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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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應注意事項

報告人:陳有政( 2014.03--台中市議會)
TEL: 0910-583875
Mail:(O)[email protected]
(H) [email protected]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1)
•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採
限制性招標者,其參考執行方式
• 二、限制性招標為本法規定之合法招標方式之ㄧ,如能依
法善用,對於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將有助益。茲就其適用
情形、辦理方式及應用案例說明如下:
• (一)適用情形:
• 1、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
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2、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涉及人民之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
事項,可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
標處理辦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2)
• (二)辦理方式:
• 1、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
•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
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1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
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
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第2項)」。
• (2)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辦理者,須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
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
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
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
者,均不在此限」。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3)
• 2、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
• (1)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
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
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2)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
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2章招標及第3章決標之條文;未記載
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5條第2項)。
• 3、限制性招標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可參考本會建
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採購資訊中心/民間廠商/其他),惟不以上開資
料庫所列廠商為限,機關亦得本於權責,邀請過去於該機
關履約成果優良之廠商參加比價或議價。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4)
• (三)應用案例:
• 1、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
件。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2條第1項規定,均不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 2、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如莫拉克風災),致無法
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辦理之採
購(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 3、就未來可能發生之搶修工程,於平時先公告招標,訂
一定期間內不確定數量之開口契約,並保留後續擴充一定
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權利(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4、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
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九
十九年一月五日工程企字第O九九OOOO四六九O號
限制性招標辦理緊急採購缺失
• 主旨: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至98年度以限制
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等採購案件執行情形,
核有執行欠妥適或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等缺失
• 二、查審計部調查97年度及98年度280件依政府
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6款及
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之公告金額以上工
程採購案件執行情形,發現有援引法規錯誤、採
購作業過程遲緩未盡積極及履約過程訂定寬鬆之
履約期限甚或停工等缺失,致有違以緊急處理為
由,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目的。
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
處
一、前揭緊急採購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
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
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而採限制性招標者,
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
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
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邀請比價對
象得為過去表現優良之廠商,或本會建置之優良廠商
資料庫內之廠商。
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
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
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
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
參考。工程企字第09800358240號
限制性招標辦理緊急採購缺失
• 三、審計部來函所附案件缺失,本會已列為「政
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請各機關勿犯該等錯誤。
需緊急處置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本會相
關函釋及範例彙整如附件B(皆公開於本會網站),
請查閱。
• 四、本會及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購稽核小組
將加強稽核及查核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
16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之緊急工程
採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工程企字第
09900200370號
文化創意採購避免採最低標決標
• 主旨: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
購品質
• 二、 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文化創意採購為例,因每個投標
者對於個案提出之創意、構想均不相同,其履約結果具有
異質性,依採購法規定,可採行評選方式辦理,例如:
(1)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
標決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
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表
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2)屬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
利標決標;或(3)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採及格分數以上之最低標決標。機關如捨棄上開作法,採
最低標決標,其所為之決定明顯不符採購專業。
文化創意採購避免採最低標決標
• 三、 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
其作業程序較為簡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95年3月
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弊端,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
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此情形於行政院98年4
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
• 四、 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
要各機關依法行政,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
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
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難。本會鼓勵各
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以
提升施政成效。九十九年三月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九
○○○九二八三○號
法源依據 (1)
◎政府採購法【18-4】: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
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9】
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
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
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
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
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
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法源依據 (2)
◎政府採購法【2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16)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5)
◎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105、104(軍事)】、特別
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105】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
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
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
准者。
限制性招標—預防溢付價金機制
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
•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
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
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 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
•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
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
規定。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得簡化作業1
• 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四條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
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
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
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
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
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
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
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得簡化作業2
• 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五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
