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濫用防制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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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春暉社
藥物濫用研習課程
毒品分級
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 毒品分級列管依其成癮性、濫用性、
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各級毒品種類




第一級毒品:鴉片、海洛因、古柯
鹼、嗎啡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搖
頭丸)、大麻、LSD(搖腳丸)
第三級毒品:FM2、小白板、K他命、
紅中、青發、PMMA。
第四級毒品:蝴蝶片、 安定、煩寧
海洛因
俗稱「白粉」;台灣又稱「四號」
 源於鴉片,由嗎啡經乙醯化改變構造
而得。
 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
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
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
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
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
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

古柯鹼(1/2)

又稱「可卡因」

由古柯葉提煉而得,祕魯、古巴為主要產地

嚴重影響神經系統、血管的收縮、眼球的擴
大及導致心跳不正常

由於通往胎盤之動脈緊縮減少血液及氧氣的
提供致使胎兒成長發育延遲
古柯鹼(2/2)

佛洛伊德推薦使用古柯鹼來作為酒精與
嗎啡上癮之替代藥品。

1886年問世之可口可樂,尚含有微量古
柯鹼,不過可口可樂旋即於1906年排除
此配方。但至2009年時,紅牛能量飲料
仍含有此成分。
MDMA (1/2)
 俗稱「忘我」、「亞當」、「狂喜」、
「快樂丸」、「搖頭丸」
 體溫過高(可高達攝氏43度)為MDMA中毒
的主要特色,由於藥物作用加上脫水及
身體奮力而造成的高體溫可致死。
MDMA (2/2)
 具有興奮中樞神經並具迷幻作用。使人
有與別人非常接近的感覺,產生幻覺,
進而使人多話,並產生食慾不振、血管
疾病、心跳加快、體溫升高、流汗、牙
關緊閉、噁心、肌肉痛、運動失調、心
悸、疲倦、痙攣及失眠等副作用
K他命(1/2)
 俗稱「K粉」、「克他命」
 醫學上,是一種分離性麻醉藥物
 白色帶苦味無氣味粉末,作成膠囊
 施用方式:口服、鼻吸、煙吸與注
射等
 屬於三級毒品
K他命(2/2)
施用後會產生幻覺、興奮感、意識
混亂、與現實解離或是有所謂靈異
旅行的經驗
 較常見之副作用為心搏過速、血壓
上升、肌肉緊張而呈僵直性等,部
分病人在恢復期會出現意識模糊、
幻覺、無理行為及譫妄等現象

竄紅新毒品

衛生署公告「喵喵」為三級管制藥品
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管制藥品組技正表
示,「喵喵」(化學名為4-MMC),使用後
會出現類似甲基安非他命與搖頭丸之興奮、
迷幻作用;另因其作用時間短,故使用者
常會不斷追加劑量,導致用藥過量致死。
法律規範
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最高可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持有毒品罪,最高可處無期
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毒品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法律規範
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最高可處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併得科新台幣三百
萬元。
 轉讓毒品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七
年以下併得科新台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持有毒品罪,
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正條文
 第4條修正條文明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1、2、3級毒
品者除維持原有刑責外,並加重罰
金從原新台幣500萬元至1000萬元,
調高到700萬元至2000萬元。
最新修正條文
 第11條修正條文明定
1.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
元以下罰金。
 2.持有第4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
以下罰金。

反毒宣導標語
 吸一口毒,送半條命。
 英雄不吸毒。
 毒品引進門,全家近鬼門。
 販賣毒品喪天良,吸食毒品失健康。
 快感是瞬間,破滅是永遠,請拒絕毒
品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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