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年5月8日、9日及12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報告大綱 • • • • • • 壹、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貳、要保作業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肆、給付作業流程及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陸、其他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 • • • •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二、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 三、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四、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 五、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機制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一)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1.調整法定費 率級距 7%~15% (§8) 4.5%~9% (§8) 2.私校被保險 人費率之釐定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 公保法第48條規定適 (§48及施行細 用公保年金給付期間, 則22條) 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所需保險費率,應依 精算機制覈實釐定, 並自公保法103年6月1 日修正生效後,即重 新釐定 一 項目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二) 公保法修正案 3.刪除參加 公保30年以 上免繳自付 公保保費及 健保保費之 規定 4.調整退休 (職)已領養 老給付後再 加保者之自 付保險費比 例 現行規定 88年5月30日以前已繳付 保險費30年以上者 , 公 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 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 (§11) 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 者於103年6月1日後再參 加公保之被保險人保費 需自付67.5%,服務機 關學校負擔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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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年5月8日、9日及12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報告大綱 • • • • • • 壹、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貳、要保作業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肆、給付作業流程及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陸、其他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 • • • •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二、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 三、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四、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 五、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機制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一)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1.調整法定費 率級距 7%~15% (§8) 4.5%~9% (§8) 2.私校被保險 人費率之釐定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 公保法第48條規定適 (§48及施行細 用公保年金給付期間, 則22條) 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所需保險費率,應依 精算機制覈實釐定, 並自公保法103年6月1 日修正生效後,即重 新釐定 一 項目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二) 公保法修正案 3.刪除參加 公保30年以 上免繳自付 公保保費及 健保保費之 規定 4.調整退休 (職)已領養 老給付後再 加保者之自 付保險費比 例 現行規定 88年5月30日以前已繳付 保險費30年以上者 , 公 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 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 (§11) 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 者於103年6月1日後再參 加公保之被保險人保費 需自付67.5%,服務機 關學校負擔32.5%(§9)

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年5月8日、9日及12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1
報告大綱
•
•
•
•
•
•
壹、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貳、要保作業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肆、給付作業流程及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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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
•
•
•
•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二、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
三、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四、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
五、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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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一)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1.調整法定費
率級距
7%~15% (§8)
4.5%~9% (§8)
2.私校被保險
人費率之釐定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
公保法第48條規定適
(§48及施行細 用公保年金給付期間,
則22條)
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所需保險費率,應依
精算機制覈實釐定,
並自公保法103年6月1
日修正生效後,即重
新釐定
4
一
項目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二)
公保法修正案
3.刪除參加
公保30年以
上免繳自付
公保保費及
健保保費之
規定
4.調整退休
(職)已領養
老給付後再
加保者之自
付保險費比
例
現行規定
88年5月30日以前已繳付
保險費30年以上者 , 公
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
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
(§11)
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
者於103年6月1日後再參
加公保之被保險人保費
需自付67.5%,服務機
關學校負擔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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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三)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5.增訂逾期辦
理加保者需由
要保機關繳付
逾期利息之規
定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
員到職日起45日內,
將應繳保險費連同要
保表件,送承保機關
核處。要保機關逾期
辦理加保,其逾期部
分之保險費應自逾期
之日起加計利息,並
由要保機關負擔,並
由權責機關議處有關
人員。(細則26及27
條)
要 保 機關如 超 逾規定
期 限 30日始 予 辦理加
保 者 , 應由 其 主管機
關議處有關人員。
(原細則第23條)
6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一)
•(一)重複加保(§6)
•1.禁止參加:公保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
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
險。
•2.重複加保所生效果:
•(1)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之其他保險
事故不予給付。
•(2)重複加保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
件外,該段年資不予採認。
.(3)重複加保期間所繳之公保保費,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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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二)
3.重複加保年資效果之除外規定: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年資之一者,不適用上述2
之規定:
• (1)於94年1月21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
• (2)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
公保不同所致且不超過60日之重複加保年資(例:
勞、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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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三)
•(二)依規定得重複加保(施行細則29條)
•1.何謂“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1)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
職務者 。
•(2)前項職務係指被保險人另受僱於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
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定
報酬之職務。
•(3)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
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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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四)
•(二)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2.依規定重複加保所生效果:
•(1)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
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退還保
費。