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
單位得不派員。
• 第六條 監辦人員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第二項)。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得簡化作業3
• 三、庶務型採購業務:
 關於來函說明四,水電、便餐、汽車油票、季節性臨時工
之事務性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可依前揭
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實務慣例無估價
單者,得免之。(八十八年七月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九
一七六號)
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
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八八0八一五0號)
 機關辦理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如確無減價之可能
,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
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
(88年12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20203號函)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
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
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一、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
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二、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三、所稱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指改變結果不
具增加原投標廠商家數效果者。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
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
(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
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格標」係指「形式
合格」或「實質合格」?上開條款所稱「合格標」除指依本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無合格廠商辦理外,亦得包括開標後審
標結果無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八八一三七七O
二、「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
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
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第八八一二三二八號
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所稱公開
招標辦理結果,不受三次以上流標之限制。第八八○六六九九號
四、機關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者,如第一次公開徵求,無廠商
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得援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一二九一O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
適之替代標的者。
一、本件推廣貿易活動計畫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一三
三號
二、來貴部為實施空中教學,依據報院核准之「教育部在中華電視公司增設
超高頻電視系統處理要點」,在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增設超高頻電視系
統,國立空中大學並依該要點之規定與中華電視公司簽訂製播合約,委託
中華電視公司製播該校電視教學節目,是以在教學節目播送部分如有政府
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獨家供應」之適用,請依該規定辦理。
另教學節目製作部分,建請依同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委託專業服務甄選。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二一二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一)
一、貴部所提機關辦理個人或團體的藝術表演之採購,如屬專屬權利或獨
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O九號
二、本案服務內容如屬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或屬原有採購
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提供服務廠商採購
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四七四號
三、本件「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本「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如係由 貴局補助紡拓會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
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符合本法第四條之情形,則紡拓會辦理本
項展覽之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 貴局之監督。八八O九六六二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二)
一、另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秘密諮詢,亦得依本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若涉及時間緊迫,亦可依同條
項第三款辦理。(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八三九五號
二、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可分就所挑選
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
案,如該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
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二四號
三、所稱「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
係指符合其中一項條件者,即可採限制性招標 。(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五九二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三)
一、臺灣書店為印製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教科書所需用紙,尚難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
是否適用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慎核
處。八八一三三五一號
二、機關遴聘專人擔任編輯或撰稿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
稱本法)之規定。 貴公所為編撰「關西鎮志」,遴聘史學專家、學者
或地方耆老等擔任主編或撰稿人,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後採限制性招標。其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相關規定辦理。
同一計畫分別聘任編輯及撰稿人,如符合本法施
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非屬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
分批辦理。八八一一五四六號
三、貴館書籍編纂業務,其個案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照「機關
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並依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評選
委員會,公開客觀評選學者專家或其他廠商,擇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倘委託對象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八八一○五一六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四)
一、至於國外技術移轉來源廠商僅一家,而授權國內三家以
上廠商投標之情形,鑒於該情形係授權投標所致,視同違
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
予接受。
前揭技術引進事宜,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者」
之情形,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如此即可
避免發生前述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問題。八八○七九六六
號
二、關於藝文團體之表演,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或第九款(專業服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八八O九六一O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五)
一、有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出資製作表演藝術節目,屬勞務採購,適用
政府採購法;至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得採
限制性招標,應由 貴部本於權責核處八八一二九○四號
二、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採購,擬選演或委託之創作人、版權所有
人、演出團體或個人將其著作權、版權或演出事宜授權委託單一之經
紀團體或個人代理,其採購標的係創作或演出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專
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六六八八號
三、刊登廣告地點之選定,得由機關做成政策性決定後據以辦理採購。
另亦可將地點列入採購決策之評估項目,並列入最有利標或公開評選
之評選項目據以選商。如為政策性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
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本案如政策性選定於台北松山機場刊登廣告,
來函所稱之廣告公司如取得首揭機場燈箱廣告之獨家代理,其於獨家
代理事項範圍內所提供之勞務,貴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八八O九七七九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六)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公路法第三條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
四十二條規定,向交通局所核定之每條接駁公車路線業者辦理勞務採購,由於
交通局僅就每一條路線核定一家公車業者,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貴公
司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六一二○號
二、貴處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用高級柴油之採購,如確屬中油公司獨家供應,無
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逕與中
油公司辦理議價,八八一一五一八號
三、來函所述運務,如係日常運務,無租船運送之可能,擬委託船舶運送業者運
送,而特定港口僅有一家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者,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如特定港口有二家以上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建議
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一七一七三號
四、各機關委託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應
適用政府採購法,另有關聘用之專業服務涉及秘密諮詢及時效時,依本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八八○六四五○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七)
 貴處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用高級柴油之採購,如確屬中油公司獨家供
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逕與中油公司辦理議價,八八一一五一八號
 如政策上決定限定以鐵路運輸為之,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獨家供應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八八
二一八五○號
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公定費率獨家供應之水、電、油、氣、電信等標
的其無議價程序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八八一三
0八四號
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
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八八0八一五0號
 機關辦理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
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
