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志願役專業軍官考選簡報說明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102年志願役專業軍官考選簡報說明

叁、102年考選簡章
修正重點說明
1
重點說明
項目
區
分
體格
軍官
士官
憲兵
身高:160-195cm
男 (裝甲兵、運輸兵
性 限165cm以上)
BMI:17-31
身高:152-200cm
(砲兵、裝甲兵、運
輸兵限165cm以上)
BMI:17-31
身高:165187cm
BMI:18-30
身高:155-185cm
女 (運輸兵限165cm
性 以上)
BMI:17-26
身高:150-200cm
(砲兵、運輸兵限
165cm以上)
BMI:17-26
身高:160175cm
BMI:17-24
2
重點說明
項目
智力
測驗
可申
請免
測
方式1
參加102年國軍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
(證明文件須加蓋測驗單位章戳)
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
方式2 (兵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3
項目
體能
測驗
可申
請免
測
重點說明
一年內曾參加「體適能」檢測徒手跑
方式1 步成績合格者(證明文件須加蓋檢測
學校章戳)。
一年內曾參加國軍各招募班隊體能鑑
方式2 測徒手跑步成績合格者(證明文件須
加蓋測驗單位章戳)。
註:體能測驗目前採現場測驗及體適能成績雙軌
並行。自103年起,以「體適能」檢測全面替代
「體能鑑測」,成績均達中等者為合格。
4
重點說明
項目
由原先同時同意軍、士官志願額滿時均系統
分發或均不採系統分發,修正為:
系統
分發
選項
1
所選填軍官志願額滿時,是否接受
軍官系統分發
2
所選填士官志願額滿時,是否接受
士官系統分發
5
重點說明
項目
預備軍
官三年
役期
需求單位
軍種官科
(專長)
志願
代碼
役期
政治作戰局
政戰
G3
3年
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
步兵
S1
3年
通資電
S3
3年
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
6
重點說明
項目
特別加分事項除學歷、高普考、證照外,本
(102)年度增加「體適能」加分項目,惟以上特
考選 別加分事項,僅能擇1高分計列。體適能檢測成
項目 績達銅質以上者,得於總分加分,區分如下:
及成
金質
銀質
銅質
績評 (常模PR值85) (常模PR值75) (常模PR值50)
定
加10分
加5分
加3分
7
肆、102年考選簡章
重點說明
8
一、考選對象及資格
9
區分
國籍
年齡
學歷
備考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
之私立大學以上學
年滿20 校或教育部認可之 符合考
軍官
具中華 歲至32 國外大學以上學校 選簡章
民國國 歲(70 畢業
所定資
籍,且 年1月1
格條件
無外國 日以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 志願服
國籍 出生) 之私立大專以上學 務軍旅
士官
以內 校或教育部認可之 者
國外大專以上學校
畢業
10
二、體 格 標 準
11
一、視力: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0.8
以上,且兩眼配鏡度數(屈光度加二分之
一散光屈光度)均在六屈光度(600度)以
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1年以
上,檢查無後遺症者。
二、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報考憲兵
男性不得穿耳洞),經體格檢查醫院鑑定
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報考。
三、其他體檢項目須符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
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12
四、考生須依甄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期程及事
項,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預約
並自費新臺幣1,200元實施體檢,經受檢後,不
得再赴他院辦理。
五、受檢時,應誠實告知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刻意
隱瞞者,於入學後因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甄選
簡章所定基準,則核予退學。
六、自費體檢結果一年內有效(體檢日起至該梯次
報名起始日止),並以本班隊體格基準審查之。
七、體格經「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
考選會」體檢組實施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
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13
八、並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乙份,於入學報到時
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九、役男已實施徵兵體檢者,必須於報名時檢附役
男體格檢查表影本,未檢附者,判定為不合格。
但在營志願役士官、後備役士官及士兵免附。
十、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體檢事宜:
(一)由考生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本班隊
體檢,並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完
成線上預約。
(二)一年內曾做過國軍人員體格分類檢查或年度
體檢者,可請醫院直接轉載。惟體檢項目相異
時,須補做未檢項目。
14
三、資 格 限 制
15
一、曾受刑之宣告、保安處分、保護處分、強制戒
