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代金免稅金額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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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實物代金免稅金額填寫說明

公教人員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
免稅金額之查填說明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稅申報之適用對象
★法源: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中央文職公務機關有眷員工房租津貼支給辦法
臺灣省公教員工有眷房租津貼支給標準
★適用對象:
84年 6月30日以前已任職,且目前仍在職之
各機關學校依編制員額任用之軍公教員工,
包含雇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不適用對象:
臨時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私校教職員(含護理教師)
眷屬實物代金
上限3口、含父母5口
78.
07.
01.
79.
07.
01.
併銷
房租津貼
併銷本人
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
每年減1大口,84.7.1起全面取消配給制度
80.
07.
01.
81.
07.
01.
82.
07.
01.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上限3口
含父母4口
上限2口
(含父母)
83.
07.
01.
眷屬實
物代金
全部併銷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併銷眷屬
實物代金
上限3口
上限1口
(含父母)
(含父母)
84.
07.
01.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稅申報基本限制
★眷屬實物代金支給標準:父、母、配偶及11-20歲子
女為大口,每人每月566元;子女6-10歲者為中口,
每人每月367元;子女5歲以下者為小口,每人每月
227元。(目前應僅餘大口)
★各年度眷屬實物代金報領口數上限及金額表:
80.6.30前 最多5口
80.7.1起
81.7.1起
82.7.1起
83.7.1起
申報配偶及子女,最多為3口,如含父母最多申報5口
大口:
80.7.1~81.6.30初任職者。申報配偶及子女,最多為3
併銷1口 566元
口,如含父母最多申報4口
中口:
併銷2口 367元 81.7.1~82.6.30初任職者,含父母最多申報3口
併銷3口
82.7.1~83.6.30初任職者,含父母最多申報2口
小口:
併銷4口 227元 83.7.1~84.6.30初任職者,含父母最多申報1口
84.7.1起 併銷5口
84.7.1以後即不可再申報眷屬實物配給
1.大口指父母、配偶及11-20歲以下子女;中口指6-10歲子女;小口為5歲以下子女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一方報領為限;子女已成年但仍在學者(包含就讀研究
所),仍可報支大口。
申報眷實物代金免稅額之限制
★基本前提:
1.須84年7月1日以前曾申報有案。
2.須目前仍存在者。
★配偶:
1.須未任職於軍、公、教或國營事業。
2.須於84年7月1日以前已結緍。
★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
1.須未任職於軍公教或國營事業(含退休)。
2.須84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滿60歲者(以虛歲計,
即25年以前已出生者)
★子女:
1.須於84年7月1日以前已出生。
2.限20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20歲以上在校肄
業且確無職業者。
3.所稱「肄業」包含研究所,惟如係就讀警專
學校等享有公費待遇者,則不得申報實物代
金及免稅扣除。
4.於國外就學者,除符合配給辦法第5條「隨
在員工任所所在地台灣地區或其他指定地區」
之規定者外,不得申報。
5.夫妻同為公職人員者,子女僅可選擇由其中
一方申報,不得重覆。
各年度眷屬實物代金申報口數上限對照表
初任公職期間
房租 本人實
津貼 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上限)
含父母
不含父母
78.06.30以前
✔
✔
✔(5)
✔(3)
78.07.01~79.06.30
×
✔
✔(5)
✔(3)
79.07.01~80.06.30
×
×
✔(5)
✔(3)
80.07.01~81.06.30
×
×
✔(4)
✔(3)
81.07.01~82.06.30
×
×
✔(3)
✔(3)
82.07.01~83.06.30
×
×
✔(2)
83.07.01~84.06.30
×
×
✔(1)
84.07.01日以後
×
×
×
其他注意事項
1.依「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
法」第 2條規定:「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
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
計算(以出生之年為一歲)」,故父母於
25年出生者,84年得視為已滿60歲。
2.至配偶結婚及子女出生日期之認定,均須
以84年6月30日為臨界點,凡逾越84年7月
1 日以後始發生之結婚、生育事實者,因
當時已無實物配給發給法源,不得再計列
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
3.眷屬已在其他軍、公、教、公營事業機構請扣
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者(包括退休人員),不
能重複申報。
4.凡符合報領實物配給條件之眷屬,如申報當年
有死亡、終止扶養、終止親屬關係、子女年滿
20歲未繼續就學或未滿20歲已婚等減口情形者,
應配合修正扣減金額(計算至月)。
5.本項作業並非新增福利事項,而係還原當事人
及眷屬在84年 6月30日以前之申報狀態。故能
否申報眷屬實物代金,除申報口數必須符合當
事人初任年度之規定上限外,尚必須檢視眷屬
符合申報之當年度,是否已超過該年度所規定
之申報口數上限。如已超過者,仍不得申報。
6.同上,本作業因係還原當事人及眷屬在84年 6
月30日以前之申報狀態。爰當時申報之眷屬如
在84年7月1日以後有死亡、畢業等喪失申領資
格之原因者,必須當年申報有案之其他眷屬才
能遞補;如非當年申報有案者,縱基本資格符
合,亦不得遞補。
實務範例(1)
甲君75.1.31初任公職
1.父親16年出生
2.母親19年出生
3.75年7月5日與配偶結婚
4.長子76年9月14日出生,目前在學
5.次子81年3月10日出生,目前在學
請問其可申報之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為幾口?
