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年5月8日、9日及12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報告大綱 • • • • • • 壹、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貳、要保作業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肆、給付作業流程及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陸、其他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 • • • •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二、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 三、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四、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 五、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機制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一)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1.調整法定費 率級距 7%~15% (§8) 4.5%~9% (§8) 2.私校被保險 人費率之釐定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 公保法第48條規定適 (§48及施行細 用公保年金給付期間, 則22條) 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所需保險費率,應依 精算機制覈實釐定, 並自公保法103年6月1 日修正生效後,即重 新釐定 一 項目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二) 公保法修正案 3.刪除參加 公保30年以 上免繳自付 公保保費及 健保保費之 規定 4.調整退休 (職)已領養 老給付後再 加保者之自 付保險費比 例 現行規定 88年5月30日以前已繳付 保險費30年以上者 , 公 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 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 (§11) 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 者於103年6月1日後再參 加公保之被保險人保費 需自付67.5%,服務機 關學校負擔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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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實務作業 (103年5月8日、9日及12日上午場簡報資料) 1 報告大綱 • • • • • • 壹、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貳、要保作業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肆、給付作業流程及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陸、其他 2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 • • • •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二、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 三、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四、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 五、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機制 3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一)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1.調整法定費 率級距 7%~15% (§8) 4.5%~9% (§8) 2.私校被保險 人費率之釐定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 公保法第48條規定適 (§48及施行細 用公保年金給付期間, 則22條) 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所需保險費率,應依 精算機制覈實釐定, 並自公保法103年6月1 日修正生效後,即重 新釐定 4 一 項目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二) 公保法修正案 3.刪除參加 公保30年以 上免繳自付 公保保費及 健保保費之 規定 4.調整退休 (職)已領養 老給付後再 加保者之自 付保險費比 例 現行規定 88年5月30日以前已繳付 保險費30年以上者 , 公 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 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 (§11) 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 者於103年6月1日後再參 加公保之被保險人保費 需自付67.5%,服務機 關學校負擔32.5%(§9) 5 一 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三)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5.增訂逾期辦 理加保者需由 要保機關繳付 逾期利息之規 定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 員到職日起45日內, 將應繳保險費連同要 保表件,送承保機關 核處。要保機關逾期 辦理加保,其逾期部 分之保險費應自逾期 之日起加計利息,並 由要保機關負擔,並 由權責機關議處有關 人員。(細則26及27 條) 要 保 機關如 超 逾規定 期 限 30日始 予 辦理加 保 者 , 應由 其 主管機 關議處有關人員。 (原細則第23條) 6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一) •(一)重複加保(§6) •1.禁止參加:公保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 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 險。 •2.重複加保所生效果: •(1)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之其他保險 事故不予給付。 •(2)重複加保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 件外,該段年資不予採認。 .(3)重複加保期間所繳之公保保費,概不退還。 7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二) 3.重複加保年資效果之除外規定: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年資之一者,不適用上述2 之規定: • (1)於94年1月21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 • (2)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 公保不同所致且不超過60日之重複加保年資(例: 勞、農保)。 8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三) •(二)依規定得重複加保(施行細則29條) •1.何謂“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1)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 職務者 。 •(2)前項職務係指被保險人另受僱於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 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定 報酬之職務。 •(3)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 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 9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四) •(二)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2.依規定重複加保所生效果: •(1)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 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退還保 費。 •(2)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依規定得重複 加保期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其他之保險事故不予 給付。 •(3)依規定得重複加保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 給付之條件並依二種保險給付之差額核計養老給付 外,該段年資不予採認。 10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五) •例:重複加保 •某甲90年1月1日起加入公保,106年1月1日 退保,退保時56歲,其中有下列三段期間 重複參加勞保: • 92.1.1-92.12.31;95.1.1-95.12.31; • 104.1.1-104.12.31 •1.某甲若在104.1.1-104.12.31間,除養老給付外, 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不予給付。 •2.106年1月1日離職退保時,以16年之年資計算成 就養老給付之條件(符合繳費15年、年滿55歲之條 件)可領養老給付,但養老給付以14年核給。 11 二 重複加保之處理機制(六) • 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某甲90年1月1日起加入公保,106年1月1日退保,退保 時56歲,其中有下列三段期間重複參加勞保: 92.1.1-92.12.31;95.1.1-95.12.31; 104.1.1-104.12.31(屬依規定得重複加保) •1.