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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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義 守 大 學
大 材 盃
全國大專院校材料暨相關科系
體育聯賽
第一次領隊會議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協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衣-Power
協辦學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會議時間:民國103年10月18日
盃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會議內容
一、幹部介紹
八、比賽場地
二、賽務報告
九、比賽用球
三、檢錄方式、報到流程
十、球員須知
四、槍手、體保體資生問題
十一、報名費
五、保證金制度
十二、交通住宿
六、賽制報告
十三、飲食
七、雨備注意事項
十四、臨時動議、各校提問
一、幹部介紹
 大材盃幹部
總召
材料三A
黃筱媛
副召
材料三A
蔡育晉
活動長
機動長
總務長
賽務長
材料三B
材料三A 材料三A 材料三B
材料三B 材料三B 材料三B 材料三B
邱愉涵
李定翰
戴夅光
蔡盈安
美宣長
施亭維
生器長
楊俊彥
資訊長
張晏瑀
醫務長
曾于琴
 各球類負責人
1. 籃球負責人:材料三A、二A 李定翰、劉金明
2. 排球負責人:材料二B 王榮璿
3. 羽球負責人:材料二B 吳崇正
4. 桌球負責人:材料三A 葉韋志
5. 足球負責人:材料三A 吳星翰
6. 慢速壘球負責人:材料三A 黃紀翔
二、賽務報告
1.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至12月28日
(星期六、星期日)
2. 比賽項目:籃球(男籃、女籃)、排球(男排、
女排)、羽球、桌球、足球、慢速壘球等八
項體育競賽。
三、檢錄方式、報到流程
1. 各校隊伍抵達比賽場地後須至各球類報到處進行報到,須具
備學生證、身分證或駕照(正本),以押學生證換取選手證的
方式完成報到,且不得使用IC健保卡(健保卡照片年代過於久
遠,可能無法辨認),身分證或駕照供查核,學生證會在賽後
或該球隊各球類項目賽程結束後退還。檢錄方式需在比賽前
15分鐘完成,需攜帶選手證供檢錄員檢錄。
2. 若對選手資格有任何疑慮,經對方解釋過後仍有疑問者,檢
錄台備有筆記型電腦可供線上查詢。
3. 檢錄完成後,須至檢錄台登錄球員名單;未登錄
名單完成之球員、及未完成登錄之球隊不得出賽。
4. 任一隊伍出賽之球員若不符合報名資格,經大會
判定屬實,將取消比賽資格以棄權論,該校將有
所懲處(請參考保證金制度)
5. 比賽開始前,先由檢錄員檢錄二隊參賽人員並簽
名;之後再由雙方球員互相檢錄,若檢錄沒問題,
雙方隊長需簽名同意。
6. 選手資格:
1. 須在校就讀材料之相關系所學生(判斷標準:
以科系全名是否有「材料」二字為主;材料相
關的「所」若無材料二字,則端視之前是否為
材料系學生,給予資格)。
2. 歡迎各校教職員共襄盛舉
3. 比賽檢錄時必須出示相當之證件
四、體保體資生問題
1. 賽前:
– 各校選手名單將公佈於官方網站上,務必請各
校查詢並確認選手姓名。如查核到不符合報名
資格並提出證明,將取消該隊的比賽資格、扣
押該隊保證金。
2. 比賽當天:
– 賽前或賽後如發現有槍手,將一律取消該系隊
的參賽資格並扣押該隊保證金,且明年將予以
禁賽。
3. 賽後槍手檢舉時效性:
1. 如賽後發現有槍手,需在當天告知大會,經由
大會判定屬實,將取消該隊該場之勝利資格
(名次依序遞補),並取消之後的參賽資格、扣
押該隊保證金,明年該隊將予以禁賽。
2. 若在時效過後告知大會,則自行負責。
4. 體保體資生問題:
– 以現在身分為準,凡具有體保、體資資格之同
學,在各項比賽當中同一時間只能有一位在場
上,報名時可報名二位,但檢錄時只能登錄一
位;若有違規經查獲將取消該隊所有比賽資格。
紀錄台人員在收到檢錄單後,會將體保、體資
名單告知二隊,比賽時請雙方及紀錄台人員共
同監督。
五、保證金制度
1. 保證金:
– 本次大材盃保證金採取每隊收取的方式。以隊
為單位,每隊保證金收取新台幣1,500元整。
2. 收取保證金方式:
– 以系為單位,匯款方式收取。填單匯款(繳款)
後,請將匯款資訊以E-mail方式通知主辦單位,
總務長會自行至銀行確認款項,若匯款成功,
會將名單公布於粉絲專業或官方網站(詳細情
形請見第十一點:報名費),並將匯款單妥善
保管。匯款證明必須複印連同報名表寄回主辦
單位(詳情請見報名表)。
3. 退還保證金方式:
1. 退還保證金時間:該系各球類項目賽程結束後,
請至報到處領取保證金。
2. 領取保證金者:為該系領隊攜帶學生證、保證
金之匯款單(查驗無誤)、確認有無違規保證金
項目扣款後方可領回保證金。如非領隊前來領
取,則須攜帶雙證件(學生證、駕照或身分證)
3. 若領取保證金時沒有攜帶匯款證明,一律不得
領回保證金。
4. 保證金違規扣款說明:
1. 報名完成後臨時要求取消報名:
•
第一次領隊會議後(10月19日)至11月19日要求取消
報名者:扣押該隊1/2之保證金新台幣750元並退回
報名費。
•
11月20日至盃賽開打前(12月26日)要求取消報名者:
扣押該隊1/2之保證金新台幣750元及報名費(不得
要求退回報名費)
2. 檢錄遲到:
•
檢錄必須在開始比賽前15分鐘完成,屆時各球類檢錄
台會告知各球隊。若檢錄時間遲到,則扣押該隊保證
金新台幣500元整(依照大會時間為準)。若經大會判定
為不可抗拒之因素,則不再此限制範圍內。
3. 取消參賽資格:
•
開賽後5分鐘內無法出場比賽之球隊,或未達大會要求
人數之隊伍,均扣押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但是
保留參賽資格;若開賽後5分鐘後無法出場或未達大會
要求人數之隊伍將取消該場參賽資格以棄權論,並且
扣押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
•
棄權:若無法出場之球隊,應在開始比賽前10分鐘告
知檢錄台,將以自動棄權論,不予以扣押保證金。
4. 違反運動員之精神:
•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扣押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整。
•
肢體衝突:扣押該隊全額保證金,該隊立即禁賽,
並取消之後的參賽資格。
5. 破壞學校任何設施:
•
若有參賽球員或隊伍破壞本屆大材盃之場地、設
施、比賽器具、用球,一律照價賠償。若未賠償
者,取消明年之參賽資格、扣押該隊全額保證金、
賠償差額。
6. 保證金於確定各系各球類所有比賽項目結束
後,由領隊至報到處領回保證金並簽收,請
各系切記。
六、賽制報告
1. 統一規定事項:
1. 擁有體保、體資之同學,同一時間只能有一個
在場上比賽。
2. 任何比賽結束裁判簽名後,不得抗議比賽之結
果。
3. 當天任何賽程之變動皆會徵求各系隊隊長同意,
請各隊長或負責人密切注意大會任何最新消息
並保持聯絡。
4. 前三名頒發獎盃。
5. 各校各比賽項目最多報兩隊(AB隊)
6. 球員應遵守比賽規定並服從裁判之判決,否則
裁判有權停止其參賽權利。
2. 男女籃球賽制:
1.
2.
3.
4.
5.
6.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比賽地點:義守大學室外籃球場
雨備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燕巢校區室內籃球場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比賽制度:
1.
兩隊以下報名不舉行比賽。
2.
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制。
3.
五隊以上依隊伍數安排賽制。
4.
每隊報名人數15人,登錄人數12人。嚴格禁止冒名參賽,賽前
會做嚴格的身分檢查。
5.
比賽時必須絕對遵守裁判之判決,否則裁判可判定球員技術犯
規。
6.
裁判皆聘請具有裁判資格執照之人員。
7.