初任公職之當
年度申報上限
年齡、結
婚、生日
初步檢核
符合申報
累計口數
含
父母
不含
父母
初任公職日
75年1月31日
父親16年出生
(75年滿60歲)
☑符合
□不符
1
0
當年度
法定申報上限
實際申
報口數
是否
逾限
檢核後
符合申報口數
含
父母
不含
父母
5
3
5
3
☑符合
□逾限
僅能申報4口
父+母+(配偶、長
子次子其中2人)
(78年滿60歲)
☑符合
□不符
2
0
5
3
☑符合
□逾限
配偶結婚
75年7月5日
☑符合
□不符
3
1
5
3
☑符合
□逾限
或
長子生日
76年9月14日
☑符合
□不符
4
2
5
3
☑符合
□逾限
配偶+長子+次子+
(父母其中1人)
次子生日
81年3月10日
☑符合
□不符
5
3
4
3
□符合
☑逾限
母親19年出生
各年度口數上限表
實務範例(2)
甲君81.8.1初任公職
1.父親19年出生
2.母親20年出生
3.82年8月1日與配偶結婚
4.長子84年1月7日出生
請問其可申報之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為幾口?
初任公職之當
年度申報上限
年齡、結
婚、生日
初步檢核
符合申報
累計口數
含
父母
不含
父母
初任公職日
81年8月1日
當年度
法定申報上限
含
父母
不含
父母
3
3
實際申
報口數
是否
逾限
檢核後
符合申報口數
僅能申報2口
父+母
或
配偶+父母其中1人
☑符合
□不符
1
0
3
3
☑符合
□逾限
(79年滿60歲)
☑符合
□不符
2
0
3
3
☑符合
□逾限
配偶結婚
82年8月1日
☑符合
□不符
3
長子生日
84年1月7日
☑符合
□不符
父親19年出生
(78年滿60歲)
母親20年出生
1
2
2
□符合
☑逾限
如申報父母2人
嗣後如發生異動原因
(例如死亡),因配
偶、子女顯非屬當時
申報有案者,均不得
遞補
各年度口數上限表
實務範例(3)
甲君75.1.31初任公職
1.父親23年出生
2.76年12月1日與配偶結婚
3.長子77年11月12日出生,目前在學
4.次子79年6月20日出生,目前在學
請問其可申報之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為幾口?
初任公職之當
年度申報上限
年齡、結
婚、生日
初步檢核
符合申報
累計口數
含
父母
不含
父母
初任公職日
75年1月31日
當年度
法定申報上限
含
父母
不含
父母
5
3
實際申
報口數
是否
逾限
配偶結婚
76年12月1日
☑符合
□不符
0
1
5
3
☑符合
□逾限
長子生日
77年11月12日
☑符合
□不符
0
2
5
3
☑符合
□逾限
次子生日
79年6月10日
☑符合
□不符
0
3
5
3
☑符合
□逾限
父親23年出生
☑符合
□不符
4
3
3
3
□符合
☑逾限
(82年滿60歲)
檢核後
符合申報口數
僅能申報3口
配偶+長子+次子
父親顯非屬當時申報
有案者,故未來縱因
子女畢業喪失申報資
格時,亦不得遞補
各年度口數上限表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