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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规简介
教学要求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的意义; 第一部《职业病防
治法》的主要内容。
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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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介绍
2
职业卫生监督职责
3
职业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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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介绍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历史
第一阶段:
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
例草案(试行)》。
1956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
矽尘危害的决定》。
1957年还专门公布了14种法定职业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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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4年颁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下发了
《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要
求:“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
益低又无力改造的企业,应当下决心关、停、并、
转。”
 198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
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权威
性较高的法规 。
至上世纪末,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职业卫生和职
业病管理的法律,只是在1995年我国颁布的《劳
动法》中,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提出了一些
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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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全国的职业病防治专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法
委的法律专家们,经过10余年的调查研究,提出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并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2002年6月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并于同年11月1日实施。本法律的目的是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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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
律法规的基础。
2002年卫生部以卫通[2002]8号令的方式,发布了第
一批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职业卫生标准47
项,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标准110项,这对全国职业
卫生的管理,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起到了指
导作用。
我国自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以来,迄今已发布有关化学毒物、粉尘
及物理因素的国家职业卫生大类标准已达200余个,
与职业病诊断有关标准150余种,逐步形成了我国特
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标准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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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病防
治法
条例、办法
、规定。
规范、标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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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职
业卫生监督
制度
规章
规范
法律法规标准
依从关系
职防
法
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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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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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
工作
卫生
防护
管理
办法
放射防
护器材
与含放
射性产
品管理
办法
放射
工作
人员
健康
管理
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
事故
管理
规定
核设
施放
射卫
生防
护管
理规
定
尘肺病
防治条例
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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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管理
作业管理
……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事故处理
健康监护
标准管理办法
监督程序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分类
处罚办法
技术服务机构
建设项目设计
……
职业危害评价
接触限值
职业病危害监测
检验方法
……
放射卫生防护
听力保护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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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卫生监督职责
(一)1987.12.3国务院《尘肺病防治条例》
(二)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生效--- 2003年
10月23日以前 (2005.1)
依法监督,依法防治
1、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
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
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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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中对国家安监局职责进行调整,对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进行分工 ;
 2005年1月31日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
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1号);
 云南省,云卫发[2005]128号文;
 州卫生局与州安监局下发了楚卫发[2005]86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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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目前卫生部门职业监管职责
(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
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
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
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
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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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目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
理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场组织、处理、处罚等)已经划
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监督:协助安监进行事故调查的组织、协调
职卫服务机构(疾控):明确事故的中毒原因、作业
场所监测评价、应急检查、提出处理建议、诊断病人、
指导治疗
医院:救治病人(诊断病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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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卫生监督
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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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在关职业卫生
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改进、技术改
造)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的监督管理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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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
设计审查
施工监督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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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的定义:
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
运行)或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建设项目:
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
能有职业病危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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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遵守
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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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