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本會88年12月9日(88)工程企字
第8820203號函已有釋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一、所稱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指發生天災人禍(不含人為積壓、
行政怠惰)等不可抗力而須立即處理者。但不包括簽辦採購作業程序
或核撥款項遲誤所致者。
二、所稱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不包括未能自簽辦日
起五日內核准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含考量等標期限及刊登採購公
報期間)
緊急事故之採購錯誤態樣
•
22-1-3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
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稽核緣起:-招標簽呈:「本案為96年度梧提及聖帕復建
工程有其時效性,為能於97年6月前完成時程目標,…現
因受多次風災影響造成護岸嚴重崩塌,恐再有大雨發生,
將造成二次災害危害村民生財產之安全,顧為求時效…
•
難認合理處:
– 與災害發生時間差距逾7個月– 採§ 22-1-3「遇有不可預見
之緊急事故,至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
理」– 牽強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緊急事故之採購錯誤態樣
• 探討:
• – 未預留作業需時,屆時始以緊急或預算年度將
屆為由,採限制性招標。
• – 以緊急事由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後卻又棄
置不用,而與「緊急需用」發生相互矛盾情事。
• – 未妥善規劃採購作業期程,以緊急事由採限制
性招標,卻與廠商簽定長期合約。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一)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
理。
(二)
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三)
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
(四)
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五)
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
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六)
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集集大地震,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
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改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
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機關
本身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得比照辦理。
各機關於本次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
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
議價方式辦理。八八一四七二五號
二、關於「○○工程」之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
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乙節,查上揭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
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五
十八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
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八八○九七七一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有關 貴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
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其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前揭審核事項,個別專
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若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若達公告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方式決標。
倘因相關法令修改,致申請審查件數暴增,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情形者,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二五七四號
二、本案續聘之律師,如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已有明定,請參考。另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秘密
諮詢,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若涉及時間緊迫,亦
可依同條項第三款辦理八八0八三九五號函
三、該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
防範措施亦屬之。八八一一五0八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關於「尾塹橋改建工程」之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
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乙節,查上揭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
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
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
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八八○九七
七一號
二、貴部所屬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改
善工程324F標」(公道五鋼橋部分),考量原得標廠商違約停工、
縮短工期等需要,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由 貴部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五九四九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
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
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一、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八九O三五一二一號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係以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
更換或擴充為條件,其因他案採購而生之後續維護不符「原有採購」
之要件。八八二二三八八號
三、公共服務電視節目內容如非延續性,而有不同主題及內容者,尚非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
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情形。八八一八九九一
號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一)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
以本款為由辦理。
(二)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三)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四)
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
採購。
(五)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
商將延誤工期。
本次修正刪除第4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
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原序號(五)對第4款之限制,
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
99年6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貴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
受託者以該計畫經費辦理設備採購如須交付 貴局,除契約另有規定屬
委託代辦採購,應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
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如屬委託代辦採購,受託之法人或團體擬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仍須報經 貴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核准。第
八八一九六○三號
二、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五一二一號
函釋旨揭條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
「『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
請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O七二二二號函
釋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九○○二一○八四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前揭各項外匯統計資料,連續二十八年委由同一廠商辦理,且該廠
商已開發約二千多支程式軟體,若前揭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五八
九二號
二、貴公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
市等工作、 選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首揭工作,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其服務費用在公
告金額以上,得採限制性招標;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來函說明之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認
定得採限制性招標。第八八一五一一一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貴局嘉義分局民雄配送中心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專案輔
導第二階段細部規劃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第8809862號
二、本案服務內容如屬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或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
須向原提供服務廠商採購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八八O九
四七四號
三、前揭各項外匯統計資料,連續二十八年委由同一廠商辦
理,且該廠商已開發約二千多支程式軟體,若前揭採購之
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
購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五八九二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本案續聘之律師,如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得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已有明定,請參考。另訴訟案件委聘律師
如涉及秘密諮詢,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若涉及
時間緊迫,亦可依同條項第三款辦理。八八0八三九五號函
二、關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包括來函所
述採購,但其後續維修或擴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符合該款
後段之規定。
關於使用之應用系統涉及著作權乙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第八八○七三五九號
三、如即將開辦之研習營或觀摩團活動不及辦理招標作業,得以重新辦
理招標作業所需時間為限,與原供應廠商(救國團)續約,委託辦理該
期間內之活動。八八O九四七五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七款異同
◎相同:符合後續擴充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相異:
依據: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七款
限制:「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
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廠商資格:供應廠商偏向獨家代理
為原得標商
期間限制:獨家代理資格分享時
公告後續擴充期限
授權範圍:標的物後續擴充
公告之期間及數量、金額
招標方式:限制性議價
細則【6.1.3】預估期間金額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七款異同
•首揭條款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
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
件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後續擴充」,
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
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七款所稱
