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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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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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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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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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Slide 5
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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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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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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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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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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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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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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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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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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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Slide 7
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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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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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
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民法 第七百五十
九條之所明定。
此之所謂判決指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
之判決) ,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
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
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 外之一切第三人
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
案情說明
本案緣於被繼承人高瀨君所遺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
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
585-6、585-7地號土地(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
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地號)經於80年7月1日列
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經本府地政處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依
據占用人孫重慶君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所示及判決書所附實測圖比對現地
籍圖謄本,高瀨君之繼承人分歸之部分應係為5852地號,惟該等所有權人並未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
物分割登記,致高君仍為旨揭土地共有人之一 。
經查本案本市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585、585-1、5852、585-3、585-4、585-5、585-6、585-7地號土地
(585-7地號土地於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增加585-8
地號)前經代理人盧興棨代理申請人高宜、高文桂、
楊鳳美、閔莊月櫻、高銘傳、陳泉、周梅寶等7人檢具
法院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書等為原因證明文件,以
本所73年4月28日木柵字第2890號案申請辦理標示變
更登記,惟未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以致於
土地登記簿上仍登記為原來全體共有人所共有,嗣該
等土地之所有權經歷次移轉,致判決共有物分割時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與現登記資料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已有不同。為妥善處理本案,爰召開本
次協商暨說明會。
585-1~585-8地號產權移轉情形
高瀨72/408
高瀨 72/408(繼承人高烶園等10人)
高銘傳108/408
高銘傳
高宜32/408
周梅寶546/3264
楊鳳美 91/3264
閔莊月櫻91/3264
高文桂24/408
108/408
龔思栗 1176/3264
(77.05買賣)
(78.03買賣)
585-1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陳有為27/816 (90.04繼承)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11買賣)
陳仙桂27/408 (96.11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585-2~585-7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
轉之現況
陳泉81/408
(73.08歿)
中華民國27/408 (90.04抵繳)
江春美27/9792 (96.05買賣)
孫偉志675/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585-8地號產權由陳泉所移轉之現況
〈77年4月11日逕為分割自585-7地號〉
陳泉81/408
(73.08歿)
羅東鎮108/2040 (90.04抵繳)
中華民國27/2040 (90.04抵繳)
孫偉志27/9792
(93.12買賣)
江春美27/9792
(96. 05買賣)
遠雄建設1242/9792 (93.12買賣)
(96.06買賣)
依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700號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配情形
高宜
閔莊月櫻
楊鳳美
周梅寶
陳泉
高銘傳
高瀨
高文桂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
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
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 ,則其占有,除另
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51 年 台上 字第 2641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