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
7. 比賽賽制:
1. 球隊狀態:
1. 每一球隊必須包含一位隊長(該球隊合格之球員)。
2. 每隊派遣五名球員擔任先發球員,且可按規定替補球員。
3. 上場球員必須穿著統一且有背號的球衣,違者一律不准
上場
2. 教練:
1. 教練必須在開始比賽前10分鐘,在紀錄表上簽名以示確
認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及相關資料,同時指派五名上場
之球員;僅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
3. 比賽通則:
1. 比賽時間包含四節,每節十分鐘。在第一節第二節與第
三節第四節中間休息時間為1分鐘;第二節結束與第三
節開始時中間休息3分鐘。
4. 比賽開始時:
1. 比賽應從裁判員在對手中間拋球,以中圈跳球開始;
之後爭球或每一節開始以輪流取得球權。
2. 比賽開始時,若其中一隊出場人數不足五人,球賽不
得開始。在比賽時間15分鐘後,該隊人數仍不足五人
時,則以棄權論,由另一方隊伍以20:0獲勝。
5. 球的狀態:
– 如遇以下情形,則形成「死球」:(1)比賽進行中,裁
判吹哨時、(2)罰球進球後、(3)24秒時間結束、(4)每
一節時間結束。
6.
中籃及其計分法
1.
(1)罰球中籃得1分、(2)投球中籃得2分、(3)於三分線外投籃中籃得3
分、(4)投中敵對之敵籃,即為該隊得2分。
2.
如果球在偶然機會中,由籃圈下方進入籃圈時即形成「死球」,之後
再就近的罰球圈跳球繼續比賽。假使球員故意將球友籃圈下方往上投
擲通過籃圈,則為「違例」,由對方在違例發生處最近邊外線,擲界
外球繼續比賽。
7.
攻守球員觸及向籃落下之球(比賽時間內):
1.
投籃時,進攻或防守之球員均不得觸及在籃框上方周圍的球,直到球
落至籃框或其上空之外。
2.
若進攻隊違例:投中無效。由對方在罰球線延伸線的界外發界外球。
3.
若防守隊違例:(1) 判由對方得二分,如在三分投籃區域內試投,則
判得三分、(2) 若投中有效,則由對方在端線後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4.
例外:對於教練技術犯規、球員故意或奪權犯規之罰球,無論罰中與
否均由主罰隊的任何一球員在記錄台對面的邊線中點外擲球入界。
8. 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1. 下半場時間結束時若雙方得分相等即繼續比賽,並舉行
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延長賽,以分出勝負。
2. 在舉行延長賽前應重新選籃;其後每次延長賽均換籃一
次。
3. 每一次延長賽開始前均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延長賽則
延續第四節球權輪轉順序開始。
9. 比賽時間結束:
1. 每次比賽或延長賽時間結束時,含有罰球的犯規幾乎發
生在計時員的信號同時或稍前,則應立刻執行一次或多
次的罰球。
2. 在比賽時間結束前,如哨聲發出前球已在空中,則投中
有效。
3. 如球觸及籃框彈起後中籃,則投中有效;若球觸及籃框
後,任何一隊球員觸球則判處違例;如違例者為防守球
員則以中籃論,算兩分或三分。如為進攻球員則成死球,
若投中得分不計。此項限制直到該次投籃已顯然不中為
止。
10.請求暫停:
1. 每隊在第ㄧ、二節可請求二次暫停,第三、四節可
請求三次暫停。
2. 只有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應親自到紀
錄台請求暫停,並用合宜的傳統手號表示。
11.替補球員:
1. 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告知紀錄台人員,並準備即刻
參與比賽。
2. 下列情況,紀錄台人員應儘速鳴哨,指示請求替補:
(1)球成死球、(2)正當停錶時、(3)當裁判
判定犯規,並向紀錄台完成溝通程序後。
3. 依照下列情況進行替補:(1)違例發生後,只有發
界外球的球隊可請求替補。(在此情況下,發界外
球之球隊請求替補時,對方球隊亦可請求替補)、
(2)罰球後,在裁判鳴笛後才可換人。
12.三秒鐘規則:
1. 當一隊控球時,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方之禁區內,超過
連續三秒鐘以上的停留。
2. 三秒鐘的限制,在發界外球時仍無效,當發球員在界外
開始控球的一瞬間起計算。
3. 三秒規則不適用於:(A)投籃時球在空中、(B)雙方
爭奪籃板球時、(C)球成死球時。
4. 球員在禁區內停留將到三秒鐘時,即開始運球而投籃者,
得予以寬容。(違反本規則為違例)
5.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13.五秒鐘規則:
1. 當一隊員被對方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投、
拍、滾或運球時,則宣佈違例。
2.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14.四節制八秒內規則:
1. 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對方球隊,必須在八秒鐘以內
使球進入前場。
2. 球觸及中線或身體任何部份接觸中線的本隊球員時,即
認為球進入前場。(違反本規則為違例)
3.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15.24秒鐘規則:
1. 24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球隊未能在24秒內投籃。
1. 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方某些事項而停止,則控球隊
應獲得另一個新的24秒。
2. 若球僅由對方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
不得重新計算24秒。
2. 當有以下事情出現,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
設定:
1. 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
2. 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3. 罰則: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16. 球回後場:
1. 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回至後場。
2. 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視為球回後場:當球回後場
之前,但當第一次取得球權,不在此限,控球隊球員最後
觸及,該球已經觸及後場,或若該球員已經觸及後場。
3. 此種限制,適用於球隊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擲界外球。
4. 單腳踩過後場即為回場。
17. 犯規:犯規應登記在違犯的球員名下,並按照規則中
有關的條款執行罰則。
18. 違例:對違例的罰則為喪失控球權。
19. 違例或犯規後恢復比賽方式:
1. 由界外擲球進場
2. 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
20.對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之犯規:
1. 對方球員向某球員犯規,該球員已在犯規發生前開始投
籃動作,結果投中時即中籃有效加罰一球。
2. 惟當鳴笛時,該球員必須正在繼續或開始投籃動作;如
鳴笛後始行重新投籃,則投中無效。
21.球員五次犯規:
1. 在比賽中,球員犯滿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
總次數時,應自動退出比賽。
2. 球隊單節五犯後(包含第五犯),對方球隊開始加罰。
3. 男女排球賽制:
1.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2. 比賽地點:義守大學室外排球場
3. 雨備地點: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燕巢校區藤雄館
4.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5.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6. 比賽制度:
1.
兩隊以下報名不舉行比賽
2.
每隊以12人為限
3.
第一天賽程採分組循環賽制,第二天採單淘汰賽制
4.
採三戰兩勝制,25分落地制,第三局比15分
5.