•(2)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依規定得重複
加保期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其他之保險事故不予
給付。
•(3)依規定得重複加保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
給付之條件並依二種保險給付之差額核計養老給付
外,該段年資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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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五)
•例:重複加保
•某甲90年1月1日起加入公保,106年1月1日
退保,退保時56歲,其中有下列三段期間
重複參加勞保:
• 92.1.1-92.12.31;95.1.1-95.12.31;
• 104.1.1-104.12.31
•1.某甲若在104.1.1-104.12.31間,除養老給付外,
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不予給付。
•2.106年1月1日離職退保時,以16年之年資計算成
就養老給付之條件(符合繳費15年、年滿55歲之條
件)可領養老給付,但養老給付以14年核給。
11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六)
• 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某甲90年1月1日起加入公保,106年1月1日退保,退保
時56歲,其中有下列三段期間重複參加勞保:
92.1.1-92.12.31;95.1.1-95.12.31;
104.1.1-104.12.31(屬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1.某甲可在 104.3.1(60日內)申請溯自104.1.1退出公
保並退還保費。
•2.逾期未選擇或選擇不退保,某甲若在104.1.1104.12.31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
不予給付。
•3.106年1月1日退保時,以16年之年資計算成就養老給
付之條件(符合繳費15年、年滿55歲之條件),可領養
老給付,養老給付以14年核給外,另外1年(104.1.1104.12.31 )之養老給付,依二種保險給付保俸之差額
核給。
12
例:公保35,000-勞保25,000=10,000
三 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 被保險人如發生依法停職(聘)、
休職(聘)之事故時,得比照留 休 職 之 事 故 時 應 辦 理 退 保 。
職停薪人員,選擇於停休職期 (原施行細則第35條)
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
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
變更。
(§11)
13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一)
•(一)增列生育給付(§36)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
給付:
•1.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2個月生育
給付。
14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二)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12)
項目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 以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當
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 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
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 標準
額平均計算(平均保俸
額)
殘廢給付
眷喪津貼
生育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
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
平均數計算
無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
保險俸薪給60%計算
15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三)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
•一次養老給付及一次死亡給付計算標準之例
外規定(施行細則第37條):
•被保險人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公保法第48
條第1項規定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
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死亡給付者,以該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
(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16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四)
(三) 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16及施行細則55條
及附表)
•1.被保險人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
•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給付1個月;第11年起
至第15年,每年給付2個月;第16年起至第19
年,每年給付3個月;滿20年者,總計給付36
個月。
•2.被保險人88年5月3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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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五)
(三) 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16及施行細則55條及
施行細則附表)
•3.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一
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4.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或
切結放棄優惠存款者),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
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修正施
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
合併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最高給付42個月。
18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六)
•(三)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
•例:被保險人於72年2月1日加保,104年6月1日退保,
退保事故當月保俸為53,075元(無優存):
•1.88.5.30以前年資:16年3月30日
•2.88.5.31-103.5.31年資:15年0月1日
•3.103.6.1-103.5.31年資:1年
•給付月數:
• 23+3(3/12+30/365) +1.2*(15+0/12+1/365) +1.2*1=37.2
•
•
10+5*2+3=23
≦36
一次養老給付金額=37.2*53,075=1,974,390
19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七)
•(四)調整養老給付之成就條件: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離職退保 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且 繳付保險費滿15年
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 並年滿55歲而離職
退保,所稱離職退保,退保者。
指被保險人因退休
(§14)
(職)、資遣以外原
因,離卸參加公保職
務,且未於30日內再
參加公保。
(§16及施行細則第54條)
20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八)
•(四)調整養老給付之成就條件:
項目
保留年資
(保留年
資已領補
償金者不
適用)
公保法修正案
被保險人於94.1.21後退
保而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時,得請領養老給付:
1.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
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2.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
年給付。
3.年滿65歲。(§26)
現行規定
被保險人於94.1.21後
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
或軍人保險,不合請
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
者,俟其於參加勞工
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
依法退職(伍)時,得
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5-1)
21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九)
•(五)調整死亡給付受益人之順序及配額: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死亡給付,應由亡故 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 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
1/2;其餘依序由下列 益人,其範圍及順序
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辦理。
1.子女。
(原施行細則第18條)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姐妹。(§28)
22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九)
•(五)調整死亡給付受益人之順序及配額:
•無「子女」、「父母」、「祖父母」順序
之受益人時,由配偶單獨領受。
•「子女」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
由其子女(即孫子女)代位領受。
•發放對象以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有權領受者
為限。
23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十)
•(五)調整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1.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
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
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
而當然消滅。
2.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
付,其各期請求權時
效,依10年計算。(§38)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經
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
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19)
24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一)
• (一)養老年金
項目
說
明
適用對象 限私校被保險人及在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
駐衛警 (§48及細則38條)
請領條件 1.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