「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敘明者為限。第八八二二二三六號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
採購」,依本法第二條關於「採購」之定義,包
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第八八○七一九四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
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其適用要件為:
(一)工程採購;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
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八
八一一四五六號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一)
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
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
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二)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
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
金額。
(三)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
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四)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五)
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
約金額之50%。
相關法令、
函釋或說明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22條第4項。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22條第4項。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執行錯誤態樣
(六)
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
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七)
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
本款辦理。
(八)
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
(九)
誤以為只要追加金額未逾50%即符合本款規定。
(十)
追加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一)
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
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二、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
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
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
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
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
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
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
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工程企字第
09700536510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一)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
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八八一二O九九號
(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釋予以刪除)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者,係針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
程(追減部分不計)達公告金額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公告金
額以上工程,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
規定辦理。
八八○八八三六號
三、已發包工程,因工程現地狀況或應實際需要等因素,變更原設計圖
說,而必須以變更合約方式辦理者,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可依
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譬如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六款或「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之規定。第八八一O九五
四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二)
一、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變更設計所追加
契約以外之工程金額,如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於辦
理新增工程項目之議價時,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須報請上
級機關派員監辦;惟考量機關於驗收時,亦應檢送相關文
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該變更後之議價結果,以報請
上級機關備查為宜。八八二一一五三號
• 二、主旨: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
定一覽表」核准規定疑義
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
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
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
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
會議。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施行細則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
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
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
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屆臨時,原得標廠商是否有優先
議價權,宜訂定續約標準〈如成立評鑑小組〉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
函釋或說明
(一)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 工程會96年8月29日
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工程企字第
09600351690號函
(二)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
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
款。
(三)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
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四)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
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
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
同上
1.同上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函
釋或說明
(五)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工程會96年8
卻依本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月29日工程企
字第
09600351690
號函。
(六)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同上
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
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2
條規定處理。
(七)
後續擴充之總價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
數量之上限,或逾原採購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
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6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一)
•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專業服務
或其他相關條文之規定,公開評選廣告代理商,簽訂長期契約,
於契約期間以逐案分批方式議價辦理乙節,因長期契約之決標條
件須包括契約價金,如價金之內容能敘明各種廣告所涉及之計費
項目、單價,並於招標文件預先續明契約總價上限,即不必逐案
分批議價,如有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項目,
並可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服務
成本加公費法計費。
前揭契約項目及單價如不敷需要,於契約總價上限內,得依採購
契約要項第二十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或第二十一條(廠商要
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前揭契約,於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
得標廠商議價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七款之
規定辦理八八一五三五O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二)
• 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未來增購權利者,
其採購金額之認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應將預
估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合先敘明。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數量、
金額或期間上限,其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採限制性
招標者,如將原定擴充條件納入契約,可據以辦理後續擴充。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比照辦理,或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招標
方式辦理。八九○一二八八三
• 契約條款規定「購方因實際需要,依照契約單價增購契約總價百
分之十」,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 。八八一二一二四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三〕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
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
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09400096190
◎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所稱「以換文方
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另所稱「以
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
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
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0九七000三四二九
0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 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
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 其以前者方式辦理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
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
合夥人」之規定,該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從事該工
程之監造工作;
 其以後者方式辦理者,該工程設計人如參與投標,因屬本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除有該條第二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
平競爭之虞,經 貴公司同意者」之情形外,該工程設計人應不得參加投
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八九○一九○九○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一)
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
雖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惟機
關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技術服務,其決標方式與上開辦法
不同,不得援引該辦法就取得議價資格之廠商依評選順位,
依序開啟該等廠商之價格標及決標。如有採行最有利標之
需要,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最有利
