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彭月嬌、羅郁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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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組
組長: 葉芳如
組員: 王佩文、江佳蓉、柯室如、白滋棋、
蕭詩涵、林雨蓓、吳宛諭、何卉蓁
富邦證券-彭月嬌、羅郁晴之案件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高
級業務員彭月嬌、羅郁晴有利用親屬帳
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
第7款規定
富邦證券-彭月嬌、羅郁晴
之判決內容
 命令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邦
證券)停止受處分人彭月嬌1個月業務之執
行,自99年12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並
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
會備查。
富邦證券-彭月嬌、羅郁晴
之判決內容
 一、事實:
受處分人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證
券商負責人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等規定。
二、理由:
(一) 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
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
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1年以下業務之
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有下列行為:…7、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
有價證券」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
項第7款所明定。
富邦證券-彭月嬌、羅郁晴
之判決內容
 (二) 受處分人為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受託買賣高級業務員,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8月3日至5日對富
邦證券城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受查期間
(99年6月1日至8月3日)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
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
條第2項第7款等規定。
 (三) 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
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其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
規定處分如主旨。
富邦證券-彭月嬌、羅郁晴判例
之法規說明
 證券交易法第56條: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
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
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
商停止 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
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 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
分。
富邦證券-彭月嬌、羅郁晴判例
之法規說明
證券交易法第66條: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
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 得視情節之輕重,
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
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對公
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
本組對於此判決的相關意見
 因受處分人,利用親屬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之行為,足以
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但對於公司還
不至於太大的傷害。所以,法院判決根據證
交法第66條處分之第三,停止受處分人1個
月業務之執行自99年12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
日止
資料來源
 http://www.sfb.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
ontent.aspx?NewsID=41159&path=1568&LanguageTyp
e=1
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B.asp?FullD
oc=所有條文&Lcode=G0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