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容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五 大 调 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容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五 大 调 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Slide 1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5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6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7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8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9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0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1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2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3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4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5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6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7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8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19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0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1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2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3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4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5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6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7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8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29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0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1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2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3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4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5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6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7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8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39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0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1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2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3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4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5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6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7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8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49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50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51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52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53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54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


Slide 55

2012年出口退(免)税
新政策宣讲
主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协办:珠海市进出口商会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容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新政调整内


三个新文件
政策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发文
管理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24号公告)2012年6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2]340号)2012年7月发文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财税[2012]39号
扩大退税范围
明确部分
敏感货物
退税规定
调整一般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税计算

调整外贸企业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政策类

明确出口货物
征税范围

七大调整

扩大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扩大生产企业
视同自产出口
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

放宽出口
退(免)税
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24号公告

调整免税
申报办法

取消审核
收汇核销信息

管理类

减少单证
备案资料

取消生产
企业12个月
审核期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政策调整之一:扩大退税范围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
再出口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
作为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

进口货物可办理退税

出口已使用过的
进口设备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方式
新政: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
委托方作价销售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除外)
应退税额=加工费(含作价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旧政:原材料不作价销售,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计
算退税,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原
材料的应退税额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和外贸企业
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应退税额=
原材料金额× 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出口货物退税率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政策调整之三
生产自产货物的
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大型出口企业
外购相关货物

符合条件的
外购货物

对外援助
的货物

配套出口的
外购货物
企业必备条件

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生产企业
间收购的货物

境外投资
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下的货物

四类增加到十类

中标项目下
的机电产品

符合条件的
委托加工货物
蓝色:新增
红色:调整
橙色:保留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一)企业必备条件(新增)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主要类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
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新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
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
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注:是成套设备,非成套产品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
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旧政:只限于集团公司收购其成员企业的货物,且集团公司
成员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放宽至集团公司与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认定资格

成员企业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珠海市区

集团总部
珠海斗门
中山市
长沙市

认定机构
珠海市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
湖南省国税局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
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政:规定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新增)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新增)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新增)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新增)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问:生产企业购进的设备已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再出口,该设备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口后是否可以办
理退税?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自产
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按
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详见
该文附件4的第十类情况)

政策调整之四: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出口货物
免税范围
3大类21小类

出口规定的货物
15类

视同出口的
货物劳务
3类

未按规定申报或
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的出口货物劳务
3类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原有政策保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
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
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
规定执行]。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
(1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
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新增(或予以明确)内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旧政按4%征
收率计税)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旧政须征税)
出口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非出口企业: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
或个人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旧政
须征税)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格力电器)
生产企业
非列名
视同自产
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
非视同自产品

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
免抵退
免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旧政须征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
货物劳务。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旧政不明确
或未作规定)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
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旧政可
退税)

扩大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
问:新政出台后,间接出口的货物还是实行免税吗?
如何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申报?
答:经请示省局后答复,间接出口货物广东暂实行免税政策。
间接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免税出口货物
劳务录入”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择
“免税类型代码”,间接出口货物应选择的“免税类型代
码”为“17 其他免税”,并在备注注明“间接出口”。
企业预申报反馈后会出现两个疑点:①S905 该商品不
是免税商品;②S937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X),
可由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作人工挑过处理,企业在填写《机
审疑点表》中的原因时,应注明“间接出口”。

政策调整之五: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
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
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明确出口货物征税范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新政新增)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
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
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
物劳务。

调整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计算
政策调整之六

新政:一个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
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
用税率
旧政:两个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
率)×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
)×征收率

政策调整之七: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等骗税
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80%的标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文
件附件7列名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
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
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
对应的退税率。
注: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附件 7所列出口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适用免税政策

明确部分敏感货物适用政策
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
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
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
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
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
、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
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
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
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
;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
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
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
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
、7116200000。