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八八一七三五八號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
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
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
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八八一三二四八
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二)
一、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者,並無
將其程序分為「公開徵選」及「限制性招標」兩階段
之需要。八八○八九四九號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
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者,仍應依上開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議價程序。該程序並非僅指標價之議減,尚包括投標
文件中之其他內容。八八二一一一二號
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
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
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
之工作內容八九○二七九九三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三)
一、提供伙食之服務得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第三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
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經公開客觀評選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一五五七七號
二、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適用,
得採限制性招標後,再辦理評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案,
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以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款
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其評審作業得予以簡
化,無需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另,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
已建置於本會資料庫,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查
詢。八八一五O六一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四)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客觀評選辦理者,
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徵求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惟得不
受三家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之限制,其評選應依「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辦理。八八一○七二二號
二、 貴會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辦理評選,與三家優勝廠商依序議價,其因逾底價而廢
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八八一六八九三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
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一、如何認定個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屬「非營利」性質乙節,機關以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
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
可認定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九一○○三七七七七○號
二、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
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八九○一四九四四號
三、如何認定個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屬「非營利」性質乙節,機關以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
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
可認定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九一○○三七七七七○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
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
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
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 政府採購法業奉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
布,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
之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
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九一○一七三○八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貴公司所辦理長期契約採購案之有效期限將屆滿,新案未能及時決
標接續,得延長舊契約期限或追加契約金額至新案決標接續為止。八
八一0五六三號
二、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
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
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
九○二二八三六號
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
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九一○○四二二一五○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貴部所屬事業於發生污染、工安損害或其他涉及民眾抗爭事件時,得否依事
業與事件關係人或受害人協商結果,採限制性招標洽特定廠商辦理評估、鑑
定、調查等工作乙案
首揭案件如擬直接洽特定專業機構或廠商辦理相關評估、鑑定、調查等工作,
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
招標。」規定辦理;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六款之情形,指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者。」
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所屬各事業可引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報經 貴部同意後採限制性招標,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予以通案認定;如有個案發生且確有必要請再函本會認
定。八八一○八○八 號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有關國立交通大學採購「戶外大型雕塑作品」,係校友捐款並指定捐贈「楊
英風雕塑作品」,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
性招標。九一○○○四一二號
二、首揭定期保養維修合約,因新、舊法更迭之際,招標文件須待修正,為確保
各機場行李X光檢查儀繼續正常運作及安檢工作遂行,本會爰於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一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七六號函,依政府採購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同意該局再與原廠商續約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並建請檢討招標機關之採購效率在案;惟前揭採購又因招標程序,擬再續約
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宜請 貴部責成招標機關先行檢討採購效率後再
議。八八一九九○八號
三委託研究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適用本法規
定。檢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如附件)乙份,請參照所
列作業方式辦理。
本項諮詢研究計畫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得經 貴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八八O九三六二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乙案,如符合因搬遷費用、裝設費用、
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續租之情形,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至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乙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得於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情形採限
制性招標;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二一二三五號
二、如政策上決定限定以鐵路運輸為之,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獨家供應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
採限制性招標,惟該政策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
受社會公評。其餘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二一八五○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貴公司所辦理長期契約採購案之有效期限將屆滿,新案未能及時決
標接續,得延長舊契約期限或追加契約金額至新案決標接續為止、 前
揭新案採購應於原契約期限屆滿前儘早提前辦理,以應接續之需。 八
八一0五六三號
二、中央信託局辦理保健產品之採購,係以商業性轉售及營利為目的,
如因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市場需求為
導向或有時程限制,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或無
法適時辦理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
標。八八一○○六四號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
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
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
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
機關認定。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
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開標不受三家限制:【3】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
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可
於簽辦招標時事先報備。)
◎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
限制。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簡化流程:【4】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
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
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
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
標及監辦程序。(2階段投標)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
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
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法源依據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
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 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
二、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
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
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
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
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
三、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
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
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工程企字第八八
一O九五二號
準備採購階段:
小額採購案件慣用操作手法
