要的监
测、检测报告、认证报告等。
材料审查-市环境保护局
对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
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
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
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报告。
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
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
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市级主要媒体及区环保厅
官网上公示,公示有疑问的需进行复查。
对公示通过的乡镇,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复核申请,
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材料复核-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环保厅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审查意见
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
各市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
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
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则取消该市环境保护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
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环境保护局自治
区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
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监督管理
自治区环保厅对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
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
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
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市
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
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市环境保护局的自治区级生
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
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
受理该市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自治区级生态乡镇
申报、审核、考核、公示、复查、总结等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
厅上报本省上一年度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
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
制情况等。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
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
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
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自治区环
境保护厅将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考核要求
基本条件
考核指标
适用范围:市辖区、县级市、县以
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
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
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有专职或兼
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
工作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建设工作有
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
实。
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2.基础扎实。辖区内5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
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
(参照国家自2012年起开始执
行)
5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
命名或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
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
生态乡镇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
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
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
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
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镇域内无“十五小” 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
开垦、任意砍伐山林、非法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
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
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
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
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
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要求。
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
倒现象 。
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
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 。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
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
况的满意率≥95%。
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
群众环境投诉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
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实地考核时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
乡镇总人口的0.5%。
生态乡镇考核要求-修订后考核标准
环境质量(2项指标,5项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8项指标,11项
内容)
生态保护与建设(5项指标)
考核
序
内容
号
1
环境
指
标
名
称
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80
标
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
2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声环境质量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5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30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50
100
3
4
环境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污染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
≥95
防治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85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7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45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10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4
森林覆盖率( %)
≥45
10
生态
保护
建设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
15
面积的比重(%)
≥40
注:标 “”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街道、街道办事处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
用水卫生合格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
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
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
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提供监测报告。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
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
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提供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
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
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
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
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
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是指乡镇建成区内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
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
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的要求。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
理的行政村比例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
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
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
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
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
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集中或分散
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
殊保护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
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
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70%以上的行政村。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
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
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
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
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
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
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
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
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
“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
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
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
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
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提供证明材料。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
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
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
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
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
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
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
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
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
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
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
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
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
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
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
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规
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畜禽养殖粪便综合
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
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8596—2001)的相关规定。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
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
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
现象。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
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
2003)。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
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注意:不是耕地面积)之比。化肥施
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
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
分比。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
(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
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
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
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
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
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
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14.森林覆盖率
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
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
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值参照山区森林
覆盖率标准执行。
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
积的比重
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
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
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
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
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国家级与自治区生态村镇指标区别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指标内容和数量保持与国家级的一
致,建设指标数值作了部份调整。目的是为了具有可比性。
(一)自治区级生态乡镇
1、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由100%调整为80%。理由是我区农村生活
饮用水源多为分散式,卫生合格率较低,故适当降低标准。
2、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由70%调整为50%。理由是我区乡镇城镇
建成区生活污水大多未经集中处理即排入自然水体,故适当降低标
准。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由50%调整为30%。理由是我区
农村除建设了沼气池处理粪便及部分生活污水外,大部份生活污水
未经处理即排入自然水体,故适当降低标准。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95%调整为80%。理由是我区除
县城建设了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外,乡镇级并没有无害化垃圾处理场。
5、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由70%调整为50%。理由
是我区大部份农村生活垃圾未实行“户分类”收集。
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由95%调整为70%。理由是我区农村卫生厕
所普及率较低(据统计,2009年底全区卫生户厕普及率达53.18%)。
国家级与自治区生态村镇指标区别
(二)自治区级生态村
1、指标1村民人均纯收入国家级为“西部≥4000元”,自治区级为
“高于本地级市平均水平10%”。理由是浮动指标可随现时的经济水
平提高而变化,为较合理。
2、指标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国家级为“95%”,自治区级为“≥90%”。
理由是我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较低,故适当降低标准。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国家级为“80%”,自治区级为“≥75%”。理
由是我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较低(据统计,2009年底全区卫生户
厕普及率达53.18%),故适当降低标准。
4、指标4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国家级为“西部≥80%”,自治区
级为“≥70%”,理由是根据现状适当降低标准。
5、指标5生活污水处理率国家级为“西部≥70%”,自治区级为
“50%”。理由是我区农村除建设了沼气池处理粪便及部分生活污水
外,大部份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即排入自然水体,故适当降低标准。
三、创建和申报材料
存在的一些问题
创建和申报材料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突击现象(临时成立领导小组、规划):为了创建而创建。
申报乡镇编制环境规划没有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实施,或实
施时间未达1年以上。
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缺乏政府支持和部门合作。
证明材料未加盖有关部门公章,有关指标缺乏有效说明 (污水
垃圾处理方式、排放去向,生态农产品基地认证机构签定文件
等)。
数据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来源不清。整齐达标看似造假。
材料千篇一律,没有体现当地的特色。
生态产业培育不够,发展后劲不足。
培养提高村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宣传教育不够。
村规民约、长效机制有待完善。
四、加强农村生态示范建设
的几点建议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一是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生态村镇创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
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应意识到它是生态市生态县创建的基础,是细胞工程。
应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
环保部门要理清思路,起到引导、推动、指导的作用。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二是抓好规划,统筹安排创建任务。
生态村镇建设包含多项指标,涉及面广,规划是基础,
高起点规划,才能保证高水平建设。
规划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能操作性,重视与本地
实际相结合。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二是抓好规划,统筹安排创建任务。
生态村镇建设包含多项指标,涉及面广,规划是基础,
高起点规划,才能保证高水平建设。
规划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能操作性,重视与本地
实际相结合。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二是抓好规划,统筹安排创建任务。
(一)乡镇环境保护规划
一般编制5年短期规划可操作性强些。
规划应根据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任务,
做好环境功能分区和功能区划分,引导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
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中:注重扶持和引导辖区内特色产业和生
态产业发展;注重环境综合整治及环境质量的提高;注重生态
文明理念教育和宣传,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保障实施措施中:注重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整个规划应与辖区相关规划和上一级功能区划和保护规划衔接。
规划应有科学性和一定前詹性。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二是抓好规划,统筹安排创建任务。
(二)生态村创建规划(3-5年)
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要有村庄建设规划作为基础,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要有生态保护内容,维护生态平衡;
要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改善和维护村容
村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要有发展生态经济的内容,努力不断提高农民收入;
要有生态文化建设的内容,培养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
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成效持久深入。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三是分类指导,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不同特点的创建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
指导,突显特色。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风貌改造、自治区名村名镇建设、
农村连片整治等工作,选择基础条件好,领导支持、群众积极性高的
点,进行培育。做好相关规划,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计划,按工作方
案扎实推进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达到标准后提出验收申请。
加强村镇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生产、生活污染物的控制、收
集、处理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
各地可根据生态乡镇验收标准中提出的“50%行政村达到建设标准”
的要求,制定市级的生态村标准。但建议指标体系与国家级生态村尽
量保持一致,可以增加,不要减少;标准值也不应过低。否则无可比
性。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四是加强宣传,建立长效机制。
提高群众环境意识,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
创建重在过程,重在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把保护环境
作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要用群众身边鲜活的材料和群众
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观念深入
人心。
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议
五是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
已命名的生态村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取得
的成绩,不断深化创建工作,做到常抓常新,为其他地区
做出表率。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督促和
考核工作。
谢谢大家!
201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