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個人客戶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之探討」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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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保險業個人客戶依最低稅負制申報
海外所得問題之探討
日 期:2011. 3. 31
報告人:莊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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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之規定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三.保險業者執行面遭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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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規定
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007090號函規定:
個人所得於同一金融機構全年海外所得總額
在新臺幣 50萬元以上者,金融機構須通報
主管機關該所得人之海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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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客戶可能之稅基
 保險商品涉及個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海外投資標的的收益。
 可能涉及之所得類別:
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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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客戶海外所得之計算
 投資型保單課徵海外所得稅應稅所得之計算
投資型保單課稅是以 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由要
保人併入年度所得額申報。申報所得稅時,依規
可減除投資成本及必要費用。
保單前置費用
保單前置費用
投資成本
帳戶管理費用
及
必要費用
解約、贖回等相關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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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客戶海外所得之計算(續)
 所得歸屬年度: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海外投資標的獲配收益之年
度,或處分、贖回連結標的之年度。
 課稅所得額之計算:
(1) 各項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要保人所得。
(2) 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由要保人抵扣。
(3) 當年度所得由要保人依國內、海外所得分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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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執行面遭遇之問題
 海外所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分攤標準之合理性?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遞延扣抵?
 準備時間充裕?是否有充裕適應期間來修正相
關交易資訊系統及完備各項作業?
業者執行面遭遇之問題(續)
 海外來源所得之成本費用合理計算標準
成本費用可直接歸屬投資人者,應個別歸屬認列;
無法明確歸屬者,得依所得來源,按各該類收益占
其總收益之比例分攤之基礎,計算個別投資人所屬
之成本及費用。
因無法明確歸屬者,需採用分攤方式轉開予各別投
資人,其分攤基礎的合理性,保險人將面臨說明之
困擾。
保險人非納稅義務人,亦不具扣繳義務,僅從旁協助開立所得明細表,
若將合理分攤之說明責任交由保險業者承擔,對業者是一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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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執行面遭遇之問題(續)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遞延扣抵?
目前依法令規定,於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當年
度所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自同一年度海外財
產交易所得扣除。
• 若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大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時,可否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當年度無財產
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辦理?
• 若海外所得無法遞延扣除,則依所得稅法之立法意
旨及實質課稅原則,不符租稅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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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執行面遭遇之問題(續)
 準備時間充裕?
• 金融機構:現行各家金融機構針對個人客戶海外所
得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於實際執行時仍面
臨一些疑義待明確;如獲明訂標準或釐清疑義後,
建議宜有充裕的緩衝期來修正相關資訊系統及完備
各項作業。
• 納稅義務人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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