• 【案例】某國小辦理電話器材採購,雖有
三家廠商報價,但實際上明知此三張估價
單均來自同一廠商之手,亦為形式合法,
實質違法之案例。
• 形式比價偽造文書>官商勾結洩漏底價>
意圖圖利
轉引自王捷拓檢察長專案報告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類別及序號
一
、
準
備
階
段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本法第2條
(二)
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本法第14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6條
(三)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未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
額認定採購金額。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
(四)
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
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如不利用亦不需
通知訂約機關,惟適用機關誤以為皆須利用
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
條
(五)
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不符合需求或
條件(例如交貨時間)不符合需要,適用機
關誤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
條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類別及序號
二
、
採
購
、
履
約
管
理
、
驗
收
階
段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一)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
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二)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
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
本法第6條第1項
(三)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
需經議價程序。
除無辦理議價之必要或
可能者外,仍可視個案
特性,經議價程序。
(四)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
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洽廠商報價之案件,仍
應考量廠商報價之合理
性。
本法第6條第1項。
(五)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
購皆無需簽訂契約。
有需要者仍可簽訂書面
契約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類別及序號
二
、
採
購
、
履
約
管
理
、
驗
收
階
段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六)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或 本法第65條
勞務採購,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七)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工程、財物採購 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
之驗收,雖可免辦理現場查驗,卻未由 1項
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
(八) 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 本法第71條、本法施行
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 細則第90條
(九)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 本法第101條
適用本法第101條。
(十)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 本法第103條
適用本法第103條。
常見政風案例
意
圖
規
避
分
批
辦
理
判
決
有
罪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1)
經濟部工業局○○中心主任丁○○及技術員甲○○2人
(為同案被告,嗣後審結),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
金額十分之一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並要求廠商丙○○、乙○○等人
提供估價單或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估價單2份,作
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訪價之程序,於完工後,據
涉案事實 以作成支出傳票付款。 。
丙○○係「○佳交通工程公司」之負責人;乙○○則係
「 ○帆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等比價、訪
價均不實而與丁○○、甲○○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之
聯絡,提供2家不同名義之估價單,形式上符合 估價及
訪價作業後,即分別將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丙
○○、乙○○等人施作 。
意
圖
規
避
分
批
辦
理
判
決
有
罪
常見政風案例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2)
另丁○○、甲○○亦均明知該 服務中心小額
採購案件,必需由公設需求人(即甲○)提出
需求後,簽呈經主管(即丁○○)核准並會會
計部門(即孫○○;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涉案事實 )後,確認有預算工程款及符合工程性質後,
交總務(即白○○、張○○;均業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辦理估價及訪價作業等後續採購
作業,待完工後,由公設需求人及總務完成驗
收後,再向會計請款。
常見政風案例
意
圖
規
避
分
批
辦
理
判
決
有
罪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
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一、採
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違法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
參加投標者,亦同。
丙○○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 。
乙○○ ,處有期徒刑肆月 。
觸法科刑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臺中地方法院 97,訴,3532 刑事判決
準備採購階段:官商勾結
• 乙○○原係陸軍砲兵營營部連之下士財務士,於屏東縣車
城鄉「漁莊餐廳」舉辦該營96年4月份慶生暨旅部餐會後,
陳文豪、曾聖倫、乙○○等3 人亦知悉該次餐費費用計11
萬8000元,亦逾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之
10分之1 ,須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且仍須公告招標及辦理開標 。
• 乙○○為趕辦核銷該筆餐費予廠商,告知曾聖倫將改持其
他餐廳發票等資料代替核銷,經曾聖倫同意,乙○○即商
請先前曾在 298 旅辦過餐會之石松喜宴行負責人甲○○
提供空白收據及相關資料,以便辦理核銷。甲○○係商業
負責人,其明知並未辦理該次餐會,然為協助乙○○能順
利結報款項 。
空白發票
• 乙○○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共同犯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年。
• 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97年度訴字第734號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
遇緊急危難
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
購事項。
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
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先確認人民之生
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 前項核准文件應記載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
文;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六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
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
壹、
一、
二、
適用法規: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
定
貳、採購前簽辦作業
一、 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
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首長)
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二、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
用本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其得採行
之措施,如第參點至第伍點。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 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
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
參、 選擇採購對象
一、 採限制性招標,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
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二、 經查訪結果只有一家符合機關需求且願供應者,得逕
邀以議價方式辦理。
三、 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工程會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
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採公
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其等標期亦可縮短。
四、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允許被拒絕
往來廠商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
肆、 準備招標文件:
一、 招標文件明定需求產品、規格、數量、工作範圍、交
貨條件(含期限、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
條件;數量不確定者,載明預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
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議之。
二、 訂定技術規格得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廠
商資格得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
但仍應注意審酌其正當性,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
理原則。
三、 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四、 不及製作招標文件者,得以相關詢價、報價或估價單
代之。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
伍、 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
一、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其開標作業之彈性處理,視首長
核准文件載明不適用之條文而定。例如縮短等標期;
廠商家數不受限制;得補正投標文件內容;或得不通
知投標廠商到場開標。
二、 決標原則以(複數決標、非複數決標)、(訂底價、
不訂底價)、(最低標、最有利標)搭配組合。採最
有利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但採購評選委員會之
組成仍適用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其不訂底價者,評
審委員會之組成得不受限制,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契
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三、 採最低標決標者,總報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第
五十八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
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
四、 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
報價在底價以內決標;比減價次數得不受三次限制;
超底價決標得不受百分之八限制;查核金額以上之超
底價決標,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 採不訂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
報價合理即得決標;建議減價金額得由主持決標人員
訂定;比減價次數得不受三次限制;逾建議減價金額
仍得決標。
六、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彈性處理評選及協商程序。
七、 公告金額以上,仍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決標
日起三十日內刊登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仍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
期彙送決標資料。
八、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未能適時完成
採購程序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