治、觀察、勒戒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受緩刑宣
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者,於離校後3年
內,不得報考。
16
資格限制
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10年。
二、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學前,依國
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向該
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
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學報到。未放棄外
國國籍者,取銷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
發現者,予以退學及取銷錄取資格,考生及家
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17
資格限制
三、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軍官者:
(一)於各梯次入學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現役
2年,時間之計算方式,因應不同之對象,依任官、再
入營或轉服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
(二)近2年考績甲等及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
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軍官或後備役士兵報考士官者,
離營前最後2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及無品德方
面記過以上之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五、在營義務役士官兵及志願士兵:
(一)102年6月10日前退伍者,得報考第1梯次考選。
(二)102年9月9日前退伍者,得報考第2梯次考選。
(三)102年11月18日前退伍者,得報考第3梯次考選。
18
資格限制
六、符合以下身分者,不得報考:
(一)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
(二)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
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
列管人員,不得報考。
(三)後備役軍官再入營服軍官役,或後備役士官
再入營服士官役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
營甄選服役規則」及其規定辦理。
(四)其他法令規定者。
19
四、考 選 員 額
20
民國102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需求員額表
需求員額
員額小計
需求單位
第1梯次
第2梯次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陸軍司令部
283
67
214
0
564
497
67
海軍司令部
59
7
0
0
66
59
7
空軍司令部
21
8
0
0
29
21
8
憲兵指揮部
70
6
0
0
76
70
6
後備指揮部
15
0
0
0
15
15
0
政治作戰局
154
18
152
18
342
306
36
軍備局
6
1
2
0
9
8
1
主計局
5
3
8
5
3
軍醫局
37
23
10
0
70
47
23
防空飛彈指揮部
27
7
2
1
37
29
8
電訊發展室
40
5
45
40
5
資電作戰指揮部
4
1
5
4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222
0
63
8
293
285
8
總計
1089
470
1559
1559
21
民國102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考選需求員額表
需求單位
陸軍司令部
海軍司令部
空軍司令部
憲兵指揮部
後備指揮部
政治作戰局
軍備局
主計局
軍醫局
法律事務司
防空飛彈指揮部
電訊發展室
資電作戰指揮部
軍事情報局
合計
總計
第1梯次
男
女
308
83
78
4
79
8
23
3
24
2
25
7
19
1
5
3
30
4
1
72
14
24
6
15
9
2
0
705
144
849
需求員額
第2梯次
男
女
187
0
0
0
0
0
0
0
16
0
22
6
13
2
11
0
32
3
11
0
292
2
0
13
305
員額小計
合計
578
82
87
26
42
60
35
8
45
1
121
30
37
2
1154
1154
男 女
495 83
78
4
79
8
23
3
40
2
47 13
32
3
5
3
41
4
1
0
104 17
24
6
26 11
2
0
997 157
1154
22
五、志願選填規定
23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同時報考軍官班及士官
班,最多各選填16個志願;報考電訊發展室者,
限單一志願,未獲錄取者,亦不分發其他志願。
二、具副學士學位者,僅得報考士官班,最多選填
16個志願;報考電訊發展室者,限單一志願,
未獲錄取者,亦不分發其他志願。
三、考生應依簡章公告之需求員額選填志願;選填
志願應符合簡章所定專長畢業科系(所)之限
制,不符所定專長畢業科系(所)之限制者,
視為無效志願,並由考選會予以刪除。
24
四、如所選擇第1志願官科,其員額超溢需求時,則
依考選成績比序以第2、3至第16志願官科依序
錄取,若官科均額滿時,則依需求以其他官科
實施系統分發錄取。
五、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應選填原軍種(司令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但於原軍種(司令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得跨其他科別選填志願;