若遇突發狀況,大會有權更改賽制(單局制、30分無平手)或提
前開始比賽,請各隊注意。
7. 比賽賽制:
1. 球隊狀態:
1. 各隊請統一隊服及明顯號碼。自由球員須穿著與其他球
員明顯不同顏色或樣式的比賽服,並於賽前通知裁判。
2. 比賽當天請各隊伍準時出場比賽,若因逾時棄權比賽,
該場比賽對手以比數二比零(二十五比零、二十五比零)
獲勝。
2. 隊長:
1. 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紀錄表上簽名,代表球隊擲硬幣。
2. 在比賽中,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當隊長
未上場比賽時須由教練或隊長本人指定另外一位,自由
防守球員之外的球員擔任比賽隊長職務,一直到隊長回
到場上比賽或一局結束為止。當比賽成為死球時唯有比
賽隊長有權向裁判要求:(1)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解
釋,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判員。若無法接
受裁判的解釋,隊長必須立即向裁判員提出異議,保留
至比賽後將異議記載於紀錄表上作為正式的抗議的權利。
(2)依法請求比賽中止。
3. 比賽結束時:
1. 在紀錄表上簽字表示承認比賽結果。
2. 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在記錄表上確認抗
議的記錄。
3. 教練:
1. 需要時可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暫停、替補要求。
2. 在比賽中,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的球員席上,但可暫
時離開。
3. 可要求暫停或替補球員。
4. 球隊成員可給予場上球員指導,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
無障礙區,自攻擊區延長線後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
指導,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4. 比賽形式:
1. 得分方式:當球隊犯規時裁判鳴笛,依據下列規則處
罰
1. 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發生,只算第一次犯規。
2. 如果雙方犯規同時發生稱雙方犯規,該球不計並
重新比賽。
2. 犯規結果:
1. 若接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
權。
2. 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3. 勝一局:
1. 第一局至第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勝一
局(第三局除外);若比數24:24時,則必須領
先對方2分為勝一局。(例如 26:24、27:25)
4. 勝一場:
1. 獲勝二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2. 若局數為1:1時,在決勝局(第三局)之比賽先
獲15分並領先對方2分者為勝。
3. 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時:
1. 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
布取消比賽資格,並且以每局0:25及該場0:
2的比數由對方獲勝。
2. 球隊無正當理由,於規定時間內不上場比賽
即予宣布缺席,其判結果以每局0:25及該場
0:2的比數由對方獲勝。
3. 若球隊陣容不完整以致該局或該場不能比賽
時,則判該隊於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對手
即獲贏得該局或該場所需的分數或分數與局
數。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則維持其原得的分
數與局數。
5. 比賽程序:
1. 擲硬幣: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之發球
權及場地權;若須進入決勝局,第一裁判須再次進行
擲硬幣。在兩隊隊長前擲硬幣,優勝者可選下列之一:
(1)發球權或接發球權、(2)選擇邊場地,輸隊只有另
一選擇、(3)若兩隊先後進行賽前熱身,根據規定,
兩隊同時可進行3分鐘之熱身時間。若兩隊先後進行
熱身,則選擇先發球的球隊先行開始。
2. 球隊上場陣容:
1. 比賽時每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2. 每局開始決定之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維持到該
局結束。
3. 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
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
一同標示在陣容單上。
6. 位置錯誤:
1. 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若有球員未按其規定位置站立,
則該判球員犯規。
2. 若發擊球時犯規,則以發球犯規先於位置錯誤論之,判
發球犯規。
3. 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則判位置錯誤犯規。
4. 位置錯誤之判罰如下:
1. 該隊失一球。
2. 球員應立即回到正確位置。
5. 輪轉
1. 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球員位置都依陣
容單來決定。
2. 當接發球員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
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置的球員輪轉到1號位置
發球,1號球員則輪到6號位置,依此類推)。
6. 輪轉錯誤:
1. 當接球未按照輪轉順序時,即為輪轉錯誤,產生下
列結果:
1.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定喪失發球權,並由對方
得一分並且擁有發球權。
2. 改正輪轉順序。
2. 記錄員應判定犯錯的正確時間。犯規隊在錯誤期間
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其對方所得的分數則依然有
效。若無法確定錯誤期間則分數不取消,僅判犯規
球隊失一球。
7. 球員替補:
1. 替補限制:
1. 每隊每局最多可准許六人替補,且同時可替補
一名或多名球員。
2. 每局開始上場的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
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來之比賽位置為
限。
3. 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換開始上場
的球員,同時該替補球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
退場的球員所替換。
8. 例外替換:
1. 球員受傷以致於無法繼續比賽時,應做合法之替補。
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
且不受規則之限制。
2. 例外替補是指不再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
但自由防守球員與其替換球員除外,受傷球員不得
再上場比賽。
7. 擊球特性:
1. 可用身體任何部位來擊球。
2. 擊球必須清晰,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彈至任何方向。
3. 球可觸及身體數個部位,須以同時觸及為原則。
8. 犯規擊球:
1. 四擊:球隊在擊球回對方場區前觸球四次。
2. 借助擊球:在比賽區域內,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之物體
作為擊球的支撐。
3. 持球:未能清晰的擊球而是利用持球、擲球。
4. 連擊:球員練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的數個部位。
9. 觸網:
1. 球員觸網不視為犯規,除非妨礙比賽進行。
2. 球員可觸及球網、網索、標竿外側的其他物體(含球網
本身),但不得妨礙比賽進行。
3. 若球被擊入網,並導致球網觸及對方球員,不做犯規論。
10.發球:
1. 發球順序:
1. 在對方球員攻擊前或攻擊時,球員觸及對方場地空
間的球。
2. 每局之第一次發球以後,發球球員依照下列方式決
定:
1. 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由原球員在發球
2. 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則由接發球隊獲得發
球權並輪轉。由前排右的球員移動到後排右位
置進行發球。
2. 發球犯規:即使在對方位置錯誤的情況下,下列的犯規
則為換邊發球
1. 發球員:
1. 違反發球順序
2. 未按規定執行發球
2. 擊發球後發規:正當發球後,造成發球犯規的情形
如下(除非有球員位置錯誤)
1. 觸及發球隊球員或球未從網上垂直平面空間完
全通過
2. 出界
3. 從掩護上方飛過
3. 發球後造成犯規和位置錯誤:
1. 發球員發球犯規瞬間(不當發球、輪轉錯誤等),同
時對方越位,應判發球犯規。
2. 反之,完成發球後該球失誤(出界、掩護等),則位
置錯誤發生在先,應判位置錯誤。
11.攻擊:
1. 除發球與攔網外,一切將球擊向對方場地的動作皆視為
攻擊。
2. 攻擊時,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沒有持球或擲
球動作,則頂球是合法的行為。
3. 球完全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對方球員的瞬間,便是
完成攻擊動作。
4. 攻擊限制:
1. 前排球員在自己的場地空間內,可再任意高度進行
攻擊。
2. 在擊球起跳時,其單腳(或雙腳)不得觸及或越過攻
擊線。
3. 擊球後,可落入前區範圍
4. 若在觸球的瞬間,球的一部分低於網球線上緣,則
後排球員也可在前區完成攻擊。
5. 當對方發球,該球在本方前區且高於球網時,不得
完成攻擊。
5. 攻擊犯規:
1. 在對方場地的空間擊球。
2. 擊球「出界」
3. 後排球員在前區完成攻擊時,擊球的瞬間球的整體
高於球網上端。
4. 對方發過來的球,球在前區且球體在球網上端的空
間時,球員完成攻擊動作。
5. 自由防守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6. 自由防守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任何球員
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12.暫停:
1. 比賽時,第一局至第二局所有暫停期間為60秒,且每隊
每局只能要求二次暫停。決勝局(第三局)每隊只能要求
兩次暫停,時間各為30秒。
2. 所有暫停,所有球員必須回到靠近球員席的無障礙區。
3. 球員替補:
1. 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
2. 替補時間只限於在紀錄表上完成登記替補及允許球
員進、退場
3. 請求替補時,球員必須靠近教練站立準備好進場。
4. 若球員未依上述情形準備,則不允許該次替補,並
判罰該隊延誤比賽一次。
5. 若教練作一人以上之替補,請求時必須作出替補人
次的手勢。此種情況下,必須以一對接一對的方式
相繼替補。
13.延誤比賽:
1. 延誤比賽之類型:球隊以不當行為延緩比賽的恢復,稱
為延誤比賽
1. 替補延誤時間
2. 指示恢復比賽後,延誤暫停時間
3. 請求非法替補
4. 重複妨礙比賽非法之請求
5. 球隊成員延誤比賽
2. 延誤罰則:
1. 延誤警告和延誤處罰的判罰屬全隊性之判罰
2. 延誤處罰以全場累計
3. 延誤處罰(警告)均需登記在紀錄表上
4. 一局中的第一次延誤比賽,應判為「延誤警告」
5. 同一場比賽中,同隊任何成員第二次及以後的延誤
比賽應處以延誤判罰,喪失一球。
6. 第一局前或局間的延誤處罰,應適用於下一局。
14.交換場地:
1. 除了決勝局外,每局結束後球隊需交換場地;其他隊職
員則交換球隊席。
2. 在決勝局中,一旦某隊取得8分時,應立即交換場地,
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若未能於正當時機交換場地,
應於發覺錯誤後立即交換;交換場地時保留原比數。
15.網下侵入對區:
1. 只要不妨礙對方的活動,允許球員由球網下方侵入對方
空間。
2. 越過中線侵入對方。
3. 允許足部觸及對方場地,惟侵入的足部仍須有一部分與
中線接觸或在中線之上方。
4. 允許足部(含)以上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對方場地,但不得
妨礙對方球員活動。
5. 球員可以在死球後進入對方的場地。
6. 若未妨礙對方球員的活動,球員可侵入對方場外的無障
礙區。
16.自由防守球員:
1. 自由防守球員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紀錄表,號
碼亦必須於第一局的陣容單上標示。
2. 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1. 裝備:自由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明顯不同顏色或不
同樣式的比賽服裝,但必須像其他球員有號碼。
2. 比賽行為:
1. 自由防守球員可以和任何一位後排球員交換。
2. 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
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
礙區)。
3. 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試圖攔網。
4. 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
手指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對於網上端的球完
全攻擊。
5. 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
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3. 球員交換:
1. 自由防守球員的交換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
其交換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和原球
員相互交換,在交換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2. 交換時機須於發球之鳴笛前:每局開賽前第二
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或在比賽中成死球時。
4. 再指定一名新的自由防守球員:
1. 指定自由防守球員受傷時,先經過第一裁判之
允許,教練得再指定一名當時在場外的球員擔
任新的自由防守球員,受傷之自由防守球員不
得再參與該場所剩下的比賽。
2. 再指定自由防守球員後,在該場剩下的比賽必
須擔任自由防守球員之職務。
4. 羽球賽制:
1.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2. 比賽地點:義守大學體育館
3.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4.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5. 比賽制度:
1.