陸、 監辦作業
一、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
應依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監辦作業。
二、 查核金額以上,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採書面審核監
辦或授權由機關自辦。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
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事後再報備。
三、 公告金額以上,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
購辦法規定,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
派員監辦。
四、 未達公告金額,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之辦法,
得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五、 通知監辦,得以電話為之,並以書面補文或作成紀錄。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
柒、 履約管理與驗收
一、 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
協議,作為履約之依據。
二、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辦
理分段查驗,查驗結果供驗收之用。各階段的點收、
檢驗、開箱、分送等作業,均應製作完整紀錄以釐
清責任。
三、承辦驗收單位應依規定簽請首長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始可交付使用;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者,得經首長核准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
上,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須先行使用者,亦應先行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
作為驗收之用。
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例外
• 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
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閱覽。鑒於98年8月8日水災災後各機關辦理之緊
急採購、依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特殊情形縮短等標
期之採購及重複性採購,如仍需依「公共工程招
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公開閱
覽,恐有礙採購效率,爰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
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3號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
核准者
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
•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者。
•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宜與民爭利
• 貴部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 上級機關」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不適
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係針對一機關所屬機關相互間之財物或勞
務之取得而言,例如聯勤被服廠為軍事機關製軍裝、台北市政府印刷
所為市府各單位印製文件,雙方直屬上級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台北市
政府。「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將「雙方直屬上級機關」
定義為「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即在敘明此一情形,本會八十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五六號函指台北縣
政府與公立大學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符合此一規定。
• 三、 另查國家設置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目的,並非以營利為主要目
的。屬於有價交易之行為,如有廠商可資承做或供應,本應以交由以
營利為目的之廠商為之為優先考量。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適用情形,不宜過於寬濫,以免有失立法本意,與民爭利。八十八
年十月一日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O二O號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宜與民爭利
• 貴局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共同合作辦理建築用防
火門檢驗業務之執行疑義,
•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如屬公權力行使者,可依行
政程序法辦理;非屬公權力行使者,則應依政府
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辦理。旨揭業務之
辦理,適用本法者,如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
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得
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惟如屬
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為避免發生與民爭
利之情形,本會尚難依上開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五
款認定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工程企字第九一○
一七三五一號
法源依據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
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 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
二、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
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
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
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
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
三、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
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
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工程企字第八八
一O九五二號
準備採購階段:
小額採購案件慣用操作手法
• 【案例】某國小辦理電話器材採購,雖有
三家廠商報價,但實際上明知此三張估價
單均來自同一廠商之手,亦為形式合法,
實質違法之案例。
• 形式比價偽造文書>官商勾結洩漏底價>
意圖圖利
轉引自王捷拓檢察長專案報告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類別及序號
一
、
準
備
階
段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本法第2條
(二)
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本法第14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6條
(三)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未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
額認定採購金額。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
(四)
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
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如不利用亦不需
通知訂約機關,惟適用機關誤以為皆須利用
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
條
(五)
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不符合需求或
條件(例如交貨時間)不符合需要,適用機
關誤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
條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類別及序號
二
、
採
購
、
履
約
管
理
、
驗
收
階
段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一)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
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二)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
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
本法第6條第1項
(三)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
需經議價程序。
除無辦理議價之必要或
可能者外,仍可視個案
特性,經議價程序。
(四)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
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洽廠商報價之案件,仍
應考量廠商報價之合理
性。
本法第6條第1項。
(五)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
購皆無需簽訂契約。
有需要者仍可簽訂書面
契約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類別及序號
二
、
採
購
、
履
約
管
理
、
驗
收
階
段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六)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或 本法第65條
勞務採購,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七)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工程、財物採購 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
之驗收,雖可免辦理現場查驗,卻未由 1項
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
(八) 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 本法第71條、本法施行
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 細則第90條
(九)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 本法第101條
適用本法第101條。
(十)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 本法第103條
適用本法第103條。
小額採購
常見政風案例
官商勾結不實發票
• 乙○○原係陸軍砲兵營營部連之下士財務士,於屏東縣車
城鄉「漁莊餐廳」舉辦該營96年4月份慶生暨旅部餐會後,
陳文豪、曾聖倫、乙○○等3 人亦知悉該次餐費費用計11
萬8000元,亦逾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之
10分之1 ,須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且仍須公告招標及辦理開標 。
• 乙○○為趕辦核銷該筆餐費予廠商,告知曾聖倫將改持其
他餐廳發票等資料代替核銷,經曾聖倫同意,乙○○即商
請先前曾在 298 旅辦過餐會之石松喜宴行負責人甲○○
提供空白收據及相關資料,以便辦理核銷。甲○○係商業
負責人,其明知並未辦理該次餐會,然為協助乙○○能順
利結報款項 。
官商勾結不實發票
• 乙○○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共同犯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年。
• 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97年度訴字第734號
虛報不實發票案1
•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台北營業處管理員涉嫌貪污案
•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共同偵辦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下稱中油公司台北
營業處)管理員陳○○,利用辦理小額工程施作之機會,
涉嫌與廠商勾結共同詐領工程款乙案,於今日(102年11
月20日)由法務部派駐本署檢察官毛有增、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卓俊吉指揮本署廉政官、新北市憲兵隊憲調官並會同
中油公司政風處共40餘人,同步搜索桃園縣、臺北市及新
北市共6處辦公處所及住家,並約詢涉案公務員、廠商等
犯罪嫌疑人12人到案說明。
虛報不實發票案1
• 經本署調查,中油公司台北營業處管理員陳○○,熟知中
油對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小額工程採購、核銷
程序簡易,即利用擔任工程採購之機會,以友人李○樺、
李○萍、李○絹等人所成立之京○公司、林○公司、沅○
公司,自100年10月起至101年7月止,先由陳○○虛偽填
寫一般修護申請單,再分別由京○、林○、沅○等公司出
具不實之工程估價單,陳○○即依上開之不實估價單價額
虛偽發包,實際上並未有工程施作,復將前揭廠商所出具
之不實發票核銷上開工程款,初步計算不實工程達百件以
上,估計不法金額達400萬元以上,至於中油公司是否有
其他人員涉及本案,本署將賡續擴大查察,嚴懲不法。
• 資料來源:102年11月20日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
http://www.aac.moj.gov.tw/public/Data/31120204053812.
