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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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介紹

104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國立臺中啟聰學校 吳星宏 報告
簡報大綱
適性入學管道
重要日程
簡章報告
Q&A
適性入學管道
3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願景、理念、目標、方案關係圖
十
二
年
國
教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之
改
革
契
機
免試可
入學
照顧
就近
五大
保證
弱勢
可分發
適性
絕對
教育
免學費
十
二
年
國
教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之
改
革
契
機
•身心障礙學生除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外,亦可參加
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並得保留原先適性輔導安
置之名額;若於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中皆未能錄
取或對結果不甚滿意,仍可回歸原先適性輔導安
置之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
積分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總分
加25%計算;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特色招生者,
其考試成績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以總分加25%計算。
適
性
入
學
管
道
免
試
入
學
校內直升入學
免試入學
技優生甄審
單獨招生(含園區生)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藝才班
體育班
科學班
職業類科
身心障礙適性輔導安置
其
他
實用技能學程
建教合作班
體育績優
7
前言(7/7)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規
劃
原
則
高級中等學校,應提供足夠適性安置名額。
符合資格報名資格之學生,擇一區報名。
可保留適性安置名額;未錄取或未報到時,
得回歸安置。
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含十二年安置) ,依志願參加免試
入學及特色招生均未錄取者,得申請餘額安置。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1
0
3
學
年
辦
理
情
形
聯合辦理(15區)
簡章別
特殊教育學校
集中式特教班
高級中等學校
合計
開缺
1050
1326
6122
8498
報名人數
692
1576
3118
5386
晤談人數
----
----
279
279
安置人數
899
1210
3142
5251
報到人數
800
1051
1686
3597
未報到
99
159
1456
1654
報到率
89%
87%
54%
69%
餘額安置
報名人數
15
----
1
16
適
性
入
學
管
道
適性輔導安置
免試入學
特殊教育學
校
集中式特班
高級中等學校
特色招生
餘額安置
未參加適性
輔導安置且
參加免試入
學及特色招
生均未錄取
重 要 日 程
11
特殊
學校
集中式
特教班
日期
2/24-3/6
5/6-13
5/29
6/21~24
程序
報名
分區安置
完成
公布
安置結果
報到
日期
2/24-3/6
4/18
5/6-13
5/29
6/21~24
程序
報名
能力
評估
唱名
分發
公布
安置結果
報到
日期
2/24-3/6
6/1~/6/12
6/30
7/8~10
晤談完成
公布
安置結果
報到
一般
高中職 程序
報名
安置一 般 高 中 職
13
104學年度安置作業重要日程
日 期
事
項
各國中報名作業
104年2月24日(二)~3月6日(五)
報名資料送件
104年3月9日(一)~3月16日(一)
晤談
104年6月1日(一)~6月12日(五)
公告安置結果
104年6月30日(二)
寄發結果至國中
104年7月1日(三)
報到
104年7月8日(三)~7月10日(五)
一
般
高
中
職
開
缺
情
形
原12年安置
適性輔導安置
普通高中
核定人數*2%
核定班數*1 人
綜合高中
核定人數*2%
核定班數*1.5 人
職業類科
核定人數*2%
核定班數*2 人
報
名
資
格
• 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
• 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 領有不含智能障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或
身心障礙手冊者。
16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智能障礙類重度(含多障重度)生-報名特教學校(視、聽、
肢障除外)
• 智能障礙類輕度生-報名集中式特教班
• 不含智能障礙之各障礙類生-報名高級中等學校
• 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
作業區報名,須檢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資格審查。
• 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等相關涉
外學校之學生,若符合報名資格者,直接向就讀學校辦
理報名。其資料審查由臺北市鑑輔會辦理。
17
編號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國中端
初檢
資 料 內 容
1
(1)應屆畢業生: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2)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歷(力)者:國中學歷證件
2
報名表(貼妥相片)【附表三】
3
國中學歷證件影印本(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歷(力)者正本驗
畢後發還,應屆畢業生免附)。
4
資格證明文件黏貼表【附表四】:報名時有效期限內之鑑
輔會鑑定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正本驗畢後發
還,影印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驗證者職章)。
5
生涯規劃意見表【附表五】
6
生涯轉銜建議表【附表六】
7
學生相關轉銜資料
8
轉銜輔導會議紀錄
9
佐證資料(學生優勢能力、技能檢定、參加國中技藝教育班
等)
鑑輔會
複檢
備
註
國中學生生涯輔導記
鑑輔會核章
錄手冊
□符合
國中端核章
初檢
□符合
□不符合
複檢
聯絡電話:
□不符合
18
學生向就讀國中辦理報名
安
置
作
業
流
程
國中完成網路報名
國中將報名表件送達鑑輔會審查
鑑輔會進行報名學生資格審查。
鑑輔會將符合資格學生報名資料轉送分區安置委員會
分區安置委員會書面審查適性安置作業
部分學生辦理晤談工作
分區安置委員會將初步安置結果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安置結果公告
安
置
注
意
事
項
由分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資料綜合研判,進
行適性安置。
安置作業採依志願安置,按填寫之所有科校
志願依序分發。
學生選填之志願得包含特殊教育學校
凡循本簡章報名者,不得重複循身心障礙學
生適性輔導安置管道另兩種簡章。
20
志願選填
志
願
選
填
103學年度(限填三群,每群填10個志願)
群別
科別
學校
志願序(系統)
學術群
普通科
彰化高中
1
學術群
普通科
鹿港高中
2
商業與管理群
商業經營科
彰化高商
1
商業與管理群
電子商務科
員林農工
2
商業與管理群
資料處理科
二林工商
3
……….