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3.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但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
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
患罪,經判刑確定者及準用公保法之外國
人以支領一次給付為限。(考量社會觀感及旨
25
在照顧本國人)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二)
•(一)養老年金
項
不符
起支
年齡
者,
可做
選擇
從寬
請領
條件
目
說
明
展期年金 被保險人加保15年以上但不符合請領年齡
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
之日起領取;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不符合請領年
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按依
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傷病命退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不堪勝任職務命令退休,
公保全殘 或符合公保之全殘廢標準,且經評估為終
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不受
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
26
15年者,以15年計。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三)
•(一)養老年金
項
目
給付率
說
明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基本年金率)
至1.3%(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
(§16)
給付率之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給與,
計算
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
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 (§17)
按
1.依法資遣。
基本年金率 2.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離職退保
計給之對象
3.支(兼)領之月退休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
後財務責任者:(1)政府機關或學校。(2)政府機
關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
27
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16)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四)
•(一)養老年金
項 目
財
務
負
擔
說
明
基本年金 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
付中,屬於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
由承保機關 (臺銀公保部)負擔。
(§20)
超額年金 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
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
金額,由政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學校各負擔50%。(§20)
28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五)
•(一)養老年金
項目
說明
勞公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
年資可 65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
併計請 險年資,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領公保 一、99.1.1日以後退保。
養老年 二、繳付公保保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
金之條 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
件
上。
三、符合公保法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
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
29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六)
•(一)養老年金-公勞保年資併計之除外規定
• 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公勞保年
資併計規定:
•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
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
判刑確定。
• 二、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免職、解聘或撤職;
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 三、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停職(聘)或休職,
且未依法復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30
•
案例:
• 某甲服務於新北市OO小學,出生日期為49年5月
15日,112年8月1日依法退休,退休前最後之投
保俸額為48,000元,加保年資32年11月,最近十
年平均保俸為46,000元,退休後可領一次退休金
4,200,000元,退休6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15年:
按加保年資計算,
前15年每年2%,
第16年起,每年2.5%,
未滿6個月者,以6個月計;
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最高80%
• 1.退休年金給予上限百分比:
• 15*2%+(33-15)*2.5%=75%
• 2.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 (退休事故當月保俸*2*上限百分比)
48,000*2*75%=72,000
31
• 案例:
3.某甲退保時為63歲,依銓敘部公告之平均餘命為15年:
15*12=180
•4.一次退休金之每月攤提金額(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4,200,000÷180=23,333
•5.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72,000-23,333=48,667
•6.回推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 (在0.75% 與1.3% 間)
(48,667÷46,000) ÷(32+11/12)=3.214%
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1.3%
32
•案例:
•7.財務負擔:
•基本年金率:0.75%
•(由承保機關-公保部負擔)
•超額年金率:0.55%(=1.3%-0.75%)
•(由最後服務機關及政府負擔,各負擔1/2)
33
•案例:
•8.每月所領之養老年金:
•基本年金(公保部負擔):
•46,000*0.75%*(32+11/12)=11,356
•超額年金:
•OO小學負擔:
• 46,000*0.55%*(32+11/12)*50%=4,164
•政府負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46,000*0.55%*(32+11/12)*50%=4,164
•某甲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
•11,356+4,164+4,164=19,684
34
案例:某私校被保險人出生日期為42年4月5
日,103年8月1日退休時加保年資共19年,
退保時年齡61歲3個月。被保險人可依下
列方式選擇領取養老年金:
•1.展期年金:自被保險人65歲時(107年4
月5日起)按月核發。
•2.減額年金:自被保險人退保時核發,但
因提前3年9個月核發,
•減額比例=(3+9/12)*4%=15%,
•每月年金減給15%(終身) 。
35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七)
•(二) 遺屬年金
項 目
說 明
適用對象 限私校被保險人及在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駐
衛警在職時亡故或已領養老年金後亡故,且
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適用。
(§48及施行細則第38條)
給付率
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請請遺屬年金給付
條件之遺屬得選擇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
年金給付,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平均保俸額,
以保險年資滿1年,按0.75%給付率計算,最
高給付26.25%。( §27)
36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八)
•(二) 遺屬年金
項 目
說 明
遺屬年金 1.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之
配偶,且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
請領條件
者。
(§28)
2.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成
年子女。
3.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
人員俸給法規所定280俸點折算之俸額。
4.配偶或父母未滿55歲者,得自55歲之日起支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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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受益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貳、要保作業
•一、重複加保之作業
•二、依法停、休職(聘)者之作業
38
一、重複加保者之作業
•(一)重複加保作業流程
•(二)依規定重複加保作業:
•1.經要保機關覈實認定,被保險人之重複參加其他職
域保險係符合公保法及其施性細則所訂之依規定得重
複加保。
•2.被保險人得於60日內選擇繼續加保或自依規定得重
複加保日起退出公保。
•3.要保機關應辦理被保險人身分異動。
•4.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需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
人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要保機關證明書被保險人聲明書」
3份,1份由被保險人收執,1份要保機關存查,1份併
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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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停、休職(聘)者之作業
•(一)作業流程
•(二)被保險人決定選擇自費續保或退保後,
被保險人應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
留 職 停 薪停職(聘)、休職選擇續
(退)保同意書」 2份,1份由要保機關存
查,1份併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備查。要保
機關並應辦理被保險人身分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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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
給付作業
•一、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
•二、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三、承保機關(臺銀公保部)提供資料
及說明