兩隊報名以下不舉行比賽
2.
五隊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3.
五隊(不含)以上依隊伍數安排賽制
4.
每隊以12人為限
5.
老師、體資生與體保生不得兩人同時上場
6. 比賽賽制:
1. 男子雙打、女子雙打、混合雙打、男子單打每局
為21分。
2. 決勝負與否應在到達男子雙打、女子雙打、混合
雙打、男子單打20分平分時要贏2分,比數最高到
30分。
3. 一般比賽採三戰兩勝制;球員從第二局開始前,
每局結束後應交換場地;決勝局(第三局)在第11
分時應交換場地。
4. 如因疏忽上述忘記交換場地,應在發現錯誤後立
即交換場地,原有分數仍保留有效。
5. 雙打比賽決定某方發球後,發球方站在右邊發球
區的球員,應向斜對方接球區發球;如失誤其發
球權即中止。
6. 對方右邊發球區的球員發球,如發球後接球方未
能將球擊回或犯規,發球方就得一分,而後發球
方的原來發球者,就由右發球區換到左發球區,
向其斜對方接球區發球,如繼續得分就換發球區
向其斜對方接球區發球。
7. 每方在獲得發球權後的發球,都應由本身的得分
數來決定站左邊或站右邊發球。
8. 雙打比賽球發出時,對方只有應接發球的球員有
權接球;如另一球員誤打或觸及羽球,發球方就
得一分。
9. 第一局勝利的一方在第二局應首先發球。
10.單打發球者分數到達奇數時,則發球者應站在左
發球區發球,而接球者應站在左接球區接球。
11.單打發球者分數是零或偶數時,發球者應站在右
發球區發球,而接球者應站在右接球區接球。
12.發球方的球員犯規,發球者就喪失發球權,如接
球方的球員犯規,則發球方獲得一分,有下列情
形之一就是犯規:
1. 比賽進行中,未待羽球過網就擊球,成為越網擊球。
2. 比賽進行中,任何球員的球拍、身體或衣服觸及球網
或其支持物。
3. 在發球時,兩腳應各有一部分與地面接觸,待球發出
後才可移動。
13.單、雙打比賽,在每局間最多允許120秒的休息。
14.單、雙打比賽中,每局某方到達11分時可以休息
60秒。
15.在裁判允許下,比賽中球員可要求喝水、擦汗或
拖地。
16.休息時教練僅能留在座位內,選手可到教練座位
接受指導。
17. 執法人員及申訴:
1. 裁判員一經指派即負責球賽的進行及場地和其周圍發生的
事;裁判員應向裁判長報告。
2. 司線員應指出羽球落在所負責的界線為「界內」或「界
外」。
3. 對於任何爭論現點的申訴,在下一次發球前就應給予判決。
4. 指派或更換司線員或發球審察員時,應請示裁判長。
18. 雙打發球區及接發球區:
1. 發球方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方某球員應自右發球區
發球。
2. 發球方得分為奇數時,發球方某球員應自左發球區發球。
3. 接發球方最後發球的某球員應站在他最後發球的發球區
(即原站位)。
4. 球員不可交換發球區直到己方球員在發球時得分。
5. 桌球賽制:
1.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2. 比賽地點:義守大學桌球教室
3.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4.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5. 比賽制度:
1.
兩隊(含)以下不舉行比賽
2.
五隊(含)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3.
五隊以上依隊伍數安排賽制
4.
每隊以12人為限
6. 比賽賽制:
1. 一局比賽以先得11分為勝,在雙方各得10分之後則需
比對方先多得2分者為勝。
2. 每局由發球方首先發球滿2分後,接球方輪換為發球方,
原發球方則輪換為接球方;如此於每滿2分後,均應輪
換發球以至終局為止;若雙方各得10分及以後每得1分
時,亦須輪換發球以至終局為止。
3. 每局終了後,其次局雙方球員應互換方位,如此每局
互換方位以至每場比賽終了為止;但僅比賽一局或多
局比賽的最末一局,任何一方球員先得5分時,雙方球
員需互換方位。
4. 比賽前裁判員或雙方球員可檢查對方球拍,比賽局間、
休息換邊更換球拍時亦同。
1. 球拍雙方應採用明顯不同的顏色(一面紅色、一面為黑色)
2. 以未黏覆著物的拍面擊球者無效,例如木板。
5. 凡球員的發球順序發生錯誤時,應於發覺時中止
比賽,立即改由原應輪定的發球員繼續發球進行
比賽;倘若發覺發球順序錯誤時,其失序的發球
以達2分者,則此後的發球順序仍應按照該局應行
輪定的發球員繼續發球,發覺上項任何一種情形
者,其已計得的分數均作有效。
6. 團體賽各點採五戰三勝制。但比賽辦法另有訂定
者從其規定。
7. 單打、雙打發球、接球次序:
1. 單打時,先由發球員作有效之發球,繼由接發球員作有
效之回擊,此後雙方輪作有效回擊。
2. 雙打時,先由發球員作有效之發球,次由接發球員作有
效之回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作有效回擊,續由接發球
員的同伴作有效回擊,此後雙方依此順序輪作有效回擊。
8. 發球時,球員不執拍空手的手掌必須水平伸開,除拇指可
自由外並將球靜止放在掌心上,同時手掌可作凹形狀,但
不得利用手指捏球;拋起的球與手掌之距離需再16公分以
上,否則為失效發球。
9. 當發球擊球時,球與整個球網的直線之間球下降到被擊出
前,不能碰觸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的身體或衣物。
10. 凡球員發生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即失一分,對方球員相對
得一分:
1. 球員連續將球拍擊球兩次者
2. 球在同一賽區內連續接觸檯面兩次者
3. 球員的身體或所執的球拍、穿著物或攜帶物,在比賽進行
中移動明顯檯面者。
4. 球員不執球拍的空手,在比賽進行中觸及檯面者
5. 球員的身體、所執的球拍,穿著物或攜帶物在比賽進行中
觸及球網或網柱者。
6. 雙打未能依照發球輪定順序擊球者。
11.凡在比賽進行中的球觸及檯面的「上邊緣」或
「上角緣」者,應作為有效的「內球」;倘若觸
及檯面的「下邊緣」或「下角緣」者,均應作為
無效的「界外球」,並判定擊球員失分。
12.服裝前面或側面上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球
員任何配戴物(珠寶、項鍊)不得過分顯眼或反光,
以致影響對方視線。
13.教練不可隨便進入比賽場地指導選手打球,必須
是在選手打完一局球,更換場地時有一分鐘的指
導時間。
14.對手發球碰網至乙方球面時先舉手暗示裁判後,
經裁判認可再拿起球;不可逕自認為此球不算而
不打至對方檯面,如此可判接球者失分。
15.雙打比賽發球方應先從右邊向斜對方接球區發球,
有效區為接球方右半邊檯面包括中線。
16.比賽中無論是發球或對打中都可以跺腳,除非明
顯故意跺腳,裁判可以警告。
17.附則:
1. 比賽採五點制(男單、混雙、女單、男雙、男單),男生
不得兼點、女生可以兼點(除體保、體資學生外)。若有
男生兼點,則該人所有出賽的點判由對方獲勝;且男生
的點不得由女生出賽,女生的點也不得有男生出賽。
2. 若勝敗場次相同,則先比較同戰績隊伍勝負關係。
6. 足球賽制:
1.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2. 比賽地點:義守大學操場
3.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4.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5. 比賽制度:
1.