10
土木與建築群
建築科
秀水高工
1
化工群
化工科
永靖高工
無法填入
21
志
願
選
填
• 104學年度
– 選三群,最少填10個志願,最多30個志願
• 若三群所有志願填完不足10個,加選第四群。
• 若四群所有志願填完不足10個,不能加選第五群。
– 前三志願同一群
• 若該群填完不足三個,前三志願可以填第二群。
22
志
願
選
填
• 104學年度
– 第四志願後,由三群中自由交叉選填
– 志願選填未達10個,系統跳出視窗填寫理由。
• 宣導時請國中端教師協助。
23
志
願
選
填
台中區不足三志願群科
台中區
食品群
國利霧峰農工
食品加工科
國立興大附農
24
志
願
選
填
群別
科別
學校
志願序(系統)
食品群
食品群
農業群
家政群
食品加工科
食品加工科
森林科
幼兒保育科
國立霧峰農工
國立興大附農
國立興大附農
國立臺中家商
1
2
3
4
農業群
園藝科
國立霧峰農工
5
家政群
農業群
服裝科
農場經營科
私立僑泰高中
國立興大附農
6
7
農業群
畜產保健科
國立興大附農
8
農業群
園藝科
國立興大附農
9
家政群
幼兒保育科
國立興大附農
10
家政群
…
…
11…
25
志願選填疑問
志
願
選
填
• 特殊學校
– 選填特殊教育學校算不算一群?
– 特殊教育學校選第一志願,二、三志願可以
填嗎?
• 選填特殊案例
– 30志願填同一群
– 其他問題(以簡章規定為原則)
26
餘
額
安
置
• 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 未曾參加本安置且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
道皆未錄取或放棄報到者,並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者
• 得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星期一)~7月14日(星期二)向
原就讀國中報名
• 民國104年7月16日(星期四)前,國中完成網路報名及
報名資料送至鑑輔會
103學年度學生安置情形
1
0
3
學
年
台
中
區
志
願
安
置
情
形
報名
作業區
人數
1-1
1-2
臺中區 493
311
44
1-3
第2
~1-10 志願
70
34
第3
3群外
志願
31
3
103學年度學生安置方式
報名
作業區
人數
足額
綜合
百分比
百分比 晤談 百分比
研判
錄取
臺中區
214
493
43.4%
263
53.3%
16
3.2%
1
0
4
學
年
台
中
區
志
願
安
置
預
估
視
覺
縣市
障
礙
臺中 21
市
103學年度國中三年級學生障別統計
聽 語 肢 腦 身 情
覺 言 體 性 體 緒 學習 自閉
障 障 障 麻 病 行 障礙 症
礙 礙 礙 痺 弱 為
38
2
27
24
14
84
256
101
其
他
合計
障
礙
1
1,032
104學年度 身心障礙學生高中職開缺預估
預估
安置名額 /
開缺
學生數
學生數
2.12
1,159
547
臺中區
重
要
提
醒
選填志願數建議多選填。
選填超額時委員會將以學生相關書面資
料進行綜合研判後逕予適性安置。
30
重
要
提
醒
晤談:審查學生填報志願有不適性時
(晤談通知單寄國中)

須參加晤談而未出席者,逕予安置且不得參餘額安置

學生、家長及國中教師皆須出席;家長無法出席需填
寫委託書(全權委託)
晤談結果將依同意更改志願或委員會
同意維持原志願,再行志願序分發作
業
無法接受志願調整建議時,交由安置
委員會逕予安置且不得參餘額安置
安置高 職 特 教 班
32
104學年度安置作業重要日程
日 期
事
項
各國中報名作業
104年2月24日(二)~3月6日(五)
報名資料送件
104年3月9日(一)~3月16日(一)
能力評估
104年4月18日(六)
公告安置結果
104年5月29日(五)
寄發結果至國中
104年5月29日(五)
報到
104年6月21日(日)~6月24日(三)
報
名
資
格
• 年齡21足歲以下,應屆畢業生不受前述年齡限制
• 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
• 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 輕度、中度智能障礙或含前述障礙之多重障礙學
生鑑輔會鑑定證明(身心障礙手冊)。
34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智能障礙類重度(含多障重度)生-報名特教學校(視、聽、
肢障除外)
• 智能障礙類輕度生-報名集中式特教班
• 不含智能障礙之各障礙類生-報名高級中等學校
• 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
作業區報名,須檢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資格審查。
• 報名時不填志願,採現場唱名分發
35
學生向就讀國中辦理報名
安
置
作
業
流
程
國中完成網路報名
國中將報名表件送達鑑輔會審查
鑑輔會進行報名學生資格審查。
鑑輔會將符合資格學生報名資料轉送分區安置委員會
分區安置委員會辦理能力評估
分區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
分區安置委員會將初步安置結果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安置結果公告
能
力
評
估
• 未參加能力評估者,不得參加唱名分發,請自行選擇其他
入學管道升學
• 能力評估
(一)評估日期:104年4月18日
(二)評估地點:依能力評估通知單指定之地點
(能力評估通知單由分區主辦學校寄交國中轉發學生家長4/10)
(三)評估內容:基本學習能力評估、職業能力評估
(四)評估學生是否具備就讀高職特教班之基本能力
• 能力評估結果通知單由分區主辦學校寄交國中轉發學生家
長,並提供網路查詢
• 國中協助需求者提出能力評估結果複查申請,複查結果通
知書由分區主辦學校寄交國中轉發學生家長
能
力
評
估
• 準時報到,遲到者仍可進入試場評估,唯不得要求延長
時間
• 「能力評估」服務申請:
1.基本學習能力評估一律不延長時間、不報讀、
不解釋評估卷內容
2.自閉症者得事先申請職業能力評估時,可有1位陪同
人員陪同於後側(評估場地後方),其他學生及時段
皆不得要求陪同
3.所提之服務需求必須有相關障礙證明
4.經審查通過,才提供服務→回覆國中端