•四、私校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五、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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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一)
•(一)私校被保險人於99.1.1至公保法103.6.1
修正施行前,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退保且符
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
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
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
(§48)
•(二)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公
保法103.6.1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一次全數繳
回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
請改領。(§48)
•(三)被保險人於103.6.1修正施行前死亡者,
不適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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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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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機關提供資料及說明
•(一)已領一次養老給付名冊
•(二)暫不請領人員名冊
•(三)已領養老給付被保險人繳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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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校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一)查證名冊資料及繳款單是否有誤
•(二)網路試算養老年金
•(三)養老給付試算表
•(四)寄送書面通知給被保險人,通知
養老年金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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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一)
•一、已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
•(一)決定是否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改領年金。
(注意須在10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繳回及改領)。
•(二)至金融機構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持繳款單至
台銀各分行繳款者,免付手續費。至其他金融機構匯款
或利用ATM、網路轉帳者,手續費依各該金融機構規定
繳交手續費)
•(三)準備請領養老年金之書據,送要保機關審核後送公
保部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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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二)
•二、原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
應注意在請求權時效10年屆滿前辦理請領
養老給付事宜,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自
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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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給付作業
•一、給付作業流程
•二、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三、養老年金給付之核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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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作業流程
•給付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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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一)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時,一律以請
領方式辦理,並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一)現金給付請領書。
•(二)入戶存摺封面影印本,請領養老年金
給付者,限以入戶方式辦理。
•(三)證明文件:退休、資遣核定函、離職
證明書、身分證明及參加其他職域保
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紀錄及領老
年給付(或退伍給付)等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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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二)
•(四)退休給與證明:
•1.支(兼)領之月退休(資遣)給與
•2.一次性退休(資遣)給與
•3.每月優存利息
•※被保險人若曾於其他公務機關、公營事業等法定機關或
擔任非義務役之軍職者,應先至原服務機關申請退休(資
遣或離職)給與證明,併案提出申請。
•(五)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回溯請領養老年金者(103年
6月1日前退保者),均需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追溯請
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切結書」,切結是否溢領社會保
險或社會福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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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三)
• (六)私校被保險人若因全殘廢退休(職)或資
遣,加保年資未滿15年,申請以15年計給
之養老年金給付者,應另附殘廢證明書佐
證,如符合之公保全殘廢標準項目未有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記載者,
應再檢附經其原出具殘廢證明書之醫療機
構鑑定之「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終身無
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憑辦。
52
三 養老年金給付核定書
•養老年金給付核定書:
•一式四聯,被保險人、政府機關、私校、
承保機關(公保部)各一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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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
•
•
•
一、停止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情形
二、喪失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情形
三、定期給付作業流程圖
四、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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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之情形
•(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申請繼續恢復發給養老年金
或遺屬年金):
養老年金(§22)
遺屬年金(§29)
1.年金領受者復任再參 1.遺屬年金領受者入獄
加公保
服刑、因案羈押或拘
禁。
2.遺屬年金領受者失蹤
3.原無謀生能力之遺屬
已有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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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喪失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之情形(一)
養老年金(§22)
1.死亡。
2.原加保未滿15年而以15年
計給養老年金給付者,再
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
本保險。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4.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
犯刑法瀆職罪,或犯內亂
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遺屬年金(§29)
1.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
確定。
4.配偶再婚。
5.未成年子女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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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喪失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之情形(二)
(一)喪失領受養老年金權利者:
1.領受人死亡,可由其遺屬領一次給付餘額(無餘額
者不再計給)或遺屬年金(原養老年金 1/2)。
2.其他原因喪失領受權利者:可領一次給付餘額,
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一次給付餘額= 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已領養老基本年金總額
(二)喪失領受遺屬年金權利者:
無餘額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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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給付作業流程
•定期給付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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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
•(一)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流程
•(二)私校超額年金報表
•(三)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超額年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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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
• 一、要保作業之書表
• 二、給付作業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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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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