三隊以下報名不舉行比賽
2.
五隊(含)以下報名採單循環賽制
3.
五隊以上依隊伍數安排賽制
4.
一隊以15人為限
5.
採7人制之比賽
6.
上場球員必須穿著統一且有背號的球衣
6. 比賽賽制:
1. 球隊狀態:
1. 正式比賽每隊可替換球員3人
2. 替補球員時:
1. 在替補前須先通知裁判。
2. 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的球員離開球場,並得到裁
判的許可信號,才能進入球場。
3. 替補球員應在球賽暫停時,由中線處進入球場。
2. 球員裝備:
1. 球員必要的裝備包括運動衫或襯衫、短褲、長襪、護脛
和球鞋。球員不得穿戴有危害自己或其他球員的任何物
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2. 護脛必須全部覆蓋在長襪內,他應以適合材料製成具有
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3. 守門員所穿球衣的顏色,須和其他球員、裁判不同。
3. 裁判:每場必賽由一名裁判控管全場,裁判的判
決權力可以伸展至比賽暫停或球不在比賽範圍內
時,他的判決即為終決,職權包含
1. 執行規則
2. 裁判認為處罰犯規者的結果,將使犯規的球隊反而獲得
利益時,得不予以處罰
3. 不論何時,遇有違反規則的任何情事,裁判認為有停止
比賽的需要時,有權停止或結束比賽
4. 裁判有權對犯規球員提出警告或驅逐出場
5. 裁判認為球隊職員不能以負責人的態度約束言行,應予
以處罰,亦有權驅逐出場
4. 助理裁判:每場比賽指派兩名助理裁判,遵照裁
判的判決,職責如下
1.
2.
3.
4.
5.
表示球何時全部出線
表示何隊有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球入場
表示在越位位置的球員,何時應判罰越位
表示要求替補球員
表示發生裁判未看見的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件
5. 比賽時間:
1. 分上下半場各25分鐘
2. 中間休息時間為15分鐘
6. 開始比賽:
1. 比賽開始時應用擲錢幣的方式決定球隊選邊,猜擲錢幣
得勝的一隊決定上半場進攻哪個球門。
2. 比賽開始時,裁判發出信號必須由一球員向對方場區踢
定位球(球靜止),將球踢入對方半場內;在球為踢出前,
每一球員均應位於本隊半場以內,而開球隊的對方每一
球員均須保持距球9.15公尺(10碼)的距離。
3. 當球進入球門後:由輸球隊的隊員依照前述規則方法由
中場開球繼續比賽。
4. 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更換場區,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
方隊球員開球進行比賽。
7. 球在比賽中及比賽外:
1. 下列情形為球在比賽外:
1. 無論在空中或地面,當整個球體全部越過球門線或
邊緣時。
2. 當裁判令比賽停止時。
2. 下列情形球賽自開始到結束,為球在比賽中:
1. 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反彈回場內時。
2. 當球觸及在場內的裁判或廵邊員時。
8. 勝球方法:
– 當整個球體已越過兩球門柱之間及橫木以下的球門線,而
進球的球隊在進球前沒有犯規行為則算進球;在比賽時間
內進球數較多的一隊應為勝隊,如果雙方都未進球或進球
數相等則為和局,和局時請參照附則。
9. 越位:只有在越位位置,不判罰越位
1. 球員有以下情形即是在越位位置:
1. 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
2. 球員有以下情形即不是在越位位置:
1. 在己方的半場
2. 與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平行
3. 與最後兩名球員平行
3. 球員在越位位置,只有在同隊球員觸球或玩球時,裁判
認為介入比賽,有下列情形才判罰越位:
1. 影響比賽
2. 影響對方球員
3. 在越位位置而獲得利益
4. 球員有以下情形直接得球,不判罰越位:
1. 球門球
2. 擲球入場
3. 角球
10.犯規及不正當行為:
1. 球員有下列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在犯規處罰一直接自
由球,防守隊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則判罰球點球
(12碼罰球):
1.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2. 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3. 跳向對方球員
4. 衝撞對方球員
5.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6. 推、抓、拉對方球員
7. 鏟球時,未鏟到球之前先觸及對方球員
8. 向對方吐口水
9. 故意用手觸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
制)
2. 球員有下列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在犯規處罰一間接自
由球:
1. 有危險性的動作
2. 球不再爭奪的範圍內,用肩衝撞
3. 阻礙對方球員前進
4. 守門員用手控球,在將球交出前時間超過6秒
5. 守門員將球交出,在球未觸及任何其他球員前,在
一次用手觸球
6.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
3. 球員有下列犯規之一,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1. 非運動精神之行為
2.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3. 未得到裁判允許,故意離開球場
4. 如有違反下列規則之一,應被判罰離場並舉紅牌:
1. 嚴重犯規或租魯行為
2. 向對方隊員吐口水
3. 使用無理、侮辱、謾罵言語及動作
4. 同一場比賽被第二次黃牌警告
11.自由球:
– 自由球有直接自由球與間接自由球。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
踢進對方球門算進球。當判罰間接自由球時,裁判應將一
隻手臂伸直高舉過頭表示之;間接自由球踢出,進入球門
之前,必須接觸過另一球員才能算進球。
12.罰球點球:
– 當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己方罰球區內,違犯十條罰直接自
由球的犯規之任一條,應判罰球點球。球觸及另一球員之
前,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13.擲球入場:
– 擲球入場若球直接進入球門,不能算進球。擲球入場為當
整個球體全部越出邊界,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在球越出
邊界的地點擲球入場,由最後觸球者的對方球員擲球入場。
14.球門球:
– 當整個球體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依據賽制「勝球方法」
部分並未進球,而球最後是觸及攻方球員,則判一球門球。
15.角球:
– 當整個球體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依據賽制「勝球方法」
部分並未進球,而球最後觸及守方球員,則判一角球。
16.附則:
1. 勝一場得三分,和局各得一分,敗一場得零分,以積分
多寡判定預賽名次。
2. 如兩隊積分相等,以勝隊為優勝
3.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循環賽中各場比賽得失球數
之差判定,多者為勝。
4. 如得失球數之差仍相等時,以得球數多者為勝,再相等
時,以失球數少者為優勝。
5. 如兩隊得失球數仍然相等,則兩隊間的比賽贏的那一隊
名次排在輸的那一隊之前。
6. 若出現積分相同,得失球相同,彼此戰績亦是和局的情
況,採抽籤方式決定勝出隊伍。
7. 準決賽採單循環制:
1. 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以進球數多者為勝。若為和
局,即延長加賽一直到有一方踢進一球則那一方獲
勝。延長加賽也有分上下半場各15分鐘。若是雙方
仍然沒踢進則進行PK制度,雙方各派5球員(必須是
當時在場上的球員)罰球,進較多球的一方獲勝。
若PK仍舊無法分出勝負,則兩隊所有球員輪流踢罰
球直到一方獲勝,另一方未進為止。
8. 若比賽前根據中央氣象局最新一報,降雨機率達71%(含
71%)以上,前一天晚上八點前會通知各系隊聯絡人員比
賽取消;若比賽中遇下雨,裁判會視雨勢大小裁定比賽。
9. 若僅打完一天預賽行程,會比較各組第一名的得失分決
定前三名,並退複賽隊伍兩成報名費。若兩天皆因雨而
不能比賽,則退七成報名費。
10. 禁用鋁釘
7. 慢速壘球賽制:
1. 主辦單位: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
2. 比賽地點:高雄市大坪頂運動公園
3. 比賽時間:民國103年12月27─28日(星期六、日)
4. 報名資格:凡材料系所之教職員學生,以系或所為報名單位
5. 比賽制度:
1.