• 自閉症申請陪同者,為考量公平性,將安排學生於較後
38
面之次序進行職業能力評估
能
力
評
估
能力評估流程(預定)
地點:國立臺中啟聰學校
時間:
7:40~8:00 學生報到
8:00~8:10 講解筆試應答注意事項
8:10~9:00 筆試時間-成績佔50%
9:00~9:10 中場休息
9:10~12:00 職業能力評估(實作)-成績佔50%
8/22
注意事項(參考103學年)
能
力
評 能力評估分筆試和職評二大類,筆試分有語文、
估 數學和社會適應三項;職評以一般職業操作技能
為主(如搬運、拼裝、依指示操作物品)
13/22
分
區
安
置
作
業
• 分區安置-採現場唱名分發:
■地點:各分區主辦學校指定地點
■依照能力評估結果現場選填志願(以報名作業區之開缺
學校為限)
■分區安置委員會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
切截點以上者:安置高職特教班
未達切截點者: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請自行選擇
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 分發後不得再要求改安置他校;他校辦理報到作業後,
尚有缺額,亦不予遞補
• 不願接受安置結果者,可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41
安
置
注
意
事
項
凡循本簡章報名者,不得重複循身心障礙學
生適性輔導安置管道另兩種簡章。
已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須填具「放棄安置結果聲明書」,由學生或
家長親送至安置學校辦理放棄安置結果。
非經由本簡章報名入學者,不得藉由其他管
道入學後,再經由校內轉科或重新安置方式
就讀集中式特教班
42
重要注意事項
國
中
端
協
助
事
項
• ■派員及鼓勵家長參加就學宣導活動
■到場協助能力評估、現場唱名分發
■確實轉發各類資料及轉知相關訊息
(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掌握學生動向:參加哪一個升學管道、是否去報到
■7月底前完成特教通報網轉銜表填報工作,並異動學生
(學生報到後異動)
■轉移學生資料及追蹤(務必追蹤學生報到情形)
43
安置特教學校
44
104學年度安置作業重要日程
日 期
事
項
各國中報名作業
104年2月24日(二)~3月6日(五)
報名資料送件
104年3月9日(一)~3月16日(一)
分區安置作業
104年5月6日(三)~5月13日(三)
公告安置結果
104年5月29日(五)
寄發結果至國中
104年5月29日(五)
報到
104年6月21日(日)~6月24日(三)
特
教
學
校
安
置
缺
額
一
覽
表
作業區
群別
名稱
綜合群
綜合群
科別名稱
學校
實用技能科
普通科
國立臺中啟明學校
總計
綜合群
綜合群
全國區 綜合群
綜合群
綜合群
綜合群
美工科
資料處理科
家政科
家政科
美工科
商業經營科
國立臺中啟聰學校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
啟聰學校
總計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總計
安置
備註
人數
11
視障類
15
26
15
15
聽障類
15
45
30 肢障類
15
腦性
15 麻痺類
60
作業區
特
教
學
校
安
置
缺
額
一
覽
表
學校
宜蘭區 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基隆區 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
桃園區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安置
作業區
人數
45
學校
嘉義區 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
學校
150 臺南區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
45
安置人
備註
數
60
30
90
新竹區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45
小計
120
苗栗區 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
45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30
國立佳冬高農(中重度班)
10
國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120
臺中區
屏東區
智
國立臺中啟明學校
15
國立恆春工商(中重度班)
11
障
國立臺中啟聰學校
45
小計
51
類
小計
南投區 國立南投特殊教育學校
180 花蓮區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45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教
學校
30
30
臺東區
彰化區 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105 澎湖區 國立澎湖海事(中重度班)
雲林區 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
總計
30
991
10
報
名
資
格
• 年齡21足歲以下,應屆畢業生不受前述年齡限制
• 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
• 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中
度以上智能障礙、重度以上自閉症或含前述障礙
之多重障礙學生鑑輔會鑑定證明(身心障礙手冊)。
48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智能障礙類重度(含多障重度)生-報名特教學校(視、聽、
肢障除外)
• 智能障礙類輕度生-報名集中式特教班
• 不含智能障礙之各障礙類生-報名高級中等學校
• 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