某甲可在 104.3.1(60日內)申請溯自104.1.1退出公 保並退還保費。 •2.逾期未選擇或選擇不退保,某甲若在104.1.1104.12.31間,除養老給付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 不予給付。 •3.106年1月1日退保時,以16年之年資計算成就養老給 付之條件(符合繳費15年、年滿55歲之條件),可領養 老給付,養老給付以14年核給外,另外1年(104.1.1104.12.31 )之養老給付,依二種保險給付保俸之差額 核給。 12 例:公保35,000-勞保25,000=10,000 三 停休職者權益之維護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 被保險人如發生依法停職(聘)、 休職(聘)之事故時,得比照留 休 職 之 事 故 時 應 辦 理 退 保 。 職停薪人員,選擇於停休職期 (原施行細則第35條) 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 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 變更。 (§11) 13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一) •(一)增列生育給付(§36)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 給付: •1.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2個月生育 給付。 14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二)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12) 項目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 以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當 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 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 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 標準 額平均計算(平均保俸 額) 殘廢給付 眷喪津貼 生育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 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 平均數計算 無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 保險俸薪給60%計算 15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三)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 •一次養老給付及一次死亡給付計算標準之例 外規定(施行細則第37條): •被保險人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公保法第48 條第1項規定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 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死亡給付者,以該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 (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16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四) (三) 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16及施行細則55條 及附表) •1.被保險人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 •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給付1個月;第11年起 至第15年,每年給付2個月;第16年起至第19 年,每年給付3個月;滿20年者,總計給付36 個月。 •2.被保險人88年5月3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17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五) (三) 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16及施行細則55條及 施行細則附表) •3.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一 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4.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或 切結放棄優惠存款者),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 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修正施 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 合併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最高給付42個月。 18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六) •(三)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 •例:被保險人於72年2月1日加保,104年6月1日退保, 退保事故當月保俸為53,075元(無優存): •1.88.5.30以前年資:16年3月30日 •2.88.5.31-103.5.31年資:15年0月1日 •3.103.6.1-103.5.31年資:1年 •給付月數: • 23+3(3/12+30/365) +1.2*(15+0/12+1/365) +1.2*1=37.2 • • 10+5*2+3=23 ≦36 一次養老給付金額=37.2*53,075=1,974,390 19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七) •(四)調整養老給付之成就條件: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離職退保 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且 繳付保險費滿15年 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 並年滿55歲而離職 退保,所稱離職退保,退保者。 指被保險人因退休 (§14) (職)、資遣以外原 因,離卸參加公保職 務,且未於30日內再 參加公保。 (§16及施行細則第54條) 20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八) •(四)調整養老給付之成就條件: 項目 保留年資 (保留年 資已領補 償金者不 適用) 公保法修正案 被保險人於94.1.21後退 保而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時,得請領養老給付: 1.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 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2.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 年給付。 3.年滿65歲。(§26) 現行規定 被保險人於94.1.21後 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 或軍人保險,不合請 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 者,俟其於參加勞工 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 依法退職(伍)時,得 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5-1) 21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九) •(五)調整死亡給付受益人之順序及配額: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死亡給付,應由亡故 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 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 1/2;其餘依序由下列 益人,其範圍及順序 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辦理。 1.子女。 (原施行細則第18條)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姐妹。(§28) 22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九) •(五)調整死亡給付受益人之順序及配額: •無「子女」、「父母」、「祖父母」順序 之受益人時,由配偶單獨領受。 •「子女」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 由其子女(即孫子女)代位領受。 •發放對象以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有權領受者 為限。 23 四 給付相關事項之調整(十) •(五)調整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 公保法修正案 現行規定 1.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 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 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 而當然消滅。 2.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 付,其各期請求權時 效,依10年計算。