兩隊以下報名不舉行比賽
2.
五隊(含)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3.
五隊以上依隊伍數安排賽制
4.
慢速壘球於早上九點開始比賽
5.
每隊報名上限25人,檢錄20人
6. 比賽賽制:
1. 比賽方式:
1. 攻守方由主辦單位安排賽程時決定。
2. 預賽以60分鐘為限,決賽以七局為限,先守隊在上半或
在最後一局下半三人出局以前,所得分數多於先攻隊時,
則不必賽完該局。
3. 決賽中,賽完第七局得分相等必須繼續比賽,直到一隊
在同一局中得分較多,或先守隊在下半局中得分多於先
攻隊時,比賽即告結束。
4. 決賽中,若打完第七局,尚未分出勝負時採突破僵局制,
自第八局開始前半局最後一位出局球員則變為二壘跑壘
員,然後開始比賽,直到勝負區分為止,同時該跑壘員
亦可按照替補規則予以替補。慢速壘球賽制若打滿四局
雙方分數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
則提前結束比賽。
5. 每隊三人出局互換攻守一次。
6. 在一局中球隊教練或其球隊代表,只能與擊球員或跑壘
員面授機宜一次:
1. 罰則:教練或指導員再一次面授機宜時,則判驅逐
出場。
7. 下列情形,在一局中為第三人出局時,得分無效:
1. 擊球員至一壘前被判出局
2. 擊球員上一壘卻造成跑壘員封殺出局
3. 投手向擊球員投球:在未到達本壘板之前或未經擊
球員打擊之前,跑壘員離壘時
2. 球員與替補球員:
1. 一支球隊的組成包含十名球員擔任守備外,另含一名
「特殊成員」EP,共十一名。但EP不得上場擔任守備,
候補未上場時,球員可隨時更後為EP,但擔任EP球員被
換下場後不得再上場比賽。
2. 任何替補球員在任何時間,均可在比賽中為「指定球員」
或「特殊球員」,可擔任代打或代跑,但必須以未上場
之球員為限。
3. 「指定球員」被替補退場後,不得再度上場比賽
4. 除了「指定球員」(快式)或「特殊球員」(慢式)外,任
何首任球員均可再度上場一次,但其打擊順序不變。
5. 欲替補球員時,球隊教練或代表需事先向球審告知,否
則投出一球之後即構成違規。
3. 打擊與跑壘:
1. 球數由一好一壞開始,若三好球打者未擊球為三振出局,
若等到對方投手投出四壞球,可得保送一壘。慢速壘球
中,投手可直接向球審提出四壞球保送打擊員,而不需
做任何投球動作。
2. 球須擊中本壘板和好球板範圍內即算好球。
3. 打擊者必須站在打擊區內準備擊球,打者不得單足或雙
足完全踏出打擊區外擊球,並且不得故意妨礙捕手接球。
4. 慢速壘球中,兩好球後所擊出之界外球時打者出局
5. 慢速壘球中,打者一律不得採用觸擊短打,否則打者出
局。
6. 擦棒球即是擊出之球為:
1. 球擦過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
2. 擊球低於擊球員之頭部
3. 擊球是被捕手合法接住
7. 一局中擊球員未完成打擊行為前,造成第三人出局時,
則該球員為次局的首位擊球員,此時在此局的比賽得重
新計算球數。
8. 下列情形打擊者出局:
1. 第三好球被捕手接住
2. 第三好球擊空,而打者的身體觸及投出之球
3. 第三好球觸擊成界外球時若被合法接住,則比賽繼
續進行,跑壘員可盜壘
4. 界外高飛球被合法接住時
9. 下列合法之擊出球為界內球:
1. 停留或觸擊本壘與一壘或本壘與三壘之間之界內區
2. 碰觸到第一、二、三壘壘包時
3. 落地反彈過一壘、三類,壘包越過界內區或其上空
4. 最初落於一壘或三壘,壘包後方之外野手區(界內)
5. 直接飛越過或碰觸到之外也圍欄時
10. 下列合法之擊出球為界外球:
1. 停留本壘與一壘或本壘與三壘之界外區
2. 由一壘或三壘壘包前之地面及其上空彈至界外區時
3. 最初落在一壘或三壘壘包後方之界外區時
4. 若野手拋至手套在界外區,使擊出球觸及擊落入界
內區亦是界外球
11. 若發現錯位打擊員正在打擊時,應立即更正由正位擊球員
打擊,此時錯位擊球員已得之球數、進壘與得分均屬正當。
12. 擊球員擊出之球成界內球時,未上一壘而轉回球員席被判
出局
13. 跑者在每一局的第三人出局前,合法的尋處一、二、三壘
壘包擊本壘板擊得一分
14. 慢速壘球中,跑者必須在擊球員擊中球時才可離壘,否則
被判出局。
15. 兩名跑者不得同時佔同一壘包,前為跑壘員有權合法佔有
該壘,除非是被迫進壘者,否則後位跑壘員被球觸而告出
局。
16. 兩人出局前,一、二壘或一、二、三壘等有跑壘員時,內
野球員將可以接住之界內飛球(包括平飛球);故意漏接時,
打者出局其壘上之跑壘員須返回原壘。
17. 兩人出局後打擊者不管擊出高飛球、滾地球,跑者一定需
離壘往次壘前進;但在一人出局時,要判斷高飛球即停留
原壘,滾地球則進壘,而二、三壘有跑者時,要是情況方
可前進。
18. 下列情形跑者出局:
1. 不論是進壘或返壘,為了迴避持球的守備員之觸殺,
而離開壘包間線三呎以上
2. 跑者故意將野手漏接之球踢開
3. 裁判員認為指導員用身體界處或推拉,以助跑者返壘
或離壘
4. 比賽進行中,跑者未觸壘包被野手持球合法觸殺
5. 跑者合法的越過一壘後,企圖進二壘在返回一壘時被
合法觸殺。
19. 下列情形跑者安全上壘:
1. 打者四壞保送上一壘,而被迫進壘時
2. 野手未處理擊出球或未持球觸殺跑者,而阻礙跑者時
3. 野手將穿著之球衣、帽子、手套離開身體的定位,去
迎接或觸及擊出之球
4. 因打擊者安全上一壘而被迫進壘時
5. 投手違規投球時
4. 投手投球:
1. 投手可同時以單足或雙足站立於投手板上,但是不得超
出投手板之兩側。
2. 投球前必須維持該姿勢至少一秒鐘,且不得超過十秒鐘。
3. 投手未持球不得站立於投手板上或其附近作準備投球的
動作。
4. 當投手雙手分開或採用任何揮臂投球姿勢時,即為投球
動作開始。
5. 合法之投球必須採用低手動作投球給予擊球員
6. 投手就投手位置後,不得故意落球、滾球或拍球以干擾
及球員擊球。
7. 除非捕手在捕手區,其他的防守球員在界內區,否則投
手不得投球。
8. 每半局開始前或更換投手時,投球練習以一分鐘為限,
與捕手或其他同隊球員之投球、傳球最多不得超過三球,
練習即應停止。
9. 每一局比賽中,在球員休息區之教練或其代理人只得與
投手面授機宜一次;若再次面授機宜必須更換投手,但
當教練離開界線返回球員席時,則面授機宜即告結束,
該投手仍可繼續比賽。
10. 當投手持球揮臂或向後擺時,球滑落地則繼續比賽,跑
壘員可冒險進壘,且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11. 投球時可以不跨步,亦可向前、向後或向側跨出一步。
軸足仍然須接觸投手板或於球離開時同時離開。
12. 若投出之球的高度低於183公分即算壞球。
13. 捕手必須位於捕手區內,直到所投出之球被擊中或是到
達本壘板為止。
5. 雙色壘包適用規則如下:
1. 擊出之球,碰觸白色壘包者為界內球;碰觸橙色壘包者
為界外球。
2. 擊出內野球後或第三好球漏接擊跑員跑至一壘,若未踏
觸橙色壘包,野守在擊跑員回一壘之前「提訴」時,則
判出局。
3. 野手擬使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時,必須使用白色壘包。
4. 擊跑員踏過壘包之後,其返壘時必須踏過白色壘包。
5. 擊跑員擊出穿過內野球或外野之安打球,可以踏觸任一
壘包。
6. 擊出飛球時,一壘跑壘員必須踏觸白色壘包。
7. 當牽制時,一壘跑壘員必須返觸白色壘包。
8. 當跑壘員返觸白色壘包時,若只踏觸橙色壘包時則認為
該球員未觸壘。下列情況則告出局:
1. 跑壘員被持球碰觸
2. 投球時,由橙色壘包離壘
6. 附則:
1. 凡比賽發生非規定或規定中未明文規定之問題,得由主
審決定之,且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2. 禁棒名單:賽前主辦單位、裁判會主動驗棒,如發現該
隊伍使用禁棒則判為奪權,並會有所懲處。
» 禁棒名單採2008 ASA禁棒名單
2011/03/15 更新
http://winmath.myweb.hinet.net/newasa/softball.h
tm
3. 比賽中判為棄權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以