pdf
虛報不實發票
•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清潔隊員彭○○涉犯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追加起訴。
•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偵辦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
鄉公所)清潔隊員彭○○涉嫌於民國99年2月至7月期間,
以不實單據申請、核發「99年國家清潔週工作」1萬元經
費,使新竹縣環保局、五峰鄉公所就「99年國家清潔週工
作」經費之核銷發生不正確結果,足以生損害於會計及審
計之正確性。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
虛報不實發票
• 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21日偵結,認彭○○
係犯刑法第216條、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嫌。再彭○○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該署檢察
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645號提起公訴,此兩案間具有一人
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檢察官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追加起訴。
• 資料來源:102年11月8日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
http://www.aac.moj.gov.tw/public/Data/311820749812.pd
f
不實發票詐欺取財罪案
•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儀器檢校中心邱○○
涉嫌詐欺取財罪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儀器檢校中心技士邱○○明知採購相關儀器設備應據實核
銷,亦明知98年2月4日向永○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下稱永
○公司)購買非公務用鏡頭、保護鏡、攝影腳架計新臺幣
(下同)4,480元,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不實業務文書罪之犯意,請永○公司
人員開立買受人為「中央氣象局」、品名為「攝影腳架」
之內容不實發票。嗣後邱○○持該內容不實發票及其97年
私人購買之攝影腳架辦理費用核銷,致儀器檢校中心相關
人員陷於錯誤,終核撥4,480元予邱○○,案經本署調查
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
辦。
不實發票詐欺取財罪案
• 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29日判決邱○○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 資料來源:103年01月02日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97年度
訴字第734號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1)
經濟部工業局○○中心主任丁○○及技術員甲○○2人(為
同案被告,嗣後審結),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十分
之一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
購案,並要求廠商丙○○、乙○○等人提供估價單或向不知
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
、訪價之程序,於完工後,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付款。 。
涉案事實 丙○○係「○佳交通工程公司」之負責人;乙○○則係「
○帆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等比價、訪價均不實
而與丁○○、甲○○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之聯絡,提供2
家不同名義之估價單,形式上符合 估價及訪價作業後,即
分別將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丙○○、乙○○等人施
作。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1)
經濟部工業局○○中心主任丁○○及技術員甲○○2人(為同
案被告,嗣後審結),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十分之
一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
案,並要求廠商丙○○、乙○○等人提供估價單或向不知情
之其他廠商取得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訪
價之程序,於完工後,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付款。 。
涉案事實 丙○○係「○佳交通工程公司」之負責人;乙○○則係「 ○
帆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等比價、訪價均不實而
與丁○○、甲○○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之聯絡,提供2家不
同名義之估價單,形式上符合 估價及訪價作業後,即分別將
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丙○○、乙○○等人施作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2)
另丁○○、甲○○亦均明知該 服務中心小額採購
案件,必需由公設需求人(即甲○)提出需求後
,簽呈經主管(即丁○○)核准並會會計部門(
即孫○○;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確認
涉案事實 有預算工程款及符合工程性質後,交總務(即白
○○、張○○;均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辦
理估價及訪價作業等後續採購作業,待完工後,
由公設需求人及總務完成驗收後,再向會計請款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3)
違法採購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
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
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
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
同。
觸法科刑
丙○○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 ,處有
期徒刑肆月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
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臺中地方法院 97,訴,3532 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