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作為憲法規範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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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作為憲法規範之客體
范文清
WS 10/11
國家作為憲法規範之客體
• Status,原意為狀態。
• 國家是特定人居住在特定領域內之一種狀
態。
• 憲法決定/形成了國家,但國家的既存狀態
決定了憲法。
• 國家與社會二元論
• 憲法確定國家組織(君權),確定了國家
介入社會領域(限制人民)之界限
• 程序之界限
• 實質之界限
國家三要素
• 國民、領土、主權
• 1933. 12. 26.蒙迪維迪奧國家權利和義務公
約(Montevideo Konvention)Art. 1:作為國際
法人之國家必須有四要件:常住的人民、
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主權獨立及與
他國交往或建立法律關係之能力。
• 承認則非要件。
領土
• 主權行使之地之範圍
• 領海及鄰接區法§ 2: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
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 領陸
• 領海:領海及鄰接區法§ 3:中華民國領海
為自基線起其外側12浬之海域。
• 領空:太空?
• 領土的範圍及其變更
• 釋328理由書
•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
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
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
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
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
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
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
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
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
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國民
•
•
•
•
主權之擁有者與行使之相對人(憲§ 2, 3)
判別標準:國籍
國籍之取得:原始取得、傳來取得。
雙重國籍:國籍法§ 11, 20
主權
• Superanus,原意為較高,轉而有最高之意
• 在一塊特定土地上,對其中人民所擁有之
有效率、有組織之實際支配權力。
• 對內:唯一合法之物理上強制力。實力獨
佔。維護內國治安與和平。
• 對外:擁有主權之團體為國家,與其他國
家立於平等地位。
• 來自自由法治國之意識型態
• 人權作為國家要素?
國家象徵
• 國旗:憲§ 6
• 國歌
憲法與國家之關係
• 國家有賴憲法的具體形成
• 國家作為憲法之事物本質
• 人民之間要有組成一個國家的意識
法律‧民主‧法治國
• 法律的概念
– 1. 形式意義的法律概念
• – 由特定機關,經特定程序所制定
– 2. 實質意義的法律概念
• – 抽象、一般之規範:平等之要求
• 法律的功能
• 1. 法定安性的功能
• 2. 民主正當化的功能