实例——敏感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外贸公司出口镀金手表带(报关所用商品代
码9113200000 ,对应退税率13%),单价折合人
民币15000元。该商品代码不属于附件7所列的“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该公司出口的镀金
手表是否按13%计算退税?
由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为黄金,每个手表带
耗用的黄金价值为13000元,占其货值超过80%。
按照上述规定,应执行附件9黄金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公司出口的镀金手表不能办理退税,应
申报免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新政策

管理规定之一: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
税免税申报
2、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
税申报

放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
填列“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单证收齐后,在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管理规定之二: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申报期:出口业务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申报要求:
(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电子申报数据
*特殊区域出口、视同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调整免税申报期限和办法
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免税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分摊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使用加工费
收入。
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
关规定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更
改。

管理规定之三:取消生产企业12个月审核期

新政: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企业,
不再要求审核期满12个月后才办理退税,可按月
办理退税。

旧政: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
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
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
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
退给企业。

管理规定之四:减少单证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
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新政: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
旧政: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③出口货物运
输单据、④出口货物明细单

管理规定之五:取消审核收汇核销信息
无须审核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且未核销的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以企业性质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1、属增值税免抵退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或列名企业):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不得用于内销抵扣

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1、属增值税免退税范围:退税
计税依据:购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2、属增值税免税范围:不退税
3、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1、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1)自产货物:免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2、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1)自产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不退税

第二部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类别

申报截止期限

逾期处理

免抵退或
免退税

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

申报免税

免税

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申报征税

征税

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

按内销规定执行
(滞纳金等)

申报注意事项

二、影响退税进度的情形

(一)单证收齐进度:单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代
理出口证明)不齐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尽早收齐单证

(二)电子信息是否齐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
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稽核信息(外贸企业),比
对不上不能计算退税

企业:1、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出口信息
2、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尽早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三)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
息:须加大审核力度
关注信息包括:出口企业关注信息、出口商品关注信息和
供货企业关注信息等。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
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涉及特别关注信息的单证可单
独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四)出口货物是否需函调: 复函时间一至三个月不等,
涉及异常复函的时间更长
文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告)

企业:1、守法经营,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
量不做
2、外贸企业符合函调条件的单证可单独申报
3、对符合函调条件的,及时填报《自查表》,配合
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
4、对复函结果存在需进一步核实问题的,及时提供
书面合理说明

函调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公
告)第五条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
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
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函调相关规定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
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
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
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
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的等。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4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主管税务
机关说按规定要发函,现已收到复函。由于我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厂家付清全部货款,请问这种情
况下可退税吗?
答:如出口货物复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税务
部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复函结果为正常业务复函;2、该批出口货
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
收货物及税款比率低于85%,企业须提供盖有公章
的书面合理原因。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9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税
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但复函反映供货
方将货物发往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
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
合理原因的,退税部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复函反映出口货物发往第三方的,外
贸公司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因,并经退
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函调业务问题解答

问:外贸公司2012年8月申报的出口退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发函后,现已收到复函。由于外贸公司
曾委托另一公司对该笔业务进行付款,请问这种
情况下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
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退税部
门应暂缓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占应收款
比率15%以上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书面合理原
因,并经退税部门审核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注意事项

三、守法诚信经营出口业务
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严格监管,更需要
企业主动防范,从源头上杜绝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业务人员要端正思想,守法经
营,诚信出口,积极主动地维护外贸出口的良好秩序。
从近两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个别企业容易受中间人的
诱惑,将空白单证交给中间人操作,从而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
营,做的是“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文件规定不得办理
退税,须征税)
希望企业有关人员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要存在侥
幸过关、铤而走险的心理。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
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
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
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
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
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申报注意事项

(二)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对跟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
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情况、客商资信
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
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业务运作过程
取得的各类单证要齐备。
2、尤其在供货环节,应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实
地考察,对工厂的设备状况、厂房面积、水电使用
情况、工人人数、年生产能力和财务报表等情况进
行详细了解,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实际
出货数量是否相匹配等实际情况,并做好备案登记
,加强货物查验,保留装运文件,最大限度地规避
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