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主席 蔡世能 18 July 2014 海牙公約第23條 (f)「禁止濫用投降旗、濫用國旗 或軍事徽章和軍隊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中之特殊 標誌;」 Art. 23. (f) To make improper use of a flag of truce, of the national flag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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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主席 蔡世能 18 July 2014 海牙公約第23條 (f)「禁止濫用投降旗、濫用國旗 或軍事徽章和軍隊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中之特殊 標誌;」 Art. 23. (f) To make improper use of a flag of truce, of the national flag or of the military insignia and uniform of the enemy, as well as the distinctive badges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 公約徽記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會徽 必需符合 戰爭法 才能使用 戰爭 或 佔領下 符合日內瓦公約規定 1. 場所或地點:受到保謢的場所, 禁止攻擊,受公約保護。 2. 人員:救護、救援、神職宗教, 或公約規定之特殊人員。 禁止攻擊,受公約保護。 佔領國與被佔領國 敵對狀態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聯合國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奉行公約 效忠天皇陛下 效忠大日本帝國 同盟國 the Allied Powers 被佔領國 大日本帝國 不得彼此互設外交機構 舉例:TRA 4-2-8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 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美國與大日本帝國台灣維持敵對狀態,並不是 美國反大日本帝國,也不是美國反大日本帝國台灣。 大日本帝國與美國維持敵對狀態,並不是反美。在還沒有國家、 人民法律人權的地位正常化之前,保持敵對狀態,才能符合戰爭 法要件之一,而得到公約保護。 必需遵守戰爭法! 遵守 海牙公約、1949的日內瓦公約 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主要佔領國 模糊策略 違反國際人權法 佔領下的一線生機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聯合國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奉行公約 效忠天皇陛下 效忠大日本帝國 節錄:基於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第四段的規定, 「“安置”這個詞是使用在某些被保護人,因為這個原因、 或另一個原因,他們不能被遣返,而且不被允許永久安 住 在他們原來的國家。在這種情形下,必需有一個國家,被 發現、被找到,那是他們將可以被接受、被允許安住的國 家。這種特別情形發生在二戰結束,導致採納這 一條款。」 這意味著,我們的國家必需接受我們,我們是以宣誓效忠 的方式,呼喚自己的國家。依據公約第 51條釋文:”愛 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因此, 我們宣誓效忠我們的國家,在被保護人的身分證的申請表 的簽名欄,特別標示了申請人 宣誓效忠大日本帝國以及 天皇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