比數十四比零計分,該校將扣除其保證金。
4. 比賽前根據中央氣象局最新預報,下雨機率若超過
71%(含71%)以上,前一天晚上八點前會通知各系隊聯絡
人員比賽取消;若比賽中遇下雨,裁判會視雨勢大小裁
定比賽。
5. 若僅打完一天預賽行程,會比較各組第一名的得失分,
辦法參照下頁投影片決定前三名,並退複賽隊伍兩成報
名費。若兩天皆因雨而不能比賽,則退七成報名費。
6. 預賽採和局制,每場7局,視何者先到;取分組戰績前
兩隊晉級。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
分相同時以下列方式決定勝負:(1)兩隊勝負關係、(2)
總失分較少者、(3)總得分較多者、(4)相關球隊商率決
定、(5)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備註:商率=(總得分+總失分)÷總失分
七、雨備注意事項
1. 大材盃當日(民國103年12月27─28日)若遇天候不佳,籃球改至國立
高雄師範大學燕巢校區風雨球場舉行;排球改至國立高雄應用科技
大學燕巢校區藤雄館舉行;足球、壘球則視天候狀況裁定是否取消
比賽;羽球、桌球則不受天候影響照常比賽。
2. 若當日遇上突發雨備,則視天候狀況決定是否繼續比賽,最多延後
30分鐘;若在30分鐘內天氣好轉,則等場地乾後賽制繼續;若30分
鐘後雨勢持續,直接進入雨備賽程與場地。
3. 比賽前一天晚上根據中央氣象局最新一報,若降雨機率達71%(含71%)
以上,主辦單位會在晚上八點前宣布雨備直接進入雨備賽程及場地,
請各負責人密切注意粉絲專業及官方網站。
4. 若主辦單位宣布雨備後,所有球類賽制均改成單淘汰賽,且賽制不
再回正常賽制(循環賽)。
5. 若比賽當日下雨,球員移動之交通工具需自備,大會不另提供
八、比賽場地
1. 籃球:義守大學室外籃球場
– 雨備場地: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燕巢校區室內籃球場
2. 排球:義守大學室外排球場
– 雨備場地: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藤雄館
3. 羽球:義守大學體育館
4. 桌球:義守大學桌球教室
5. 足球:義守大學操場
6. 慢速壘球:高雄市大坪頂壘球場
1. 籃球(男子組)比賽場地照片
籃球男子組比賽場地,共計四個場
↑籃球男子組場地全景
←籃球男子組場地之籃框
2.籃球(女子組)比賽場地照片
籃球女子組比賽場地,共計2個場
籃球女子組比賽場地全景
3.排球(男子組)比賽場地照片
1
2
排球男子組比賽場地
3
女籃比賽場地
男排比賽場地
排球男子組比賽場地空照圖及附近場地
4.排球(女子組)比賽場地照片
排球女子組比賽場地正面照片
排球女子組比賽場地側面照片
5.羽球比賽場地照片
羽球比賽場地(體育館)照片
6.桌球比賽場地照片
7.足球比賽場地照片
足球比賽場地(中央草地)照片
8.慢速壘球比賽場地照片
9.籃球雨備場地照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燕巢校區風雨球場
10.排球雨備場地照片
九、比賽用球
1. 籃球
– 男子組:SPALDING-NBA VARSITY室外七號球
– 女子組:SPALDING-Silver室外六號球
2. 排球
– 男子組: Mikasa MVR-290
– 女子組: Mikasa MVR-290
3. 羽球:勝利牌 黃標比賽級
4. 桌球:Nittaku 三星白色(日本製)
5. 足球:CONTI超軟橡膠足球五號
6. 慢速壘球:華櫻 SB700比賽用球
7. 壘球棒:輕鋁棒(需自行攜帶,比賽前須驗棒)
1.男子組籃球比賽用球: SPALDING-NBA VARSITY室外七號用球
2.女子組籃球比賽用球: SPALDING-Silver室外六號球
3.男子、女子組排球比賽用球: Mikasa MVR-290
4.羽球比賽用球:勝利牌 黃標比賽級
5.桌球比賽用球: Nittaku 三星白色(日本製)
6.足球比賽用球: CONTI超軟橡膠足球五號
7.慢速壘球比賽用球:華櫻 SB700 比賽用球
十、球員須知
1. 需為全國大專院校材料相關學系所註明在學之正式學生。
2. 球隊於賽前統一收齊學生證至各球類報到處報到,不接受其他
證件替代。學生證須加蓋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請用在學
證明代替。球員請攜帶學生證及駕照(身分證亦備不時之需)已
備查驗,違者不得出賽。
3. 一人同項比賽限報一隊,不同比賽不限(須考慮到場地分散因
素)。
4. 各校代表隊伍請著統一服裝(若兩隊比賽時服裝顏色、樣式過
於相近時,主辦單位備有球衣,以猜拳決定一方換上)。
5. 為讓賽程順利進行,大會得依場地使用狀況隨時調度及分配並
與各隊協調。
6. 壘球、足球場地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與否由大會召開隊
長會議判定。
7. 競賽程序及比賽時間依秩序冊編排進行,如有變更由大會統一
公佈
8. 任何比賽結束裁判簽名後,不得抗議比賽結果
9. 比賽有爭議時,一切依大會規則為準;大會無規定者,依裁判
判決。不服從者取消該隊伍所有比賽資格,並不予退還保證金
10. 本次各項球類比賽各校均不限隊數:
1. 籃球:每隊報名上限15人,檢錄12人
2. 排球:每隊報名上限15人,檢錄12人
3. 羽球:每隊報名上限12人,檢錄9人,女生一人可兼點
4. 桌球:每隊報名上限15人,檢錄12人,男生不得兼點,女生可兼
點(除體資、體保生外)
5. 足球:每隊報名上限15人,檢錄12人,7人上場比賽(7人制足球)
6. 慢速壘球:每隊報名上限25人,檢錄20人
11. 如有老師上場,請出示可證明為該系上教師文件,否則一律不
得上場
十一、報名費
1. 繳費事項:
1. 包含比賽項目之報名費、保證金。
2. 繳款方式:填寫匯款單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3. 匯款資料:
1. 銀行代號:005 台灣土地銀行(大社分行)
2. 匯款帳號:067005364342
3. 戶名:邱愉涵
4. 匯款單填寫方式:匯款人姓名請填寫各校領隊姓名。
2. 各項比賽報名費:
1. 籃球男子組、籃球女子組:3200元
2. 排球男子組、排球女子組:2800元
3. 羽球:3000元
4. 桌球:2700元
5. 足球:2600元
6. 慢速壘球:3600元
3. 以系為單位收取比賽球類項目報名費。
4. 填匯款單繳款後請注意以下事情:
1. 請各校匯款之後,以E-mail的方式通知主辦單位,E-mail內容須
包含領隊姓名、校系全名、匯款金額,待總務長至銀行確認款項
後,會將匯款成功名單公布於粉絲專業或官方網站。(因個資因
素,只會公布校系,不會公布領隊姓名、球隊資料)
E-mail網址:[email protected]
2. 匯款單請妥善保管,並且複印一份連同報名表交回主辦單位(詳
情請參照報名表)
3. 各球類比賽項目之報名費與保證金請分開匯款,以利總務長作業。
5. 報名期限:
1. 報名期限:民國103年11月4日(星期二),以郵戳為憑。
2. 匯款單請複印連同報名資料寄回主辦單位(詳情請參照報名表)
6. 報名注意事項:
1. 繳交報名費、保證金時一定要填寫匯款單後匯款,請勿使用ATM
轉帳。
2. 繳款後務必要發送E-mail至指定信箱通知主辦單位確認款項。
3. 若未發送E-mail至主辦單位,導致總務長沒有確認到款項或匯款
收據、款項遺失,主辦單位一概不負責,敬請配合謝謝
4. 若寄回主辦單位之報名資料(需寄回資料之詳情請參照報名表)不
齊全者,主辦單位將會在一到兩個工作天內以電話通知,請在11
月7日前補齊(以郵戳為憑)。若資料不符合報名資格,將一律取
消參賽資格,並且會在二到三天內以電話通知。
十二、交通與住宿資訊
1. 自行開車:
1. 經由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
經由國道一號於鼎金系統交流道(364.2K處)往旗山方
向進入國道十號→於仁武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右轉水