海軍陸戰官科,限報考海軍陸戰官科。
六、政治作戰局政戰官科、主計局主計財務官科、
軍醫局醫勤官科及憲兵指揮部憲兵官科人員,
將於基礎教育期間實施軍種及單位抽籤分發。
25
六、報 名 程 序
26
民國102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期程規劃表
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自4月16日8時
自7月23日8時起自10月1日8時起
起
網路暨通信報名
至5月15日17時 至8月21日17時 至10月30日17時
資審結果查詢
6月10日
9月9日
11月18日
寄發准考證
6月17日
9月16日
11月25日
考試
6月29日(週六) 9月28日(週六) 12月7日(週六)
成績公告及複查
7月15日
10月14日
12月23日
寄發錄取通知單
7月30日
10月29日
103年1月7日
軍官入學報到
9月9日
11月18日
103年3月3日
士官入學報到
9月12日
11月21日
103年3月6日
軍官分科教育
11月5日
103年1月14日 103年4月28日
士官分科教育
11月8日
103年1月17日 103年5月1日
第3梯次考選期程規劃依實際需求,於辦理第3梯
備考
次考選公告時調整後辦理。
27
一、報名表一份:報名表列印完成後,請至戶籍地
鄉公所實施役男體位查核簽署,或至所屬戶籍
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身分紀錄查核簽署。
二、役男已實施徵兵體檢者,必須檢附徵兵體檢表
影本。但在營志願役士官、後備役士官及士兵
免附。
三、考生最近3個月內2吋照片,乙式2張。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分別實貼於報
名表上。
五、指定醫院自費辦理之體格檢查表影本1份。
28
六、學歷證明:請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大
專或大學學歷應屆畢業生得繳交學生證正、反
面影本,限第一梯次報名,且需有就讀科系所
名稱,入學時應繳交畢業證書正本,未繳交者
不得辦理入學)一份(國外學歷依「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七、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不得以戶口名簿代
替,戶籍謄本記事欄記事勿省略)。
八、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或高普考
合格證書或「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正反面影
本1份(無取得者及非上述類別者之證明文件
免附)。
29
九、申請免智力測驗或體能鑑測證明(不申請者免
附)。
十、64元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無
須黏貼於信封)。
十一、退伍證明影本(未役社會青年免附)。屆退
之在營義務役士官兵及志願士兵報考者,得先
行完成報名作業,其退伍令影本應於核發准考
證7天前傳真至考選委員會(傳真電話:0227324411)補證,並以電話02-27325693轉
215-220確認。
30
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另須檢附及注意事項:
一、所屬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主官(管)保薦證明書、
人員審查表及單位同意書。
二、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報考同意書。
三、考生國民身分證及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請同時浮貼於報名表上)。
四、國軍基本體能鑑測中心鑑測卡影本(2分鐘仰臥
起坐、2分鐘俯地挺身及3000公尺徒手跑步,不得使
用替代項目)。
註:無須司令部統一呈報國防部,由考生自行完成
報名程序。
31
七、考試地點
32
一、各梯次考試,分設北(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
縣)、中(臺中市)、南(高雄市)3個考區同
時舉行,考生於報名表上任選1個考區應試,報
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二、考試地點:依考選會核發准考證之考試地點應試。
33
八、考試科目
34
區分 節
上午
次 時
第1節
第2節
下午
第3節
第4節
間 考
試
項
0930~0940
報到及預備
0940~1000
閱讀智力測驗指導
說明及發放答案卡
1000~1005
收繳智力測驗指導
說明及發放題本
1005~1055
智力測驗
1055~1100
收繳題本及答案卡
1250~1300
報到及預備
1300~1420
國文、英文測驗
1420~1430
預備
1430~1530
口
試
1530~1540
報到及預備
1540~
體能鑑測
目 附
記
1.智力測驗超過10時20
分以後,不得進場。
2.國文、英文測驗超過
13時03分以後,不得
進場。
3.口試及體能鑑測時間
如有異動必要時,得
於通知考生後,依當
日天氣狀況彈性調整
4.參加智力測驗、口試
及體能鑑測時皆應攜
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
文件受驗。
5.報考國防部電訊發展
室人員;專長測驗由
相關單位以電話及專
函通知測驗時間、地
點方式實施。
35
體能測驗
男性
女性
徒 手 跑 步
1600公尺
(10分鐘)
800公尺
(5分30秒)
俯地挺身
(替代項目)
20下
(一分鐘)
4下
(一分鐘)
註
記
一、體能鑑測時如遇大雷雨等特殊狀況不宜實施徒
手跑步測驗時,得由試場主任會同國防部體能
鑑測督導官研商後,報請考選會發布改測體能
測驗替代項目。
二、以上為體能測驗各分項60分之基準,詳細成績
換算表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
http://rdrc.mnd.gov.tw)查詢。
36
九、成績評定與錄取
37
一、具博士學歷考生加總分30分、具碩士學歷考生
加總分20分(須已完成博士、碩士學歷,且已
取得畢業證書者,始可加分)。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獲教育部認可之