作業區報名,須檢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資格審查。
• 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等相關涉
外學校之學生,若符合報名資格者,直接向就讀學校辦
理報名。其資料審查由臺北市鑑輔會辦理。
49
學生向就讀國中辦理報名
安
置
作
業
流
程
國中完成網路報名
國中將報名表件送達鑑輔會審查
鑑輔會進行報名學生資格審查。
鑑輔會將符合資格學生報名資料轉送分區安置委員會
分區安置委員會書面審查適性安置作業
分區安置委員會將初步安置結果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安置結果公告
安
置
注
意
事
項
特殊教育學校以安置重度、極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
優先。
視覺障礙及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國立
臺中啟明學校為原則
聽覺障礙及含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國立臺
中啟聰學校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為原則。
肢體障礙、腦性麻痺及含前述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
置國立和美實驗學校為原則。
智能障礙、自閉症及含前述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啟
智類特殊教育學校(含中重度特教班)為原則。
51
餘
額
安
置
• 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 未曾參加本安置且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
道皆未錄取或放棄報到者,並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者
• 得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星期一)~7月14日(星期二)向
原就讀國中報名
• 民國104年7月16日(星期四)前,國中完成網路報名及
報名資料送至鑑輔會
Q
&
A
我可以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後,也參加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嗎?若不滿意其他入學管道
之結果,是否還可以選擇適性輔導安置之學校就讀?
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再參
加其他升學管道,但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
到。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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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參加適性輔導安置管道,須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
嗎?
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不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
績;如欲參加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升學管道
,則須採計會考成績。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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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各高中職是否會自行訂定限制學生入學之報名與障礙
類別?
每一種簡章內容皆已敘明報名資格及安
置作業方式之規定,各高中職校不另自行訂
定限制。每位學生僅能擇一簡章報名,不得
重複。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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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能力評估後,在切截點以下如何安
置?
各作業區安置委員會得依據學生能力評
估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方
可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達標
準者,得由作業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安置特殊
教育學校。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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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安置結果就讀後,發現不適應,如何處理?
學生在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後,發現不適
應,得經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輔導轉銜;另
依需要於每年度5月及12月向教育部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申請輔導重新安置
。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