管路→依指示左轉至義大二路→右轉學城路一段→義
守大學校本部(建議路線)
2. 經由國道三號(南二高):
經由國道三號於燕巢系統交流道(383K處)往高雄方向
進入國道十號→於仁武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左轉水管
路→依指示左轉至義大二路→右轉學成路一段→義守
大學校本部
燕巢系統
交流道
義守大學校本部交通位置
3. 自行駕車至大坪頂運動公園:
•
大坪頂運動公園地址:高雄市小港區高坪五十路83號
•
行經國道一號至高雄端(終點處)→左轉中山四路→駛
過小港機場後靠左進入宏平路→沿著宏平路直走最後
匯入高松路→沿著高松路直走上大坪頂→之後又轉高
坪二十三路→右轉高坪二十二路→左轉高坪二十七街
→右轉高坪五十路抵達比賽場地。
2. 義大客運:
 義大客運8501線(高鐵左營線):左營高鐵站<->義大世界
路線:左營高鐵站→仁林路口→義大皇家酒店1→天悅飯店
→義大皇家酒店2(A區)→義守大學→義大世界(C區)
圖片來源:
義大客運官方網站
← 義大客運8501線時
刻表
高鐵左營站→義大世界票價表
搭乘注意事項:
1. 時刻表為表定時間,實際發車時間以當天為主。
2. 假日某些班次沒有開進義守大學校園,未避免錯過請在A
區或C區下車,以步行的方式進入學校(約5~7分鐘)。
3. 亦可用高雄捷運卡搭乘義大客運。
4. 高鐵左營站、新左營火車站、左營捷運站皆可轉乘本
8501線。
 義大客運8506線(岡山線):岡山火車站<->義大世界
路線:岡山火車站→文賢市場站→文化中心站→
捷運南岡山站→捷運橋頭車站→橋頭糖廠站
→捷運青埔站→楠梓國中站→楠梓火車站→
少年法院站→中山路口站→翠屏岩站→
義大皇家酒店2(A區)→義守大學站→義大世界
圖片來源:
義大客運官方網站
義大客運8506線時刻表
• 表定時間皆為岡山火車站發車時間,若需詳細沿途各站交
通車到達時刻,請至義大客運官方網站查詢。
http://www.edabus.com.tw/index.aspx
1. 搭乘票價:
1) 岡山火車站→義大世界:全票70半票35
2) 捷運南岡山站→義大世界:全票63半票32
3) 橋頭火車站(捷運橋頭車站)→義大世界:全票54半票27
4) 楠梓火車站→義大世界:全票39半票20
2. 搭乘注意事項:
1)
岡山火車站、捷運南岡山站、橋頭火車站、楠梓火車站接可轉乘本
8506岡山線
2)
時刻表為表定時間,實際發車時間以當天為主。
3)
假日某些班次沒有開進義守大學校園,未避免錯過請在A區或C區
下車,以步行的方式進入學校(約5~7分鐘)。
4)
亦可用高雄捷運卡搭乘義大客運。
3.其他交通工具:
1) 火車:
 高雄火車站:若搭火車至高雄火車站,請轉乘高雄
捷運往岡山方向至左營捷運站(R16)一號出口(沿途
經過:高雄車站、後驛、凹子底、巨蛋、生態園區、
左營),轉乘義大客運8501線至本校。
 新左營火車站:若搭火車至新左營火車站,請直接
轉乘義大客運8501線至本校。
 楠梓火車站、岡山火車站:若搭火車至楠梓火車站
或岡山火車站,請直接轉乘義大客運8506線至本校。
2) 高鐵:
 搭乘高鐵至左營站時,請直接轉乘義大客運8501線
至本校。
3) 國道客運:
 統聯、何欣、國光等國道客運請搭至高雄火車站,
再依其他方式轉乘至本校。
3) 高雄市公車:

小港捷運站→大坪頂:請轉乘高雄紅8公車
港都客運,班距30~60分鐘
4. 校園位置:
義守大學校本部校園平面圖
遊覽車停車位置:可駛入義守大學待球員、參賽人員下車後,在義守大學校園
迴轉駛出義守大學後停放在義大世界第一戶外停車場。
5.住宿資訊:
 康橋旅館:



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44號(近高雄火車站)
電話:07-2875566
官方網站:http://xiongzhong.kindnesshotel.com.tw/Room.php
房型介紹:
A.
B.
C.
溫馨四人客房:定價5200,兩大床。加床需酌收清潔費300元。
商務四人客房:定價5600,兩大床。加床需酌收清潔費300元。
豪華四人客房:定價6000,兩大床。加床需酌收清潔費300元。
 高雄現代商務旅館:



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332號
電話: 07-3122150~9
官方網站: http://hsien-dai.com.tw/page-1.html
房型大略介紹:
 標準型五人套房:2800元
 標準型四人套房:2400元
標準型五人套房
標準型四人套房
 河堤國際商旅
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447號
 電話:07-9682715
 房型:
 溫馨家庭四人房:2200元起
 精緻家庭四人房:2400元起
 注意事項:房間數目不多,請斟酌考量。
1. 主辦單位僅大略提供高雄火車站、大坪頂
附近較平價之住宿地點,若需更詳細資訊,
請自行上網搜尋。
2. 大坪頂(小港)附近住宿較少,各校請斟酌
考量。
十三、飲食
1. 各球隊各參賽人員兩天中午之飲食,主辦單位不提
供代訂便當,請各校領隊自行訂購;若需附近便當
店名片,請至服務台洽詢,主辦單位會提供名片供
各校自行訂購便當。為避免交通阻塞,便當請送至
校門口,再由各校派代表去領取。
2. 由於便當店製作便當耗時耗力,加上參賽人員人數
眾多,請各校領隊盡早訂購,否則將會影響下午比
賽。
3. 便當價錢以當時價錢為主。
1.廣九燒臘便當店
地址: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256號
電話:07-3540970 / 07-3540971
2.德祥港式燒臘便當店
地址: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78號
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461號
電話:07-3557646 (1號店)
07-3553011 (2號店)
價錢:便當一律65元,附湯或冷飲
3.小南排骨便當店
地址: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248號
電話:07-3516918 / 07-3536920
4.米寶便當
地址: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43號
電話:07-3536333
5.鄧園雞腿便當: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孔鳳路524號
電話:07-7919122
6.太師傅便當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樂利路1號
電話:07-8015598
十四、臨時動議、各校提問
附件1:第一次領隊會議臨時動議
1. 降雨機率達幾%以上即進入雨備場地及賽程?
 降雨機率達71%(含71%)以上,主辦單位即會宣布進入
雨備場地及賽程。
2. 體保體資生問題:
 專項項目即佔體保體資名額。
3. 上屆冠亞軍是否以種子分區分開抽籤?
 是,將以種子分區分開抽籤。
附件2:致謝
• 感謝以下學校參與本屆大材盃第一次領隊會議:
 中原大學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 國立成功大學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 大同大學
 明道大學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 國立高雄大學
 國立中山大學
謝謝各校領隊參與聆聽!
Thank for your attention!
義守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學會全體工作人員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