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航海學類畢業者,報
考水面作戰官科,得加總分20分。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獲教育部認可之
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
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船舶機械系、造船
工程系、機械與輪機工程學系及輪機工程學系
畢業者,報考艦艇保修官科,得加總分20分。
38
一、具高普考合格證書者,得於總分加分。高考加
20分,普考加10分。
二、具與報考科別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
業檢定證照者,得於總分加分。甲級加20分,
乙級加10分,丙級(單一級)加3分。證照須為國
家級考試合格或行政院勞委會核可之證照,並
與所選填第1志願官科相關者,始得加分。
三、「體適能」檢測成績(除「身體質量指數」)達
銅質以上者,得於總分加分。金質(常模PR值85)
加10分、銀質(常模PR值75)加5分、銅質(常模
PR值50)加3分。
39
一、總分相同時,依國文、英文、智力測驗、特別
加分(按學歷、高普考、證照、體適能順序)
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如皆相同時,則予
以增額錄取。
二、口試、體能鑑測或電訊發展室專長測驗等任一
科目未達合格基準者,不予錄取;任一考試科
目缺考,或任一科目為零分,或智力測驗未滿
100分,或國文及英文總分未滿50分者,不予錄
取。考試成績將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
訊網」提供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40
十、入學報到
41
入營報到規定
一、錄取人員,應依錄取通知單規定時間(報到當
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持錄取通知單、退伍
證明、畢業證書、加分證明(證照、證書、體
適能檢測成績證明等)、申請智力測驗與體能
鑑測免測證明、體檢表、國民身分證、放棄外
國國籍證明(限具雙重國籍者)、入學志願書
及保證書等正本資料自行至各梯次指定地點完
成入學報到。
二、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
得經各校核准免訓,另行通知入學報到時間及
地點。
三、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非因個人因素缺件者,得簽
具缺件切結書於乙週內實施補件查驗。
42
十一、基礎教育
43
軍
官
士
官
自入營報到之日起,接受預備軍官
基礎教育40~52週,期滿成績合格
者,由所屬司令部(單位)辦理單
位分發。
自入營報到之日起,接受預備士官
基礎教育26週,期滿成績合格者,
由所屬司令部(單位)辦理單位分
發。
44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替代役備役役男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
三、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戶籍地後
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四、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
關,自核定退學、開除學籍之日起按原階級服
役,由原薦訓司令部及用人單位自行派職、續
服原法定役期,並應「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士
兵考績作業規定」辦理考績評審作業。
45
十二、任官及服役
46
軍
官
士
官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基礎教育期滿
成績合格者,以少尉任官,其待遇
(含本俸、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
為4萬5,835元,自任官之日起,服預
備軍官現役3年或5年。
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基礎教育期滿
成績合格者,以下士任官,其待遇
(含本俸、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
為3萬7,345元,自下士任官之日起算,
服預備士官現役3年。
47
十三、一般規定
48
一、考生應本於誠信如實依規定繳交各項資料,如
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模糊不清者,得要求補正
或解釋,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補正,或隱匿不
符招生對象、報名資格之身分或繳交之各項證
明文件有僞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
或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考選會得取消報名或
錄取資格,如於報到後發現,一律由施教單位
辦理退學,考生及家屬不得異議。
二、不合考選對象及資格者,在入學前或受基礎教
育期間查覺者,即予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錄取資格,並由施教單位辦理退學;於任官
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49
伍、結語

國軍招募素質良好、適應能力強之志願役
兵源補充常備部隊,推動全面募兵制現階
段重點工作,本(102)年志願役專業預備
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政策依招募及考選經驗,
修正以教育部「體適能」替代體能鑑測等
政策,為使考生了解正確之招募資訊,敦
請教官除賡續支持國軍招募考選工作外,
亦應妥適掌握考選簡章修正內容,俾招募
工作執行之順遂。
51
簡 報 完 畢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