(§38)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經 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 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19) 24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一) • (一)養老年金 項目 說 明 適用對象 限私校被保險人及在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 駐衛警 (§48及細則38條) 請領條件 1.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 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3.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但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 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 患罪,經判刑確定者及準用公保法之外國 人以支領一次給付為限。(考量社會觀感及旨 25 在照顧本國人)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二) •(一)養老年金 項 不符 起支 年齡 者, 可做 選擇 從寬 請領 條件 目 說 明 展期年金 被保險人加保15年以上但不符合請領年齡 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 之日起領取;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不符合請領年 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按依 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傷病命退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不堪勝任職務命令退休, 公保全殘 或符合公保之全殘廢標準,且經評估為終 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不受 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 26 15年者,以15年計。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三) •(一)養老年金 項 目 給付率 說 明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基本年金率) 至1.3%(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 (§16) 給付率之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給與, 計算 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 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 (§17) 按 1.依法資遣。 基本年金率 2.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離職退保 計給之對象 3.支(兼)領之月退休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 後財務責任者:(1)政府機關或學校。(2)政府機 關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 27 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16)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四) •(一)養老年金 項 目 財 務 負 擔 說 明 基本年金 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 付中,屬於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 由承保機關 (臺銀公保部)負擔。 (§20) 超額年金 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 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 金額,由政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學校各負擔50%。(§20) 28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五) •(一)養老年金 項目 說明 勞公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 年資可 65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 併計請 險年資,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領公保 一、99.1.1日以後退保。 養老年 二、繳付公保保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 金之條 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 件 上。 三、符合公保法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 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 29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六) •(一)養老年金-公勞保年資併計之除外規定 • 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公勞保年 資併計規定: •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 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 判刑確定。 • 二、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免職、解聘或撤職; 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 三、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停職(聘)或休職, 且未依法復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30 • 案例: • 某甲服務於新北市OO小學,出生日期為49年5月 15日,112年8月1日依法退休,退休前最後之投 保俸額為48,000元,加保年資32年11月,最近十 年平均保俸為46,000元,退休後可領一次退休金 4,200,000元,退休6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15年: 按加保年資計算, 前15年每年2%, 第16年起,每年2.5%, 未滿6個月者,以6個月計; 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最高80% • 1.退休年金給予上限百分比: • 15*2%+(33-15)*2.5%=75% • 2.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 (退休事故當月保俸*2*上限百分比) 48,000*2*75%=72,000 31 • 案例: 3.某甲退保時為63歲,依銓敘部公告之平均餘命為15年: 15*12=180 •4.一次退休金之每月攤提金額(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4,200,000÷180=23,333 •5.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72,000-23,333=48,667 •6.回推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 (在0.75% 與1.3% 間) (48,667÷46,000) ÷(32+11/12)=3.214% 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1.3% 32 •案例: •7.財務負擔: •基本年金率:0.75% •(由承保機關-公保部負擔) •超額年金率:0.55%(=1.3%-0.75%) •(由最後服務機關及政府負擔,各負擔1/2) 33 •案例: •8.每月所領之養老年金: •基本年金(公保部負擔): •46,000*0.75%*(32+11/12)=11,356 •超額年金: •OO小學負擔: • 46,000*0.55%*(32+11/12)*50%=4,164 •政府負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46,000*0.55%*(32+11/12)*50%=4,164 •某甲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 •11,356+4,164+4,164=19,684 34 案例:某私校被保險人出生日期為42年4月5 日,103年8月1日退休時加保年資共19年, 退保時年齡61歲3個月。被保險人可依下 列方式選擇領取養老年金: •1.展期年金:自被保險人65歲時(107年4 月5日起)按月核發。 •2.減額年金:自被保險人退保時核發,但 因提前3年9個月核發, •減額比例=(3+9/12)*4%=15%, •每月年金減給15%(終身) 。 35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七) •(二) 遺屬年金 項 目 說 明 適用對象 限私校被保險人及在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駐 衛警在職時亡故或已領養老年金後亡故,且 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適用。 (§48及施行細則第38條) 給付率 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請請遺屬年金給付 條件之遺屬得選擇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 年金給付,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平均保俸額, 以保險年資滿1年,按0.75%給付率計算,最 高給付26.25%。( §27) 36 五 建置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機制(八) •(二) 遺屬年金 項 目 說 明 遺屬年金 1.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之 配偶,且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 請領條件 者。 (§28) 2.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成 年子女。 3.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 人員俸給法規所定280俸點折算之俸額。 4.配偶或父母未滿55歲者,得自55歲之日起支 領。 37 5.以上受益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貳、要保作業 •一、重複加保之作業 •二、依法停、休職(聘)者之作業 38 一、重複加保者之作業 •(一)重複加保作業流程 •(二)依規定重複加保作業: •1.經要保機關覈實認定,被保險人之重複參加其他職 域保險係符合公保法及其施性細則所訂之依規定得重 複加保。 •2.被保險人得於60日內選擇繼續加保或自依規定得重 複加保日起退出公保。 •3.要保機關應辦理被保險人身分異動。 •4.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需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 人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要保機關證明書被保險人聲明書」 3份,1份由被保險人收執,1份要保機關存查,1份併 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備查。 39 二、依法停、休職(聘)者之作業 •(一)作業流程 •(二)被保險人決定選擇自費續保或退保後, 被保險人應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 留 職 停 薪停職(聘)、休職選擇續 (退)保同意書」 2份,1份由要保機關存 查,1份併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備查。要保 機關並應辦理被保險人身分異動。 40 参、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 給付作業 •一、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 •二、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三、承保機關(臺銀公保部)提供資料 及說明 •四、私校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五、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 41 一 回溯請領養老年金條件(一) •(一)私校被保險人於99.1.1至公保法103.6.1 修正施行前,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退保且符 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 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 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 (§48) •(二)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公 保法103.6.1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一次全數繳 回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 請改領。(§48) •(三)被保險人於103.6.1修正施行前死亡者, 不適用。(§48) 42 二、回溯請領養老年金作業流程 •私校被保險人回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作業 流程圖 43 三、承保機關提供資料及說明 •(一)已領一次養老給付名冊 •(二)暫不請領人員名冊 •(三)已領養老給付被保險人繳款單 44 四、私校要保機關應注意事項 •(一)查證名冊資料及繳款單是否有誤 •(二)網路試算養老年金 •(三)養老給付試算表 •(四)寄送書面通知給被保險人,通知 養老年金之相關事項 45 五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一) •一、已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 •(一)決定是否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改領年金。 (注意須在10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繳回及改領)。 •(二)至金融機構繳回原領之ㄧ次養老給付(持繳款單至 台銀各分行繳款者,免付手續費。至其他金融機構匯款 或利用ATM、網路轉帳者,手續費依各該金融機構規定 繳交手續費) •(三)準備請領養老年金之書據,送要保機關審核後送公 保部憑辦。 46 五 被保險人應注意事項(二) •二、原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 應注意在請求權時效10年屆滿前辦理請領 養老給付事宜,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自 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 47 肆、給付作業 •一、給付作業流程 •二、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 •三、養老年金給付之核定書 48 一、給付作業流程 •給付作業流程圖 49 二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一)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時,一律以請 領方式辦理,並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一)現金給付請領書。 •(二)入戶存摺封面影印本,請領養老年金 給付者,限以入戶方式辦理。 •(三)證明文件:退休、資遣核定函、離職 證明書、身分證明及參加其他職域保 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紀錄及領老 年給付(或退伍給付)等証明。 50 二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二) •(四)退休給與證明: •1.支(兼)領之月退休(資遣)給與 •2.一次性退休(資遣)給與 •3.每月優存利息 •※被保險人若曾於其他公務機關、公營事業等法定機關或 擔任非義務役之軍職者,應先至原服務機關申請退休(資 遣或離職)給與證明,併案提出申請。 •(五)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回溯請領養老年金者(103年 6月1日前退保者),均需填具「公教人員保險追溯請 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切結書」,切結是否溢領社會保 險或社會福利津貼。 51 二 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手續(三) • (六)私校被保險人若因全殘廢退休(職)或資 遣,加保年資未滿15年,申請以15年計給 之養老年金給付者,應另附殘廢證明書佐 證,如符合之公保全殘廢標準項目未有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記載者, 應再檢附經其原出具殘廢證明書之醫療機 構鑑定之「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終身無 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憑辦。 52 三 養老年金給付核定書 •養老年金給付核定書: •一式四聯,被保險人、政府機關、私校、 承保機關(公保部)各一聯。 53 伍、養老年金定期發放作業 • • • • 一、停止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情形 二、喪失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情形 三、定期給付作業流程圖 四、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 54 一、停止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之情形 •(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申請繼續恢復發給養老年金 或遺屬年金): 養老年金(§22) 遺屬年金(§29) 1.年金領受者復任再參 1.遺屬年金領受者入獄 加公保 服刑、因案羈押或拘 禁。 2.遺屬年金領受者失蹤 3.原無謀生能力之遺屬 已有謀生能力。 55 二 喪失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之情形(一) 養老年金(§22) 1.死亡。 2.原加保未滿15年而以15年 計給養老年金給付者,再 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 本保險。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4.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 犯刑法瀆職罪,或犯內亂 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遺屬年金(§29) 1.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 確定。 4.配偶再婚。 5.未成年子女已成年。 56 二 喪失領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之情形(二) (一)喪失領受養老年金權利者: 1.領受人死亡,可由其遺屬領一次給付餘額(無餘額 者不再計給)或遺屬年金(原養老年金 1/2)。 2.其他原因喪失領受權利者:可領一次給付餘額, 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一次給付餘額= 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已領養老基本年金總額 (二)喪失領受遺屬年金權利者: 無餘額可領。 57 三、定期給付作業流程 •定期給付作業流程圖 58 四、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 •(一)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流程 •(二)私校超額年金報表 •(三)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超額年金表 • 59 陸、其他 • 一、要保作業之書表 • 二、給付作業之書表 60 報告完畢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