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公正公平
有理有据
灵活执法
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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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步骤(四步)
检查前:若能做到收集、研究企业有关背景材料最好
(一)听(问)情况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生产什么?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原料、辅料、中间产品的名
称和消耗量;多少人?---
2、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开展情况:
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
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机构、培训、工艺改进、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评价、告知、
场所监测---)做了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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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材料
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图。。。
营业执照(主体)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宣传、培训资料
健康监护资料(岗前、中、后);
场所监测资料
劳动合同(告知)
查看新、改、扩项目的卫生审查与验收资料;(立项批文、备案凭证)
查看有无职业病病人的资料;-----(注意复印、签好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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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现场:顺生产流程
生产现场的勘查(看、听、嗅)、核实;
辨别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部位、在空气中存在的形态。
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情况
宣传、告知、培训情况
警示标识
对劳动者的询问、调查(体检、防护用品、培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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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见反馈与文书制作;
口头反馈
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内容要围绕其法定义务,
注意兜底条款)
调查取证---立案给予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相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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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是职业卫生监督
的主要内容
 1、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2、是否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如职业病危害控制计
划,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计划,职业病危
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维修、维护计划;体
检和健康监护计划;培训计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预算、
使用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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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有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
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危害告知
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管理制度;个人使用防护
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
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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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
者,要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
内容包括:①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种类、危害程度②可能产生危害后果③提供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④工资待遇、岗位
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⑤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⑥职
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告知:合同告知:公示栏告知;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告知;培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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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计划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
的医学随访。
 7、建立职业卫生档案:①职业卫生档案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生
产工艺流程图、防护设施使用登记情况、主要职业卫生问题、有害
因素动态监测情况、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分析、职业病病人登记等主
要内容。②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职业史、既
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上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情况、职业禁忌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内容。
 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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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
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
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
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
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
度。
 9、落实防治专项经费
 10、保护特殊人群: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 11、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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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介绍两方面:
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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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32、33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年5月1日实施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2007年10月1日实施
是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新
修订的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新标准(GBZ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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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
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
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
禁 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
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
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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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
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
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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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一)职业健康检查种类:
岗前
岗中
离岗
应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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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种类、作用
检查
岗前
岗中
离岗
作用
发现职业禁忌证
及时发现健康
个人
避免从事禁忌作业
单位
明确责任、减少损失
评价是否继续从事原
采取措施,减少
损害、进行评价
作业、避免更大损伤
多种损失减轻负担
判断离岗时
明确是否患上
监护档案资料之一
健康情况
职业病 (分清职责)
诊断纠纷时的参考
依据
应急
发现中毒病人
及时治疗
采取措施的依据、
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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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健康检查比较
职业病
一般疾病
接诊
单位证明
无
岗位
紧密相关
有一定关系
就诊
诊断
省级批准的职检机构
专业职诊机构、集体诊断
批准的医疗机构
医师个人
就诊费
用人单位
个人、医保
治疗费
单位或工伤保险
个人、医保
赔偿
工伤保险或单位
无或商业保险
预防
用人单位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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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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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三)职业健康监护周期及项目
-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附件中
-不同的危害因素有不同的周期
-不同的危害因素有不同的检查项目
检查的周期、项目是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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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影响做出的综合评价。
其目的主要是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患者,疑似职业病患
者和职业病患者,防止工人健康进一步恶化;评价工作
场所控制措施的效果,强化工作安全措施和维护健康措
施。
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的原则: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
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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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监护的评价方法分为:
个体评价:个体评价主要反映接触职业病
危害因素作业对劳动者个体健康的影响
群体评价:群体评价包括工作环境中职业
病危害因素浓度范围、检测点合格率、发病率、
检出率、受检率、患病率、疾病构成比等,评
价剂量(浓度)-反应(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关系,防护措施效果。
评价报告30日内递交用人单位,并督促妥善处
理每个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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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评价结论
根据健康监护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
状况评价结论可分为5种:
A 目前未见异常(包括大致正常)— 检查未发
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且各项检查指标均在
正常范围内(或一些项目虽有轻微改变,但无
明显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 ;
B复查— 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阳性结果,暂
不能做出明确诊断者(怀疑职业病);职业性
复查、非职业性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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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可疑职业病-检查发现健康损害可能符合可
疑职业病的诊断标准,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
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 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
E 其它疾患或异常—除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之
外的其它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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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评价
 在个人健康评定的基础上,结合作业环境检测结果,对
每个作业群体进行健康水平的评定,寻找剂量反应关系
和健康危险度(HR),为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群体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查时间,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
或强度,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人数,职业病患者和职
业禁忌证患者及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人数,分析用人单位
工作环境是否达标,卫生防护措施和干预措施效果,依
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分析
检查结果中异常指标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是否存
在新的职业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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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项目、周期等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的规 定。
检查机构不能自行增加或减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允许在企业
同意的基础上增加检查项目。
不允许在监督部门未同意的情况下减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体检表的应用:要求使用统一的体检表。
3、体检完成后要有健康监护报告。目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往往注重检查后对
工人个体的报告,提示、建议均对个人而言;没有健康监护总体报告-健
康危险度评价,对企业的作用很小;企业不知自己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情况,
没有突出群体检查、群体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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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
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
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分类、
分级管理,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
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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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办法及通知为20日),作出审核
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
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
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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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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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职业病危害轻微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
可行性论证阶段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竣工验收时的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
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害建设项目:
增加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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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
害建设项
目分类
预评价报
告备案
轻微
√
预评价
报告审
核
设计审
查
控评报
告备案
竣工验
收
√
一般
√
严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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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
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轻微、
一般、严重)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
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
判定。(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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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可行性论证
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
初步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三同时
职业危害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业主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政府监管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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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共54种毒物,常
见的如,苯、氨、汞、黄磷、甲醛、硫化氢、氰化物
等 )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
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
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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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总投资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批准的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其他方面的
主管部门、总公司批准的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包括:核电站,铀
(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核材料加工、处理厂,国务院或国务
院有关部门授权审批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绝密工程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指同一时期建设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如从新疆至上海的西气东输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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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
工验收:
(1)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
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 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
辐照加工装置和产生职业危害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建设项目;
(4) 跨州、市行政区域和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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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
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授权的有
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除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负责部门负责备案、审
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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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
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卫监督发 〔2006〕375号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预评报告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卫生行政部
门进行申报。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由相
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竣工验收:
控评报告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相应卫生
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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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评价
1、评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
2、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行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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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
1、技术审查
一、组织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审查方式:会审
三、专家的抽取:由组织单位负责,其中3/5专家从省级以
上专家库中抽取。
四、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
审查专家。
五、两名以上监督员对整个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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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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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审核(续)
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
份);
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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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审核(续)
审核内容:
1、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
3、评价报告的规范性;
l 建设项目概况;
l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l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
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l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l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
l提出结论及建议。
4、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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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审核(续)
 结论:
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
同意-------予以批复;
不同意--------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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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审核(续)
 注意问题: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
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据。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
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承担。
 专家审查制度问题
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
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库不少于3/5。)
我省------原:有管辖权的 卫生监督机构组织
现:按《办法》由服务机构组织,监督部门选择参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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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原审核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
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
格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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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核。
申请:
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 (1份);
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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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卫生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
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
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
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技术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
术审查。专家要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预评价报告,对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护设施建议的落
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形成
专家组审查结论,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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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机构或专家的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提
出行政审查意见。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应
在设计单位修改后,由机构或专家确认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方可批准项目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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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续)
注意: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
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
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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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管理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
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
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
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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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指
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
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采
光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
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的
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
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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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








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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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竣工验收:

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
机构)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
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 1.依据评价机构编写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该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是否符合《工作
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GBZ 2.2—2007)
要求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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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是否在运行中得到有效落实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3.对用人单位建立的各项制度能否有效运行,能否达到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的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4.卫生行政部门对现场核实、验收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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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①
②
③
④
是否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超范围开展健康检查
与批准时的工作条件比较,是否某些条件已降低或不存
在
⑤ 机构的运作是否严重偏离其《程序文件》或《质量手册》
⑥ 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是否告之劳动者、用人单位,
是否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⑦ 是否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报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
⑧ 是否有其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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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评价;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评价;化学品
毒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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